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道路管理
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第四章专门规定了城市道路的管理。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有重要职责,需保持城市道路设施的完好,通过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来实现这一目标。
禁止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进行一系列行为,包括机动车在桥梁或非指定道路试刹车(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擅自改变或损坏道路工程设施(第二项),在桥梁和涵洞管理区域进行无许可的工程作业(第三项),侵占桥涵设施影响安全(第四项),以及任何损害城市道路的行为(第五项)。
对于特殊车辆的行驶,履带车、铁轮车等需在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第二十四条),而军车执行任务可不受限制但需采取安全措施。临时占用城市道路需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交纳占用费并清理现场(第二十五条规定)。
公共停车场和集贸市场占用城市道路需经过多重审批和费用交纳(第二十六、二十七条)。挖掘城市道路则需严格申请、审批和修复程序,新建和大修道路在一定时间内不得挖掘,特殊情况需经市政府批准并支付额外费用。
在紧急情况下,地下管线管理单位可先破路抢修,但需事后补办手续(第二十八条)。管线依附桥涵的施工需经过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第二十九条)。
(1)厦门岛内二十三路经过哪些路口扩展阅读
《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经2003年9月26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8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分总则、市政工程设施规划与建设、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城市道路管理、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管理、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法律责任、附则9章58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厦门岛外可以骑电动车到岛内吗
法律分析:厦门岛外不可以骑电动车到岛内。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和市政府有关规定,除在思明区、湖里区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以外,其他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思明区、湖里区上道路行驶。
思明区、湖里区对电动自行车登记实行限量控制制度,对邮政、快递、报刊投递、送餐、送气等特殊行业使用的电动自行车,按规定限量办理注册登记,不受理个人和其他单位的登记申请。
厦门市对电动自行车采取登记上牌、限量控制、限制通行、违法重罚的做法。 法律依据:《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流量或者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按车辆类型限制、禁止通行时段、路段、区域;
(二)按号牌尾数限制、禁止通行时段、路段、区域;
(三)按实际承载人数限制、禁止通行时段、路段、区域;
(四)按环保标识限制、禁止通行时段、路段、区域;
(五)按道路设计流量、路网情况等实行总量控制;
(六)其他限制、禁止通行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措施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下列机动车禁止在思明区、湖里区上道路行驶:
(一)低速载货汽车;
(二)三轮汽车;
(三)摩托车;
(四)拖拉机;
(五)轮式专用机械车。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公务摩托车,办理摩托车号牌、加设特别标识后,方可在思明区、湖里区上道路行驶。
除因公安执法确需使用的公务摩托车外,其他已批准在用的摩托车报废后,不再予以更新。
第二十三条 禁止机动车在思明区、湖里区以及其他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但遇有紧急情况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禁止利用未取得营业性客运证件的汽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市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的管理,根据需求增加巡游出租汽车的投放数量,鼓励通过网络或者电话预约出租汽车等新兴业态出租汽车的发展,方便出行。
第二十五条 禁止人力三轮车、板车、畜力车在思明区、湖里区上道路行驶,但用于环卫作业的人力三轮车、清扫车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