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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随军家属都分到了哪些单位

发布时间: 2022-09-03 00:48:17

① 随军的家属安置

第一条为巩固国防建设,促进部队稳定,保障驻军干部随军家属调动和就业等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随军家属的安置是一项政治任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经济组织,都有接收驻宁部队随军家属的义务和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随军家属安置任务的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变相拒绝接收安置随军家属。
第三条各区(县)政府行政区域包干完成驻区(县)部队随军家属的安置任务;市政府协调解决有特别困难随军家属和部队成建制调动随军家属的安置。市、区(县)人事、劳动部门是安置随军家属的主管机关;市、区(县)双拥办负责做好部队与地方的安置协调工作;各级民政、公安、教育、工商、税务等政府职能部门应积极协助做好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
第四条随军家属的工作安置应多种渠道解决:通过各级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推荐安置,随军家属自找接收单位、按市场机制自谋职业,有条件的部队自行安置等等。
第五条 随军家属工作调动按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办理。
1、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的驻深部门随军家属可以调人我市。
2、随军家属工作调动的相关程序和手续按现行规定办理。属干部身份的由各级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属工人身份的由各级劳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其调人通知书分别由市人事局、劳动局核发。
3、符合随军条件而暂未落实安置单位的家属,可由本人申请,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同意,报市政府人事、劳动部门审核后,由市公安部门为其办理先行迁人我市的落户手续;也可以由本人申请,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同意,将其行政、档案、社会保险等关系按调动手续办理人事、劳动关系委托代理。其中,属干部身份的,委托市人才市场实行人事关系代理,并由市人事局录用调配处办理调人手续;属工人身份的,委托市劳动力市场实行劳动关系代理,并由市劳动局劳动力治理处办理调人手续。待落实单位后将工作关系转人安置单位。委托代理期间的社会保险关系按有关规定办理,管理费用免收。

② 随军家属如何安置工作

我是天津消防部队干部。按照我的理解,随军家属的工作安置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部队驻地的安置政策,二是军人部队的惯例,三是军人自身的情况。
按照天津的情况,随军前是干部身份的家属,随军后应按干部安排行政事业单位工作。还有一种就是随军前没有正式工作的,随军后可安置到居委会工作,合同制,五险一金。再有就是没有文化年龄比较大的军属不能工作的,由军人所在部队每年补贴一定的养老保险金,天津是3000到4000左右。
具体到你的情况,建议:摸清所在部队及地方的安置政策。老公和驻地民政部门、部队主管领导搞好关系。能安置行政事业单位工作最好,保底的做法就是部队领取养老保险金补贴,然后自己再自食其力的干点事,总是有出路的。

③ 随军家属工作是如何安排工作的

您好!关于随军家属安排工作的问题,各军区、个军分区并不完全一样。这里以台州军分区的规定为例发布如下。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社保厅省军区政治部浙江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4〕25号)精神,规范并切实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社会为主、内部为辅,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采取多元化安置模式,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稳定就业、更高质量就业。

第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各级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二章安置对象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的安置对象为随军家属,是指符合部队随军条件,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台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第五条随军家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为重点安置对象,予以优先安置:

(一)烈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二)因公(战)致残(一至六级)军人的随军家属;

(三)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

(四)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10年以上军人的随军家属。

第六条随军家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安置范围:

(一)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患精神疾病和其他严重疾病医疗期未满或因其他健康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在原单位近3年年度考核中有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或安置后被辞退或辞职的。

第三章安置方式

第七条计划安置。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职级相近和就地就近原则,按照公务员转任相关规定,实行妥善安置。

第八条考核与招聘安置。下列情况在核定编制使用计划内由当地政府督导用人单位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实行考核与招聘:

(一)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的随军家属,根据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岗位相近原则,参考随军家属学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实际情况,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的相关规定,由事业单位在编制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实行直接考核安置。

(二)随军前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职工身份的随军家属,根据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单位类似、就地就近原则,参考随军家属学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实际情况,实行直接考核安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每年按新招职工不低于1.5%的比例定向考核招聘随军家属。省、部属在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省年度安置计划执行。

(三)驻台部队驻地所在的县(市、区)的社区和机关事业单位计划内编外人员,每年可以安排一定的比例,通过定向考核、双向选择,招聘随军家属。

第九条市场就业安置。

(一)优化公共就业服务。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将未就业随军家属纳入本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免费办理失业登记,及时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免费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每年集中举办1至2次随军家属就业招聘会,积极推荐就业岗位。

(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鼓励和倡导企业积极吸纳随军家属,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办的企业,符合条件的,按税法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

(三)开展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随军家属,保证有就业意愿的随军家属实现就业。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岗位遇有空缺确需补充人员的,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随军家属。

第十条自主创业安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扶持随军家属自主就业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和创业的随军家属,在市场准入、金融扶持、税费减免、创业服务、就业援助等方面,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货币补偿安置。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选择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和承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审核,一次性发给自谋职业安置补助费,进入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政府部门不再负责安置。台州市区补助标准为5万元,各县(市)应结合实际参照执行。人力社保部门每年9月底向财政部门提供实行货币补偿安置人员名单,财政部门于10月底根据相应标准拨给所在部队,由部队负责发放给享受对象,同时停发政府发放的未就业生活困难补助金。申请并已享受自主创业各项优惠待遇的,不享有本项补偿。

第十二条双向选择安置。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在符合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前提下,可自行联系接收单位并按规定办理聘用或调动手续,由接收单位报当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过渡性生活困难补助。对随军6个月未就业、且无固定收入的随军家属,参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费,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每年12月份由军分区政治部统一办理,当地财政列支。过渡性生活困难补助与失业保险金不能同时享受。

第四章安置程序

第十四条申请。每年9月底前,由随军家属本人填写《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申请表》,向配偶所在部队提出就业安置书面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应包括:家属随军审批报告表、身份证、户口簿、个人学历及职业(职称)资格证书、就业(上岗)证、近期个人体检报告等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五条初审。驻台部队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每年10月底前,向当地军分区系统递交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申报材料,由军分区系统政治部门对其进行初步审核和身份认定,建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信息库,梳理形成次年安置需求汇总,11月底前将相关材料报当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复核。各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2月底前对台州军分区系统政治部门汇总上报的安置需求计划进行复核并认定。

第十七条计划编制。安置计划由当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组织部、编委办、人力社保局、军分区系统政治部门共同编制后,报当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审定,由当地政府于每年3月底前下达当年安置计划。

第十八条落实安置任务。各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落实安置工作。接收单位在接到安置任务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安置手续,确保完成安置任务。

第五章相关机制

第十九条信息互通机制。军分区系统要及时准确掌握随军家属专业特长、就业意向、培训需求等基本信息,各有关部门要掌握各类用人单位的用人需求,做好信息互通共享,确保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检查督导机制。各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适时召开联席会议,部署年度工作任务,进行检查督导,总结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工作计划和要求,密切协作配合,扎实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考评激励机制。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纳入军地共建、党管武装考核内容和双拥模范城评比的硬性指标,对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或通报表扬。对无特殊情况不落实安置任务、不执行安置政策的单位,取消参评双拥工作及其他精神文明建设类先进单位的资格。

第六章组织领导

第二十二条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军分区政治部主任、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人力社保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地税)局、市国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台州军分区政治部分管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部署相关工作,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督导各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分管副局长任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各县(市、区)相应成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第二十三条军分区系统是驻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协调驻台部队配合同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安置工作。驻台部队要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协同同级政府抓好工作落实。

第二十四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工作统筹和协调,根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一)组织部门负责党群系统机关就业安置计划的落实;

(二)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接收随军家属编制使用的相关协调工作;

(三)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就业推荐、社保补贴、技能培训、创业帮扶及政府系统机关事业单位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的落实;

(四)民政部门负责从事社区工作的随军家属相关协调工作和最低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工作;

(五)国资部门负责落实国有企业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及协调工作;

(六)财政部门负责随军家属促进就业创业所需经费保障工作;

(七)税务部门负责随军家属享受就业创业相关税费的减免审核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所指艰苦边远地区是指《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的地区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边防、海岛等部队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14号)规定的边远国境县(市)、沙漠区、边远三类地区和一、二类岛屿。

第二十六条台州市本级负责台州军分区、武警台州支队、台州市边防支队、台州市消防支队和步兵预备役二团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其他驻台部队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由所在县(市、区)负责。

第二十七条各县(市、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遵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④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1.为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办法》总结吸纳全国60余个不同类型大中城市的经验做法,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并对随军家属范围界定、安置原则、军地职责、安置方式、组织领导和运行机制等进行了全面规范。《办法》从身份类型、就业需求及军人对部队所作贡献等实际情况出发,首次将随军家属区分为5种类型给予分类安置,力保随军家属充分就业。《办法》要求,军地各级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支持和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各项工作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随军的主要条件
军官、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一、正连职(含,下同)或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七级,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二、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十五年(含,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三、在驻内地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正连职或一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并在上述部队或船艇上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四、在驻内地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正连职或二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体育九级)以上,并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十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五、高等学校毕业,并在导弹、卫星、核武器试验练习基地从事试验、测控工作满五年以上,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配检验工作满五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军官、专业技术文职干部。六、在海军、国防科工委的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的)上服役,并在舰、艇、船上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副连职(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以上的军官。七、空勤(包括飞行、领航、通信、射击、空中机务,下同)军官,或在核潜艇上服役的军官。八、驻北京市城区部队的正营职、正科级(含专业技术十级、体育六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或服现役(在军队服务)满十五年以上的副营职、副科级军官、文职干部。驻北京市所辖各县部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军属随军条件,按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驻北京部队空勤军官军属随军条件,按第七条规定执行。九、最新政策调整:国务院、中央军委3月12日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意见》。新的军人家属随军条件与以往相比明显放宽:驻全国一般地区部队干部家属随军条件,由副营职调整为正连职;取消驻艰苦地区部队和在特殊岗位工作干部家属随军条件;驻北京城区部队干部家属随军条件由正营职或服役满15年的副营职调整为副营职;驻艰苦地区部队士官家属随军条件,由三级军士长以上士官调整为四级军士长以上士官。
总结:从上所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贡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等,都会帮助家属的就业问题。
法律依据:制定印发《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优待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法律法规的客观要求,是增强部队凝聚力战斗力的实际举措,是服务部队、服务基层、服务官兵的具体体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军队各级,要站在维护国家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清做好新形势下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军地双方密切配合,加大安置工作力度,完善配套措施,积极主动地抓好工作落实,努力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要做好政策宣传和教育引导工作,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良好氛围,支持和鼓励广大官兵及其家属立足本职,奋发进取,为实现中国梦强军梦作出新的贡献。

⑤ 随军后的军嫂们安置的什么工作

随军后的军嫂安置工作一般是部队的服务机构,如部队医院、机关学校、后勤等,也可由部队驻地所在地方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安排适当的工作。

⑥ 随军后的军嫂们安置的什么工作

随军后的军嫂安置工作一般是部队的服务机构,如部队医院、机关学校、后勤等,也可由部队驻地所在地方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安排适当的工作。当地国有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经济组织,都有接收驻部队随军家属的义务和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随军家属安置任务的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变相拒绝接收安置随军家属。
随军是部队为了照顾长期分居两地的军官生活,解除其的后顾之忧,使其能够安心和有更多精力投入部队建设的一种规定。不是所有人都可以随军的,随军也需要一定的条件的。具体如下:
军官、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
一、副营职(含,下同)或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二、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十五年(含,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三、在驻内地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正连职或一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并在上述部队或船艇上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四、在驻内地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正连职或二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体育九级)以上,并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十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五、高等学校毕业,并在导弹、卫星、核武器试验练习基地从事试验、测控工作满五年以上,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配检验工作满五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军官、专业技术文职干部。
六、在海军、国防科工委的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的)上服役,并在舰、艇、船上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副连职(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以上的军官。
七、空勤(包括飞行、领航、通信、射击、空中机务,下同)军官,或在核潜艇上服役的军官。
八、驻北京市城区部队的正营职、正科级(含专业技术十级、体育六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或服现役(在军队服务)满十五年以上的副营职、副科级军官、文职干部。驻北京市所辖各县部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军属随军条件,按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驻北京部队空勤军官军属随军条件,按第七条规定执行。

⑦ 家属随军的转业安置家属怎么安置

随军家属如果军人,与转业军人一起按照相关政策安排。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二)配偶得到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三)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