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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区中心规划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23-03-22 08:31:26

㈠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2015年,上海GDP居中国城市第一位,亚洲城市第二位,仅次于日本东京。上海是全球着名的金融中心,这么发达的经济肯定是与其城市规划有关,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实施《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科学、有序的城市更新实施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作原则)

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规划引领,有序推进。落实区域评估、整体更新的要求,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依法推进试点,实现动态、可持续的有机更新。

注重品质,公共优先。坚持以人悉旦为本,激发都市活力,提升城市品质和功能,优先保障公共要素,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魅力。

多方参与,共建共享。搭建实施平台,创新规划土地政策,使多元主体、社会公众、多领域专业人士共同参与,实现多方共赢。

第三条 (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

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组成,

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工作,完善配套政策。

第四条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城市更新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技术规范、管理规程,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市的城市更新工作,指导城市更新的实施,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的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袭陆祥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包括制定城市更新区域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指定相应部门作为专门的组织实施机构,协调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定期评估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情况,督促更新项目依法合规并按计划落实。

第二章 城市更新区域评估

第六条 (区域评估的工作要求)

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区县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组织开展区域评估,确定地区更新需求,进行地区公共要素评估,划定城市更新单元(以下简称“更新单元”),明确适用更新政策的范围和要求,形成区域评估报告报审稿。

区域评估工作包括基础准备、编制区域评估报告、审批三个阶段。

(一)基础准备: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规划编制单位,启动开展区域评估工作,依据上位规划,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基础,研究区域发展背景和趋势,确定评估范围、完成资料整理和汇总工作。

(二)编制区域评估报告: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意见征询,就评估区域的发展需求、公共要素建设需求等,征询各方意见,形成区域评估报告初稿。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就区域评估报告初稿出具意见,编制单位据此完善区域评估报告,形成报审稿。

(三)审批:由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将区域评估报告报审稿报区县人民政府,经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拍搏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送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区域评估的范围)

根据更新区域的类型和发展目标确定区域评估的范围。应按照系统性、整体性的要求开展区域评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是开展区域评估的基本范围。

对于实施条件成熟、更新规模较小、更新诉求明确的零星城市更新项目,也可以以该项目所在地块为核心,适当扩大到周边区域开展局部评估。

城市更新区域评估应形成区域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开展公共要素的评估。应按照公共要素的评估方法,对城市功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历史风貌保护、生态环境、慢行系统、公共开放空间、基础设施和城市安全等方面的公共要素进行重点评估。

(二)划定更新单元范围。将现状情况较差、民生需求迫切、近期有条件实施建设的地区,划为更新单元。更新单元一般最小由一个街坊构成,是编制城市更新实施计划的基本单位,更新单元内的更新项目可按本细则相关规定适用规划土地政策。

(三)明确各更新单元的公共要素清单。结合区域评估中对各公共要素的建设要求,以及相关规划土地政策,明确各更新单元内应落实的公共要素的类型、规模、布局、形式等要求。

第十条 (公共要素的评估方法)

根据地区发展的目标定位,从四个方面对地区的公共要素开展评估:

(一)评估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情况。比对更新区域所涉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摸清公共要素的规划和建设实施情况。对规划未实施的公共要素应进一步评估其在更新单元内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评估相关标准的实施。比对《上海市控制性详细

规划技术准则》(以下简称“技术准则”)中的标准要求,或者已经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等部门认定但尚未纳入技术准则的新标准、新要求,对现状公共要素的达标情况进行评估,确定需补充或提升的公共要素;

(三)调研地区发展的实际诉求。应广泛征集公众意见,对当地居民、主要企业、相关政府部门等展开更新需求调研,将有必要、可实施的公共要素需求纳入公共要素清单;

(四)研究地区发展的趋势和需求。城市发展目标较高的区域,建议对标国际案例,结合地区发展趋势,对地区更新的需求作出分析和判断,提出需进一步优化的公共要素。

第十一条 (公共要素的重点评估内容)

应依据上位规划确定的地区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系统性地提出该地区亟待改善的公共要素类型和规划要求,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完善城市功能。按照全球城市的发展目标,针对公共活动中心、居住社区、产业社区等不同功能区域,评估地区主要功能是否符合区域发展的导向和目标;评估业态的适宜性、多元性和复合性,提升区域活力,创造便捷生活。

(二)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按上位规划确定的市级、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要求,评估其实施情况,提出完善和落实的要求;按技术准则或相关行业标准,以慢行为导向,分析不同人群的生产、生活需求,评估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布局和规模等要求;通过居民、企业等需求调研,

评估社区以下级配套服务设施的类型、布局和规模等要求。

(三)加强历史风貌保护。评估本区域的城市空间景观特征和风貌特色;结合地区人文历史特点,评估区域内值得保护、保留、修缮的文化风貌要素,包括体现人文特色的建筑、城市雕塑、城市家具以及具有文化氛围的市民活动空间。

(四)改善生态环境。评估生态街区建设的水平,包括各类绿地的布局、规模和覆盖率等;提出绿色建筑的建设要求;评估区域内的土壤、水环境等是否符合环境安全要求。

(五)完善慢行系统。针对不同类型的区域,根据技术准则的要求评估慢行系统的网络化程度和便捷度;评估慢行通道是否与公交站点、轨交站、出行目的地等联系紧密及其舒适程度;结合地下空间的综合利用,完善慢行系统。

(六)增加公共开放空间。按照不同类型区域内人群的活动特征,评估公共空间体系的完整性、便捷度和舒适度,完善场所功能,提升公共空间的品质,包括空间氛围、建筑界面、视觉变化、环境设计等。

(七)改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城市安全。评估区域交通服务水平,完善道路系统,改善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完善防灾避难场所、无障碍设计等。

第十二条 (更新单元的划定原则)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划定为更新单元:

(一)地区发展能级亟待提升、现状公共空间环境较差、建筑质量较低、民生需求迫切、公共要素亟待完善的区域;

(二)根据区域评估结论,所需配置的公共要素布局较为集中的区域;

(三)近期有条件实施建设的区域,即物业权利主体、市场主体有改造意愿,或政府有投资意向,利益相关人认同度较高,近期可实施性较高的区域;

第十三条 (区域评估阶段的公众参与)

区域评估阶段应当就本地区发展目标、发展需求和民生诉求等广泛征集公众意见。

公众参与的对象应当包括本地居民、街道或镇政府以及利益相关人。当评估区域的区位重要或实际情况较复杂时,可进一步征询市更新办公室、政府相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专家学者的意见。

公众参与方式可为问卷调查、访谈、座谈、意见征询会、网上征询等。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汇总并处理公众意见,形成专题材料纳入区域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区域评估与控详规划的关系)

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由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区域评估报告明确的规划调整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任务书,同步上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区域评估报告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复并送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通过的,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步完成规划设计任务书审核或备案,启动控规调整工作。

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计划

第十五条 (实施计划的工作要求)

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组织实施机构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更新单元内的各更新主体编制城市更新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实施计划”)。

第十六条 (实施计划的编制方法)

实施计划应以更新单元为编制范围,明确单元内的城市更新项目和更新项目主体。按照本细则适用更新规划土地政策,编制形成各更新项目的意向性方案。组织实施机构汇总各更新项目意向性方案,经统筹优化后编制更新单元建设方案,与更新项目主体签订项目协议,一并纳入实施计划报批。

第十七条 (明确更新项目和更新项目主体)

组织实施机构应组织更新单元内有意愿参与城市更新的现有物业权利人进行协商,明确更新项目和更新项目主体,统筹考虑公共要素的配置要求和现有物业权利人的更新需求,确定各项目内的公共要素分配以及相应的更新政策应用等。

一个更新单元内可以有一个或多个城市更新项目。 更新项目主体可以由现有物业权利人或现有物业权利人组成联合体担任,现有物业权利人可以委托或引入其他符合规定的单位作为建设投资主体或物业经营者,共同参与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

第十八条 (编制更新项目意向性方案)

单元内各更新项目主体应根据协商确定的公共要素分配和相应的更新政策应用,委托专业机构编制建设项目意向性方案,落实公共要素,经现有物业权利人协商一致后,提交组织实施机构。

更新项目意向性方案的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地现状分析、更新目标、项目设计方案、公共要素的规模和布局、资金来源与安排、实施推进计划等。

第十九条 (编制更新单元建设方案)

组织实施机构牵头汇总各更新项目意向性方案,统筹优化并与各更新项目主体协商后,形成更新单元的初步建设方案,开展公众意见征询,修改完善后形成更新单元建设方案。

更新单元建设方案的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先保障公共要素。按区域评估报告的要求,落实各更新单元范围内的公共要素类型、规模和布局等。

(二)充分尊重现有物业权利人合法权益。通过建设方案统筹协调现有物业权利人、参与城市更新项目的其他主体、社会公众、利益相关人等的意见,在更新单元范围内平衡各方利益。

(三)协调更新单元内各地块的相邻关系。应系统安排跨项目的公共通道、连廊、绿化空间等公共要素,重点处理相互衔接关系。

第二十条 (实施计划阶段的公众参与)

通过更新项目意向性方案和更新单元建设方案的编制,实现现有物业权利人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协商,提高更新实施计划的合理性和可实施性。鼓励规划、建筑、交通、环境、社会、经济、文化等多领域专业人士和市民共同参与方案制定,必要时可开展方案征集。

更新单元建设方案草案完成后,组织实施机构应当组织现有物业权利人、相关政府部门、专业人士、利益相关人等,就更新单元建设方案草案确定的公共要素、规划相邻关系等征询公众意见。意见征询的方式可为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组织实施机构应及时组织汇总并处理公众意见,形成专题材料纳入实施计划。

实施计划若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应按控规编制程序开展规划公示。

第二十一条 (签订项目协议)

组织实施机构应按照确定的更新单元建设方案与各更新项目主体签订项目协议。

项目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明晰更新项目的实施主体,明确该项目承担的公共要素等建设义务,以及相应的规划土地政策适用条款;明确更新项目的建设规模、改造方式;规定更新项目的完成时限;如有国资参与的更新项目,应在协议内明确资金安排计划,设立资金监管账户或其他监管措施;对于跨项目的公共通道、连廊等公共要素,应协商明确

设施权属、建设、运营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第二十二条 (审批实施计划)

组织实施机构汇总更新单元建设方案、各更新项目协议等各方面成果,形成实施计划,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送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实施计划与控详规划的关系)

实施计划若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同步组织修编、增补或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普适图则和附加图则。实施计划上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之前,应先将修编、增补或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原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部门批准。

已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区域评估报告如未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实施计划阶段提出控规调整需求的,必要时应重新开展区域评估。

第二十四条 (更新项目的实施)

市、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核提更新项目的规划设计要求,并按照实施计划,纳入土地出让合同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更新项目的规划设计要求整体报送更新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一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已批准的更新实施计划确定的建设时序实施,经审核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全面完成建设且符合更新要求的,取得

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四章 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要求)

城市更新项目实行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市、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会同产业投资、社会服务、公共事业、建设管理等相关管理部门,综合产业功能、区域配套、公共服务等因素,研究确定项目的功能实现、运营管理、物业持有比例、持有年限和节能环保等要求,以及项目开发时序和进度安排,纳入土地出让合同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内容)

城市更新项目应按照本市有关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提升城市功能和品质,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

(一)明确物业持有要求。规划用途为商务办公用地,由现有物业权利人联合开发的,现有物业权利人应当持有50%以上物业产权;由现有物业权利人独立开发的,现有物业权利人应当持有60%以上的物业产权。

规划用途为营利性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的,现有物业权利人应当持有全部物业产权。

位于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特定区域的城市更新项目,现有物业权利人应当持有全部物业产权。

(二)允许在跨项目的建筑物之间建设用于公共用途的

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廊道的建设、运营、管理和权属等要求,经现有物业权利人协商一致后,应纳入出让合同管理。

(三)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土地受让人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出让合同对土地使用权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变化等有约定的,需事先征得出让人同意。

(四)加强与房地产登记工作衔接。房地产登记机构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将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处置土地的限制性条款在房地产登记簿中予以注记。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配合土地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衔接。

第五章 规划土地管理政策

第二十七条 (规划政策应用的要求)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各项规划控制指标的确定,应当符合区域发展导向和更新目标,以增加公共要素为前提,适用本细则明确的规划政策,包括用地性质、建筑容量、建筑高度、地块边界等方面。

第二十八条 (用地性质的改变)

用地性质混合、兼容和转换包括以下情形:

(一)增加公共设施的,可按《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规定的混合用地引导表,与各类用地兼容或混合设置,鼓励公共设施合理混合设置。

(二)住宅用地可以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租赁房(宿舍、人才公寓等)用地。

(三)在满足地区规划导向的前提下,办公用地与商业用地可以相互转换。

(四)非住宅用地原则上不得调整为住宅用地。

(五)根据风貌保护要求确认的保护、保留历史建筑,因功能优化再次利用的,其用地性质可依据实际情况通过相应论证程序进行转换。

第二十九条 (建筑高度调整)

更新街坊规划保留用地内的建筑高度应当符合高度分区的要求。在城市重点地区的建筑高度调整应结合城市设计确定。有风貌保护、净空控制的地区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要求。

第三十条 (用地边界调整)

同一街坊内的地块可以在相关利益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地块边界调整,包括以下情形:

(一)更新地块与周边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无法单独使用的土地合并,所引起的地块扩大;

(二)相邻地块合并为一幅地块;

(三)一幅地块拆分为多幅地块;

(四)在保证公共要素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对规划各级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和广场用地的位置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建筑容量调整)

(一)评估区域总量平衡。在区域评估阶段,以评估范围总量平衡为前提,经论证分析后明确各城市更新单元的建筑总量。

(二)更新单元总量平衡和地块容积率奖励。实施计划阶段,增加各地块建筑面积必须以增加公共设施或公共开放空间为前提,各种情形对应的建筑面积调整一般不超过本规定设定的上限值。各更新单元内部,可在现有物业权利人协商一致后,进行各地块建筑面积的转移补偿。

(三)公共设施容量调整。规划保留用地内根据评估要求新增公共设施的,可在原认定建筑总量的基础上,额外增加相应的公共设施建筑面积。

(四)更新单元内符合风貌保护需要的更新项目,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新增要求保护保留的建构筑物,可全部或部分不计入容积率。不计入容积率的新增保护保留对象,应当优先作为公共性、文化性功能进行保护再利用。

(五)商业商办建筑容量调整。在建设方案可行的前提下,规划保留用地内的商业商办建筑可适度增加面积,增加的商业商办建筑面积按所提供各类公共要素面积的规定倍数计算,按表1、表2执行。能同时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和公共设施的,按上述分类测算方法的叠加值给予建筑面积奖励。

表1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时的商业商办建筑额外增加的面积上限

注:①以上倍数为外环线内,外环外相对应的商业商办建筑额外增加倍数的折减系数为0.8。②提供地下公共设施的,增加倍数的折减系数为0.8。

表2 超出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时的增加倍数的折减系数

第三十二条 (其他规定)

因确有实施困难,在满足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按规定征询相关利益人意见后,经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同意,部分地块的建筑密度、建筑退界和间距等可以按不低于现状水平控制。

第三十三条 (土地政策的实施机制)

经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决策后,可以采取存量补

地价的方式,由现有物业权利人或者现有物业权利人组成的联合体,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改造更新。

城市更新项目周边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土地,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可以采取扩大用地的方式结合城市更新项目整体开发。

第三十四条 (土地出让年期)

(编审中心草拟的)城市更新项目的土地出让年期可根据项目更新的具体情况,按相应程序予以重新约定。其中,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改变使用性质的土地出让年期为相应用途国家规定最高出让年期和扣除原土地使用性质已使用的年期;不涉及用途改变的,其出让年期与原出让合同规定保持一致;重新约定的出让年期不得超过相应用途国家规定的最高出让年期。

(土地处原文)城市更新项目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的,可以重新设定出让年期;以改建扩建方式实施的,其中不涉及用途改变的,其出让年期与原出让合同保持一致,涉及用途改变的,用途改变部分的出让年期不得超过相应用途国家规定的最高出让年期。

第三十五条 (土地出让价款)

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土地评估机构,按照批准存量房补地价的时点进行市场评估,经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决策后,按照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与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的

差额,补缴出让价款,按规划用途取得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商务办公等经营性用地的市场评估地价,不得低于相同地段同用途的基准地价。

对于按合同无偿提供的公益设施用地,或按合同约定承担公共设施、公共开放空间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公共设施建设的用地,可以按照划拨用地方式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存量补地价的土地出让收入返还) 城市更新按照存量补地价方式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市、区政府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在计提国家和本市有关专项资金后,剩余部分由各区统筹安排,用于城市更新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三十七条 (有关风貌保护项目的更新政策)

具有保留、保护价值的风貌保护项目,可作为一种特定类型,适用《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中有关旧区改造的相关条款,以及房屋征收、土地出让、财税减免等优惠政策。

(一)经认定的风貌保护项目,其土地出让收入,按照储备时的投资比例予以分配。

(二)经认定的风貌保护项目,在市层面统一安排动迁(征收)安置房,专项用于风貌区和保护、保留历史建筑的保护性开发。同时鼓励各区县就近安排配套安置房源。

第三十八条 (其他优惠政策)

对纳入城市更新的地块,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收费,电力、通信、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适当降低经营性收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动态更新)

在城市更新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试点实际情况,在本细则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规划土地政策,经相关程序认定后指导试点项目实施,并适时组织开展评估,纳入细则并予发布。

第四十条 (解释条款)

本细则由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生效日期)

本细则自2015年__月__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㈡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和《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卫星城、郊县城镇、独立工业区和城市发展控制用地。郊县村镇建设除另有规定外,可参照执行。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区划分类第三条本市城市土地使用区划分类如下:
(一)绿地、旷地、城市发展控制用地,指公共绿地、风景区用地、城市隔离绿地、苗圃、果园、林地、其他绿地以及城市发展控制用地等。
(二)居住用地:
第一类居住用地,指环境和建筑质量较好的低层、低滚物凳密度的居住用地;
第二类居住用地,指多层住宅为主的居住用地;
第三类居住用地,指高层住宅为主的居住用地。
(三)公共活动中心用地,指市中心、分区中心、地区中心及市级专业中心(不含居住区中心)的行政办公、金融贸易、商业服务、文化娱乐等综合建筑用地。
(四)工业用地:
第一类工业用地,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的环境有干扰、有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二类工业用地,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的环境基本无干扰、无污染的工业用地。
(五)仓储用地:
普通仓库用地,指普通库房建筑为主的仓库用地;
危险品仓库用地,指存放易燃、易爆蚂喊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六)大专、科研、设计用地,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指城市供应设施(水、电、热、燃气等)、市内交通设施(公共交通、出租汽车、货运交通、轮渡、交通管理设施和停车场等)、通信设施(电讯、电话、邮政等)、市政环卫设施(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粪便垃圾集运处理设施等)、消防设施、各种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第四条各项建设用地应符合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城市土地使用适建范围表》(详见表一)的规定执行。第三章建筑密度建筑面积密度第五条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密度、建筑面积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建筑密度与建筑面积密度控制指标表》(详见表二)的规定,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第六条中心城旧区的建筑工程能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者,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在第五条规定的基础上按下表规定增加建筑面积:

─────┬─────────────┬───────────────────
等│允许建筑面积密度│ 每提供一平方米开放空间有效面积允许
││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级│ (万平方米/公顷) │
─────┼─────────────┼───────────────────
1│2及2以下│1.0
─────┼─────────────┼───────────────────
2│2.1-4│1.5
─────┼─────────────┼───────────────────
3│4.1-6│2.0
─────┼─────────────┼───────────────────
4│6以上│2.5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七条居住建筑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防疫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如下:
1.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朝向为南北向或南偏东(西)的,在中心城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在卫星城及郊县城镇不小于1.2倍;朝向为东西向的,在中心城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在卫星城及郊县城镇不小于1.0倍。
2.相互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在中心城不大旅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在卫星城及郊县城镇不小于0.8倍。
(二)在中心城旧区建筑密集地段进行改建,建筑间距按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在保证原来的居住环境确有改善的前提下,可适当缩小,但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朝向为南北向或南偏东(西)的,改建后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朝向为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与基地外的居住建筑的间距,仍须按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多层居住建筑有底层商店的,其建筑间距不得缩小。在中心城旧区建筑密集地段进行改建,执行本条第(一)项规定确有困难的,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其与南侧建筑的间距,可扣除底层商店的高度(只限一层,自室内地面至楼板面),但不得同时执行本条第(二)项规定。
(四)高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群)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下列规定确定:
1.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包括高层、多层、低层)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2.居住建筑的朝向为南北向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不小于24米;
3.居住建筑的朝向为东西向的,高层建筑与其东(西)侧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25倍,且其最小值不小于13米;
4.在中心城旧区建筑密集地段进行改建,执行本项第2、3目规定确有困难的,在符合本项第1目规定的前提下,其间距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小于最小值。
5.凡符合本项规定的,可不受本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五)在符合以上各项间距规定的前提下,低层居住建筑与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8米;多层、低层居住建筑与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
(六)在第一类居住用地地区进行新建、改建时,应保持该地区原有的良好环境,其最小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
(七)多层居住建筑的两个山墙的端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4~0.5倍;如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或居住区内部通道的要求,应按消防或居住区内部通道的要求控制,具体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新建、改建的居住建筑,均应按前款规定的间距,通过改进规划布置和建筑设计,积极改善居室日照条件和自然通风条件。

㈢ 上海规划中心镇和地区中心的区别

上海规划中心镇和地区中心的区别:1.上段前海的城市规划中共定义了13个中心镇,按照上海城市规划的等级,依次为:主城区五大新城(松江、嘉定、青浦、奉贤南桥、浦东临港)核心镇(金山滨海、崇明城桥)中心镇普通镇因此,在上海郊区的范围内,中心镇是仅次于五大新城、两大核心的郊区城市化节点。
2.按照上海城市规划的建设思想,现在的指导思想:中心镇将拉大与普通镇的区别,类似传统城乡二元制的定义,中心镇属于城市,而普通镇属于农村为主的地区。换句话说,上海城市格局中的握陆清中心镇和普通镇的定悉含位不同:中心镇是较小的城市,而普通镇是农村中的城镇。

㈣ 上海2035规划重点区域

法律分析:2035规划在于优化本市空间格局,构建由“主城区-新城-新市镇-乡村”组成的城乡体系和“一主、两轴、四翼;多廊、多核、多圈”的空间结构。“一主、两轴、四翼”,即:主城区以中心城为主体,沿黄浦江、延安路-世纪大道两条发展轴引导核心功能集聚,并强化以虹桥、川沙、宝山、闵行为“四翼”的主城片区的支撑,提升主城区功能能级,打造全球城市核心区。“多廊、多核、多圈”,即强化沿江、沪宁、沪湖、沪杭、沿湾等重点发展廊道,完善嘉定、松江、青浦、奉贤、南汇等5个新城综合性节点城市服务功能,培育功能集聚的重点新市镇,构建公共服务设施共享的城镇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区域协同、城乡统筹和空间优化。结合城乡体系和市域空间布局,完善由城市主中心(中央活动区)、城市副中心、地区中心和社区中心四个层次组成的公共活动中心体系。中央活动区包括小陆家嘴、外滩、人民广场、徐家汇等区域。城市副中心共16个,包括9个主城副中心(五角场、真如、花木、宝山、虹桥、莘庄、川沙、金桥、张江)、5个新城中心和金山滨海地区、崇明城桥地区2个核心镇中心。

法律依据:《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 四、城乡体系

形成“主城区-新城-新市镇-乡村”的市域城乡体系。

1.主城区

主城区包括中心城、主城片区,以及高桥镇和高东镇紧邻中心城的地区,范围面积约 1161 平方公里,规划常住人口规模约 1400 万人。

中心城:为外环线以内区域,范围面积约 664 平方公里,规划常住人口规模约 1100 万人。强化上海全球城市功能能级,推进城市有机更新,增加公共空间和公共绿地,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地区就业水平和城市空间品质。

主城片区:规划虹桥、川沙、宝山、闵行等 4 个主城片区,范围面积约 466 平方公里,规划常住人口规模约 300 万人。主城片区与中29 心城共同发挥全球城市功能作用,以强化生态安全、促进组团发展为空间优化的基本导向,围绕轨道交通枢纽促进空间紧凑发展,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加快产业转型和空间调整,适当增加就业岗位,促进产城融合。

2.新城

重点建设嘉定、松江、青浦、奉贤、南汇等新城,培育成为在长三角城市群中具有辐射带动能力的综合性节点城市,按照大城市标准进行设施建设和服务配置,规划常住人口约 385 万人。

㈤ 上海的中心区,近郊区,远郊区是怎么划分的

最早的“市中心区”就是指浦西中山环路和大连路围合起来的区域;一部分与内环高架重叠。
随着市区人口的迁移和规划的变更,现在中心城区也包括五角场、陆家嘴、
东杨浦等等区域,但一般以中环为限。黄埔、卢湾、闸北、静安、虹口是典型的中心城区;

近郊区是指中外环之间区域;典型区域有宝山、嘉定、浦东、闵行等;

远郊区是指外环以外区域。基本以外环高架为界。典型区域有崇明、奉贤、金山、松江和青浦。

㈥ 上海的市中心在哪里

在上海官方语境中,上海中心城区指的是上海外环线以内的区域,面积约660平方公里。上海中心城区的核心区域包括:黄浦区(黄浦区加原南市区加原卢湾区)、徐汇区、长宁区、杨浦区、虹口区、普陀区、静安区(原静安区加闸北区)以及浦东新区的外环内城区(浦东外环线以内的城区)。其中浦西七区为传统意义上的上海中心城区。 根据上海城乡规划管理条例,上海市中心城范围由总体规划确定,中心城范围以外为郊区。而现行城市总体规划规定了中心城范围为外环线以内。

地理位置的市中心是人民广场、南京路一带;商业概念的市中心是徐家汇;金融概念的市中心是陆家嘴、外滩。最繁华区域:卢湾的淮海路、静安的南京西路、静安寺商圈、徐汇的徐家汇商圈、浦东新区的陆家嘴都。

㈦ 上海闵行区主城区南部板块规划

6月8日,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上海市闵行主城区南部板块单元规划(含重点公共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草案公示》,该规划期限为2020-2035年,近期至2025年。

闵行主亩毕手城片区划分为三个单元,分别为虹桥主城片区单元(闵行部分)、闵行主城片区中部单元、闵行主城片区南部单元。

其中,闵行主城片区南部单元规划范围东至黄浦江,南至黄浦江,西至闵行区界,北至吴泾镇、颛桥镇、莘庄工业区行政边界,规划范围总面积138.4平方公里,包括颛桥镇、马桥镇、吴泾镇、江川路街道、莘庄工业区。

涉及居住方面的规划包括,严格控制新增住宅总量,严格控制住宅开发容量,优化住宅结构,提高租赁性住房比例,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住房比例。形成马桥旗忠生态居住组团、颛桥居住组团、江川居住组团和紫竹居住组团。为匹配产业创新功能的配套需求,适度增加租赁住宅。

新增住宅提升区主要为马桥、颛桥、吴泾等地区,规划进一步提升居住环境和住宅品质,塑造高品质的居住社区。优化住宅供给,适应各类人才不同需求,供应特色化国际社区、创业社区等多样化住宅产品,完善中小套型住宅比例,并围绕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重点提供多元特色的人才公寓、租赁住房等。

存量住宅更新区主要为江川路街道、吴泾镇区、颛桥镇区等地区为老旧住宅集中区域,有序推进老旧住区综合整治和有机更新,提升环境品质,提高居住安全,完善使用功能,实现老旧住区品质提升和社区文脉有序传承。

整体看,未来至2035年,闵行主城片区南部单元将高度聚焦“科创赋能闵南,深度产城融合”,目标建设成为“产业创新、活力人文、品质生态的上海南部科创中心核心承载区”。

一是,打造创新引领的高端智造核心,构建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上海高端智造核心区,完善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的多链重构。强化高端智造引领,促进科技创新策源,强化资源优化配置,构建多元创新空间。

二是,成为幸福温暖的科创人文城区,深度产城融合,促进生产与生活无界互动。重点围绕职住平衡、公共服务、民生保障等方面补短板,提品质,强内涵,成为高品质有温度的科创人文城区。

三是,建设绿色韧性的南部科技智湾,以郊野生态为本底、以多元文化为主题、以科技赋能为抓手,全面提升滨江腹地空间品质,成为展现城市科创文化特质和开放包容未来感的上海南部科技智湾。

开发容量方面,规划强调,重点增加公共服务设施规模,着重补充养老福利、文化设施、医疗设施及各类社区服务设施和基础教育设施等建筑规模。结合总体空间布局优化,引导开发容量向地区中心、TOD社区、创新功能集聚区等特定政策区进行集聚,强化地区功能,优化产城融合。在保障先进制造业规模前提下,推动传统工业地块向科技研发等功能转型,提升产业用地土地利用效率。

该规划提出“两核多心、一廊一轴、一带一环、四区相融”的空间结构。 “两核”指两处地区中心,即元江地区-剑川路两侧地区中心、马桥地区中心。

元江地区-剑川路两侧地区中心围绕三区联动,重点培育科技创新、商业、文化等功能,形成服务闵行南部本地为主的特色服务中心;马桥地区中心依托人工智能产业和科创特色,提供科创、文化、商务、办公与交往空间,同时为本地提供高品质配套服务功能。

“多心”指多处创新服务中心,即莘庄工业区产业服务中心、马桥人工智能应用综合实践中心、闵开发产业服务中心、零号湾创新孵化中心、紫竹科技金融中心等多处创新服务中心。

一廊一轴:“一廊”指南部科技创新走廊,促进科创资源迅嫌的集聚升级,串联多个创新园区、校区、社区,导入新兴创新单元。“一轴”指沪闵路综合服务轴,形成以综合服务功能为主的主要联系轴。

一带一环:“一带”指滨江活力带,以生态先行、两岸联动、交通支撑、活力开放为原则,推动滨江地区功能提升和空间开放;“一环”指生态休闲环,借助地区内主要道路串联各类型生态空间,形成南部单元环状生态休闲体系,服务城市其他功能。

四区相融:“四区”指四个主要产城融合地区,即莘数蔽颛产城融合社区、江川产城融合社区、紫竹产城融合社区、向阳产城融合社区。明确为本地居民、尤其是创新人群提供品质化的居住及公共服务等。

㈧ 上海“四个中心”是指那四个啊

是指国际经济中心、国际金融中心、国际贸易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

上海建设“四个中心”的定位,最早是在2001年国务院批复“上海城市总体规划”时得以明确的。经过十多年的努力,上海“四个中心”的建设已初具规模,集聚和辐射功能有了明显提升。现在,距离到达最后目标只剩下五年,国家“十三五”规划第一次完整地提出上海“四个中心”的战略,这对上海来说将是极为重要的鼓励与支持。

同时,上海“四个中心”出现在规划的“长江经济带章”中,规划提出,要发挥上海“四个中心的引领作用”。这一提法,意味着“四个中心”上升到了新的高度,不仅确立了上海的定位目标,而且推动了建设长江经济带国家战略的重要内容。

(8)上海地区中心规划标准是什么扩展阅读

国家“十三五”规划中“提高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质量”的提法,其实也是对上海提出更高要求。在这条总述之后,还有包括深化服务业开放、提高贸易便利化程度、推动金融开放创新等具体阐述。

在“交通运输章”和“能源体系章”中,“建设上海等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基本贯通沿海高速铁路”“基本贯通沿海高速公路”“基本贯通沿江高速铁路”“建设长三角世界级机场群”“实施部分繁忙干线机场新建、迁建和扩能改造工程”“优化提升长三角港口群”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均与上海有关。

涉及上海和长三角的这些网线布局建设,既为上海“四个中心”建设提供支撑,也将使上海“四个中心”的引领作用更好发挥。

㈨ 上海要建成五大中心

是的。

上海加快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和科技创新“五个中心”,要在新起点上“再出发”,更好聚焦发力,2018年3月3日下午举行的上海团代表与网友互动活动上,殷一璀、陈靖、杭迎伟、王建宇、杲云、许立荣、朱建弟等7位代表积极建言。

“建设上海自贸区的初衷,就是对照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以开放为引领,深化改革,强化制度创新。”

浦东新区区长杭迎伟代表表示,上海自贸区“再出发”,需要着重在“三区一堡”上创造新作为。“浦东新区也将聚焦开放引领和价值链的再提升,促进‘五个中心’的融合发展、协同发展,实现高质量发展。”

(9)上海地区中心规划标准是什么扩展阅读:

金融中心是“五个中心”建设核心 :

上海市委副书记、市长应勇2018年3月22日下午主持召开金融工作调研座谈会,与中央在沪金融管理部门、部分金融市场、功能性机构负责人共同分析金融运行情况,研究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应勇指出,金融是上海城市的核心功能,金融中心建设是上海“五个中心”建设的核心。构筑上海发展的战略优势,打响上海“四个品牌”,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

要坚持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方向,不断把金融中心建设向纵深推进;要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进一步推动金融改革开放、创新发展,同时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到2020年把上海基本建成与我国经济实力以及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迈入全球金融中心前列。

㈩ 上海城市总体规划亮点解读

上海城市2040年总体规划亮点解读

据上海政府网22日消息,“开门做规划”,在全过程公众参与中,“以人民为中心”的《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40)(草案)》(以下简称“上海2040”)于8月22日面世。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上海城市2040年总体规划亮点解读,欢迎大家分享。

昨日,上海市政府新闻办举行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局长庄少勤介绍了“上海2040”草案主要内容。其中提出上海将在2040年建成卓越的全球城市,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科技创新中心和文化大都市,成为令人向往的创新之城、人文之城和生态之城,并对人口、建设用地等指标进行进一步约束。规划提出,坚守土地、人口、环境和安全四大底线。此前上海提出到2020年将常住人口控制在2500万以内,此次规划进一步提出,到2040年,也要将常住人口控制在2500万左右。

另外,上海的发展将与周边区域实现融合发展。根据规划草案,未来将构建上海与苏州、无锡、南通、宁波、嘉兴、舟山等地区协同发展的上海大都市圈,形成90分钟交通出行圈,突出同城效应。

1、到2040年,常住人口控制在2500万人左右

“上海2040”提到,上海将以成为高密度超大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典范城市为目标,积极探索超大城市睿智发展的转型路径。探索超大城市“底线约束、内涵发展、弹性适应”的创新发展模式。

规划将严格落实中央严控超大城市人口规模的要求。缓解人口快速增长与资源环境紧约束之间的矛盾,至2020年,将常住人口控制在2500万人以内,至2040年控制在2500万人左右。

2、规划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3200平方公里内

按照规划建设用地总规模“负增长”要求,全市规划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3200平方公里以内。

一是优化用地结构,确保生态用地(含绿化广场用地)占市域陆域面积比例在60%以上,增加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的比例,坚持农村居民点用地优化与拆并并重,积极推进存量用地二次开发和低效工业用地减量。

二是实现广域空间统筹,注重陆海统筹开发,积极开发低空空域,充分利用地下空间,构建陆海空开放型国土开发格局。

三是促进空间复合利用,探索商业、办公、居住、公共设施与市政基础设施等用地的复合开发,推进轨道交通场站的综合开发利用。

3、城市副中心均有至少2条轨交线路直接服务

规划提出,要完善“中央活动区-城市副中心-地区中心-社区中心”的公共活动中心体系,强化城市副中心功能。包括9个主城副中心、5个新城中心和2个核心镇中心。规划还提到,至2040年,基本实现10万人以上新市镇轨道交通站点全覆盖。

提高中心城轨道交通服务水平,加密中心城北部、东部地区的轨道交通网络,在中环附近形成城市轨道环线,增强沿黄浦江等主要客运走廊的服务功能,确保城市副中心均有至少2条轨道交通线路直接服务。

至2040年,中心城公共交通出行占全出行方式比重的50%以上,绿色交通出行比重达到85%,轨道交通站点600米面积覆盖率达到60%以上。

4、与江浙打造90分钟都市圈

来上海将构建与苏州、无锡、南通、宁波、嘉兴、舟山等地区协同发展的“上海大都市圈”,形成90分钟交通出行圈,突出同城效应。值得注意的是,在原有的飞机场和火车站基础上,上海还将再新建一座机场和一个火车站。建成后,新建的上海东站将和已有的上海浦东机场一起成为继虹桥枢纽外上海的的第二个交通枢纽。

通过15分钟步行解决市民基本生活

“上海2040”指出,4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和广场,5分钟步行可达率90%;包括社区公园、小广场、街角绿地等,实现人均4平方米的规划目标;生活性平均出行距离控制在2.5公里以内;社区公共服务设施15分钟可达覆盖率达到100%。

打造15分钟社区生活圈:一是通过15分钟的步行距离,就能够解决市民在社区里基本生活,乃至工作、休闲、学习等需求。二是传统社区以生活为主,面向未来的社区把工作、休闲包括学习、创新需求都包括在里面,意味着土地利用方式也要相应的转变,是一个复合社区。三是未来这座城市人口结构或者说城市功能会发生改变,这个社区也是一个不断成长或者说有机更新的社区。四是社区是一个开放的共享社区,不是封闭的`,空间是按照上海已有的优势,构建一个小的公共空间,不仅服务社区居民也对市民开放,这样使社区成为改善城市生活,提升这个城市竞争力的基本载体。

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局长庄少勤指出:“15分钟社区生活圈是这次规划的亮点,社区是城市基本单元,可以说是城市的细胞,城市生活方式的改变乃至于城市发展方式的改变,都可以从这里开始。在互联网背景下,社区作用不光是生活场景,也可以作为工作场所,这次规划当中从改变社区开始对外来城市持续发展产生新的动力。”

5、PM2.5浓度控制在20微克/立方米左右

在“上海2040”中,提出主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提升城市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全市碳排放总量与人均碳排放于2025年达到峰值,至2040年碳排放总量较峰值减少15%左右。加强“海绵城市”建设,提高水系连通性,市域河面率提高至10.5%左右,提高城市防汛除涝能力;增强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能力。缓解城市热岛效应和极端气候影响。

按照“上海2040”的规划,未来上海将显着改善环境质量。力争2040年PM2.5浓度控制在20微克/立方米左右,高度聚焦水环境改善,2030年前实现水功能区全面达标。

6、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

规划提出构建“双环、九廊、十区”多层次、成网络、功能复合的市域生态空间体系,建设崇明世界级生态岛。

至2040年,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2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在生态空间格局上,郊区以10片生态保育区和9条生态廊道等生态战略保障空间为基底,推进生态林屏障建设,保护滨江沿海生态岸线和滩涂,推进国家公园以及郊野公园建设;中心城周边地区以外环绿带、近郊绿环和16条生态间隔带为锚固,防止主城区进一步蔓延;中心城内加快实施10片楔形绿地,结合重要转型地区新增若干100公顷以上大型公园,加强13条滨河绿带建设。

据悉,本次规划将形成“1+3+1”的规划成果,其中“1”是城市总体规划报告,“3”是报告附件,包括专项规划大纲、分区规划指引和行动规划大纲;同时,在“1+3”的基础上精简提炼形成了1份规划文本图集。按照《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要求,此次公示内容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报告和规划文本图集全文,公示时间为一个月,从8月22日到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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