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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的媒体如何参与食品安全监督

发布时间: 2023-02-02 12:37:12

❶ 如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第一,明确省、市、县三级监管事权。按照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和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规定,应构建全省统一的“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积极建立“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制度,促进基层监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到权责明确、人岗有责、认真履职、失职追责。
第二,构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员队伍。按照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求,抽调选派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技术检验、执法稽查等人员,组建专业化、职业化的监督检查员队伍,建立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健全监督检查管理规范,承担食品安全日常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等工作。
第三,加强对基层的监管指导服务。深入推动《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指导督促市、县两级梳理细化层级监管职责,优化设置层级监管岗位,选调具有专业技能的人员充实监管一线,配齐岗位所需监管人员,做到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加强对监管人员的专业化培训教育,提高监管业务能力水平,推动基层监管责任的落实。
第四,有效发挥食安办组织协调作用。有效发挥食安委统一领导、食安办综合协调作用,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工作要求。在食品安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体制机制改革、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强化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和考核评议,增强导向性,体现权威性,强化地方食品安全责任落实。
第五,督促引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完善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持续改善食品安全保障条件,加强自查整改,主动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有效消除隐患,合理管控风险。引导企业加强过程控制、安全追溯、培训教育,严格执行安全标准,鼓励企业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六,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抽检监测、行政处罚、责任约谈以及消费者的投诉举报等信息为主要内容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管理机制,规范信用信息收集,加强信用等级评价,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加大监管和惩戒力度。推动实现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实施联合惩戒。
第七,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正确认识新闻舆论监督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积极推动作用,高度关注媒体舆情报道,诚恳接受监督、直面问题。实施不间断舆情信息动态监测,客观分析研判,合理引导舆情,快速查证核实,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稳妥有效处置舆情反映问题,防止问题扩大和渲染炒作。
第八,注重发挥食品安全行业协会作用。根据省内食品行业特点,注重发挥食品工业、食醋、白酒、包装饮用水等行业协会作用,指导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规范行业自律,推动诚信建设。鼓励协会提供食品安全行业信息、技术等服务,收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开展行业风险预警,强化系统性、行业性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服务企业生产经营。

❷ 厦门集美:“你点我检”计划抽检食品150批次

近日,一支由政协委员、大学老师、居民代表、高校食安志愿者、媒体记者等组成的“5人市民抽样团”出现在集美市场内。抽样团成员随机选取市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食品品种,并监督整个现场抽样过程,确保抽样过程公开、透明。这是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 厦门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指导下组织的一场“你点我检”活动。

除了充满烟火气的农贸市场,抽样团还前往辖区人流量大、人气高的集美银泰百货大润发超市和辖区网红店“海底捞”进行现场抽样。活动当日,共抽检牛肉、韭菜、酱油、植物油等食材25批次,相关采样信息现场上传至“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检测结果将第一时间公示,对于不合格的产品将立即下架并依法进行处置。

❸ 新闻媒体应当怎么开展食品安全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法律分析:食品安全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新闻媒体作为社会舆论的重要引领者、传播者和推动者,已经成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的重要力量。开展食品安全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在食品安全方面应承担的两项重要社会责任。一是公益宣传,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受众广、传播速度快、信息量大、社会影响深远,是开展食品安全公益宣传的重要力量。新闻媒体应当发挥其自身优势,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如开设食品安全知识专栏,制作食品安全方面的宣传片、公益广告,邀请专家开设食品安全宣传讲座等多种方式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应当指出的是,“公益宣传”是以公益为目的的宣传,不能收取任何费用。二是舆论监督。新闻媒体是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的重要力量。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新闻媒体应当勇于揭露和曝光,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近些年来,不少食品安全事件都是新闻媒体率先曝光,并迅速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的,如2008年的问题奶粉事件,2014年的福喜事件等,可以说新闻媒体在曝光食品安全事件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是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的一支重要力量。应当指出的是,新闻媒体报道食品安全事件,应当真实、公正,不能编造、散布虚假的信息,也不能以偏概全、蓄意炒作、制造事端,这是媒体应履行的社会责任。对于新闻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相应和法律责任。除了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外,其他主体,如消费者组织、公民个人、企业等在食品安全宣传报道中存在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行为的,也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❹ 厦门“月月十五查餐厅”行动开展突击检查 两家网红火锅店被责令整改

立冬时节,天气渐冷,火锅餐饮店迎来了旺季。火锅餐饮的食材质量来源合不合法?火锅底料安不安全?后厨卫生干不干净?昨日上午, 厦门市 食安办“月月十五查餐厅”行动走进同安区,对两家“网红”火锅餐厅进行突击检查,检查行动全程直播。针对存在的问题,执法人员现场开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餐饮单位限期整改。

冰箱制冷温度不够 信息未及时录入系统

昨日上午10时,厦门市食安办、民评小分队队员、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和媒体记者组成的突击检查小分队来到新景舜弘现代城2楼的骨之味火锅。一进门,执法人员首先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栏中的证照信息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有效期等进行了检查。该餐厅食品安全各项制度完备,从业人员均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现场检查发现,自助台的蘸料均有加盖,制作汤底的骨头也新鲜,未用完的各类酱料都贴有标识标签,明确标有开始使用时间和废弃时间,冰铲根据要求放置在消毒水内,使用前用清水冲洗。

但美中不足的是,后厨内的厨余垃圾筒放得离保洁柜太近,容易引起污染;冰箱制冷温度达不到零下18℃,冰箱内也有结霜,易导致食材变质;执法人员在厦门市“一品一码”入市必登系统上查看相关的上市凭证、检测报告等信息时,发现商家虽有取得相应的检验报告和供应商资质,但是却没有及时录入系统。

碗筷消毒不到位 存在食材混放情况

随后,执法人员又突击检查了位于同安区环城西路乐海4层的德庄火锅工坊。检查发现:该餐厅的冰箱内存在食材混放的情况;蘸料没有加盖;叠放在保洁柜内的碗筷、装调料的塑料碗有大量的水渍;成品和半成品没有区别放置;后厨地面洁净度有待提高。

❺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如何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法律规定,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权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那么,监督检查如何进行呢?《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说得很明白,监督检查时应详细记录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归档。专家表示,这是依法行政对监督检查行为的程序作出的要求,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活动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同时,也有利于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促使其自觉地依法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工商机关开展食品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程序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机关应当开展食品市场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应当接受和配合工商机关的监督检查。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如实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后归档,并依法查处;对依法应当立案查处或者移送其他机关依法处理的,应当在监督检查记录中载明。监督检查记录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专家指出,监督检查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情况以及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还应当记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人员姓名、单位、职务,以及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场所名称、检查事项等。监督检查记录一般以书面形式为主,必要时可辅以录音、录像等形式,注重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记录要求签字,其作用一是明确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双方的身份,二是对记录内容及监管人员的职责的确认,三是以便在发生争议时作为证据。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记录中注明情况。 监督检查记录经双方签字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进行归档。记录和归档可以作为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重要资料,与许可证颁发、消费者举报投诉等其他信息相结合,进行汇总分析,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另一方面,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也可以将上述信息通过网络或者其他形式的信息通报制度,实现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记录的互相交流。

❻ 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鲜食品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鲜食品,是指种植、采摘、养殖、捕捞形成的,未经加工或经初级加工,可供人类食用的生鲜农产品,包括蔬菜、瓜果(林果)、食用菌、畜禽及其产品、水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生鲜食品安全,是指对生鲜食品中的农药、兽药、抗生素、生长激素、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进行控制,使其符合安全标准,以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本办法所称安全标准,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强制性标准。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鲜食品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进出口生鲜食品的检验、检疫,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生鲜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食品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对生鲜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工商、卫生、农业、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贸易、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做好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行业协会制定并推行生鲜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业规范,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政府部门进行生鲜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第二章生鲜食品的生产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编制符合卫生、质量、环境及其他安全标准的生鲜食品种植、养殖基地规划,制定措施,扶持生鲜食品种植、养殖基地的设立和发展。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海洋与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农业生产环境监测网络,组织对生鲜食品生产场所的大气、土壤、水等生产环境进行重金属、抗生素、农药、兽药残留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得进行生鲜食品的生产。第八条生鲜食品的采摘、收获、屠宰、捕捞必须符合规定的安全间隔期、休药期。
禁止在本市范围内销售下列农药及其混合配剂:
(一)甲胺磷、氧化乐果、对硫磷、甲基1605、快灵农药;
(二)国家、省明令禁止销售的其他农药。第九条生鲜食品的种植、养殖及其他生产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甲胺磷、氧化乐果、对硫磷、甲基1605、快灵农药及其混合配剂和国家、省明令禁止使用的其他农药;
(二)使用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孔雀石绿及其他禁止使用的物质作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三)将人用药品作为兽药使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兽药;
(四)使用未经国家或省批准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生鲜食品种植、养殖基地还应当制定生产技术规程,建立生产记录档案,记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以及防疫、检疫等情况。第十条生鲜食品种植、养殖基地应当建立生鲜食品安全检验制度,对其生产的生鲜食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符合安全标准的出具检验合格证明。第十一条禁止在生鲜食品及其初级加工过程中使用色素,以及在浸泡过程中使用甲醛、甲醛次盐酸氢钠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第十二条经过初级加工并且有包装的生鲜食品,应当在其包装物上附具标签。标签应当以中文标明产品标准代号、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基地、加工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第十三条本市实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推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鼓励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认证工作。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或者冒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生鲜食品安全管理的需要,公布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生鲜食品名录(以下简称重点名录)。
本市对列入重点名录的生鲜食品制定统一的抽查计划,由市政府授权的部门依照规定向社会发布检测结果。第三章生鲜食品的流通第十五条具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生鲜食品方可销售。生鲜食品生产者应当出具、出示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不能出具检验合格证明的,必须进入生鲜食品批发市场交易。批发市场对进场交易的每一批生鲜食品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
大卖场、生鲜超市等需从非本市购进生鲜食品的,应当查验其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并实行抽检;对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不得销售,对没有检验合格证明的应当自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不具备自行检验条件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所购进的生鲜食品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认定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者有机食品的,可以实行抽检或者免检。

❼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经过初级加工并且有包装的生鲜食品,应当在其包装物上附具标签。标签应当以中文标明产品执行标准、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基地、加工单位、生产日期、包装日期、保质期等。”二、第三章第十五条前增加一条:“建城区范围内,不再新设经营生鲜食品的农贸市场;原有的农贸市场应当逐步改造为生鲜超市。新城区建设和旧城成片改造应当同步建设生鲜超市。

新设经营生鲜食品的商场、商店,其选址应当符合生鲜食品商场、商店布局规划的要求,其经营场所应当符合规定的食品安全生产、加工、经营条件,并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营业。”三、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有机食品”后增加“名牌产品、驰名商标食品、着名商标食品”。四、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生鲜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索取所购进生鲜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建立购货台账,并将其经营的生鲜食品名单纳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系统。”五、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中的“餐饮业及单位食堂”修改为“餐饮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六、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将经营的生鲜食品名单纳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生鲜食品安全监管系统的;以及违反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按规定应经净化而未经净化或者虽经净化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贝类水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经营者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❽ 食品安全问题百姓怎么去监督

对于食品安全问题,老百姓可以通过正常的合法渠道,监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到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
2、拨打12331食品安全监督服务专线进行投诉、举报
3、拨打食品包装袋上面食品生产厂家的联系方式,进行维权
4、拿着你的购物发票到购物的超市进行维权
自2015.9.1日《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食品的生产、流通均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部门进行监督查处。上面也对各类食品安全的处罚做了明确的规定,消费者完全可以通过正常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❾ 采取哪些措施来实现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全覆盖

具体采取了四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生产经营者自律。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作了很具体的规定。同时,对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的义务和责任作了明确规定,要求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推动行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提出改进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是动员群众参与。
为动员群众参与,《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对食品安全宣传及投诉举报作了许多新的规定。比如,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向群众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餐饮场所、食品经营网站等开展有针对性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村(居)民委员会和社会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食品安全知识纳入相关教育内容。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刊登、播放食品安全知识公益广告,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客观、真实、公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散布、传播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比如,动员群众投诉举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显着位置公示投诉举报电话。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通过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平台或者投诉举报电话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对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人员举报的,应当给予双倍奖励,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三是网格化管理。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网格化监督管理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协管员、安全信息员等网格化管理队伍。食品安全协管员、安全信息员等人员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重点做好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和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相关工作。
四是新闻媒体功能。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赋予了新闻媒体的义务,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刊登、播放食品安全知识公益广告,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客观、真实、公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散布、传播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并设定了罚则,《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编造、散布、传播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❿ 厦门漳州泉州龙岩 四地共建市场监管执法协作机制

日前,闽西南厦漳泉龙四地市场监管领域跨区域执法协作工作会议在 漳州市 召开。四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共同签署了《跨区域执法协作框架协议》,将加大对跨区域食品安全和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区域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跨区域执法协作框架协议》,厦门、漳州、泉州、龙岩四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执法协作机制,特别是在如何更好把执法工作与服务台胞台企、优化营商环境等相结合方面多做探索,并在抽检信息、案件线索、办案技巧等方面进行跨区域执法培训交流,以最大程度发挥跨区域执法协作制度优势,共同提升区域执法效能。(厦门日报特派记者 黄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