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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工装饰怎么样

发布时间: 2022-06-17 00:12:46

1. 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这家公司怎么样我马上要报道去那里实习了

这是一家传统的国有企业,隶属于世界建筑三十强上海建工集团旗下的专业子集团公司,简称“上海建工装饰集团”,年产值大概30亿,员工1500多人,我以前在这家单位工作过,上海市场的占有率和知名度比较高,外地市场也有工程,但不是特别多。国有企业,比较安逸稳定,政府项目和公共建筑比较多,你懂的。上海的很多五星级酒店、5A级办公楼都有他们的作品,包括在建的上海中心、迪士尼项目等等,以前的项目有东方明珠、金茂大厦、环球金融中心、国金中心、嘉里中心、环贸中心、世博中国馆、世博中心、文化中心、北京人民大会堂上海厅、国家大剧院、京西宾馆、广州电视塔、天津津塔等项目。
传统国企,比较正规,注重和谐,适合职场新人学习锻炼。 至于薪酬嘛,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略高于同行业企业的平均水平,具体要看岗位和业绩。

2. 上海建工怎么样我是应届大三的学生~如果以后能够去该公司~待遇如何呢知道的谢了!!

上海建工集团主要从事各类建设工程总承包、设计、施工、咨询及配套设备、材料、构配件生产、经营、销售,建筑技术开发与转让,机械设备租赁,房地产开发经营及咨询,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实业投资,国内贸易。现存全资子公司有15家,即:上海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上海市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七建筑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构件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工房产有限公司、上海华东建筑机械厂有限公司、湖州新开元碎石有限公司。投资组建及参股的投资企业有8家,其中控股企业5家:上海建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工桥隧筑港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同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中环线建设有限公司、湖州新开元航运有限公司;参股企业3家:上海麦斯特建工高科技建筑化工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心大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其工种专业岗位涉及繁多,有施工生产一线蓝领岗位,薪酬2000-3000元,也有设计、投资、贸易等白领岗位,按照实际能力,薪酬可在5000以上,项目经理等专业管理人员年薪可达数十万元。

3. 上海哪个装修公司规模大

公司规模大的,有江苏金螳螂装修公司、中建八局装饰公司、上海建工装饰公司等等。

4. 上海建工四建集团在整个上海建工中实力怎么样待遇还好么

实力是很强的,在建工所有子公司中是排名前三的;你只要看看市区大部分施工都是四建在做的;你不用担心他们公司的实力;如果你有机会能进四建去历练还是很不错的;升迁的话毕竟是国企,还是要熬个一些时间的;但是总体来说公司给你的待遇还是比较好的,进去学学习的话也能让你受益无穷。能进四公司的话说明你还是很优秀的。PS:上海建工所有的子公司中,施工是一公司最强(金茂,环球,上海中心都是他们做的),四公司第二,二公司还行,五和七有点靠后;设计的话,建工有个建工设计院,现在上海的市政(集团)总院也并入建工,所以设计施工都超强。

5. 上海金山区幕墙公司哪家属于央企

摘要 您好!我是职场达人捏沙成石!二十多年职场工作经验,很高兴为您解答!!!!

6. 上海建工装饰公司待遇如何

待遇之外就是五金,提成之类的,别的应该没有

7. 上海市建工装饰集团现在拖欠三个月工资未发了,有谁知道是怎么回事吗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三个月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通常可能是资金链出现问题导致。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有3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
优点:方式简单。
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
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3、有欠条的,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欠条里的工资数额。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