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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怎么样资助特困小学生

发布时间: 2025-06-04 18:55:06

㈠ 厦门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原则上按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不高于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确定。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城乡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应综合考虑申请对象的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凡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不高于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即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收入;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所拥有(含接受继承、赠与)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不动产、机动车辆及其它应当计入家庭财产的项目。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具体核算,参照我市城乡低保对象收入核算办法的相应规定执行。
2021年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如下:
1、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标准如下:
(1)特困人员住院、社区门诊和特定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属于个人负担的个人核准医疗费用部分,扣除因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而下调支付比例的部分后,由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不设年度医疗救助限额。特困人员就医确实需要但不属于我市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镇街道、园区和村社区自行解决;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其住院、社区门诊和特定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属于个人负担的个人核准医疗费用部分,扣除因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而下调支付比例的部分后,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0%,其中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金由医疗救助金全额支付,年救助限额为10万元。
2、低收入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标准如下: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其住院、特定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属个人负担的个人核准医疗费用部分,扣除因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而下调支付比例的部分后,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年救助限额为10万元;
3、支出型贫困对象医疗救助标准如下:支出型贫困对象参照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由重大疾病保险资金支付待遇后个人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部分,按70%给予救助,年救助限额为10万元。
法律依据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
第四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第六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以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定期限、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