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广州今天可以开窗吗
可以
根据广州今天的天气来看,今天是晴天,是可以打开窗户给室内通风透气的。
‘贰’ 广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条例(2020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快速路的路政管理,保障城市快速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快速路,是指设计时速在60公里以上、全部或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专供机动车分道行驶的城市道路、道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
附属设施是指城市快速路的交通安全、通讯、监控、收费、供电、防护构筑物、管理用房等设备、设施。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快速路路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止和处理各种侵占、损坏快速路、快速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快速路的交通安全、治安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
规划、建设、国土、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工作。第四条在快速路用地范围内,修建跨(穿)越快速路桥梁、渡槽、杆线等设施,以及设置或移动标志牌、广告牌,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五条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在快速路两侧修建影响快速路行车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设置广告、标牌。第六条超过快速路及其桥梁、隧道限制标准的车辆需要通行快速路,必须持有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超限运输单位必须承担为安全通行所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需的费用。第七条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或重大交通事故使快速路交通受到严重影响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疏导、恢复交通。除前述突发事件外,需要封闭快速路的,应当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八条经批准进行快速路维修、养护工程及其他工程施工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人员穿着有安全标志的服装;
(二)设置施工警示、限速、导向标志;
(三)夜间和雨雾天气作业,现场必须设置防雾灯或反光警示标志。
(四)施工使用的车辆、机械,应当开启黄色警示灯或者设置作业标志。第九条机动车辆通行快速路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和快速路行车的有关规定,服从交通警察和路政管理人员的指挥,并按国家或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污染、损毁快速路及其附属设施;
(二)在快速路上试刹车、自行拖车;
(三)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电瓶车等,设计时速低于60公里的机动车以及无遮盖运载散体物料的机动车辆进入快速路;
(四)在快速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堆放杂物,倾倒垃圾、沙石、余泥,损坏绿化,开沟引水,种植农作物;
(五)在快速路的大中型桥梁所跨河流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挖沙、采石、缩窄或者拓宽河床、修筑水坝或码头,水下爆破。
(六)在快速路两侧,隧道周围以及影响行车安全和附属设施安全的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石、取土;
(七)在快速路标志牌、龙门架、桥梁及其桥墩上寄挂线缆等物体;
(八)其他损害快速路的行为。第十一条因各种事故造成快速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
损坏快速路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拒缴通行费而强行通过收费站的,路政管理人员可以责令其暂停行驶,在指定地点停放,接受处理。第十二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巡查制度,督促经营单位履行养护、维修职责,保持路面平整、设施完好,交通标志、标线明显。
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戴标志,并持行政执法有效证件。执勤巡查车辆应当设置统一标志。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行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九条规定,强行通过收费站的,责令其改正,处以全程应缴通行费3倍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其停止损害行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对行人进入快速路路面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车辆驾驶人员处以二百元罚款。
(五)违反第十条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责令其停止损害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叁’ 今天广州天气怎样
今天广州天气最高气温36度,最低气温26度,多云天气,微风,空气质量指数65,优良。明天大雨转中雨,最高气温33度。
‘肆’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等飞行活动安全管理的决定
一、本决定适用于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无人驾驶飞机、三角翼(含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模型、航天模型、空飘气球、风筝、孔明灯等小型航空器、空飘物以及信鸽飞行活动的安全管理。二、禁止小型航空器、空飘物起降、飞行以及放飞信鸽。
经批准用于亚运会、亚残运会的庆典活动、赛事活动、航拍、电视转播以及警务、应急救援、引航、气象探测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飞行活动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三、公安机关以及民航、气象、体育等部门可以对小型航空器、空飘物的起降场地采取临时封闭措施,或者要求相关单位对其管理的小型航空器、空飘物采取临时封存措施。四、违反本决定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五、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至2010年12月20日施行。
‘伍’ 2022年广州公共交通体温多少度可乘坐
第一,你的健康码是绿码。
第二,体温在37度以下其实都没问题,如果天气太热体温较高,可原地休息下再测量。
‘陆’ 广州动物园的狮子留了个齐刘海,这一发型引发了怎样的热议
网友们纷纷表示很好笑,感觉看了之后最近的不开心一扫而光,而且他们还认为刘海是非常重要的,让网友感觉新鲜又好玩。
‘柒’ 广州市村镇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村镇渡口安全管理,维护渡口水上交通运输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村镇渡口、渡船、渡运及乘客的安全管理。第三条广东省广州港务监督局是本市村镇渡口安全监督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区、县级市交通局(科)负责辖区内村镇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其设置的港务监督机构对辖区内的渡口实施安全监督和指导。
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对辖区内设置的渡口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第二章渡口设置管理第四条渡口的设置、迁移由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提出申请,报当地港务监督机构审核,由区、县级市交通局(科)批准。第五条渡口应设置在岸平水缓、乘客上下方便的地方。不得在易燃、易爆生产场所和仓库保护范围内设置渡口。
渡口必须设置码头或台阶,候船场所及夜间渡运应设置照明设施及有牢固的缆桩、跳板等安全设备。
渡口应在显眼处将国务院颁布的《渡口守则》予以公布。第六条经批准设置的渡口上下游各50米内范围水域,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水上、水下作业。第七条渡口安全实行谁设置、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第三章渡工、乘客管理第八条从事渡运的渡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至60周岁,身体健康。
(二)经专业培训、熟悉技术,会游泳。
(三)经港务监督机构考试(考核)合格,取得船员证书。第九条渡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港航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渡口管理部门的领导和管理,接受港务监督人员的监督检查。
(二)不得将渡船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不得酒后驾驶船舶。
(三)不得超员、超载,不得将危险品和乘客同船混载。
(四)不得随意停航罢渡,不得刁难乘客。
(五)乘客意外落水或发生其它险情时,负有救助责任,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排除险情。
(六)迷雾、暴雨、强风等恶劣天气危及渡运安全时,不得冒险开船。
(七)渡船发生交通事故,应采取自救措施,并及时向港务监督机构及有关单位报告。
(八)必须经常检查渡船做好保养和维修。第十条渡口的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渡工的安全教育,做好安全服务工作。
港务监督机构应加强专业培训,提高船工的技术素质。第十一条乘客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渡口守则,服从渡口、渡船管理人员或渡工的指挥,上落渡船不得争先恐后,船舶遇有危险时,不得惊扰骚动。
(二)船舶未靠泊停稳,不得强行上落船;渡船因故不能按时航行时,不得强迫渡工开航,满载时不得强行登船过渡。
(三)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及剧毒危险物品乘船过渡。第四章渡运管理第十二条渡船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和港务监督机构登记,领取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簿证后,方可投入渡运。第十三条从事营业性的渡运,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必须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办理船舶保险和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变更,应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四条从事渡运的应实行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载额、定制度管理。第十五条渡船应标明船名、核定乘客定额、勘划载重线标志。船舶的两舷应设置安全护栏,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照明等设施。第十六条渡船承包经营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承包合同应有安全责任条款,并应同时签订安全责任书。
(二)渡船承包期限不得少于1年,承包期内不得转包。
(三)发包的船舶由所有人负责维修,发包所得款项主要用于渡口安全设施。第十七条渡船所有人或经营者必须严格按核定的渡船装载定额渡运。严禁超员、超载和非法运载危险物品。第十八条各级渡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渡口安全责任制,实行责任书制度。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和村民委员会以及区、县级市、镇应逐级订立安全责任书。第十九条渡口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做好渡运安全宣传工作,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维护渡口和渡运秩序。
‘捌’ 广州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办法(2015修改)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通航水域内的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经营活动及其行政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运船舶,是指运输距离在十公里以内的营业性客渡船和额定客位在12人以下(含12人)的从事营业性旅客运输的机动船艇。第四条广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交通、海事、工商、水上治安、环保、劳动保障、物价、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对本辖区内小型客运船舶的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管理责任制。第五条经营小型客运船舶运输,应当依法经广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
鼓励小型客运船舶所有人之间开展联合经营或者与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人建立委托经营合同关系。第六条经营小型客运船舶运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运输的船舶已经依法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同时配备取得相应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并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规定的要求;
(二)有明确的候泊地点、船舶航线或者航行区域范围,并已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所必需的安全服务设施;
(三)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经营客渡船运输的,还应当取得渡口所在区人民政府同意设置渡口以及核定渡运路线的批准文件。
以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经营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的,不须具备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条件,但应当有确定的负责人。第七条申请经营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经营水路运输申请书;
(二)组织机构业务章程和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以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经营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的,不须提交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业务章程,但应当提交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第八条申请经营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向其经营活动所在地的广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提出许可申请;
(二)广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广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水路运输许可证。第九条禁止伪造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水路运输许可证。第十条经营人应当凭水路运输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十一条经营人变更水路运输许可事项的,应当提前10日向广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二条经营人停业的,应当提前20日向广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水路运输许可证。第十三条经营人和船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核定的渡运路线或者具体候泊地点、船舶航线或者航行区域范围开展运输;
(二)不得故意刁难或者无理拒绝要求搭乘的旅客;
(三)不得阻碍、干扰其他经营人的正常运输活动;
(四)客渡船暂停营运的,经营人应当提前3日在渡口张贴布告对外公布;
(五)办理船舶保险和旅客意外人身伤害保险;
(六)按照载客定额运输,严禁超载;
(七)遇到严重影响航行安全的恶劣天气时,应当停止载客运输;
(八)不得允许携带易燃、易爆及剧毒等危险品的旅客乘船;
(九)做好船舶的维修保养工作,配备生活污水、垃圾的回收设备,船舶污水的排放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
(十)载客航行途中,船员应当穿着并督促旅客穿着救生衣。第十四条经营人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船舶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所有人与经营人之间、经营人与其所雇船员之间应当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经营人应当自签订安全责任书之日起30日内将安全责任书送经营活动所在地的广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备案。
‘玖’ 广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快速路的路政管理,保障城市快速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快速路,是指设计时速在60公里以上、全部或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专供机动车分道行驶的城市道路、道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
附属设施是指城市快速路的交通安全、通讯、监控、收费、供电、防护构筑物、管理用房等设备、设施。第三条广州市市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快速路路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快速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快速路的路政管理。
快速路的交通安全、治安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
城市规划、建设、国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工作。第四条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依法保护快速路、快速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制止和处理各种侵占、损坏快速路、快速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第五条在快速路用地范围内,修建跨(穿)起快速路桥梁、渡槽、杆线等设施,以及设置或移动标志牌、广告牌,必须经快速路路政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六条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在快速路两侧修建影响快速路行车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设置广告、标牌。第七条超过快速路及其桥梁、隧道限制标准的车辆需要通行快速路,必须持有快速路路政管理机构核发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时间、路线、时速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超限运输单位必须承担为安全通行所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需的费用。
跨地区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由公路管理机构知会快速路路政管理机构后核发。第八条在快速路上进行施工或临时占用快速路的,需经快速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后,施工或临时占用的单位方可与经营单位签订合同,并在批准的时间内修复路面、清理现场。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生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第九条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或重大交通事故使快速路交通受到严重影响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路政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疏导、恢复交通。除前述突发事件外,需要封闭快速路的,应当报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十条经批准进行快速路维修、养护工程及其他工程施工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人员穿着有安全标志的服装;
(二)设置施工警示、限速、导向标志;
(三)夜间和雨雾天气作业,现场必须设置防雾灯或反光警示标志。
(四)施工使用的车辆、机械,应当开启黄色警示灯或者设置作业标志。第十一条机动车辆通行快速路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和快速路行车的有关规定,服从交通警察和路政管理人员的指挥,并按国家或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污染、损毁快速路及其附属设施;
(二)在快速路上试刹车、自行拖车;
(三)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电瓶车等,设计时速低于60公里的机动车以及无遮盖运载散体物料的机动车辆进入快速路;
(四)在快速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堆放杂物,倾倒培训、沙石、余泥,损坏绿化,开沟引水,种植农作物;
(五)在快速路的大中型桥梁所跨河流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挖沙、采石、缩窄或者拓宽河床、修筑水坝或码头,水下爆破。
(六)在快速路两侧,隧道周围以及影响行车安全和附属设施安全的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石、取土;
(七)在快速路标志牌、龙门架、桥梁及其桥墩上寄挂线缆等物体;
(八)其他损害快速路的行为。第十三条因各种事故造成快速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保护现场,及时报告路政管理机构,接受路政管理机构的处理。
损坏快速路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拒缴通行费而强行通过收费站的,路政管理人员可以责令其暂停行驶,在指定地点停放,接受处理。第十四条快速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巡查制度,督促经营单位履行养护、维修职责,保持路面平整、设施完好,交通标志、标线明显。
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戴标志,并持行政执法有效证件。执勤巡查车辆应当设置统一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