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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蔡塘社区多久会拆迁

发布时间: 2022-07-06 06:10:33

① 厦门蔡塘什么时候搬迁什么时候拆迁

厦门蔡塘应该是在明年开始拆迁吧。据说过完春节以后他们就要开始拆迁了,2月份开始。

② 老旧小区,早晚都会拆迁吗有可能50年之内都不拆吗

没有强制性要求拆迁规定的。

以贵州省为例,基础类改造为对小区内基础设施、服务设施、房屋公共区域的修缮改造。主要是拆除违法建筑物、对水电气暖管线、道路围墙、环卫设施、绿化、消防、照明、光纤、建筑物主体、安防等方面进行更新改造,突出解决基础设施老化、环境脏乱差问题。

完善类改造主要为对建筑节能改造、加装电梯、停车场、文化体育设施、无障碍设施、社区和物业用房等方面进行更新改造。提升类改造主要为完善社区养老、托幼、医疗、家政、商业设施以及智慧社区等设施。

(2)厦门蔡塘社区多久会拆迁扩展阅读: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相关要求规定:

1、县级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主管部门要指导项目实施主体按照改造施工方案制定科学的施工流程,依程序组织工程设计、造价咨询、财政评审、工程招标、项目施工及验收等一系列工作,提高改造效率。要因势利导,指导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小区后续管理机制。

2、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各市、县市场监管局及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参与城镇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施工方案的评估,对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指导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协调工作。省体育局负责指导城镇老旧小区健身设施的建设工作。

③ 瓜山社区需要过多久才能拆迁呢

估计是这个是还需要一段时间,最少出通知还要有四五个月的样子国家为了保护拆迁户的利益,颁布法律明确规定,先安置后搬迁,如果房子就近安置不是现房,则拆迁方违法,不能签订房屋安置协议。退一步讲,即使就近安置,按照国家基本建设流程,一个房屋建设项目必须经历立项、规划、土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审批,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五证审批。如果安置地段不能达到五证齐全,则拆迁户面临极大风险,更不应签协议。

④ 中远期拆迁一定会拆吗

中远期拆迁一定会拆。
【拓展资料】
市资源规划局回复:目前我市正在组织编制《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及风貌管控规划(2017-2035年)》,高崎机场附近的林后安兜围里等城中村初步拟纳入拆迁村庄范围,但不属于近期拆迁村庄,属于中远期拆迁村庄,具体的拆迁时间暂未明确。、后井村衙里社

根据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且已完成公示的全市村庄布局专项规划成果,衙里社属于中远期整体拆迁村、贞岱村社

根据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且正在公示中的全市村庄布局专项规划成果,贞岱村社属于近期整体拆迁村。

、岭上社

根据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且正在公示中的全市村庄布局专项规划成果,岭上社属于中远期整体拆迁村。、河山兜和田厝堀

根据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且正在公示中的全市村庄布局专项规划成果,河山兜和田厝堀属于近期整体拆迁村。、龙西村

《厦门市村庄空间规划布局(2017-2035)》,龙西属于远期整体拆迁村庄,远期时间为2021-2035年,具体以厦门市政府批复后的为准。、乌涂社区溪仔尾里

经核查《厦门市村庄空间规划布局(2017-2035)》,该村庄属于远期整体拆迁村庄,禁建村,具体以厦门市政府批复后的规划为准。、新民镇禾山村刘塘里

经核查《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2017-2035年)》,禾山村刘塘属于远期整体拆迁的村庄。、大同街道月龙里

根据《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专项规划(2017-2035)》大同街道东宅村月龙规划为近期整体拆迁,具体以市政府正式批复为准。、东宅村

经核查《厦门市村庄空间规划布局(2017-2035)》(公示稿),东宅村东宅属于远期整体拆迁,禁建村,具体待厦门市政府批复后的规划为准。10、霞阳村

经核查《厦门市村庄空间规划布局(2017-2035)》(公示稿),霞阳属于近期整体拆迁,禁建村,具体待厦门市政府批复后的规划为准。

⑤ 厦门拆迁规划

法律分析:1.湖里体育公园片区:前头社、田里社完成100%拆除,全片区房屋拆除125.5万平方米!改造范围涉及金山街道的后坑社区(西潘)、高林

社区(洪水头、田里、前头)、湖边社区(下湖七组),占地面积约98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25万平方米,涉及人口约2

500人;2.五通金融商务区片区:泥金社旧村改造项目,这是湖里东部旧村整村改造,仅剩的未启动签约的村庄,至此湖里东部旧改涉及的33个村庄,已经全面启动;3.集美新城软件园三期纵六路征收集美区后溪镇崎沟村集体士地1760平方米,作为集美新城软件园三期纵六路(软三横路-集美北大道段)道路

工程建设用地;4.马銮湾新城中心岛南湾路工程项目:项目十地征收范围位于集美区灌口镇陈井村,十地征收面积116平方米,实际征收集体十地面积以正式勘测定界报告为准;5.苎溪高中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十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集美区2020年度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十地征收的批复》批准,决定征收集美区后溪镇后溪村范围内的十地,征收十地面积为67855平方米,作为芦溪高中项目用地;6.环苎溪高中道路(苎溪路、珩丰路和霞城路)工程项。项目十地征收范围位于集美区后溪镇第二农场、后溪村,十地征收面积16808平方米,实际征收集体十地面积以正式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⑥ 如果房子会被拆迁,一般是提前多久通知

在小道消息流行时,或者规划里有而具体计划还没下达时,可以办。 等到政府出了文件,消息见了报,肯定说了冻结之类的话,就晚了,办不成了。 这是常见事,具体规定都在城市的《拆迁管理条例》里。不清楚你是哪个城市的,转给你一个苏州市2002年的文件,文件是网友发布我下载的(为准的是正式文件),看看第七条。
仅供参考。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5月29日制定,并经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8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8月26日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进行,有利于保护古城、古镇和文物古迹,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市和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受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吴中区和相城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按照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定点红线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六)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七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工商、规划、房管、国土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营业执照,新建、扩建、改建房屋,转让、租赁、抵押房屋和房屋析产,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等相关手续。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七日内,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有关事项登报公告。
拆迁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被拆迁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并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期拆迁的,应当登报公告。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必须具有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被委托人不得转让房屋拆迁业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拆迁实施单位的管理人员必须持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拆迁上岗证。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应当采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统一的文本格式。
拆迁以标准租金租赁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被拆除房屋为代管房的,代管人应当提交委托文书或者有关证明材料。代管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被拆除房屋为共有产权的,共有人应当共同书面委托代理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已死亡的,由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委派的代表提供合法继承证明或者出具具结书,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进行裁决应当先予调解。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完成搬迁的,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五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与拆迁人、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金融机构订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金融机构应当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活动的监督,拆迁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对拆迁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归侨、侨眷、华侨私有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使用期内的残存价值参考剩余期限给予补偿;拆除违法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由被拆迁人选择。
第二十条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下列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省有关规定制定: (一)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房屋装修评估值、附属物评估值,以及房屋成新程度、层高、楼层等调节因素; (二)被拆迁房屋区位基准价、划拨用地折扣,以及房屋的周边环境、交通和商业服务便利程度、公共事业设施配套状况等区位调节因素; (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住宅房屋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增加百分之十的货币补偿金额。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重置价仅指房屋重置建安成本价,由市和县级市物价、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屋的结构和等级确定,按年度公布。
拆迁区位及其区位基准价,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苏州市区的拆迁区位,由市人民政府参照土地级别分类确定公布;区位基准价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房屋所在区位和用途分类确定。其中,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的拆迁区位及其区位基准价,由所在区的管理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确定或者批准的区位基准价以及补偿计算办法,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后按年度公布。 (二)县级市的拆迁区位及其区位基准价,由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布,并报苏州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的,区位补偿按照土地使用面积计算。 划拨用地折扣是指在区位补偿中应当扣除的划拨用地土地出让金。划拨用地折扣适用于拆迁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工业、仓储、办公用房。
划拨用地折扣率由国土管理部门会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公布。折扣的金额属政府土地收益。 第二十二条 私房、单位自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认定所有人和建筑面积,直管公房以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认定房屋承租人和建筑面积;土地使用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认定。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功能认定。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的,以房屋档案记载的用途认定。 被拆迁的非住宅房屋分为商业用房和非商业用房,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认定。
第二十四条 住宅房屋改作非住宅房屋使用的,按照下列条件认定: (一)私房自营开业:开业部位在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范围内,并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性质变更手续,有所有人、共有人或者直系亲属(含配偶)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有效批准文件。
(二)私房、单位自有房屋出租开业:开业部位在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范围内,有房屋租赁许可证、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有与房屋租赁合同户名一致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有效批准文件。
(三)直管公房原承租户开业:有原住房租赁证、房屋租赁许可证,有与原承租户或者同住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户名一致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有效批准文件。 非商业用房改作商业用房自营或者出租营业的,参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认定。
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认定标准。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委托市和县级市房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定公布的拆迁房屋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并订立委托合同。
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出具估价报告。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复核,并出具书面复核报告。
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评估机构不得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拆迁房屋的评估技术规范、评估争议处理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六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用于公益事业的非生产经营性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被拆迁人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仍用于公益事业建设。 第二十八条 拆迁以标准租金租赁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有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按照下列办法给予补偿: (一)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不含房屋装修评估值)的百分之二十给被拆迁人,百分之八十给房屋承租人,房屋装修补偿金额给装修出资人; (二)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不含房屋装修评估值)的百分之三十给被拆迁人,百分之七十给房屋承租人,房屋装修补偿金额给装修出资人。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人不选择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拆迁补偿方式,又无力购房的,可以向拆迁人提出申请,由拆迁人提供不小于原住房面积的房屋以标准租金租住。拆迁人将扣除区位补偿部分后的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支付给被拆迁人。
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不选择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拆迁补偿方式,又无力购房的,可以向拆迁人提出申请,由拆迁人安排不小于原住房面积的房屋以标准租金租住。 第三十条 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交付使用时,拆迁人必须向被拆迁人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需的有关文件资料。
拆迁人用预售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按照国家商品房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拆迁住宅房屋按照以下办法计户: (一)自住私房凭房屋所有权证计户; (二)租住私房凭租用凭证和户口簿计户; (三)租住直管公房凭公有住房租赁证计户; (四)租住单位自有房屋凭公有住房租赁证或者出租单位证明计户。
拆迁非住宅房屋按照以下办法计户: (一)非住宅房屋自用的,凭房屋所有权证和营业执照计户; (二)非住宅房屋出租的,凭房屋租赁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计户。 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应当适当发给搬迁奖励费。
奖励标准由拆迁人确定,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付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偿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必须自行过渡,拆迁人一次性付给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拆迁人按照约定的过渡期限付给临时安置补偿费;因拆迁人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偿费。 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和电话移机等其他费用的补偿标准,由市和县级市物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省有关规定核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市和县级市物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涉及的价格标准适用时点,以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四)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房屋拆迁的; (五)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六)接受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违反规定转让房屋拆迁业务的。
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有前款行为之一,造成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拆迁房屋评估机构与一方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拆迁房屋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房产管理部门收回资质(格)证书或者公告资质(格)证书作废,对拆迁房屋评估机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拆迁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其拆迁上岗证,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⑦ 蔡塘要拆迁了吗

答:蔡塘事实应该要拆迁了。

⑧ 厦门湖里区有哪几个村的

厦门湖里区的行政区类别是市辖区,下辖地区为五个街道,52个社区居委会。

截至2019年,湖里区下辖5个街道,分别是:湖里街道、殿前街道、禾山街道、江头街道、金山街道。

各街道辖区:

湖里街道

辖湖里、村里、徐厝、濠头、东渡、塘边、后浦、金鼎、南山、东荣、康乐、康晖、康泰、怡景、和通、新港、海天、兴华18个社区。

殿前街道

辖兴隆、长乐、北站、神山、高殿、马垅、兴园7个社区。

禾山街道

辖钟宅、岭下、坂尚、枋湖、围里、禾欣、禾盛、禾山、禾缘、五缘湾北10个社区。

江头街道

辖江头、吕厝、吕岭、园山、金尚、江村、蔡塘、后埔、祥店9个社区。

金山街道

辖高林、湖边、五通、金湖、金林、后坑、金海、金安、金山9个社区。

湖里区(Huli District)是厦门市六区之一,位于厦门岛北部,南与本岛思明区接壤,西与集美半岛隔海对望。全区陆地面积73.77平方公里,占厦门本岛面积的47%,在厦门市六区中面积最小,海岸线长24公里。

(8)厦门蔡塘社区多久会拆迁扩展阅读:

湖里区是厦门经济特区发祥地,成立于1987年11月,地处厦门岛北部,八山横贯两水,三面海域环抱,与金门岛隔海相望,陆地面积73.77平方公里,海岸线长达30公里,现辖5个街道52个社区,其中有16个“村改居”社区,总人口103.3万人,其中外来人口72万人。

主要有六个特点:一是厦门特区发祥地。1980年,国务院批准在湖里2.5平方公里范围设立厦门经济特区;1984年,邓小平同志在湖里亲笔写下“把经济特区办得更快些更好些”的题词,随后经济特区范围扩到厦门岛,2010年扩至厦门全市。

二是重要交通枢纽。拥有便捷的海、陆、空立体交通网络,海港空港,火车货运北站,五条陆路进出岛通道及正在建设的第二东、西通道,厦金航线都在湖里辖区,2020年前预计区内建成23个地铁站点,将是全市地铁密度最高的城区。

三是产业转型步伐快。积极参与、全面服务厦门自贸试验区、火炬高新区两个国家级重大片区,湖里创新园、两岸集成电路产业园、五通金融商务区、“特区·1980”创意产业园等重大产业园区成为产业集聚发展的增长引擎.

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全区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达87.5%,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长6.6%。四是区域经济活力强。

辖区企业总数14.3万家,产值超亿元工业企业94家,高新技术企业266家,总部企业82家,上市企业和新三板挂牌企业64家。

从1987年建区至今,全区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33.5%,财政总收入年均增长32.6%。2018年GDP将首次突破千亿元,财政总收入达到201.4亿元,首次突破两百亿元。

先后获评全国社会治理创新优秀城区、全国文化先进单位、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全国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区。

全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示范区、全省首批教育强区、全省平安先进区、全省双拥模范区等系列荣誉称号。

⑨ 厦门蔡塘什么时候会拆迁

分批拆迁,现安置房已动工兴建,预计一、两年之类就开始会有人住进安置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