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厦门市预算的审查、批准和监督,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遵循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全市总预算草案及全市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市本级政府预算(以下简称市本级预算)及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撤销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厦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全市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本级预算变更草案;审查和批准市本级政府决算(以下简称市本级决算);撤销市人民政府和区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预算、决算和预算变更草案的初步审查和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具体工作。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市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全市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区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市人大常铅脊委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市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市本级预算变更草案;监督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区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撤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区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市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市人民政府应在每个预算年度终结前完成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第四条全市总预算由市本级预算和汇总的区级总预算组成。
市本级预算由市政府各部门的预算(含直属单位,下同)组成;市本级预算包括区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的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各部门的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第五条经批准的预算和预算变更方案,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第二章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第六条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应通知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参加预算编制的主要会议,提供相关资料,并于预算的初步方案送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前,就预算编制的有关情况,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作专题汇报。第七条市财政部门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市本级预算的初步方案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提交的预算初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及说明;
(二)国家规定的应当编制的各项收支内容;
(三)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一般收支预算总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表;
(四)政府主要部门预算;
(五)市本级预算对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表及说明。
市财政部门还应当同时提供:
(一)主要建设项目预算表;
(二)初步审查所需要的与预算有关的其他材料。第八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情况介绍,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部分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必要时,可组织对有关问题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征求审计机关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第九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根据调查研究的情况,向市财政部门通报对预算草案编制及执行预算的意见、建议。市财政部门应进行认真研究,并于预算草案送市人民政府审定前,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第十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召开全体会议,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对预算草案进行审议。必要时,市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列席腔激毕会议,作预算编制说明,回答询问。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初审会议应形成审查报告,内容包括:
(一)对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
(二)对市本级预算草案的意见和执行预算的建议伍芹;
(三)对市本级预算草案提出是否批准的建议;
(四)其他应予报告的内容。第十一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预算草案的审查报告应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前报送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大常委会送发全体代表。
⑵ 市人大代表是什么级别,须要懂那些方面的知识
市人大代表不是官员,没有级别之分。需要了解法律知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深入人民群众,了解大众诉求,以及有清晰的政治觉悟,热爱祖国。
中国的人大代表绝大多数是兼职代表,基本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担任人大代表时,并不脱离本职工作或生产岗位,也不从人大机关领取薪金。
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人大党组副书记级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省、直辖市、县、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每届任期五年。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人大代表的职责保障:
为保障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职权,积极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在经济、人身、法律责任等方面都给予了充分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言论免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种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小组会议、代表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主席团会议、常委会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当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言论,不在此范围。“不受法律追究”意味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引用任何法律、法规、规章来处理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的发言和表决;任何旨在追究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言行责任的规范性文件都是违宪的。而且实际上,对此还应作宽泛的理解,即代表的发言和表决,不仅不受法律的追究,也不能受党纪和政纪的处分。
2、人身自由的特别保护。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代表如因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代表采取除逮捕和刑事审判以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也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3、给予代表履行职责所需的时间、经济保障、交通、通讯便利。
⑶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使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促进政府各项工作的开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第三条人大代表建议,系指各级人大代表租孙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各方面工作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作弊散链为建议处理的议案。
政协提案,系指各级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单位(包括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委会)就国家大政方针、地方重大事务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向本级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负责办理上一级和同级人大、政协转来的建议、提案,需由下属单位承办的,要及时转办,办理结果应由转办部门综合答复。
对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全国、全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签复,由承办单位拟文报市政府办公厅,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厅行文答复代表或委员(单位),同时抄报省政府办公厅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省政协办公厅,并抄送承办单位。
对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交办的建议和提案的答复,由承办单位掘伏将办理结果按格式要求一式三份分别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市政协办公厅,由两个办公厅分别转送代表、委员和市政府办公厅。第五条各承办部门和单位接到交办的建议和提案后,如果认为交办的建议、提案不属于本单位办理,应在十日内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理由,不得自行转给其它单位。第六条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办理建议、提案,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加强领导,做到认真负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确保办理质量。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和各承办单位要有一位领导分管,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确定承办部门和人员,承办人员要相对稳定,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要经常检查、督促具体承办人员按期完成办理任务。第七条各承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办理制度和程序。办理程序包括接办、分类、登记、分发、协调、催办、拟文、核稿、签发、上报、立卷、归档、统计、总结等环节。第八条各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建议、提案后,应于三个月内办理完毕。个别难度大不能如期答复的,应事先向交办机关说明理由,但正式答复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九条建议、提案需要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联系,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协商办理意见,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分办的建议、提案,应由承办单位分别办理,分别答复。
承办单位对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建议或提案,可以并案办理,但要分别答复。第十条办理工作要注重解决问题。对建议、提案提出的问题,根据政策规定,财力物力的实际情况,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应认真研究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不要轻易划入不能解决的范围;确实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
若遇建议、提案所提问题,虽属本单位业务范围,但需报请上级审批决定的,应及时请示,然后将办理结果一并答复;对比较复杂、牵涉面广的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倾听有关方面的意见,主动与代表、委员联系,共同协商处理办法;各承办单位分管的领导,对已答复要解决的问题,应督促检查落实。第十一条承办单位应认真写好答复,具体要求是:内容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符合实际情况,有的放矢,切忌说空话、套话、大话;行文语气要诚恳、谦逊,文字要通顺、精炼;行文要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规定的格式书写。第十二条所有承办单位的答复,都必须经各单位办公厅(室)主任审核,然后由主管领导签发,并加盖公章。
办复后,应把建议和提案的原件、复文稿件以及办理过程的其他有关材料集中立卷,归档保管。并认真做好办理工作情况的分析统计、逐件核对,发现漏办、转错等问题的要及时纠正。
⑷ 人大代表的产生和职责
法律分析:人大代表的职责包含学习宪法法律,提升自我素质;协助宪法,和决定贯彻实施等多个方面。全国和省级、设区的市级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通常称之为间接选举。在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按选举单位,即在本级人大会议上提名产生;在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按选区在选民中提名产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三条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升液正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吵悔,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埋正、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⑸ 人大代表跟政协代表分别都有哪些人担任,需要什么条件具体如何履行职能不要跟我打官腔啊!
关于人大代表:公民任职人大代表的条件只有三条:中国公民;年满18周岁;没有被法律段喊剥夺政治权利。1、人大代表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民主选举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比如县级人大代表、行轿乡镇级人大代表都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一种是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这种选举叫间接选举,比如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和设区的市级人大代表都是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2、 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候选人采取的是推荐制。政党、团体可以单独或联合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档燃肆代表候选人。可见,想当选人大代表是需要推荐的。
关于政协委员:主要是指党内人士、无党派人士、其他党派人士、各行业专家学者及其他团体组织成员
⑹ 市人大代表的职责
法律分析:主要职责:一、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上级人大的决议决定,以及人大工作的理论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二、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法规及人大决议决定的贯彻配羡实施。三、按时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方案、报告并发表意见提出方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履行大会期间的各项职权。四、积极参加闭会期间人大组织的培训学习、视察、专题研究、执法检查、评议“一府两院”工作、代表向选民述职等各项活动;积极参加代表小组橘卖乱的各项活动。五、保持同选民的密切联系,通过走访、座谈、接待等多种形式,认真听取和反映选民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六、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协助政府推进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圆档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⑺ 市级人大代表享受什么待遇
市级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老郑补贴。
另外,根据我国《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漏隐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2.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3.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4.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5.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6.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条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返含厅;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四条 代表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⑻ 人大代表是怎样选出来的,做人大代表要什么条件
人大代表的握搭产并皮歼生方式主要是两种,乡镇和县区级的,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地级市以上的人大代表是由下级人大代表间接选举产生。
人大代表候选人可以由选民联名推荐,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各种形式的协绝冲商酝酿产生候选人。
一般是代表性强,政治素养好,履职能力强,有一定群众基础。
⑼ 当选人大代表需要什么条件
人大代表应具备的条件:公民当选为人大代表所必须具备的法定资格。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握亮配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要进行选民登记,键核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予登记,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选民名单。
法定资格中包含国籍资格、年龄资格和行为能力资格:人大代表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大代表候选人必须达到18周岁的年龄;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选民名单。
人大代表产生
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监督。
2020年10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其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段指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以上内容参考 广安市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应具备哪些条件?
⑽ 人大代表的工作性质和任务是什么
人大代表,就其性质和内容来看,就是参加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对经济和文化事业的管理、对社会事务的管理,简单地说 ,就是要参政议政让梁,参与国家权力的行使。
人大代表的产生:
罩帆人大代表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民主选举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比如县级人大代表、乡镇级人大代表都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表候选人得到了法定数量的选票即获得投票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一种是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这种选举叫间接选举,比如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和设区的市级人大代表都是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候选人获得了法定的选票即获得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人大代表的权利:
1.审议权。审议是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和议案进行讨论、发表意见、表明意愿和立场,给予肯定、否定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活动。
2.提案权。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和决定重大问题,一般要经过提出议案、审议议案、表决议案和公布法律(法规)和决定、决议的程序。法律除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和人大的机构有权提出议案外,还规定了代表有权联名提出议案,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3.表决权。表决权是指代表对交付表决的报告和议案、有关事项表明各种意愿(包括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权利。表决权利的行使,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是表决结果的直接依据。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全体代表过半数是衡量一件议案是否获得通过的标准。
4.询问权和质询权。询问和质询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实行监督的形式。在人大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可以就有关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全国人大代表有权向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
5.选举权。选举权是指代表参加产生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权利。
6.罢免权。罢免,是指由选举和任命产生的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依法解除其职务的法律行为。罢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大各种监督手段中最严厉的监督手段,也是最后的监督措施。
7.建议权、批评权。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向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看法、意见的总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个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可以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提出。
8.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权利。法律规定的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的活动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是参加视察和专题调研,应邀参加执法检查、列席有关会议,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
人大代表的义务:
1.要积极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依法行使代表职权。
2.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的机密,在自己参加的生 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3.要同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4.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并回答他们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提出的问题。物滑雹
5.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