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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钢轮毂出口遭反倾销如何应对

发布时间: 2022-07-10 01:57:52

⑴ 我国应采取怎样的措施应对我国出口商品受到进口国的反倾销起诉

进口征收关税 会使进口国买出口国商品时的成本激增 当征收的关税过高时 进口成本高过进口国国内购买产品的时候 就会导致进口国厂家退而求其次 选择国内货物.(这也是各个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
这样出口国的出口商品,出口数量和出口的价格肯定会受到一定影响而下跌.
出口商品,数量的减少 会使得出口国厂家原有的规模无法正常运作 甚至于亏本经营,为了保本只能选择在国内降价促销.
也不排除少部分厂家选择减少规模加价寻求国内销售途径

⑵ 我国产品出口国外遇到反倾销怎么办

我国产品出口遭遇反倾销的企业应对方式有:
1、进行申诉,积极配合调查,通过出示相关资料说明自身没有进行倾销或有补贴这种情况,最好的结果是获得单独税率
2、若没有单独税率,想要开拓相关国家市场,可通过转口贸易的方式,在第三国进行中转, 出第三国的文件,再出口至目的国,这种方式可以避掉高额的反倾销税
以上为应对方式,更多反倾销或转口的情况可追问或找我昵称

⑶ 我国企业如何应对反倾销

我国企业可从以下七个方面应对反倾销:

1、加快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的进度,提高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今年产业损害调查局将全面贯彻国家经贸委《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和《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深入研究世贸组织和主要国家相关法律和案例。

总结以往办案经验,制定详尽的产业损害调查操作手册或指南,把产业损害调查工作纳入程序化轨道。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快立案进程和调查与裁决的进度,及时发挥反倾销等措施的作用,切实保护产业利益。及早制定预案,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针对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的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案件。

加强对案件的经济学和产业竞争力分析和国内外典型案例的研究,特别是对同类产品确定、产品竞争性、损害威胁、公共利益等重点问题的研究,提高裁决水平,2003年拟先对2-3个产业进行产业竞争力分析,编制产业竞争力评估报告。

在已建立的电子政务平台及信息披露平台的基础上,研究建立信息披露和案卷查阅制度,提高听证会的质量和效果,增加办案透明度。

2、充分发挥省市经贸委和行业协会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工作中的作用一是完善产业损害报告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及早发现产业损害迹象和案件苗头。

3、加强立案前辅导工作。对企业申请立案给予技术指导,协助企业建立信息渠道、提供申请书参考范本等。在征得申请企业同意的情况下,邀请相关省市和行业协会参加立案前协调和咨询会议。

4、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无利害冲突的情况下,省市经贸委和行业协会适当介入指导国内生产者填写调查问卷、准备核查等工作。

5、加强省市经贸委和行业协会间的沟通,及时交流信息,共同做好指导产业(企业)立案工作。

6、完善国家经贸委与地方、行业有机结合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发挥预警机制为产业和企业的服务功能

产业损害调查局今年将继续坚持做好月度重点敏感商品、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重点国别的产业损害预警报告。

指导省市经贸委和行业协会做好产业损害预警工作,2003年要争取在10个左右省市和10个行业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使地方和行业的预警机制成为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预警体系的延伸和补充,初步形成全国重点进出口商品产业损害预警监测体系。

在国际方面,将继续发挥预警机制在避免贸易摩擦方面的作用,2003年力争与日本、俄罗斯、印度、美国、墨西哥等国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数据交换机制,促进双边贸易健康发展。

7、面对日益严峻和复杂的国外反倾销形势,将继续密切关注国际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发展态势,积极支持和帮助企业做好对外应诉工作。

(一)逐步与主要国家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机构建立联系制度,加强对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等主要国家反倾销法律制度的研究。

特别是要加强对“非市场经济”地位、特殊保障措施等问题的研究,结合对企业应诉典型案例的分析,总结出应对国外反倾销的规律性做法和经验,给企业应诉以针对性更强的指导。

(二)是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经贸委内部有关司局的协调配合,做好企业应诉和接受外方实地核查的国内协调工作,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地位的抗辩中,继续发挥国家经贸委的作用。

(3)厦门钢轮毂出口遭反倾销如何应对扩展阅读:

认定反倾销的方式

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

打比方,德国一块光伏板价格为5块钱,中国光伏板由于政府补贴等因素,光伏板价格价格仅为2块钱,作为消费者,当然是哪家的便宜就买哪家的。德国光伏板制造商由于卖不出产品,肯定不乐意了,向德国政府报告,你这看咋办。

于是,德国政府在认定中国光伏产品确实存在倾销行为后,就会使出大招:“反倾销税”。一块光伏板原本卖2块钱,现在还要额外缴纳3块钱的税,这样你要是还卖2块钱那就要亏本啦。

看看欧洲对中国光伏产品的做法:

自2013年12月起,欧盟委员会对进口的中国光伏产品征收最高64.9%的反倾销税和最高11.5%的反补贴税,为期两年,并于2015年年底延长一次。

要看到的是,世界各国都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后,由于国际市场需求快速萎缩,各国企业都面临着争夺国际、国内市场的双重压力,那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出口国,深受各种冲击也就不足为怪了。

⑷ 我国出口产品频遭外国反倾销的原因和对策

中国企业多次被反倾销,个人认为主要是以下原因:

(1)中国企业出口产品价格本身过低,损害进口国市场,导致当地政府贸易保护。

(2)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市场,2001年中国加入WTO同意在针对其出口商品的反倾销案件中,在15年内被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导致在反倾销案件调查中,在选择商品“替代国"价格比较时,处于不利地位。

(3)国内企业反倾销应诉意识低,从某方面增长进口国多次发起反倾销调查。

从政府角度来看,应该政府角度我国关于反倾销的法律还很不健全,立法缺陷比较明显,所以,政府应加强反倾销立法工作,结合WTO规则尽快解决法律依据问题,使企业在应诉的时候有法可依。同时,我国政府应尽快建立预警机制、应急处理机制和专门的处理机构,能够迅速反应在短时期内做出有效的应对措施,改变以往被动挨打的局面。也要加强专门法律人才的培养,提高抗辩能力和技巧,并熟练把握国外的相关法律。

从行业协会来看,我国企业相对比较分散,单一企业力量有限,对外交涉力度较小,所以往往在反倾销应诉中处于弱小的一方;单一企业对于整个行业情况也难以及时了解和掌控,所以很难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因此,行业协会应该积极发挥组织作用,利用所掌握的信息优势、成本优势、权威优势、公共关系优势、人才技术优势,促使其在反倾销应诉中起到主导作用。

⑸ 中国如何应对反倾销反补贴

面对各种正当和不正当反倾销,我国国内外企业以及行业协会和相关部门需要对此作出反应。

一、对于政府方面:

国际反倾销经验告诉我们,在反倾销的情况下,政府作为一个宏观管理的地位需要进行一个宏观的调控:

1、需要在企业和行业协会的协助和配合下对反倾销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预警机制,避免国外的反倾销造成我国的经济问题。

2、在反倾销的应诉过程中要加强流程的协调以及过程的服务。

3、在反倾销中要积极利用WT0的解决机制来解决自身遇到的不合理反倾销行为。

4、政府应该要做出坚决的态度,对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坚决反对,建立健全反倾销保障体系,一且出现反倾销机构的立案调查情况,要及时进行贸易联序的整顿,加大企业宏观调控的力度。

二、在法律方面:

重视培养反倾销人才工作,对于企业反倾销知识及时培训,从而在必要的时候能够进行政府的交涉和反倾销的法律相关处理。

三、对于企业自身:

1、要保证自己的经营活动必须符合相关规范,避免倾销出口的行为。

2、国外反倾销的行为一且立案之后要进行积极应对,尤其是相关行业协会作为部门的主要合作组织要积极预防和应诉国外反倾销行为,积极利用相关法律法规,搜索证据,是否出口产品实质阻碍或者实质阻碍威胁到进口国相关产品市场。

3、重点关注涉案产品的调查范围,如有机会进行涉案产品抗辩的,应积极申请抗辩;

4、及时联系专业的律师事务所,专业靠谱的反倾销律师团队从反倾销调查发起,跟踪案件,搜索信息,能够极大帮助企业损失减少。即使反倾销调查结束,进口国发布终局裁定,要求征收反倾销税,律师利用好进口国的反倾销追溯征税体制,积极进行年度复审,可以力争通过复审取得较低税率,帮助企业重返该国市场。

⑹ 中国如何应对国外的反倾销

I.政府层面
(1)充分利用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机构(Dis—pureSettlement Body,以—F简称DSB)。中国遭受反倾销之害,是有很多原因造成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中国长期游离于世界上最大的经济合作组织WTO之外,对于已经发生的不公平的对华反倾销案无法通过WTO的DSB取得司法救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上文中可以看到,WTO反倾销规则在条约国之间逐渐统一了反倾销法,且对成员国国内反倾销法具有一定的制约。所以加入WTO之后,应积极、充分地利用DSB解决有关贸易争端。
WTO的DSB的前身是GATT的专家调查组。1995年,WTO取代GATT后设立贸易争端解决机构DSB。据WTO统计,从1995年1月至2000年5月,DSB已受理包括反倾销争议在内的案件194起。DSB的做法比GATT更为合理。由于DSB的7名成员是公认的经贸、法律方面的权威且与各国政府没有关系,因此其决议具有权威性。而且“全体—‘致否决”的方式提高了处理争议的速度和效率。
(2)切实改进政府的职能。由于WTO是以缔约方政府为主体,所以为切实保护我国企业少受不公正的反倾销诉讼之苦,政府的作用至关重要。首先要不断深化企业改革,特别是国企改革,政府不干预包括外贸公司在内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其资源配置、产品价格和产量由市场供求规律调节,真正按市场规律办事,增强国家经济实力,提升我国国际形象,使越来越多的国家主动意识到我国确实已成为“市场经济国家”。其次应继续坚定不移地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增强政府和企业的法制观念。通过各种媒体和方式普及WTO的基本知识,加强对出口企业落实“谁应诉、谁受益”的政策。通过政府驻国外的机构收集信息,建立进出口监控体系和预警机制,组织引导行业协会的建立,建立反倾销应诉基金。
(3)加强国家间协调。很多国家已经意识到反倾销是一把双刃剑,既能保护本国工业和贸易,也可能招致贸易战。EU和美国都具有这种矛盾的心态,这就为我国与这些国家(或地区)进行协调提供了可能。通过与别国(地区)政府之间签定协议规定,在相互使用反倾销法时进行合作,积极寻求避免反倾销调查的各种手段和途径。首先,通过对外贸易政策和具体的措施来对别国的反倾销适用施加影响。中、日、美同属APEC成员国,在这个区域性组织内达成互不使用反倾销法应是我国努力的方向。其次,通过对外贸易政策和具体措施来对别国的反倾销适用施加影响,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如中韩关于韩国对华大蒜反倾销问题就是通过中国政府拟采取相应的报复手段而迫使韩国与中国协商解决。
2.企业层面
(1)积极应诉,争取主动。在我国出口商品中,有一些是自我压价造成的不利局面,但也有很多商品确实具有竞争力。然而,由于许多企业存在侥幸心理或无力承担应诉费用,主动放弃了应诉的权利。一方面导致了经济损失,另一方面造成了软弱可欺的印象。所以我国企业应积极运用各种正当手段应诉,既能维护经济利益,又能提升国际形象。 .
(2)应诉中慎重选择“替代国”。在现实条件下,中国大多数被提起反倾销调查的企业不会被授予“市场经济国家”待遇,因此“替代国”标准不可避免。由于“替代国”标准具有不公平性、不可预见性和政治歧视性。“替代国”的选择极为关键。欧盟、美国常常选择经济水平高出我国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国家作为“替代国”。因此我国应诉企业应该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慎重选择与我国应诉产品最相似的国家作为候选“替代国”进行抗辩。对此,我国曾有成功的先例,如1990年欧共体对华猪鬃反倾销案中,猪鬃这一出口产品的主要原料是猪毛,在中国极其便宜,然而在被定为“替代国”的巴基斯坦由于宗教原因,猪毛为稀有物,因而“替代国”正常价值很高。欧共体因此对我国猪鬃征收69%的反倾销税。后经我国企业积极努力,提供大量证据进行抗辩,实现反败为胜。
(3)变“市场准入”为“投资准人”。鼓励具备技术、品牌和价格优势的产品加速实施“走出去”的战略,即实行“反规避"(anti—cirumvention),以避开进口国的反倾销。中国在许多方面已经拥有“局部技术变动理论”所阐述的技术优势。一些家用电器和机电产品完全可以在北美、欧盟实现“本地生产、本地销售”。海尔、长虹已在北美取得了成功的经验,值得其他企业学习效仿。

⑺ 什么是反倾销如何应对反倾销

反倾销(Anti-Dumping)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反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 尽管反倾销调查并未结束,但在已经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及其造成的损害,并防止倾销在调查过程中继续造成损害,各当事方已经得到充分的提供情况和发表意见的机会的前提下,受害成员可以采取临时措施。 另外一种补救措施是价格承诺。若出口商自愿作出了令人满意的承诺,修改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则调查程序可能被暂停或终止,有关部门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程序一样,一成员政府应该在接到国内受倾销产品损害的企业或产业的申请后,展开反倾销调查。各当事方必须得到关于启动调查的通知。它们包括出口商所在成员政府、出口商或国外生产商、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行业协会、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及其行业协会等。若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存在倾销及其损害,或者倾销幅度或倾销进口数量低于最低限额,则应终止调查。 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只有政府,而不是贸易商和产业界,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因此,一国的贸易商或产业界必须通过政府来启动反倾销程序。 若出口产品受到调查的成员不满展开调查的成员所采取的行动,它可以将问题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必须通过本国政府采取这样的行动。

⑻ 什么事反倾销中国现在如何应对反倾销

反倾销(Anti-Dumping)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中国目前应对反倾销的方式是:
升级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
理论与历史都表明,经济繁荣则自由贸易主义盛行,经济衰退则贸易保护主义抬头。2008年下半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世界经济连续下滑、消费不振、投资减少、失业率飙升。在这种情况下,全球范围内贸易保护主义不断抬头,中国作为拥有最高增长率的世界贸易大国,自然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针对目标。
金融危机和贸易保护主义对中国是严峻的挑战,反映了我国经济增长过于依赖外需的弊端,同时也是机遇,我国应借此机会加速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经济结构调整包括:调整需求结构,在保持投资适度增长和稳定外需的同时,大力扩大内需;调整三大产业结构,巩固和加强第一产业,改造第二产业,积极发展第三产业;调整产业内部结构,淘汰落后产能,大力培育新兴产业,落实十大产业调整振兴规划;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和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调整城乡结构,加强农村建设、提高城市化水平,缩小城乡差距;调整区域经济结构,实施区域总体发展战略,加速西部大开发,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并充分发挥东部沿海地区的示范带动作用。要减少对外需的过分依赖,就要大力扩大内需,将国家4万亿经济刺激方案、结构性减税、消费补贴等政策落实到实处,拉动消费市场和投资市场。只有内需提高了,才能减少我国经济过高的对外贸易依存度,降低世界经济形势波动对我国经济的不利影响,促进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优化出口结构
就商品结构而言,我国的出口产品多为轻工、纺织等劳动密集型产品及机电、电子等低附加值的产品。我国目前还是处于中下游的产品制造环节的国家,仅靠低廉劳动成本的优势获得全球制造业加工工厂的地位,所创造的附加价值极为有限。从倾销的概念来看,与高附加值产品相比,劳动密集型等低附加值产品自然更容易受到反倾销的指控。我国应该努力改变自己在国际分工和全球产业链上处于中低端的不利格局,通过产业结构升级、自主创新等方法来获取上游地位。企业应努力进行技术升级,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附加值,变“以廉取胜”为“以质取胜”,完成从“中国制造”向“中国智造”的转变。
就出口市场结构而言,我国出口仍然以欧盟、美国和香港为主要目标市场,而经香港转口的出口中又有很大一部分到达欧美市场,出口市场过于集中;具体到某些出口产品,出口市场集中甚至单一的现象更为严重。市场集中导致出口产品在进口国更易成为反倾销的对象,也降低了产品抵御反倾销风险的能力。我国企业应在巩固原有市场的同时,大力开拓新市场,改变我国出口贸易主要集中于欧盟、美国、日本的局面,加大对亚非拉发展中国家市场的开拓,逐步实现出口市场多元化。
实施出口可持续发展战略
我国出口企业大多缺乏对国际市场的深入调研和宏观把握,往往制定出不合理的国际营销战略。无论在国内还是国际市场,长期以来我国很多企业实行“薄利多销”的营销战略,同行竞相压价,以低价求胜,给进口国留下了“低价倾销”的印象。在以低价战略打入国际市场后,不重视服务、品牌等非价格竞争手段,继续依赖低价战略。加上缺乏宏观调控和长远观,曾经出现了哪个出口商品成本低、经济效益好,各方就一哄而上的局面,导致多头对外、低价竞销,一些企业未能把握国际市场和进口国行情,及时调整出口商品的价格和数量,致使某些商品大量涌入进口国,增大了对华反倾销的概率。
出口企业应加强对国际市场和主要贸易对象国的市场调研,了解和掌握有关国家商品市场的各种信息资料,了解进口国市场有无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及其生产能力、市场销售渠道和数量等,以可持续发展的眼光确定并及时调整出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出口企业应尽快转换竞争方式,由价格竞争转变为非价格竞争,积极利用商标、原产地标志、包装、公关、广告、售后服务等非价格竞争手段,创建名牌,以质取胜,多方位地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严禁出口产品在短期内大量涌入进口国,严禁恶性出口竞争行为,以减少遭遇反倾销的己方因素。
政府强化保障,企业积极应诉
结构的调整并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在如今频遭反倾销袭击的现实下,我国政府和企业应该充分运用世贸规则和进口国规定来维护自身利益。
对政府来讲,应该努力争取国际经济秩序的话语权,坚决反对和抵制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建立健全应对反倾销的保障体系,包括预警机制和协调机构。设立专门机构,全面调研所在国的反倾销法律法规,随时预警、跟踪我国出口商品被进口国反倾销机构立案调查的情况;加大对外贸企业宏观调控的力度,进一步整顿贸易秩序,严格禁止出口企业相互倾轧、恶性竞争的做法;培养我国从事反倾销应诉的专业法律人才,培训出口企业反倾销知识;指导和组织企业应诉,在必要时通过与对方政府的交涉,解决反倾销问题。
对企业来讲,则要做到积极应诉,而非消极等待。近年来,虽然一些国家仍然视我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可以给予我国提出申请并符合条件的企业市场经济待遇。如果企业获得了市场经济待遇,在抗辩产品正常价值的认定时能采用更有利的方式,应诉成功的几率也更大一些。如今许多国家改变了过去对我国所有企业裁定统一反倾销税率的做法,对符合条件的应诉企业分别裁决,而对不参加应诉或在应诉中不予配合的企业裁定一个统一税率。参加应诉的企业只要掌握有利材料,努力抗辩,就有可能被免征反倾销税或者取得一个比较低的税率,而不应诉企业得到的统一税率一般都大大高于应诉企业的税率。即使应诉不完全成功,也能通过其他一些比如价格协商等方式取得比完全不应诉好得多的结果。所以,我国企业应积极参与反倾销应诉,否则被动等待反倾销的裁决,不仅给自己造成巨大损失,客观上也刺激了某些国家对中国产品发起更多的反倾销调查,恶化了中国外贸企业面临的出口环境。以前我国企业应诉热情不高,部分企业甚至被征收反倾销税了还不知道原告是谁。令人欣慰的是,现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到反倾销应诉的队伍中来,应诉成功率也在逐渐提高。欧洲法院日前裁定欧盟委员会2007年4月对中国熨衣板反倾销案终裁中,拒绝给予中国广东一家企业市场经济待遇,并征收18.1%的反倾销税的做法属于违法,该企业将被免征反倾销税,即是一个值得学习的案例。

⑼ 钢材出口-反倾销措施

出口到加拿大自用的无需标准,但镀锌类的要征收反倾销税!
如果是用来销售的必须要符合以下标准:
1、加拿大标准协会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构件标准(CSA-S136);
2、 加拿大标准协会轻钢建筑验收鉴定标准(CSA-A660);
3、 美国钢铁协会冷弯薄壁型钢框架标准(AISI-COFS);
4、加拿大标准协会波纹钢管产品技术标准(CSA-G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