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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重点优抚对象如何申请保障房

发布时间: 2023-02-09 06:15:13

‘壹’ 如何申请厦门社会保障性住房

在厦门拥有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保障性住房。

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九条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2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其中一人应当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

(二)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者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三)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家庭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家庭收入均符合规定的标准;

(四)申请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申请之日前已被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且符合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年满30周岁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单身居民,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且符合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户籍迁出本市的,就学、服兵役期间仍视同拥有本市户籍。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户籍迁入本市的,就学期间不计入取得本市户籍时间。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现役军人且符合进厦安置条件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但不计算取得本市户籍的时间。

(1)厦门重点优抚对象如何申请保障房扩展阅读: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依照《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受理和审核:

1、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家庭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家庭应当在收到上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全部材料,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记入受理期间计算。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或者申请家庭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全部材料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家庭;

2、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当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在社区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和公示情况,在每批次申请截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及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家庭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有义务配合户籍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协助调查工作;

3、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民政、税务、社保、市场监管等部门发出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资产)等情况的协助调查函,公安、民政、税务、社保、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助调查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核查结果。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协查结果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复审,对申请家庭租金补助比例进行核定,并将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报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4、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房产部门发出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协助调查函,市国土房产部门应当在收到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助调查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核查结果。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果。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每批次的审核结果通过指定的报纸、网站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认社会保障性住房轮候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贰’ 厦门保障性住房申请要什么条件

厦门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是具有厦门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

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可以依照本条例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家庭收入(资产)标准以及具体的住房保障方式,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其他家庭成员也可以共同申请。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申请家庭包括本市符合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达到规定年龄的单身居民。

(2)厦门重点优抚对象如何申请保障房扩展阅读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规定:

第三十四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核查属实的,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的;

(二)未主动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变化情况的;

(三)违反规定将社会保障性住房出租、转租、转借、调换、转让、抵押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的;

(四)改变房屋用途,擅自装修,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

(五)未按规定缴交社会保障性住房租金、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的。

‘叁’ 厦门申请保障房需要什么条件和资料

1.《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
2.身份证
3.户口簿
4.申请家庭现居住在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住房
的,应当提供自愿退房承诺书或退房
5.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的,应当提供已退还证明或者自愿退还承诺书
6.申请家庭对其申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做出的书面承诺,及申请家庭签署的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家庭人员、婚姻、户籍、资产、住
房及最低生活保障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
7.提交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家庭成员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或者养老金证明材料或者失业证或者其他收入证明材料供核查
8.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提交有效的《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供核验
二、厦门保障性租赁房的申请和初审办理条件
(一)家庭申请
1.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2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其
中一人应当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
2.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者申请家庭的人均住
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3.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即2017
年、2018年和2019年)家庭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
自然年度(即2019年)家庭收入均符合规定的标准;
4.申请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申请之日前已被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家
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且符合前款第1项和第
2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
(二)单身居民申请
1.年满30周岁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单身居民,在
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2.在本市无住房或者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
房困难标准;
3.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即2017
年、2018年和2019年)家庭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
自然年度(即2019年)家庭收入均符合规定的标准;
4.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申请之日前已被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且符合前款第1项和第2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
(三)上述申请条件为基本申请条件,其它包括家庭人口、婚姻、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与取得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相关的申请条件详见《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
(四)厦门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
1.厦门本市户籍家庭住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
2.厦门本市户籍家庭收入(资产)标准申请保障性租赁房的家庭收入(资产)标准为:1人
户,年收入不高于5万元,资产不高于20万元;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1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44万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5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60万元。
三、厦门保障性租赁房的申请和初审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人员对申请条件、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书》。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各镇街根据自身工作规定自行修改)
2、审核公示审核人员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
3、决定审批人员依据法定条件进行审批,出具
法律依据
《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
第九条 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应当在本市无住房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一)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2人取得本市户籍,且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二)单身居民年满35周岁且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三)符合条件的本市高层次人才。

‘肆’ 厦门保障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厦门申请保障房需要的材料有:保障性住房申请表;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婚姻证明;家庭收入(资产)证明;住房情况证明;社保缴纳证明;居住证明等。
【法律依据】
《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城镇家庭、个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鼓励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得隐瞒、虚报或者伪造,并书面同意审核机关核实其申请信息。审核机关核实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按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出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