1. 福建低保户的条件及补助标准
1、福州市
根据2022年3月30日发布的福州市民政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榕民〔2022〕42号),从2022年4月1日起提高。
(1)城乡低保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880元(年10560元)。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将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月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分别提高至1340元、1640元、1930元;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月全自理提高至1610元。鉴于集中供养半护理和全护理标准已达到规定标准,故此次不再调整,仍为每人每月3187元和3884元。
2、漳州市
根据2022年3月25日发布的《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漳政办规〔2022〕2号)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2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漳政办规〔2022〕3号),自2022年4月起提高。
(1)城乡低保标准:芗城区、龙文区,城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882元/月(10584元/年);龙海区、长泰区、漳浦县、云霄县、诏安县、东山县、平和县、南靖县、华安县、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城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815元/月(9780元/年)。
(2)特困人员供养标准:①分散供养:芗城区、龙文区,全自理1343元/月,半护理1637元/月,全护理1931元/月;龙海区、长泰区、漳浦县、云霄县、诏安县、东山县、平和县、南靖县、华安县、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全自理1241元/月,半护理1513元/月,全护理1784元/月。②集中供养:芗城区、龙文区,全自理1611元/月,半护理2619元/月,全护理3862元/月;龙海区、长泰区、漳浦县、云霄县、诏安县、东山县、平和县、南靖县、华安县、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全自理1489元/月,半护理2421元/月,全护理3568元/月。
拓展资料:福建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92元提高到99元,生活困难的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115元提高到119元,生活困难的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92元提高到99元,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困难救济费从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1300元。
法律依据:城镇低保政策》第八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应当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个月核定的家庭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确定;农村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月均收入(扣除直接生产经营成本)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确定。
2. 低保户每个月有多少钱呢
法律分析:一、农村低保按各地生活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将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设立划分为四类地区,
第一类地区每人每月农村低保最低标准分别为530元,
第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农村低保最低标准为500元,
第三类地区每人每月农村低保最低标准为310元,
第三类地区每人每月城镇低保最低标准为400元,
第四类地区每人每月城镇低保最低标准为370元。
第四类地区每人每月农村低保最低标准为230元。
二、城市居民低保第一类地区每人每月城镇低保最低标准分别为600元,第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城镇低保最低标准为5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3. 福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福州市城区城市低保标准为:单人户460元/月,多人户43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为:单人户350元/月,多人户320元/月(马尾区农村低保标准为:单人户460元/月,多人户430元/月)。
4. 福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2022福州市调整城乡低保标准
从2022年4月1日起,将城乡低保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880元(年10560元),为最低工资标准的45%。
二、福州市低保申请条件
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纳入低保,已纳入低保的应予退出:
(一)家庭人均金融资产在当地年低保标准4倍及以上的;符合靠家庭供养重度残疾人(含三级精神、智力残疾)单人纳保的,其家庭人均金融资产在当地年低保标准8倍及以上的。
(二)有机动车辆(不含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的。
(三)实际有2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在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及以上的;有非普通住宅或商业用房的;同时有小产权房和产权住房的;申请低保前1年内或在保期间有购置产权住房或商业用房、新建小产权房的(重病、重残单人纳保的除外)。
(四)经商办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或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或长期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五)故意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抚养费等经济利益,并足以影响低保认定的。
(六)有自费留学或自费就读高收费幼儿园、中小学,自费就读高等院校的高收费专业的。
(七)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八)其他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情形。
法律依据
《城镇低保政策》
第八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应当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个月核定的家庭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确定;农村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月均收入(扣除直接生产经营成本)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确定。
5. 低保户每个月多少钱
一般低保每个月多少钱根据当地最低生活水平决定,一般城市的低保价格在600元至700元左右。但是农村相较于城市低保的价格更低,通常会在400元至500元之间。具体低保金额需要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公布的为准。城市低保户每月的最低生活保障费用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并发放。农村低保申请条件:1、失去生活来源、家庭丧失劳动力、法定赡养、抚养人无赡养和抚养能力的农村家庭;如果家庭的劳动力不幸离世(意外、重疾)等,造成劳动力丧失情况,这样家庭要是月、年收入都要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申请补助。2、农村孤寡老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无法定抚养人情况下的农村家庭;农村孤寡老人不具备劳动能力,属于无生活来源的农村家庭;残疾人(一般为二级以上残疾)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自理能力,属于长期贫困的农村家庭;未成年人无法定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教育支出能力,属于短期贫困家庭。3、重病患者的农村家庭如果因重病导致一家人的积蓄被掏空,此时就可以申请补助,且可以获得额外的补助资格。
【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六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核定。
6. 低保户每个月多少钱
农村低保 我省按各地生活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将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设立划分为四类地区,第一类地区每人每月农村低保最低标准分别为530元,第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农村低保最低标准为500元,第三类地区每人每月农村低保最低标准为310元,第四类地区每人每月农村低保最低标准为230元。
城市居民低保 第一类地区每人每月城镇低保最低标准分别为600元,第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城镇低保最低标准为500元,第三类地区每人每月城镇低保最低标准为400元,第四类地区每人每月城镇低保最低标准为370元。
低保户每月发放钱数由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每个地区的低保是不一样的,具体要看当地规定的标准。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6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5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4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7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0440元提高到1164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5220元提高到5820元。
一般低保每个月多少钱根据当地最低生活水平决定,一般城市的低保价格在600元至700元左右。但是农村相较于城市低保的价格更低,通常会在400元至500元之间。具体低保金额需要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公布的为准。城市低保户每月的最低生活保障费用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并发放。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六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