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居民户口是什么意思
居民户口是指载明登记居民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学历等信息,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的登记材料。且户口登记的内容可以变更或者更正。但需要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⑵ 居民户和非居民户是什么意思
居民户:居民户"为城市与农村居民的户口本格式统一,无论城乡户口的统称。
解 释:国家已对户籍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模式。即:城市与农村居民的户口本格式统一,无论城乡户口,统称为"居民户".
区别:家庭户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包括家庭中的每个成员,而居民户是指某区所居住的居民的具体人数。某区所有的家庭成员之和就是该区的居民户总数。实质是一样的,只不过角度不一而已。
非居民户:所称"非居民个人"是指外国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港澳台同胞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而外汇管理条例所称非居民指除居民以外的自然人、法人。
区别:中国国籍的都是居民户。看人的户口是哪里的来区别。
⑶ 户口性质居民户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
不是,居民家庭户口是户口的一种。户籍改革以后,公民户口性质(农村户口或者城镇户口)是需要到户籍部门才可以查询到的,因为现在统称为居民户口,是无法知道最原始的户口性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⑷ 户籍类型中居民户是什么
户籍类别是指非农和农村。居民类别是指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
1、非农业户口就是城镇户口,并不是原来是农业转非农业。
2、原来是农业户口的,国家征地了也属于非农业户口,即城镇户口。
3、户口类型,一般情况下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
4、在非农业户口里又分集体户口、家庭户口和空挂户口,现在户籍制度正在逐步改革以后户口就统称为居民户口了。
以后户口类型区别几乎没有了,社会保险方面,者户口类型的区别也将没有太大的区别。
(4)厦门居民户是什么意思扩展阅读:
非农业户口:计划经济时代将户口划分为了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两种类型,农业户口指的便是靠自己生产口粮的居民,非农业户口则是指靠国家分配口粮的城市户口居民。
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
根据公安部门对户口的分类,只有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后来,非农业户口被说成城镇户口或城市户口。
⑸ 户口簿上的第一页的户口类型是居民户是什么意思
国家已对户籍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模式。即:城市与农村居民的户口本格式统一,无论城乡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家庭户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包括家庭中的每个成员,而居民户是指某区所居住的居民的具体人数。
某区所有的家庭成员之和就是该区的居民户总数。实质是一样的,只不过角度不一而已。
(5)厦门居民户是什么意思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一、居民户口簿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户口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户籍调查、核对时,户主或本户成员应主动交验居民户口簿。
二、户主对居民户口簿应妥善保管,严禁私自涂改、转让、出借。如有遗失,须立即报告户口登记机关。
三、居民户口簿登记权属于户口登记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簿上作任何记载。
四、本户如有人员增减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动,应持居民户口簿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
五、全户迁出户口管辖区的,应向户口登记机关缴销居民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