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拖欠工程款5年不给怎么办
甲方拖欠工程款几年不付的,债权人应该及时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以免超过诉讼时效,对债权人产生不利的影响。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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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拖欠8年的工程款案解决了
1995年2月17日,厦门市政府决定对原承办“9·8”投资贸洽会的富山国际展览城进行扩建,由展览公司委托厦门国贸大厦筹建处实施建设。
1995年5月17日中建三公司承建了主体工程,于当年“9·8”前完工交付使用。当时为了赶工期,工程的各项手续一边办理一边着手施工,导致工程决算审核工作拖到2001年11月8日才完成,中建三公司所承建部分工程最终审核为1280万元。此前,在中建三公司催讨下,展览公司陆陆续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230万元。
富山展览城2000年以8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台商。转让款基本都用于支付原富山展览城员工下岗经济补偿、税收和银行部分贷款。中建三公司在眼看欠款催讨无望的情况下,于2001年7月诉诸法院。经过一审和二审,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展览公司支付欠款和利息,国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国贸公司不服,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于2002年6月11日判决,厦门国际展览公司支付中建三公司拖欠的工程款230万元及利息,国贸大厦筹建处不是法人实体,国贸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省高院的判决下来后,中建三公司立刻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院经过了解,展览公司已无可执行财产,于是终止了执行。
中建三公司认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造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建三公司建设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工程被卖掉后,展览公司不应在未先偿还垫资建设人的债权的情况下,将工程款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权。
于是,中建三公司不断向市政府有关领导和市信访局反映,要求帮助解决该笔欠款。
市信访局经过调查后认为,中建三公司反映的情况合情合理,多次召集展览公司和国贸公司及其主管部门市贸促会和市贸发局协商解决办法,将此问题列入了全市滚动排查的重大信访问题,并向市有关领导汇报,明确指出展览公司、国贸公司均属厦门市国有企业,两个公司的债务纠纷不应波及第三方的利益。
由于近年来建筑市场的不规范和自身经营问题,中建三公司不少工程款无法追回,职工已好几个月未领到工资。为了妥善解决农民工的工资问题,市政府经研究决定,由国贸公司支付该笔欠款,市财政先行垫付,今后从国贸公司上缴的利润中抵扣。
在得到市政府的指示后,市信访局经办同志马上联系了市财政局和市中级法院,请求市中级法院优先执行该案,务必将这笔款于春节前直接发到每一位职工手中。
Ⅱ 厦门建筑工地拖欠工资问题
首先你们是否有与承包商签订劳动合同?
你可以通过下面的几种方法解决:
1.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通常是劳动管理监察大队)。
2.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仲裁费用200-300元,如果你胜了全部由公司负担)。
3.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
4.根据国家规定在仲裁或诉讼的时候,你可以要求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具体法律根据见以下参考部分)。
但是,不知道你们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那你就需要证明你跟公司之间的确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你需要收集证据:比如曾经发给你们的一个月工资的工资单,工作制服,报销单据,有他们(承包商)签字的各种单据,其他非公司员工不可能得知的所有事项。
法律根据参考: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89号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 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发布时间】010430
【关 键 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备 注】法释〔2001〕14号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Ⅲ 厦门五缘第二实验学校垃圾拖欠农民工工资……
找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申诉,要求解决。
按照《劳动法》规定,工资按月发放。当月可以发放上月的工资,但跨月违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还要加付赔偿金。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Ⅳ 厦门市劳动局举报电话多少
12333。
厦门市人社局(原劳动局)12333热线举报、投诉受理范围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单位,投诉人与被投诉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内的;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障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四)被投诉单位为在厦门市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不符合上述管辖范围的投诉举报请与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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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社局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88号)文件精神,省效能办已将政府投资工程“无欠薪项目部”创建率纳入2016年省对各地市绩效考核指标。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实施意见精神,保证绩效考核指标的完成,各区各成员单位应积极督促辖区和主管的行业在建建设项目开展创建活动,切实重视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强化组织领导。
市委市政府对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高度重视,成立部门联席会议开展专项工作。各区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加大对政府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整治力度,积极推动“无欠薪项目部”创建工作。
各区人社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牵头成立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检查方案,认真组织执法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市联席办将在必要时抽调人员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区专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2017年春节前,各区要做好迎接省督查组来厦督查工作准备。
(三)加强部门配合。
各区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各区要积极协调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精神尽快执行。
(四)严格依法行政。各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存在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或者瞒报拖欠、克扣工资数额等问题的用人单位,责令其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处以罚款或其他行政措施。
对无故拖欠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要按照《福建省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规定》向社会公布。对恶意欠薪行为在全市范围内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用人单位,由市人社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布。
各区人社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涉罪案件的查处和司法移送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达到惩处违法犯罪行为、震慑犯罪分子的目的。
(五)健全长效机制。各区各部门在开展专项检查活动过程中要纠建并举,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长效机制,加强对欠薪的源头治理。
一要落实欠薪投诉处理常设制度。在专项检查活动期间,各区要保证投诉举报渠道畅通。各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做到24小时有人值守,对投诉举报案件要做到有诉必查、查实必究,依法快速处理。要全面落实要情报告制度,按规定及时上报本地重大案件情况。
二要加强基层隐患排查的工作力度,及时发现拖欠工资的苗头和隐患,严防拖欠工资行为的发生。
三要健全防欠治欠机制。坚持将企业拖欠工资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健全和完善欠薪应急保障金制度和重大欠薪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急预防。
要按照“快速反应、赶赴现场、协调配合、控制局面、妥善处理”原则切实完善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提高处置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