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外地人,自驾去厦门,停车怎么方便厦门大学周边的民宿能停吗
如果有车的话建议在岛外住酒店随便找个有工业区的地方可以免费停车,去附近的酒店住而且比岛内便宜点。
‘贰’ 厦门有没有免费停车的泊车位
会厦门免费停车的地方还是很多的,因为这里有很多的地方都可以免费停车,只要你能找到
‘叁’ 厦门哪里有免费停车的地方
很少见,环岛路东部沿岸可能有个别,商场饭店消费后可以免费停车。没人看管的地方小心贴单。
‘肆’ 厦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满足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停车者与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政府授权的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规划、建设、价格、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停车场的监督和管理。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停车场的优惠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六条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本市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协调,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七条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城市停车发展要求,制定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公共停车场建设除由政府直接投资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投资者。第八条新建公共建筑和住宅区应按照国家、省、市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
前款所规定的本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市规划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第九条下列公共建筑未按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在改建、扩建时补建:
(一)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站;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的,公共建筑所有者应向市规划部门提交有关专家技术论证报告。第十条政府储备土地及其他闲置待建土地,土地使用者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或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实施临时停车场建设和经营管理。土地使用者应在使用前将临时停车场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备案;临时停车场按室内停车功能进行建设的,土地使用者还应依法向规划部门申办《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前款规定的闲置土地,使用者未自行建设停车场的,主管部门可根据停车需求组织实施临时停车场建设和经营管理。第十一条公共建筑、公共广场、公共场所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在主管部门的组织下依照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设置临时停车场,并向公众开放。临时停车场设置方案在使用前应报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建成的停车场挪作他用。第三章公共停车场的管理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应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并负责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运行的监督管理。
公共停车场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第十四条本市举行重大活动或节假日期间,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市公安交通部门可以依法要求非公共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公众开放。第十五条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着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项目、监督电话;
(二)执行停车收费规定,在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三)配置必要的照明、消防和通讯设备;
(四)制定并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管理等制度;
(五)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确保停车设施的正常运行;
(六)工作人员佩带明显标志;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第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及其随车人员在公共停车场停放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二)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
(三)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应停放在有关部门指定的专用停车场,不得进入其他停车场;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伍’ 厦门该如何破解停车难问题
(一)闲置空间充车位车位紧缺,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已有的居住小区内增加车位并非易事。但如不增加部分停车车位,将无法从根本解决停车难的问题。小区停车设施改造工作要充分挖掘小区停车潜力,拓宽、平整和硬化小区道路。需要移植绿化的,可采用镂空式草砖、上墙上顶式植被、藤蔓式绿化等补偿绿化损失面积。、但由于小区内不能达到全体业主对此做法都予以理解和同意,政府部门应给予相应的支持。(二)在小区附近外部找停车资源利用小区附近学校、机关、工企单位闲置的庭院,设置夜间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等。利用一些闲置空间来组建、新辟停车场,比如空置厂房及高架下,这样既能解决小区停车拥挤不堪的问题,又能创造一部分就业机会。
‘陆’ 厦门岛内哪里有停车场
厦门岛内都有停车场啊,看你要到哪里,火车站旁边世贸有地下停车场,轮渡附近也有地下停车场,主要看你要去哪里了···
‘柒’ 厦门路边停车收费标准
法律分析:(一)停车收费标准:1、次租车辆按小时计费。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超过1小时15分种按2小时计费。2、次租车辆先交费后取车,交费后15分钟内必须出闸离场,超过15分钟仍未离场,另外计收停车费。3、次租车辆IC卡失效或丢失,按入口处管理员登记的入场时间收取停车费。(二)停车免费处理规定:1、本公司的车辆可免费,但驾驶员必须在计时卡上签名,以便财务部查核。2、军警或特种车牌车辆,除因执行任务由公司领导在计时卡上签名的可免费外,其他一律不能免费。3、非办公时间,由带班主任、领班用电话向上级领导汇报,经同意后,才能作免费处理。4、所有作免费处理的时钟卡,经出口读卡机读卡后,收费员要立即通知出车口安防员用匙打开出口处读卡机,收回原卡交收费室保存,并在卡上写上“免费”字样,留作财务部核算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捌’ 厦门岛内公交专用车道什么时候不能走周六能走吗
周六能走,平常高峰期不能走,只能借道右转
‘玖’ 厦门允许临时停路段停车怎么处罚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1-25
‘拾’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改善停车状况,提升城市交通管理水平,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单独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和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统一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或者特定范围的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项目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第三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有效管理和方便使用的原则,引导机动车有序停放、提高停车场使用效率。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停车场规划、建设和使用的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停车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区停车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按照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依法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就近的原则确定调整方案,并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七条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与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相衔接,综合考虑各种类型车辆的停车需求。
在城市交通枢纽和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游客集散地等可以实现自驾车辆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和引导驾车人换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第八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房产、市政、公安交通等部门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交通发展情况和停车需求变化,对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每二年组织一次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并适时提高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
前款的标准应当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征求市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确定具体建筑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第十条新建商品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不低于一车位的标准进行配建,其中建筑面积一百四十四平方米以上的户型应当适当提高车位配建标准;其他新建住宅的停车位配建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根据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指标、有关设计规范和周边停车需求状况配建停车场。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应当根据其使用功能,确定一定比例的停车位作为公共停车位,具体办法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位标准的,应当按照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增加停车位。第十二条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停车场设计图纸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动;确需改动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改动后的停车位数量不得低于配建标准。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时公布车位的出售或者出租方案。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并应当优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的需要。
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的停车位不得单独提前预售。第十四条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用地采取国有土地出让、租赁方式提供。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用地也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提供:
(一)政府投资单独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划拨方式;
(二)在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条件下,单位将其用地作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
(三)土地储备机构将政府储备土地作为临时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
(四)集体经济组织将其建设用地作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
在满足交通出入、行人安全、消防、绿化覆土二米以上等要求前提下,可以利用广场、公园、绿地等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
城市建成区内农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经批准可以作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