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天津资料 » 天津优抚疗养指哪些人

天津优抚疗养指哪些人

发布时间: 2022-07-26 21:34:48

‘壹’ 退伍军人优抚对象范围

法律分析: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并被部队评定残疾等级1-10级的退役军人,本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伤残军人定期抚恤生活补助,因战因公被评定1-10级、因病被评定1-6级残疾等级的享受定期补助,因病致残7-10级的不享受定期抚恤补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五十三条 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待遇。现役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士官实行军衔级别工资制,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奖励工资。国家建立军人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休假、疗养、医疗、住房等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现役军人的福利待遇。

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军人服现役期间,享受规定的军人保险待遇。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现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贰’ 天津市 优抚安置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开展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执法监察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关于开展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执法监察的通知》(民办函[2009]62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搞好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执法监察工作,市局高度重视,并组成专门领导小组,由局领导程新元同志负责,成员由计财处、纪检监察、优抚安置处、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处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各区(县)民政局应按照市局的做法,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自检自纠和接受检查的准备工作,保证优抚安置经费专项执法监察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加强监督检查

(一)自查自纠阶段(4月21日至4月30日)。各区(县)民政局要根据检查内容,对2008年度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情况、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认真开展自查。优抚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修养所、计划财务等资金管理使用部门要对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从建立和完善制度入手,认真查找资金使用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二)普遍检查阶段(4月30日至5月15日)。各区(县)民政局要以计财、纪检监察、优抚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修养所等人员组成检查组,对辖区内的优抚安置经费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抽查或检查,基层单位的抽查比例由各区县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原则上不低于50%。各区(县)民政局自查结束后,形成专项执法监察报告,连同优抚安置专项资金检查表(见附件2),于5月18日前分别以正式文件报市民政局计财处、监察室、优抚安置处、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处。

(三)重点抽查阶段(5月19日至6月10日)。时间为市民政局专项执法监察组将结合区(县)民政局上报的专项执法监察报告对部分区(县)进行抽查,特别是对资金量较大、民政对象较集中的区县进行重点检查。

三、具体要求

(一)各区(县)民政局要对2008年度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执法监察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按照民政部的通知要求,全面认真地开展自查自纠。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组要督促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保证优抚安置资金的安全运行。

(二)各区(县)民政局要自觉遵守上报材料时间,同时及时发现和认真总结优抚安置经费管理使用好的做法和经验,一并上报市局相关处室。

(三)各区(县)民政局财务部门和业务科(室),要将2008年度上级下达的优抚安置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和区(县)财政安排的预算指标文件整理齐全,以备对照检查。

(四)各区(县)民政局在上报的专项执法监察报告中要写明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情况;专项资金的分配、到位情况,是否按时足额发放到民政对象手中;是否存在长时间、大数额沉淀滞用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要求,有无挪作它用或违规使用;专项资金审批把关是否规范、是否严格按审批程序办理;当年有结余资金要注明原因等。

‘叁’ 优抚医院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优抚医院管理,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优抚医院是国家为残疾军人和在服役期间患严重慢性病、精神疾病的复员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提供医疗和供养服务的优抚事业单位。

优抚医院包括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复员退伍军人慢性病医院、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医院和综合性优抚医院。

优抚医院坚持全心全意为优抚对象服务的办院宗旨。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优抚医院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优抚医院工作。

优抚医院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国家兴办优抚医院,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优抚医院建设与发展应当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建设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优抚对象数量和医疗供养需求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优抚医院布局规划,并报民政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优抚医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优抚医院布局规划。第六条民政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优抚医院在医疗、科研、教学等方面全面发展,积极争创等级医院。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管理的优抚医院应当达到三级医院标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管理的优抚医院应当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第七条优抚医院在建设、用地、水电、燃气、供暖、电信等方面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优抚医院提供捐助和服务。

优抚医院各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第八条对在优抚医院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优抚医院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收治下列优抚对象:

(一)需要常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

(二)在服役期间患严重慢性病的残疾军人和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

(三)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复员退伍军人;

(四)短期疗养的优抚对象;

(五)主管部门安排收治的其他人员。第十条优抚医院应当为在院优抚对象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和生活保障,主要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疾病诊断、治疗和护理;

(三)康复训练;

(四)健康指导;

(五)精神慰藉;

(六)生活必需品供给;

(七)生活照料;

(八)文体活动。第十一条优抚医院应当加强对在院优抚对象的思想政治工作,发挥优抚对象在光荣传统教育中的重要作用。第十二条优抚医院针对在院残疾军人的残情特点,实施科学有效的医学治疗,探索常见后遗症、并发症的防治方法,促进生理机能恢复,提高残疾军人生活质量。第十三条优抚医院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控制在院慢性病患者病情,减轻其痛苦,降低慢性疾病对患者造成的生理和心理影响。第十四条优抚医院对在院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综合治疗,促进患者精神康复。

对精神病患者实行分级管理,预防发生自杀、自伤、伤人、出走等行为。第十五条优抚医院应当规范入院、出院程序。

属于第九条规定收治范围的优抚对象,可以由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由优抚医院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和计划安排入院。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指定优抚医院收治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

在院优抚对象基本治愈或者病情稳定,符合出院条件的,由优抚医院办理出院手续。按照有关政策应当分散安置的,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给予妥善安置。

在院优抚对象病故的,优抚医院应当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协助优抚对象常住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妥善办理丧葬事宜。第十六条民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优抚医院开展巡回医疗活动,积极为院外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第十七条优抚医院应当在做好优抚对象服务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履行医疗机构职责,发挥自身医疗专业特长,为社会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优抚医院应当通过社会服务提升业务能力,改善医疗条件,不断提高优抚对象医疗和供养水平。

‘肆’ 优抚对象包括哪些

优抚对象包括哪些

社会优抚是指政府或社会对现役、退伍、复员、残废军人及烈军属给予抚恤和优待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优抚具体内容包括:
一、抚恤。这是政府对因公伤残人员、因公牺牲及病故人员家属采取的一种物质抚慰方式,包括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
二、优待。优待是指从政治上和物质上给予优待对象良好的物质或资金待遇、优先照顾与专项服务。
三、优抚社会化服务。国家和社会筹资建造服务设施,如革命伤残军人休养院、荣复军人慢性病疗养院等。

‘伍’ 退伍军人优抚政策

1、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2、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陆’ 优抚安置的介绍

优抚安置,是指国家对从事特殊工作者及其家属,如军人及其亲属予以优待、抚恤、安置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在我国,优抚安置的对象主要是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残疾军人及其家属;优抚安置的内容主要包括提供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举办军人疗养院、光荣院,安置复员退伍军人等。1地方政府民政部门设置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办理退役士兵接受和安置的日常工作。

‘柒’ 社会优抚包括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社会优抚是指政府或社会对现役、退伍、复员、残废军人及烈军属给予抚恤和优待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优抚具体内容包括:抚恤,这是政府对因公伤残人员、因公牺牲及病故人员家属采取的一种物质抚慰方式,包括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优待,优待是指从政治上和物质上给予优待对象良好的物质或资金待遇、优先照顾与专项服务; 优抚社会化服务,国家和社会筹资建造服务设施,如革命伤残军人休养院、荣复军人慢性病疗养院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五十六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军官、士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以及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第五十七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发给残疾军人证,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和残疾抚恤金。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有劳动能力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其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以及民航班机;其中,残疾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减收正常票价的优待,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五十八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九条 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由国家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由国家另行发给定期抚恤金。

第六十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义务兵退出现役,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出现役义务兵就业享受国家扶持优惠政策。

义务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享受国家发给的助学金。

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办理。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退出现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捌’ 社会优抚的内容有哪些

社会优抚是针对军人及其家属所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军人及其家属所提供的各种优待、抚恤、养老、就业安置等待遇和服务的保障制度。

社会优抚是优待和抚恤的统称,涉及社会保障的各个方面,内容比较广泛。优抚工作的目标是使优抚对象达到社会平均的生活水准,国家针对可能影响优抚对象的死亡、伤残、退役等因素,通过优抚保障设立了死亡抚恤、伤残抚恤、社会优待和退役安置以及社会褒扬等方面的内容。

1.死亡抚恤
死亡抚恤是社会优抚的最基本内容,是政府按规定向军人遗属提供的抚恤金。军人或警察为国捐躯,必然使其家属尤其是被赡养人蒙受巨大的损失。因此,国家有责任抚慰其家属,保障其生活,提供既有褒扬意义、又有物质补偿性的抚恤金。一般根据现役军人死亡的性质(因战、因公、因病)、生前的表现以及生前的收入和级别等情况确定不同的抚恤金标准。死亡抚恤又分一次性给付和定期给付两种形式。前者具有褒扬和社会补偿的性质,后者具有社会救助的性质。

2.伤残抚恤
伤残抚恤也是优抚保障制度中最基本的内容之一。军人在服役期受伤致残或患病致残后,将会对其本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带来很大困难。因此,国家应当通过保障措施,对他们本人及其家属的生活进行保障,以体现国家对他们所作贡献的褒扬和抚恤。伤残抚恤是国家依法对现役伤残军人及其家属提供保障其生活的资金和服务性的特殊保障项目。伤残抚恤是在现役军人负伤或致残后,由国家按照规定向其本人和家属提供的;伤残抚恤是在现役军人致残后保障他们及其家属的生活达到当时社会的一定水平;伤残抚恤对保障对象既提供资金保障,又提供服务保障。

3.退役安置
退役安置是国家和社会依法向退出现役的军人提供资金和服务保障,使之重返并适应社会的一种优抚保障项目。退役安置包括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资金保障主要有退役安置费,各种生活津贴及贷款;服务保障包括就业安置、就学安置、落户安置、职业培训、技术等项目。

4.社会优待
社会优待是国家和社会按照立法规定和社会习俗对优抚对象提供资金和服务的优待性保障项目。社会优待手段既包括资金保障,也包括服务保障。资金保障,通常是向优抚对象提供各种生活津贴;服务保障,主要是由社会各界(包括工作单位、社区组织或社会团体)提供,既有生活服务,又有生产服务。以保证为国家做出贡献的人员及其家属维持一定的生活水平。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社会优待更多的体现在革命伤残军人的优待措施中,如荣军院、伤残军人疗养院等。

5.社会褒扬
社会褒扬是指政府和社会各界为优抚对象提供的各种优惠照顾措施以及授予优抚对象的各种荣誉称号、节日的慰问和表彰,表达人们对优抚对象的敬意,提高优抚对象的荣誉感和自豪感。社会褒扬是一种激励,能促使优待对象更好地为国家和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