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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事院处理哪些案件

发布时间: 2023-04-06 19:49:24

‘壹’ 海事法院管辖哪些案件

由海事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法律有明确的规定。1.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航标、钻井平台等设施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可航水域敷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4.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5.船舶的航行或者作业损害捕捞、养殖设施及水产养殖物的责任纠纷案件;6.航道中的沉船沉物及其残骸、废弃物,海上或者通海可航水域的临时或者永久性设施、装置,影响船舶航行,造成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责任纠纳闭迅纷案件;7.船舶航行、营运、作业等活动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责任纠纷案件;8.非法留置或态扰者扣留船舶、船载货物和船舶物料、燃油、备品的责任纠纷案件;9.为船舶工程提供的船舶关键部件和专用物品存在缺陷而引起的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10.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洞此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贰’ 中国海事法院的设置及其管辖案件的类型

我国有十个海事法院。它们及其管辖范围分别为: 一、北海海事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属港口和水域、北部湾海域及其岛屿和水域内,以及云南省的澜沧江至湄公河等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其与广州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以英罗湾河道中心线磨手为界,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海域以东由广州海事法院管辖,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海域以西,包括乌泥岛、涠洲岛、斜阳岛等水域由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发生在云南省水域内的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难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以及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由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发生在云南省水域内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但审理应适用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上诉案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大连海事法院(南自辽宁省与河北省的交界处、东自鸭绿江口的延伸海域和鸭绿江水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以及黑龙江省的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等于海相通可航水域、港口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发生在黑龙江省水域内的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难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以及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由大连海事法院管辖,发生在黑龙江省水域内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但审理应适用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上诉案件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广州海事法院(广东省沿海海域、与海相通的内河水域、港口及其岸带以及南海部分海域。上诉案件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海口海事法院[海南省所属港口和水域以及西沙、中沙、南沙、黄岩岛等岛屿及其水域(该法院在三亚、洋浦设立派出法庭)。上诉案件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毕游绝。] 五、宁波海事法院(浙江全省所属港口和水域(包括所辖岛屿、所属港口和通海的内河水域)(该法院在温州设立派出法庭)。上诉案件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六、青岛海事法院(南自山东省与江苏省的交界处,北至山东省与河北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和岚山、石臼所、青岛、威海、烟台、蓬莱、龙口、羊口等山东省沿海所有港口。上诉案件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七、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江苏沿海海域和长江浏河口以下水域范围(该法院在连云港市设立派出法庭)。上诉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2006年6月手姿20日最新通知,洋山港及附近海域发生的海商海事纠纷由上海海事法案管辖。 八、天津海事法院[管辖南自河北省与山东省交界处,北至河北省与辽宁省交界处的沿海港口及其海域、海上岛屿的海事、海商案件,以及连接点在北京的共同海损纠纷案件、海上保险纠纷案、海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案件(该法院在秦皇岛设立派出法庭)。上诉案件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九、武汉海事法院[自四川省宜宾市合江门至江苏省浏河口之间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港口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发生在长江支流水域内的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难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以及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由武汉海事法院管辖,发生在长江支流水域内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但审理应适用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上诉案件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十、厦门海事法院[南自福建省与广东省交界处,北至福建省与浙江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东海南部、台湾省、海上岛屿和福建省所属港口(该法院在福州设立派出法庭)。上诉案件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口、厦门海事法院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设立海口、厦门海事法院的决定
法(交)发〔199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各海事法院:
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对搭乎祥外开放的需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决定设立海口海事法院和厦门海事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与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同级,内设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研究室和办公室等机构。
海口海事法院管辖海南省所属港口和水域以及西沙、中知搏沙、南沙、黄岩岛等岛屿和水域内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厦门海事法院管辖下列区域内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南自福建省与广东省交界处、北至福建省与浙江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东海南部、台湾省、海上岛屿和福建省所属港口。不服海口、厦门海事法院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分别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适用于海口、厦门海事法院。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第二、四条的规定,海口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分别对海口市、厦门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判工作分别受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监督。海口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的院长分别由海口市、厦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分别由海口、厦门海事法院院长提请海口市、厦门市人大顷或常委会任免。
海口海事法院和厦门海事法院分别于1990年3月10日和25日开始受理案件。广州、上海海事法院在此之前已经受理的案件,不再移送,其上诉案件仍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1990年3月2日

‘肆’ 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包括刑事吗

法律分析:海事法院受理的案件包括刑事。海事法院是隐中扒国家设立的处理海事、海商案件的专门法院,其管辖范围包括因海事引起的侵权行为、海商运输合同纠纷、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海员劳务合同纠纷、海事担保纠纷以及海商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的纠纷。受理案件是属于海商侵权、合同等民事纠纷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六条 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以下规定:(一)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二)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三)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四)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五)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六)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培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七)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灶昌

‘伍’ 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船舶触碰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可航水域敷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帆竖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态空大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亏核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