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厦门社区工作者待遇怎么样有发展前景吗
厦门社区考试热度越来越高,很多人在问中公教育的客服有编制吗,社区工作者是什么编制?今天师妹给大家整理了相关信息,以集美社区为例,带大家了解社区工作者的前景。
社区工作者有编制吗?
等社区组织,目前来说,没有编制,一般的社区都是实行聘任制的,合同到期可以续签也可以离职,对以后报考公务员或者事业编没有任何影响。
社区工作者的考试热度也逐步提高,国家高度重视社区的建设,意在让更多高学历的人才投入到这个行业当中。虽然目前多数城市社区工作者还是非编制的,不过,有的经济发达地区,在社区书记、主任的待遇可以参照当地的事业编制的待遇享受。
集美社区工作者前景
前不久,集美区召开新的会议,对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内容和工资待遇做全面解读。让我们看看!
应发工资增幅每月在400至2000元之间
年终奖金增长幅度为3800至5000元
让村(居)“两委”等人员享受到明确的工会福利
为社区工作站其他工作人员提供晋升空间
此前,集美区工资福利(误工补贴)待遇标准是2017年1月份调整的,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工资福利已经成为形势所趋。今年,集美区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参照兄弟地区做法,在充分考虑各区之间和城乡社区、职务之间的平衡,提出相关人员工资福利(误工补贴)待遇调整方案及配套的人员晋升、考核办法,调整方案执行时间从2019年1月份开始。
调整后,基层干部队伍的绩效工资(补贴)权重从原来平均不到15%基本提高到30%。同时,方案设置了奖优罚劣具体措施,如考核不称职的不发绩效工资(补贴)、年度考核优秀的奖金可上浮20%。此外,方案还打通常态化晋升通道。每年,各镇(街)都会有1至2个机会让优秀的社区工作站其他工作人员转为社区一般专职工作者。这尚属全市首创,也让社区工作站其他工作人员在工作上有盼头、有干劲。
2. 我想报考2020厦门集美社区委员,这个有编制吗社区委员待遇怎么样
社区委员没有编制,同时也既不属于公务员编制也不属于事业编制。
社区工作者,工作一般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工作站等社区组织,目前的社区工作者,大多数城市是没有编制的,不过,有的经济发达地区,在社区书记、主任的待遇可以参照当地的事业编制的待遇享受。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为中国大陆地区乡(镇)所辖的行政村村民、社区居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产生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福建中公整理了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社区组织之间的关系,希望通过对比能够加深各位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理解:
1、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社区党组织的关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行使社区管理、服务、教育和监督的职能。社区党组织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在社区的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行职责,依法自治。
2、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议事协商委员会的关系
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或社区居民会议作为社区的权力机构,决定涉及全体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等重大事项。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或社区居民会议的执行机构,并定期报告工作;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作为议事监督机构,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行使社区管理、服务、教育的职能,动员驻社区单位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建设。
3、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社区中介服务组织的关系
社区中介组织是受政府职能部门或群众自发组织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独立开展社会活动,在市场体系中发挥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的社会服务机构,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帮助和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鼓励、培育社区中介组织开展各种健康、文明、丰富多彩的社会活动。
4、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单位的关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单位是社区自治组织与企业的关系。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关心支持本社区的物业管理,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支持、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工作。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人可以是社区组织机构的成员,参与社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5、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驻社区单位的关系
驻社区单位是社区的一个组成部分。随着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驻社区单位在工作方式和思想观念上也要相应进行调整和转变,将大量的服务性、社会性、公益性事业逐步转移到社区,主动向社区提供资源和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的目标。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成员的自治组织,对整个社区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都应统筹考虑、全方位服务,主动与驻社区单位搞好关系,为驻社区单位的生产、工作、生活创造良好的环境,共同建设和管理好社区。
3. 厦门社区工作者是什么编制
没有编制。社区工作者不属于事业编也不属于公务员,工作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工作站等社区组织,目前没有编制,一般的社区都是实行聘任制的,合同到期可以续签也可以离职,对以后报考公务员或者事业编没有任何影响。
4. 厦门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补贴及社会保险具体是多少
关于明确杭州市区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福利待遇
职工作者工资福利待遇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范围
社区专职工作者是指社区党组织(含党支部、党总支、党委,下同)专职成员、社区居委会专职成员以及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和社区帮扶救助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
1、社区党组织专职成员,包括专职从事社区党务工作的书记、副书记和党务工作者。
2、社区居委会专职成员,包括专职从事社区工作的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3、“两站”专职人员,包括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和社区帮扶救助服务站的专职工作者。
其中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执行社区正职的相应标准;社区党组织副书记和社区居委会副主任执行社区副职的相应标准;社区党组织党务工作者和社区居委会委员执行社区委员的相应标准;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及帮扶救助服务站的专职工作人员按照社区委员标准执行。
二、工资福利待遇构成内容及标准
市区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福利待遇由职级工资、奖金福利、补(津)贴、住房公积金缴费及社会保险缴费等五部分构成。
(一)职务等级工资
社区专职工作者职务等级工资实行工作职务、工作年限、工作能力与工资待遇挂钩。新参加工作任职的执行所任职务最低等级工资标准,新提升任职的就近上套所任职务等级工资标准。具体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下表。
社区专职工作者职务等级工资级别对照表
单位:元/月
等级
职务
12
11
10
9
8
7
6
5
4
3
2
1
正职
850
895
940
990
1040
1095
1150
1210
1280
副职
750
790
830
875
920
970
1020
1075
1130
1190
1250
委员
700
735
775
815
860
905
955
1005
1055
1110
1170
1230
(二)奖金、福利标准
1、定额奖金福利。按本人职务等级工资的30%安排。
2、目标管理奖励。每年结合全市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实际收入及工作时间等因素核定。
(三)补(津)贴标准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补(津)贴包括岗位津贴、物价补贴、门诊医疗补助、防暑降温补贴和国定假日加(值)班费等五项内容。
1、岗位津贴:社区的正职每人每月500元、副职每人每月400元、委员每人每月300元;
2、物价补贴:每人每月35元;
3、门诊医疗补助:每人每月50元;
4、防暑降温补贴:每人每月95元,发放月份为6月至9月(4个月);
5、国定假日加(值)班费:全年不超过本人1个月职务等级工资标准,由社区居委会在国定假日结束后编制方案报批发放。
(四)住房公积金
社区专职工作者统一享受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分别按本人工资总额8%的比例缴纳,纳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归个人所有。个人所缴部分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并代缴。
(五)社会保险待遇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女工生育保险金和工伤保险金五项。
1、单位缴纳的标准如下:
1)基本养老保险金:20%;
2)失业保险金:2%;
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9%;
4)女工生育保险金:0.6%;
5)工伤保险金:0.4%。
以上各项保险按本人工资总额缴纳。本人工资总额包括职务等级工资、奖金福利、补(津)贴三项之和。
2、个人缴纳的标准如下:
1)基本养老保险金:8%;
2)失业保险金:1%;
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每月4元。
基本养老保险金按上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失业保险金按本人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缴部分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并代缴。
三、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所指杭州市区范围,不含萧山区、余杭区。
(二)本通知所列各项工资福利待遇(含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所需经费,均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配套保障。
(三)职务等级工资晋级和目标管理奖励拨付,每年须经街道(乡镇)考核合格后才可调整和发放。工资晋级于每年7月1日起执行,目标管理奖励分半年和年终两次发放。发放额度由市财政局、民政局商请各区后发文明确。
(四)“撤村建居”社区的社区专职工作者福利待遇是否执行上述标准,由各区自行决定。
(五)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市财政局、民政局、劳动保障局、人事局《关于规范杭州市区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意见》(杭财预[2002]31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区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杭财预[2003]384号)、《关于提高杭州市区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杭财预[2004]876号)同时废止。
(六)本通知所涉及的开支标准和项目口径问题,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分别负责解释。
(七)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通知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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