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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10级伤残怎么认定

发布时间: 2022-07-06 14:38:53

㈠ 十级伤残的判定标准

十级伤残的标准为: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划分依据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㈡ 厦门工伤10级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伤残等级,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一般伤残的等级伤残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十级伤残赔偿标准分为两种:合同未到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6个月本人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个月本人工资。厦门十级伤残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厦门十级伤残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㈢ 十级伤残的认定标准

法律分析:伤残认定于治疗终结、疗效稳定后鉴定,我国的认定等级标准一共分为十级,其中第十级是最轻的一级,认定的标准是:日常生活部分受到限制、学习工作能力有一定程度的下降、社交能力一定程度被限制。包括嗅觉丧失、颅骨部分缺损或畸形、斜视、一眼中度视力损害或无虹膜、舌部分缺损、唇外翻、轻度呼吸困难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㈣ 伤残鉴定十级标准是什么

您好,关于伤残鉴定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的事由都是相关因素。例如,因工伤职业病导致的伤残,适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因交通肇事至人员伤残,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一般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分为一级到十级。
以工伤为例,劳动伤残等级分为1-10级,其中1级最重,10级最轻;享受待遇一般为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发放,标准为1级伤残,发放27个月的本人工资,其它等级依次递减;伤残津贴按月发放,标准为,1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其他等级依次递减,其中7-10级不享受伤残津贴。
【法律依据】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㈤ 厦门10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与计算方法

法律分析: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X7个月;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伤残为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本人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伤残为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本人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4、其他费用根据实际确定。需要注意,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㈥ 伤残等级1-10级是怎么划分的

伤残等级划分为以下十个标准:

1、一级伤残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二级伤残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三级伤残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4、四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五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需要明显减轻工作;社会交往贫乏。

6、六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各种活动降低;不能胜任原工作;社会交往狭窄。

7、七级伤残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社会交往降低。

8、八级伤残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远距离流动受限;断续工作;社会交往受约束。

9、九级伤残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10、十级伤残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6)厦门10级伤残怎么认定扩展阅读:

赔偿标准说明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十级伤残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

㈦ 10级伤残标准

一、10级伤残标准
1、10级伤残标准如下: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大于2cm?;
(3)全身瘢痕面积小于5%,但大于等于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等等。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伤残鉴定需要什么材料
1、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通知书;
2、因工伤残等级鉴定表;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病历本;
4、疾病诊断证明书等相关材料。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㈧ 厦门工伤十级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可以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例如山东省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十级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十级8个月。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㈨ 十级伤残的鉴定标准

十级伤残是伤残等级中的一种等级。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规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十级伤残意味着日常活动能力、工作和学习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部分受限。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二、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1级。
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眼内异物存留。
f.外伤性白内障。
g.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鼻尖缺失(或畸形)。
o.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q.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r.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肺破裂修补。
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六、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胆囊破裂修补。
c.肠系膜损伤修补。
d.脾破裂修补。
e.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膈肌破裂修补。
七、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骨盆畸形愈合。
c.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子宫破裂修补。
f.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膀胱破裂修补。
h.尿道轻度狭窄。
i.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八、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十、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