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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保安防洪基金如何核算

发布时间: 2022-12-11 10:52:11

‘壹’ 防洪保安基金怎么算

工业、交通、农业等生产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征收。商业、外贸、物资、供销等商品流通企业中的零售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征收,批发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0.5‰征收。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其他行业的各类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中营业收入的1‰征收

‘贰’ 防洪基金会计分录怎样做

计提时: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借:管理费用——地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基金、防洪保安资金、粮食风险基金 贷:其他应交款——地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基金、防洪保安资金、粮食风险基金

‘叁’ 防洪基金的计税额是怎么算的

防洪基金的计税额是根据行业不同,计征也不同,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

以江苏为例,根据《江苏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第五条工业、交通、农业等生产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征收。

第六条商业、外贸、物资、供销等商品流通企业中的零售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征收,批发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0.5‰征收。

第七条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

第八条其他行业的各类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中营业收入的1‰征收。对于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如涉及到不同的征收标准,应分别核算并适用相关标准征收。不能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征收标准。

第九条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按上年营业收入的1‰征收,该营业收入指事业收入(主营收入)、经营收入等计征营业税或增值税的营业额。

第十条城镇个体工商户按上年营业收入的1‰征收。无法确定营业收入的,可实行定额征收。征收定额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3)厦门保安防洪基金如何核算扩展阅读:

《江苏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防洪保安资金对缴纳单位实行按季征收。由征收机关通过银行办理特约委托收款,也可由缴纳单位在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规定的征收机关缴纳。个人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一次缴清。

第十六条征收机关征收防洪保安资金,必须每年向财政主管部门报送征收企业清册,必须使用各级财政部门制发的专项收费票据,在向财政主管部门缴纳防洪保安资金的同时必须缴纳防洪保安资金收据第四联、防洪保安资金专用缴款书第五联或委托收款凭证等票据。

‘肆’ 防洪基金计提会计分录做法

1、企业计提防洪基金,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防洪基金
贷:其他应付款
2、企业缴纳防洪基金,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3、期末,结转本年利润时,会计分录为:
借:本年利润
贷:管理费用——防洪基金
企业防洪基金计提,应当通过“管理费用——防洪基金”科目,然后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最后通过“本年利润”科目进行结转核算。

‘伍’ 防洪保安基金计入什么科目

、征收对象
1、在我市境内注册、登记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合资、合作、股份制企业;
2、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城镇个体工商户;
4、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有固定工资性收入的在职职工;⑤有生产、经营收入的其它单位。
二、征收标准
1、工业、交通、农业等生产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征收。
2、商业、外贸、物资、供销等商品流通企业中的零售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征收,批发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0.5‰征收。
3、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
4、其他行业的各类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对于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如涉及到不同的征收标准,应分别核算并适用相关标准征收。不能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征收标准。
5、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按上年营业收入的1‰征收,该营业收入指事业收入(主营收入)、经营收入等计征营业税或增值税的营业额。
6、城镇个体工商户按上年营业收入的1‰征收。无法确定营业收入的,可实行定额征收。征收定额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7、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每人每年缴纳150元。
8、企业单位在职职工每人每月工资(含基础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以下同)在15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缴纳150元;月工资在1000-1500元(含1500元),每人每年缴纳100元;月工资在500-1000元(含1000元),每人每年缴纳50元;月工资在500元(含500元)以内的,每人每年仍缴纳15元。
三、免征规定
(一)下列单位可以申请免缴防洪保安资金:
1、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政策性业务部分;
2、政策性亏损企业;
3、军工企业生产军品部分;
4、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
5、因生产、经营原因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
6、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合资、合作、股份制企业的外资应交纳部分。
(二)下列个人可以免缴防洪保安资金:
1、无固定工资性收入的城乡居民;
2、现役军人;
3、执行省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职职工。
属免征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应向征收单位申请防洪保安资金,其中中央和省属单位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市县所属单位分别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乡(镇)企事业单位由乡(镇)财政所报县(市)财政部门审批。不属免征范围的单位,未经省政府批准,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自行批准减免。
四、征收办法
防洪保安资金对缴纳单位实行按季征收。可由缴纳单位在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规定的征收机关缴纳。个人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一次缴清。
五、征收部门
1、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征收。
2、集体企业、建安企业由地税部门征收。
3、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由工商管理部门征收
目前,市财政委托市地税征收的单位有:中央、省(部)驻宿(不含三县两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股份制企业、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其他按以上规定征收范围不变。
六、文件依据
苏政发(1999)46号宿政发(1999)107号宿政发(2002)168号宿政发(2006)184号。

‘陆’ 防洪保安基金怎么算

这是政府性基金,所收费用全部用于重点防洪保安工程建设、大中型病险水库的处理和重点水利工程项目。

  1. 工业、交通、农业等生产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征收。

  2. 商业、外贸、物资、供销等商品流通企业中的零售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征收,批发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0.5‰征收。

  3. 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

  4. 其他行业的各类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中营业收入的1‰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