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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保卡什么时候实行

发布时间: 2023-02-13 15:50:04

‘壹’ 天津2022年12月31号还可以用医保卡么

可以用的。天津2022年12月31日仍然可以使用医保卡,只要用户认可就行。

‘贰’ 天津医保2023年新政策

根据天津市调整的2023年居民医保筹资和待遇标准,可以发现本次的调整在各个方面都会有一些细微的变化,是值得大家注意的。

这对于居民医保门诊急救这些范围来说,个人的医疗费用也会有所保障,对于职工大病保险是会有参照执行的标准。其中就有合理的提高筹资标准,这也是为了提高财政补巧源誉助标准,对于个人的缴费标准也有所提高,还会完善筹资缴费的机制。个人的缴费标准就是每个人提高30元,而对于参保人员来说,每年的标准都是会有明确的调整和要求。

‘叁’ 2022年3月24天津可以用医保卡吗

2022年3月24天津可以用医保卡的。
从今年12月1日开始,天津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了新政策,天津市医疗保险参保人的缴费、报销等都将更加实惠。本文将为您介绍天津市医疗保险八大新政策。天津市医疗保险新政策1.统筹方式变更用人单位由按大病统筹模式变更统账结合模式,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天津市医疗保险新政策规定了什么的知识,跟着华律网小编一起看看吧。
2022年天津市医疗保险新政策规定了什么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待遇保障、经办服务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遵循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必要的经费投入,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社保、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教育、审计、民政、公安、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
第六条 本市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第七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鼓励、引导全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八条 本市与北京市、河北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协同发展工作机制,推进政策制定、经办服务、监督管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资格互认、医药产品采购、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合作,做好区域基本医疗保险协同工作。
本市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合作,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 参保与缴费
第九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学生、儿童和其他未就业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职工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其他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自行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分类参保登记,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个人缴纳和政府补助相结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和重度残疾人等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补助。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自行申报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应当在每年九月至十二月的集中参保缴费期内,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未及时缴纳的,可以按照规定补缴。
第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全市统一征收。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时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缴费情况,并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情况的检查。
第十四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按照本市缴费费率和个人缴费基数确定。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差别缴费制度。学生、儿童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他未就业城乡居民缴费标准设定不同的档次,由本人自愿选择缴纳。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对个人缴费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 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等情况确定并适时作相应调整。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及时提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的具体方案和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待遇与支付
第十六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自缴费当月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自连续缴费满六个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的,中止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补缴。补缴和中断期间发生医疗费用报销的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男不少于二十五年、女不少于二十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五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上述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十七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缴费的,享受待遇的期限为缴费次年的一月至十二月。本市对新生儿等享受待遇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住院、门(急)诊普通疾病和门诊特定疾病等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等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第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置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支付比例。超过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按照规定的支付比例分担。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适时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的具体方案和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患有门诊特定疾病,经门诊特定疾病鉴定机构鉴定病情符合标准的,享受门诊特定疾病医疗费用报销待遇。门诊特定疾病的种类和鉴定标准,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制定。
门诊特定疾病实行定点就医和特定的医药服务范围管理。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市建立家庭病床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以申请家庭病床治疗。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报销办法。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应当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全市统筹,确保基金稳定、可持续运行。
第二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政府补助资金、社会捐助资金、滞纳金、利息以及其他资金构成。
第二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比例分别划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国家和本市对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
第二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银行存款实行统一计息办法。对存入收入户和支出户的活期存款实行优惠利率,按照不低于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对存入财政专户的存款,利率比照同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情况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第五章 经办服务
第二十九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等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为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建立档案,完整、准确记录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缴费、待遇支付等个人权益的相关信息,并提供查询、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三十一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统称定点医药机构)管理,规范医药服务行为。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制定协议管理办法应当充分听取定点医药机构、相关行业协会、医师药师代表等方面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吸收采纳。
第三十二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优先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为参保人员提供报销范围外的医药服务时,应当事先征得参保人员或者其监护人、亲属同意并提供费用明细。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加强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在提供医药服务时核验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有效凭证。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信息化设备,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实现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和信息实时共享。
第三十三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协议管理,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经审查核实的,依据服务协议给予相应处理。
定点医药机构违规申报费用经审查核实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定点医药机构不得将被拒付的费用转由参保人员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市健全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师、药师管理制度,实行名录管理。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就医或者购药,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并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
参保人员因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不能到定点医药机构购药的,可以委托他人持该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有效凭证代为购买,受托人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参保人员不得出借、出租本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
第三十六条 本市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优先实行联网直接结算。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具备联网直接结算条件的,优先实行联网直接结算。
第三十七条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疾病诊断编码和手术操作编码等基础编码实施标准化管理。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采集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能力信息,加强医保数据库标准化建设,规范基础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预算管理下的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引导定点医药机构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
第三十九条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工作中知悉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
第四十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定点医药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妥善保管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相关的登记、申报、支付结算等档案和凭证。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等情况,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市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机构,具体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十二条 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等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十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会同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开展联合检查。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涉嫌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单位和人员拒绝调查、逃匿或者转移、隐匿、销毁证据等,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置。
第四十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依法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一)进入被监督检查单位的有关场所进行调查、检查;
(二)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实时监测;
(三)通过查阅、记录、复制等形式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四)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材料;
(五)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对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等情况实施检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机构的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参保人员涉嫌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且拒不配合调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暂时调整其医疗费用结算方式,在调整医疗费用结算方式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全额垫付方式审核、报销。
第四十六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协议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对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授予其执业资格的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一)虚构医药服务或者伪造、变造就诊记录、票据的;
(二)办理冒名就医、虚假住院的;
(三)伪造、变造相关证明办理门诊特定疾病登记的;
(四)申报非定点医药机构或者暂停服务协议医药机构发生的费用的;
(五)冒用、敛存他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冒用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师、药师名义申报医疗费用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参保人员或者其他人员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他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冒名就医购药,或者将本人的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出借、出租的;
(二)伪造、变造报销票据、医疗文书等的;
(三)伪造、变造相关证明骗取门诊特定疾病待遇资格的;
(四)非法使用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卖牟利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本市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依法查处的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准备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您还有问题,建议您向华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肆’ 2022年天津医保政策

2022年天津医保政策
个人缴费标准调整,参加2022年度居民医保的人员,个人缴费标准高档为950元/人,低档为320元/人,学生儿童按照低档个人缴费标准执行,并享受高档报销待遇。
待遇自2022年起,参保人员在一、二级和本人选定的一家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年度起付标准统一为600元,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4000元,高档缴费参保人员支付比例分别为55%、55%、50%,低档缴费参保人员分别为50%、50%、4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
协同推进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统筹协调医疗卫生、药品生产流通和医疗保障体系的改革和制度衔接,充分发挥医疗保障体系在筹集医疗资金、提高医疗质量和控制医疗费用等方面的作用。
医疗保险是五险中的一个险种,分为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职工医保是我们在别处上班,公司帮我们缴纳五险,五个险种是一起交的,不能分开。而灵活就业或者没有工作的人可以单独参加医疗保险,就是居民医保。
天津市个人医疗保险政策:
一、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建立个人账户。
三、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差别缴费制度。学生、儿童和成年居民分别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成年居民缴费标准设定不同的档次,由本人自愿选择缴纳。政府按照
规定标准对个人缴费给予适当补助。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和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按照规定的档次参保,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居民应当在每年9月至12月底前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从缴费满6个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伍’ 天津医保2023年新政策

近日,天津市出台《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调整2023年居民医保筹资和待遇标准,进一步巩固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促进医疗保障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增进民生保障福祉。
调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2023年本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高档为980元/人/年、低档为350元/人/年,学生儿童按照低档缴费,参照高档享受待遇。自2023年起,调整院校学生缴费机制,本市各级各类院校新入学学生按年度申报缴纳居民医保费;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城乡老年人自愿选择缴费档次参加居民医保。同步调整财政补助标准,2022年低档为610元/人/年、高档为1100元/人/年;对持天津市居住证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人员,按相同标准给予财政补助。
巩固提升待遇保障水平。自2023年起,居民医保住院(不含门诊慢特病)最高支付限额由18万元提高至25万元。将居民医保、职工医保门(急)诊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分别纳入城乡居民、职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并将大病保险各费用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提高后大病保险起付线(23724.5元)至10万(含)、10万至20万(含)、20万至30万(含)报销比例分别为65%、70%、75%。同时,自2023年起,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救助比例分别为75%、7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住院救助起付线标准按照上年度发布的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确定,救助比例为65%。
接下来,市医保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政策落地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相关惠民政策自2023年如期落地。同时,持续加大政策解读力度,扩大惠民政策的社会知晓度,让更多参保群众享受医保改革红利。

‘陆’ 天津医保2022年3月10日,社保升级中,看病能用医保卡吗

看病能用医保卡。
天津市本轮疫情期间,在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保资金保障、药品保障、待遇保障、服务保障和系统安全保障基础上,精准支持全市医疗资源参与提升津南区救治能力,进一步巩固完善康复人员和急诊留观人员费用报销政策、优化代取药报销制度,实施脱卡刷脸就医特殊渠道,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救治。
自2022年起,个人账户资金不再打入银行卡,而是记入本人个人账户台账用于看病就医使用,即,每月28日不再有银行卡到账记录。历史年度已经打入本人银行卡的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继续取现使用。

‘柒’ 天津医保新政策2022年最新

为进一步巩固完善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促进医疗保障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增进民生保障福祉,根据2022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和《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要求,现就做好2022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合理提高筹资标准
(一)提高财政补助标准。2022年本市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为低档每人每年610元、高档每人每年1100元;对持天津市居住证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人员,按本市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财政补助。2023年本市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要求调整。
(二)提高个人缴费标准。2022年本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市医保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1〕86号)执行。2023年本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提高30元,具体为高档每人每年980元、低档每人每年350元。学生儿童按照低档个人缴费标准执行,享受高档缴费报销待遇。
(三)完善筹资缴费机制。自2023年起,调整院校学生缴费机制,本市各级各类院校新入学学生按年度申报缴纳居民医保费;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城乡老年人自愿选择缴费档次参加居民医保,不再实施从生活补助费中代扣制度;本市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学生由市教委指导高等院校按规定进行认定,并由财政部门安排预算定额资助参加居民医保。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捌’ 新换的医保卡什么时候在津医保上更新

新换的医保卡什么时候在津医保上更新,卡换过后电子医保卡会自动更新新的电子医保的亲。补换卡时,旧的社保卡注销,新的社保卡更新至持卡库后,进入电子社保卡服务后,电子社保卡会自动更新为新的社保卡

‘玖’ 天津医保2023年新政策

天津医保2023年新政策

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3年,天津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待遇保障水平均有所提高:

  • 提高个人缴费标准:2023年本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提高30元,具体为高档每人每年980元、低档每人每年350元。学生儿童按照低档个人缴费标准执行,享受高档缴费报销待遇。


  • 巩固提升待遇保障水平:2023年起,居民医保住院(不含门诊慢特病)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25万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费用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将居民医保门(急)诊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职工大病保险参照执行。



一、合理提高筹资标准




(一)提高财政补助标准。2022年本市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为低档每人每年610元、高档每人每年1100元;对持天津市居住证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人员,按本市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财政补助。2023年本市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要求调整。

(二)提高个人缴费标准。2022年本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市医保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1〕86号)执行。2023年本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提高30元,具体为高档每人每年980元、低档每人每年350元。学生儿童按照低档个人缴费标准执行,享受高档缴费报销待遇。


(三)完善筹资缴费机制。自2023年起,调整院校学生缴费机制,本市各级各类院校新入学学生按年度申报缴纳居民医保费;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城乡老年人自愿选择缴费档次参加居民医保,不再实施从生活补助费中代扣制度;本市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学生由市教委指导高等院校按规定进行认定,并由财政部门安排预算定额资助参加居民医保。


二、巩固提升待遇保障水平




(一)巩固提高基本医保待遇。全面落实放开居民医保门(急)诊三级医院报销政策和提高高档缴费人员一、二级医院门(急)诊报销比例,降低住院和门诊医用耗材个人增付比例政策。自2023年起,居民医保住院(不含门诊慢特病)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25万元。继续做好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

(二)提高大病保险保障功能。自2023年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费用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将居民医保门(急)诊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职工大病保险参照执行。


(三)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全面落实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自2023年起,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救助比例分别为75%、7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住院救助起付线标准按照上年度发布的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确定,救助比例为65%。对经三重制度保障后个人费用负担仍较重的困难群众,做好与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的衔接,精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


三、切实兜住兜牢民生保障底线




持续巩固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做好与乡村振兴工作衔接。进一步优化医保、民政部门间医疗救助对象信息交互共享方式,逐步实现困难群体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通过系统自动办理。按照规定分类资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医保。持续做好门诊、住院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开展依申请医疗救助,提高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效能。


四、促进制度规范统一



坚决落实国家和本市医保待遇清单管理制度,推进三年清理规范专项行动。清理规范本市意外险等制度,并做好政策衔接,相关费用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制度报销范围。自2023年起,儿童孤独症谱系障碍和脑性瘫痪、肺结核、严重精神障碍等病种按照本市现行规定报销后,可继续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待遇。实施积极生育保险政策,修订完善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清理规范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制度,做好三孩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保障,调整完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政策。


五、加强医保支付管理

落实2021年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全面完成自行增补药品品种清理任务。扎实推进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加强谈判药品供应保障和落地监测。完善医院制剂管理办法,动态调整院内制剂目录。完善医保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扎实推进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和按病种分值付费方式改革,覆盖70%以上住院医疗费用。推进糖尿病等门诊慢特病按人头付费。完善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和“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政策。


六、加强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价格管理




持续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加快执行国家组织胰岛素等药品集采结果。做好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实施工作和国家组织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工作。积极推进京津冀“3+N”医药采购联盟药品和耗材集采工作。做好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采结果落地实施,落实好医保直接结算、支付标准协同、结余留用等配套政策。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组织编制医药价格指数,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七、强化基金监管和运行分析



持续深入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聚焦查案办案,严肃查处欺诈骗保案件,坚决曝光典型案例,充分采取费用审核、协议处理、行政处罚等综合措施,加大对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惩处力度,进一步强化高压打击态势。充分发挥多部门参与的监管联动机制,积极开展信息共享、协同执法、行刑衔接和行纪衔接等工作,推进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实行联合惩戒。组织做好医保基金决算和预算编制工作,加强医保基金预算执行监测,做好执行进度分析工作。建立常态化基金运行预警机制。编制医保基金运行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报告,加强基金运行情况监测,通过对参保情况、基金收支规模等重要指标项目的深入分析,健全风险预警、评估、化解机制,切实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


八、全面提升公共管理服务能力



按照国家要求,全面加强经办服务体系建设。开展医保经办“规范年”建设,全面落实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操作规范。全面落实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继续做好转移接续“跨省通办”。扎实推动经办服务示范窗口建设。继续做好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新冠疫苗及接种费用结算和清算工作。推进“参保一件事”、“新生儿出生一件事”等联办。深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继续扩大异地门诊结算定点医药机构范围,将部分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纳入异地就医联网报销范围。


九、推进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完善统一、高效、便捷、安全、智慧的医保信息平台。深入推动医保标准化工作落地应用,积极探索场景应用,形成联动效应。进一步拓展医保电子凭证、电子社保卡激活率和应用场景。严格落实信息化管理、网络安全管理和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全面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做好“津医保”推广应用工作,扩展便民服务载体功能。


十、抓好组织落实



本市各级医疗保障、财政和税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压实工作责任。要加强部门间统筹协调,协同做好居民医保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