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规定什么
根据相关部门安排,今年5月1日起,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落地。为促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规范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开发设计,5月7日,银保监会会同财政部、人社部、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类型及收益,参保及退保条件等保险企业和居民关心的问题,一一给出“定心丸”。
由于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定位应是准公共产品,因此,在产品费用水平上要体现让利于民原则,同时,也要兼顾商业可持续。
三类四款产品,缴费方式和领取方式可选择
税延养老保险产品主要包括哪些产品类型?
按照积累期养老资金收益类型的不同,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包括收益确定型、收益保底型、收益浮动型三类四款产品。一是收益确定型产品(A类),指在积累期提供确定收益率(年复利)的产品;二是收益保底型产品(B类),指在积累期提供保底收益率(年复利),同时可根据投资情况提供额外收益的产品,可细分为每月结算收益的产品(B1款)和每季度结算收益的产品(B2款);三是收益浮动型产品(C类),指在积累期按照实际投资情况结算收益的产品。
16周岁以上、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符合相关规定的个人,均可参保税延养老保险产品,保险期间可选择月交或年交两种缴费方式。领取期限不少于15年,并确定相应的养老年金领取金额。领取方式分为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月领(或年领)、固定期限15(或20)年月领(或年领)。
保障功能比普通年金产品更全面,可在不同公司间自由转换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与市场现有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相比有哪些区别?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税延养老保险产品除了具有养老金产品的支付年金功能,还提供全残保障和身故保障保险责任。具体是指,参保人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60岁前)全残或身故的,保险公司除给付其个人账户内积累的养老金外,还额外赠送相当于账户价值5%的全残或身故保险金,这是目前市场上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所不具备的,实际上也是产品设计上的让利体现。
《指引》还明确了各类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可收取的费用项目和收费水平上限,要求保险公司向参保人明示收费情况,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与市场同类保险产品相比,税延保险产品收费项目较少、收费水平较低。
为了鼓励市场良性竞争,提高参保人对养老资金配置的灵活性,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给予了参保人产品选择权和产品转换权。参保人选择购买了一家保险公司的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后,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可进行产品转换,不仅可以在同一保险公司的不同类型产品间转换,还可以转到其他保险公司的税延养老保险产品,保险公司按照参保人转出的产品账户价值按比例收取一定的费用。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什么
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内容来自人民网
❷ 住建部:北京等21个城开展第一批城市更新试点工作
为积极稳妥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引领各城市转型发展、高质量发展,11月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第一批城市更新试点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决定在北京等21个城市(区)开展第一批城市更新试点工作。
21个城市(区)更新试点名单包括:北京市;河北省唐山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辽宁省沈阳市;江苏省南京市;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宁波市;安徽省滁州市;安徽省铜陵市;福建省厦门市;江西省南昌市;江西省景德镇市;山东省烟台市;山东省潍坊市;湖北省黄石市;湖南省长沙市;重庆市渝中区;重庆市九龙坡区;四川省成都市;陕西省西安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针对此次试点目的,通知指出,针对我国城市发展进入城市更新重要时期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和短板,严格落实城市更新底线要求,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结合各地实际,因地制宜探索城市更新的工作机制、实施模式、支持政策、技术方法和管理制度,推动城市结构优化、功能完善和品质提升,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引导各地互学互鉴,科学有序实施城市更新行动。
按照计划,第一批试点自2021年11月开始,为期2年。重点开展工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探索城市更新统筹谋划机制;探索城市更新可持续模式;探索建立城市更新配套制度政策。
具体而言,探索城市更新统筹谋划机制。加强工作统筹,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部门联动、分层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城市体检评估先行,合理确定城市更新重点,加快制定城市更新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划定城市更新单元,建立项目库,明确城市更新目标任务、重点项目和实施时序。鼓励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为城市更新提供法治保障。
探索城市更新可持续模式。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可持续实施模式。坚持“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开展既有建筑调查评估,建立存量资源统筹协调机制。构建多元化资金保障机制,加大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加强各类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完善社会资本参与机制,健全公众参与机制。
探索建立城市更新配套制度政策。创新土地、规划、建设、园林绿化、消防、不动产、产业、财税、金融等相关配套政策。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城市更新项目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探索建立城市更新规划、建设、管理、运行、拆除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分类探索更新改造技术方法和实施路径,鼓励制定适用于存量更新改造的标准规范。
《通知》提到,各试点城市(区)要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认真梳理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好案例,每季度向我部报送试点工作情况。我部将搭建试点工作宣传平台,推动试点城市之间的交流,及时向全国推广试点经验。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指出,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物业管理、租赁市场属于房地产的四大“新市场”。类似市场的改革力度明显强化,也是各级政府在房地产领域频频提出改革的内容。此次城市更新政策发布,充分说明十四五期间此类工作将加快。这对于相关房企来说具有积极的借鉴和启发意义。研究房地产新的战略和打法,才能真正适应当前变化的房地产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