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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怎么办准生证

发布时间: 2023-03-05 20:49:11

1. 在厦门思明办准生证需要带什么材料呢

要看一下,你的户口是属于家庭户,还是集体户. 不管户口属于哪类型,所需的材料是一样的。 若是家庭户的户的话,会更容易办理些. 所需材料有: 1、你们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双方户口页原件和复印件,(含户口本首页,只要复印件). 3、一张两寸的证件照(夫妻双方合影) 4、双方户籍所在地或原常住地的村(居)委会及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证明要有以下内容:被证明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初婚或再婚时间、生育情况、收养情况) 到你们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办理. 正常情况下,在材料提交后的十五个工作日之内,社区居委会会打电话让你去领取准生证。若你比较急的话,跟街道办的计生主任说明下情况,一般会特办的。 某些居委会还会要求你们公司出具一份证明. 若是办理一孩准生证的话, 证明上要体现: 初婚、未育、未抱养、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这些内容。 最难办的是第四项,如果是集体户的话,这一项就比较郁闷, 各个社区居委会会扯皮。 若还有疑问的话,可以发消息问我。 该证明,前两周刚办理成功。

2. 厦门户口办理准生证

基本材料:双方户口本、 身份证 、 结婚证 原件、夫妻双方初婚、初育、未 领养 、单位/居委会证明,并到户口所在地镇级(街道)计生办确认盖章; 其他材料:A.女方到指定地点去检查,开怀孕化验单或诊断证明,办理前询问女方单位计生管理部门,无工作者可以去询问居委会;B.双方1 寸免冠照片1 张。 小提醒: 准生证 男女双方均可办理,只要双方证明齐全,在哪一方办准生证都不是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各地办理准生证所需材料、要求、流程可能会有差异,仅供参考! 准备好夫妻双方各自的“婚姻状况证明”。 拿女方的“婚姻状况证明”在户口所在地加盖计划生育章,(需要三级证明,(1)需盖村或居委会章(2)需盖镇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章(3)需盖县或区计生委章) 拿该申请和男方的“婚姻状况证明”去男方档案所在地盖章。 在男方所在的计生办领取准生证。 男方拿领取的准生证去档案所在地盖章。 女方拿领取的准生证去户口所在地街道盖章,然后去男方所在的计生办盖章。 准生证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办理时间:在符合法律规定,又有意愿近期内生育一孩的育龄夫妇,在怀孕后三个月左右带相关材料办理准生证;有效期:准生证有效期为1年。办了准生证在期限内未生育的,必须办理延期,未办理延期的准生证将失效。 作用:准生证是我国的一项计划生育政策,和户口有着直接的关系,不申领准生证生育孩子就等于是计划外生育,要受到计划生育条例的束缚及罚款,而且孩子报户口也很麻烦。 小提醒:如果夫妻二人都是初婚(已经拿了结婚证)、未生育(生第一胎,小孩是第一个孩子),那么在小孩出生之后补办准生证也是可以的,不会罚款。 收藏准生证办理流程 1、拿夫妻双方的户口和身份证,男方单位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2、一般在男方户口所在地办事处或公司的人事部门办理《生育服务证》,即准生证,如在外地务工,必须回家才能办理。男女双方婚后应当及时到户籍所在地拿着结婚证把婚姻状况未婚的改成已婚,以方便准生证的办理。 3、在外地工作的流动人口,国家专门有政策,方便流动人口办理生育服务证,详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办理,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所在地配合。另外,也不存在一个地方“指标”满了,不给办理生育服务证。

3. 厦门双方集体户口如何办理准生证

根据福建省人口计生委文件闽人口发[2009]103号规定:生育服务证由男方户籍所在地负责发放,其女方户籍所在地或原常住地必须提供有效证明。男方户籍所在地与常住或临时居住地不一致的需提供常住地或临时居住地的街镇以上计生部门婚育证明。 在厦门办理《生育服务证》所需材料及流程:当事人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户口挂集体户的应提供户口簿主页和本人户口的单页复印件需且加盖集体户单位公章)、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新婚夫妇新婚教育听课证,近期双人免冠照片1张、双方婚育证明(如双方确实开不到证明,可以到发证的街镇计生办签承诺书)到男方户籍地社区提交材料,向街镇计生办登记、领取。在福建《生育服务证》是怀孕后3个月内领证。一孩《生育服务证》可以委托办理,但需要本人委托书和相关原件证明等。

4. 厦门准生证怎么办

福建省计生政策规定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位子女。
夫妻生育二孩子女的,不需要经过审批和办理准生证,实行免费登记服务制度。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八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九条一对夫妻已有两个子女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没有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没有子女,另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款第(四)项规定。
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第十条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回国定居前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
在我省定居的华侨配偶适用前款规定。第十一条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适用本条例规定,但夫妻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境内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外国公民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批准并发给生育服务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