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天津个税起征点是多少
法律分析:5000元。天津市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5000元整。1、工资范围在1-5000元之间的,包括5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0%、工资范围在5000-8000元之间的,包括8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工资范围在8000-17000元之间的,包括17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工资范围在17000-30000元之间的,包括3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工资范围在30000-40000元之间的,包括4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5%、工资范围在40000-60000元之间的,包括6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0%、工资范围在60000-85000元之间的,包括85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5%、工资范围在85000元以上的,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4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贰’ 天津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
1. 天津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5000元,对于月工资收入不超过5000元的个人,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 月工资收入在5000元至8000元之间的个人,需按照3%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 月工资收入在8000元至17000元之间的个人,需按照1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4. 月工资收入在17000元至30000元之间的个人,需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5. 月工资收入在30000元至40000元之间的个人,需按照2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6. 月工资收入在40000元至60000元之间的个人,需按照3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7. 月工资收入在60000元至85000元之间的个人,需按照3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8. 月工资收入在85000元以上的个人,需按照4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叁’ 天津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
1、工资范围在1-5000元之间的,包括5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0%;
2、工资范围在5000-8000元之间的,包括8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
3、工资范围在8000-17000元之间的,包括17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
4、工资范围在17000-30000元之间的,包括3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5、工资范围在30000-40000元之间的,包括4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5%;
6、工资范围在40000-60000元之间的,包括6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0%;
工资扣税(个税)起征点是5000元,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个税起征点是50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实发工资=应发北京工资-四金-缴税。
纳税申报所需要提供的材料为: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3、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5、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