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天津五险一金比例
法律分析:养老保险:个人8%,单位20%医疗保险:个人2%,单位10%失业保险:个人1%,单位1%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单位1%生育保险:个人不缴费,单位0.8%。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B. 天津市保险缴费基数及比例
你好,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最低和最高基数分别为3930元和20331元。个体工商户和非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可在3930元至20331元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补贴基数3930元。托管中心老年灵活职工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3930元。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为3930元。
天津市最新社保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个人8%,单位20%
医疗保险:个人2%,单位10%
失业保险:个人1%,单位1%
工伤保险:个人不赔,单位1%
生育保险:个人不缴费,单位0.8%
天津市五险一金支付比例如下(仅供参考):
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个人8%;
医保缴费比例:单位11%,个人2%(大型门诊单位1%);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个人1%;
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缴费;
住房公积金存款比例:单位11%,个人11%。符合条件的单位可申请提高或降低住房公积金存款比例,最高比例为15%,最低比例为5%。
拓展资料:
1、保险有以下的一些陷阱。陷阱一,“投降与理财”。他们在电话或短信中,自称保险公司人员,然后说服客户退回保险合同,重新购买其推荐的“高收益”金融产品,并承诺保本保息,年化回报率高达 12%。该陷阱的特点是以“高收入”为诱饵,利用保险机构的名义,诱使保险消费者通过退保或保单贷款获取资金,重新购买其推荐的非保险金融产品。
2、陷阱二,“完全投降”。通过社交平台、网购平台、电话短信等渠道,“全国任何地区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均可办理任何险种的全额退保业务,退保成功率100%,安全快捷”的虚假信息为发布给消费者。这是以“专业保险维权”为名,煽动消费者委托代理人“全额退保”,开展保险“恶意投诉全额退保”业务,向消费者索要高额费用的行为。
3、事实上,这严重误导了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使消费者面临失去原保险合同保障的风险,并在再投保时面临保费上涨、等待期重新计算、甚至拒保的风险,妨碍正常保险经营秩序。因此,消费者应充分了解保险产品的信息。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是提供风险保障。消费者应树立科学的保险消费观念,通过正规渠道正确了解保险责任、保险金额、除外责任、退保等重要产品信息。
C. 天津的五险一金个人承担多少
养老保险:公司缴16%,个人缴8%;
失业保险:公司缴0.5%,个人缴0.5%;
工伤保险:公司缴0.2%,个人不缴;
生育保险:公司缴0.5%,个人不缴;
医疗保险:公司缴10%,个人缴2%。
D. 天津五险一金个人最少交多少
养老保险:个人交纳8%,单位交纳22%;医疗保险:个人交纳2%,单位交纳3.8%;失业保险:个人交纳1%,单位交纳2%;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只由用人单位交纳,个人无需缴纳。
E. 天津五险一金缴纳比例
【法律分析】
一,养老保险
2016年,天津市养老保险缴纳比例有所下降,其中企业由20%降为19%,职工个人仍不变,为8%。
二,医疗保险
天津基本医疗保险2016年缴费比例为13%,其中:单位缴费比例11%,个人缴费比例2%,困难企业缴费比例为8%,同时每年年初还应缴纳大额医疗费救助金。
三,失业保险
2016年,天津失业保险自2016年6月起,缴费比例调整为1.5%,其中单位缴费比例1%,个人缴费比例0.5%。
四,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自2016年6月启动,缴费比例0.5%,个人不缴纳。
五,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自2016年6月启动,按照行业基准费率或浮动费率缴纳,天津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0.2%至1.9%,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一般为0.7%,个人不缴纳。
六,住房公积金
目前,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不变,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统一缴存比例仍为各11%。当然,单位也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2%。各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仍按现行政策执行,最低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5%。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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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天津五险一金最低标准扣个人多少钱
法律分析:五险一金是国家强制性的,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公司和个人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缴纳,因此每个人五险一金并不相同。除此之外,各地可能略有不同。
五险包括:
养老保险: 个人交纳8%,单位交纳22%医疗保险: 个人交纳2%,单位交纳10%失业保险: 个人交纳1%,单位交纳2%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只由用人单位交纳,个人无需缴纳。
一金包括:
住房公积金: 个人和单位按相同比例交纳,比例为5一12%,由用人单位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G. 天津五险一金最低缴费标准是多少
法律分析:天津五险一金最低缴费标准: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3364元和18969元。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在3364元至18969元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为3364元。
3、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基数为3364元。
4、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3364元。
5、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3364元。
6、民政代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险、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缴费基数为6323元。
法律依据:《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第四条 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城镇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六)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情况。
《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第九条 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夜班津贴和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支付的岗位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贴;
(三)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H. 天津五险最低缴费基数2022
法律分析:1、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费,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费,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比例缴费,最低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2、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个人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最低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60%;
3、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具体各地可能不同,最低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60%;
4、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不同行业和不同单位费率可能不同,最低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60%;
5、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费,具体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费,具体比例各地不同,最低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60%;
6、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个人的月缴存额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最低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I. 2021年天津单位和个人社保比例
天津五险一金缴纳比例如下:养老保险单位21%,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9%,个人2%+3元。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工伤保险缴纳0.5%。生育保险缴纳1%。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按工资的12%办理缴纳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都是工资的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六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五条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