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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陪审员怎么申请

发布时间: 2025-07-24 02:18:11

1. 厦门公司集体户口申请条件

厦门公司集体户口申请条件

户口与户籍没有本质的区别,所以,人们常常把户口与户籍当作同等意义的词来使用。接下来由我为大家整理出厦门公司集体户口申请条件,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厦门公司集体户口申请条件

一、单位成立集体户要求必须具备3个条件:

1、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学校寺庙单位工作和生活且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公民或本市接收的尚未找到工作单位的本科应届本科毕业生;

2、单位办公、生产、学习场所和宿舍房屋所有权为本单位所有或单位长期合法租用的;

3、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且要入户的人员有一定数量。你们单位若符合上述条件,可持相关材料向单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落户集体户不是办理户口迁入厦门的条件,集体户口是给那些符合迁入厦门条件人员且在厦门没有自己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落户的。

拓展:

一、须提交的材料:

1、企业法人签名的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本单位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人员名单;

4、单位员工宿舍或办公场所房产证明,属于租房的提供租赁合同。

二、办理时限与费用。

1、时限:3个工作日。

2、费用:免费。

集体户口 定义

集体户口,是指职工、学生常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宿舍或集体宿舍,以及非现役军人常住在军事机关或军人宿舍的户口。

集体户口 法律规定

(一)关于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2015]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公安厅(局)、财政厅(财政局、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期,取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包括经营服务性质的收费)。为妥善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才集体户口是指户籍随同本人人事档案存放在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口上的流动人员户口。对工作单位无集体户口,且本人不具备独立立户或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的存档人员,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提供过渡性质的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当工作单位设立集体户口,或本人具备独立立户、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后,流动人员应及时将户口从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中迁出。目前已经实施或今后实施社区集体户(公共户)管理的地区,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基本原则,稳妥办理流动人员户口由人才集体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公共户)手续。

二、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开展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按照辖区公安机关相关规定,协助其办理流动人员落户、户口迁移手续以及人口统计等工作;负责户口页保管、借用等日常管理。

三、取消收取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开展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四、取消收取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相关单位的收费检查,对存在违反规定乱收费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各地公安机关要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员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定期组织相关政府部门联合开展人才集体户清理工作。要加强对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工作支持和监督,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政策解读、业务知识培训等。对具备户口迁出条件的流动人员,公安机关与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引导其将户口从人才集体户迁出,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作为重要的公共服务内容,切实加强统筹规划和工作监督。承担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安排适当的人员、场地,认真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不得因取消收费等原因而停止相关服务。

七、各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与辖区公安机关要加强沟通协作,建立日常工作联系协调机制,加强沟通交流,不断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共同及时妥善解决在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八、各地要在2015年12月底前制定出台本地贯彻实施意见,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相关工作有序平稳开展。

集体户口 司法观点

“常住居民名单”的概念与集体户口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常住居民名单”是建立在“住所地”概念上的,对其理解要把握以下两点。

1.住所地的概念

住所地是指自然人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自然人的户籍所在地一般是以其户口簿或者居民身份证上登记的地址为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般是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地址为准。

2.常住居民名单的概念

常住居民名单是指人民法院辖区同级户口登记机关登记的常住人口名单。《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民法总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这是我国关于自然人住所的最主要法律规定,《民法总则》所称经常居所与《民法通则》所称经常居住地略有差别,但核心要义是一致的',确立了由户籍与经常居住地(经常居所)共同构筑的自然人住所制度的基础。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人员流动频繁,人们的日常生活不仅仅局限于一地,并且鉴于现实中大量存在的人户分离与虚拟户籍(集体户口),单一的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已不合时宜,因此出现“经常居住地”概念,在第十一条会对此专门说明。此处的“常住居民名单”仅指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同级户口登记机关有户口登记的常住人口名单。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九条

劳动用工与集体户口

企业录用退出现役的军人、少数民族人员、妇女和残疾人,法律和国务院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定向或者委托学校培养的毕业生,由原企业负责安排就业。对其他大专院校和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

刑满释放人员,同其他社会待业人员一样,经企业考核合格,可以录用。在服刑期间保留职工身份的刑满释放人员,原企业应当予以安置。

企业有权决定用工形式。企业可以实行合同化管理或者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可以与职工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特定生产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和职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企业有权在做好定员、定额的基础上,通过公开考评,择优上岗,实行合理劳动组合。对富余人员,企业可以采取发展第三产业、厂内转岗培训、提前退出岗位休养以及其他方式安置;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厂际交流、职业介绍机构调剂等方式,帮助转换工作单位。富余人员也可以自谋职业。

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职工。对被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和开除的职工,待业保险机构依法提供待业保险金,劳动部门应当提供再就业的机会,对其中属于集体户口的人员,当地的公安、粮食部门应当准予办理户口和粮食供应关系迁移手续,城镇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接收。

集体户口 常见问题

留学回国人员如何购车免税与集体户口

1、凡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留学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可享受以下的税收优惠:

(1)减、免进口零配件海关关税;

(2)免征车辆购置税(约为车辆市场指价格的10%)。

2、申请时需提供下列原件与材料。

(1)《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回国前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组(处)开具;白联,本人留存;粉联,申报时交海关。

(2)《毕业证书》或《学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毕业证书由攻读学位的学生提供;学习证明由访问学者提供。

(3)身份证(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4)户口本(卡、页)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如果是集体户口,需要到当地派出所开具证明,红章公印原件。

(5)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6)《自用物品申请表》。

(7)《代理服务委托书》。

(8)《在职证明》。非上海户籍人口办理关封时请出具在职证明。其中户口本复印只需户主页与本人页,护照复印需要护照信息页和记录学习期间全部出入记录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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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福建省高级法院工作报告(2)

福建省高级法院工作报告篇2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马新岚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省政协各位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宝贵意见。

2008年的主要工作

2008年,全省法院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省委领导、省人大监督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按照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决议要求,坚持“三个至上”,落实“四求先行”,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在历届打下的良好基础上,进一步全面加强法院各项工作,为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动法院工作持续发展

面对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新要求、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国内外形势的新考验,从去年3月起,全省法院系统深入开展了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重要讲话“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及“高举旗帜、忠诚履职,树立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形象”主题教育实践活动。9月开始,省法院按照省委统一部署,开展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通过学习培训、深入调研和解放思想大讨论,扎实开展分析检查、群众评议和整改落实等,切实在人民法院举什么旗、走什么路、如何服务科学发展、怎样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上统一思想、认识和行动。

一年来,省法院牢牢把握法院工作政治方向,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坚定自觉地在执法思想、执法实践、执法作风等方面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牢牢把握法院工作指导思想,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坚定自觉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统一,坚持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牢牢把握法院工作目标任务,认真谋划和落实服务海西、司法为民、公平正义等“七个着力、七个更好”的工作思路,坚定自觉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海西建设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牢牢把握“四求先行”的实践要求,以“坚持‘三个至上’、公正高效司法、服务海西先行”为实践载体,积极推动司法工作在海西建设中求先行。

全省各级法院切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牢记政治使命,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和自身建设,各项工作取得新的成绩。全省法院受理各类案件366217件,办结355272件,分别比上年上升17.15%和16.98%。其中,省法院受理各类案件3695件,办结3260件,分别上升19.27%和18.93%。先后有“全国模范法院”晋江市法院、“全国三八红旗集体”省法院民一庭第一合议庭等160个集体,“全国模范法官”张嵘、龚一海等384名个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涉诉信访、学术讨论等16项工作受到表彰或在全国会议交流经验。福州、厦门法院的涉台及知识产权审判,漳州法院的“维护台商合法权益合议庭”,泉州法院的邀请人大代表等协助调解,三明法院的少年审判,莆田法院的调解衔接机制,南平法院的林业审判,龙岩法院的“红土地法院文化”,宁德法院的巡回审判,以及厦门海事法院的海事海商审判等,各具品牌特色,在全省、全国有较好反响。

二、充分履行司法职责,依法保障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

全省法院紧紧抓住执法办案这个人民法院工作的第一要务,更加注重服务发展,更加注重促进和谐,更加注重保障民生,更加注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加强刑事审判,确保安定稳定。全省各级法院审结刑事案件33978件,判决生效39677人。其中,省法院审结683件。突出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破坏群众安全感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和多发性侵财犯罪,从严惩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坚决惩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审结杀人、抢劫、绑架、毒品等犯罪案件22327件,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958件,走私、集资诈骗、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犯罪案件1144件,挽回经济损失6504.77万元。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保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罚当其罪,效果良好。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6098人。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障,审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1867件,尽力帮助被害方获得物质赔偿。重视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依法宣告无罪10人。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福建”建设。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司法建议工作;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20659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加强少年审判,使4215名失足青少年及时得到矫治,我省法院探索建立的“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法情相融、多策并用”少年审判机制,受到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肯定。

调节经济关系,保障改革发展。全省各级法院审结合同、公司、海事海商等纠纷案件125272件,涉及标的金额180.36亿元。其中,省法院审结636件,标的总额26.41亿元。紧紧围绕海西发展战略,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和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及时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我省经济持续较快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意见》。突出抓好金融、外贸、房地产和中小企业等纠纷案件审理,稳妥采取诉讼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多做互利双赢的调解工作,既维护金融债权、化解金融风险,又积极扶持和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审结金融、融资、企业债务、房地产等纠纷案件54466件。制定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五次全会精神,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意见》,加强涉农及林业审判工作,审结农村承包、农副产品购销、林权纠纷等案件3204件。着眼于保护自主创新、提升企业竞争实力,强化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开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动月活动,审结各类知识产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案件1504件。着眼于促进闽台交流合作,坚持把涉台审判作为我省法院的一大特色,积极探索解决涉台案件文书送达难、调查取证难、法律适用难问题,创新涉台审判机制和司法服务工作,受到台商和有关部门好评。审结涉台案件1719件。

办好民生案件,维护群众利益。全省各级法院审结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民事案件80038件。其中,省法院审结595件。及时妥善处理涉及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等纠纷案件,涉及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等纠纷案件,涉及地震、台风、雨雪等受灾群众生产生活的纠纷案件,认真执行 劳动合同 法审理劳动合同纠纷及农民工案件,维护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强化对妇女儿童、老人等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在全省法院设立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合议庭。依法办理涉及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案件,组织开展“百名法官送法进军营”活动。我省法院涉军维权工作受到中央政法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等的充分肯定,作为“福建经验”向全国推广。

化解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全省各级法院审结行政案件3365件,其中,省法院审结46件。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妥善审理涉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劳动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行政案件,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诉权保护,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探索建立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加强行政非诉案件的审查与执行工作,执结征收社会抚养费等非诉案件8506件。认真贯彻国家赔偿法,审结国家赔偿案件27件,决定赔偿12.54万元,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强化执行工作,实现合法权益。全省各级法院执结各类案件93657件,标的总额115.84亿元。其中省法院执结272件,标的总额22.78亿元。制定全省法院执行工作考核办法等,强化统一管理、统一协调。认真实施修订后民事诉讼法赋予的各项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规范执行异议复议和督促执行等执行救济制度,保护当事人权益。充分运用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当事人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查询、采集工作机制,推进执行威慑机制建设。按照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全省法院从去年11月起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力争把2007年底前受理的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基本执结,因案件未能执行引发的信访数量大幅减少,初步建立起党委政法委组织协调、人民法院主办、有关部门联动、社会各界参与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

三、着力维护公平正义,落实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

全省法院始终把严格公正文明司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不断创新和完善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坚持公开公正,提升审判质效。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加强诉讼指导和判前说理、判后答疑等法律释明工作,实行知识产权、涉外民商事等案件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以让群众看得见、听得懂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继续实施审判质量效率评估考核制度,我省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全国开展案件质量评估体系试点单位。强化案件繁简分流和速裁工作,基层法院一审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占73.14%。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并就刑事案件缓刑适用、减刑假释、行政案件立案管辖以及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商品房买卖等民商事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统一司法尺度。调整省法院和各中级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实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由上一级法院审查的新规定,加强审判监督。全省法院审结一审案件207946件,审限内审结率达99.99%,当事人服判的占89.62%;审结二审案件21397件及当事人申请、检察机关抗诉等再审案件525件,其中改判、发回重审的占16.83%。

坚持调解优先,注重案结事了。确立“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多元并举、案结事了”的原则,完善诉讼调解、行政协调、执行和解工作机制,既解“法结”又解“心结”。坚持全面调解、全程调解、全员调解,把调解贯穿于案件立案、受理、审判和执行的全过程,不轻易放过可能调解的机会,实行院长、庭长、审判长、合议庭成员、承办法官多级联调,“一盘棋”运作。全省一审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64.47%,比上年提升4.67个百分点;行政案件协调解决的达30.61%,执行案件当事人和解及自动履行率达59.96%。其中,省法院以调解、协调方式化解各类重大纠纷案件239件。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完善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衔接互动的工作机制。去年7月,以“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为议题的第三届中英司法研讨会在福州召开,我省法院探索创新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做法,引起了较大关注。

坚持理诉疏访,力促息诉息访。探索建立“诉访分离、诉访相济,法院理诉、多元疏访,依靠当地、息诉息访”的“理诉疏访”工作机制,着力解除涉诉信访难题。省法院多次研究部署涉诉信访工作,对每一起重信重访案件进行梳理、分工。去年3月起,全省法院以领导包案为龙头,落实“定时间、定人员、定领导、定责任,包案处理”工作责任制,健全下访约谈、督查督导、责任倒查等制度,开展涉诉重信重访大清理专项工作,努力做到案结事了,息诉息访。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没有发生进京非正常访。在中央政法委召开的集中排查化解重信重访案件会上,我院就“创新机制、注重实效、突破难题”作了经验介绍。同时,进一步做好日常信访申诉工作,共接待来访3.62万人次、处理来信1.74万件,不断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坚持群众路线,落实司法为民。不断拓宽人民群众了解、参与、监督司法的渠道和方式。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全省1609名陪审员参与审判25081人次、参审案件17550件。在各地培训的基础上,省法院首次举办了全省人民陪审员培训班。选任基层干部群众担任法院特邀调解员、聘任调解员,或委托基层组织调解、邀请群众协助调解等,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司法调解工作。推广建立执行联络员制度,已有80个法院在乡镇、村居聘请7000多名执行联络员,协助提供执行线索、寻找被执行人、开展执行和解等,促进案件执行。继承和发扬“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开展司法进社区、到农村、上海岛等巡回审判活动,全省193个人民法庭设立586个巡回审判点,巡回审判案件9858件。加强司法救助工作,为6198件案件的困难当事人减缓免交诉讼费1093.37万元。推进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和执行救助制度建设,为603名刑事被害人和执行案件特困当事人发放司法救助款420.93万元。

坚持重心下移,夯实基层基础。按照“面向基层、服务基层、建设基层、强化基层”的工作思路,努力把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建成服务群众、司法为民的“第一窗口”,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第一防线”。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人民法庭工作的意见》,深化省级优秀人民法庭创建活动,开展跨地区基层法院“结 对子 ”帮扶活动。积极争取中央和地方财政加大对基层法院经费保障力度,将新增人员编制更多安排给基层,将集中选调的54名法律专业 毕业 生分配给基层,将集中采购的111辆警车配备给人民法庭,做到力量向基层加强、政策向基层倾斜、工作向基层贴近。同时,加强司法技术工作,加快科技法庭、电子签章系统等信息化建设,在全国首次开展对死刑案件被告人的远程提讯工作,提高审判工作的现代科技含量。

四、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塑造人民法院的良好司法形象

全省法院坚持“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人才兴院”,着力建设一支“靠得住、信得过、有本事、高素质”的法院队伍,为法院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切实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广大法院干警头脑,坚决抵制西方错误政治观点、法学思潮的影响。先后组织宣讲团巡回全省法院宣讲,举办全省法院院长专题研讨班,运用三级视频网络进行学习辅导,深化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强化司法人民性教育和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全省法院干警进一步增强了高举旗帜、把握方向的坚定性,服从大局、科学发展的责任心,依法履职、司法为民的使命感,永葆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在抗击汶川特大地震灾害中,全省法院及广大干警踊跃捐款830多万元,自愿交纳“特殊党费”220多万元。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按照“把好政治方向、抓好执法为民、守好公正底线、带好法官队伍”和“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要求,加强法院领导班子建设。坚持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健全民主集中制,省法院党组完善了《党组工作规则》,党组成员作出了廉洁自律“十项承诺”,建立对下级法院领导班子和成员的巡视制度。举办全省法院新任领导干部培训班,全省三级法院院长、庭长担任审判长参与审理案件84089件,不断增强领导干部的素质能力。加强法院党的建设,深入开展“三级联创”活动和“奉献海西先锋行动”,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领导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得到发挥。

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以认识和把握大局、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以及善于做群众工作为重点,加强法院队伍能力建设。全省举办各类业务培训班84期,培训9107人次,并选派295人到国家法官学院进修学习。其中,省法院举办全省性培训班19期2365人次。组织开展审判技能竞赛、案件质量评查、精品案例评析、经验总结交流等活动,提高判断事实、适用法律、驾驭庭审、调解案件、判决说理的本领。发挥资深法官传帮带作用,开展学术讨论、法官讲坛、 社会实践 、民俗调研等,使广大法官既懂法律又懂民俗、既会说法言法语又会说群众语言。全省法院干警现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占78.4%。2002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以来,共有1261人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其中去年通过296人。

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开展司法大检查活动,从理想信念、法治意识、群众观念、纪律作风、司法水平等方面进行“五查五看”,并组织自查、抽查案件21036件。建立健全院长接访、投诉举报、法院网站等民意表达和沟通机制,多方听取群众意见。有针对性地开展“好作风、好绩效、好形象”作风建设专项整治活动,树立“零差错”、“问责制”等岗位履职理念。整肃机关作风,规范各项管理。从按时开庭、庭审规范、法官仪态、保障当事人诉权等方面改进庭审作风,营造“庄重、规范、公正、文明”的法庭形象。组织先进典型评选表彰,开展比、学、赶、帮、超活动,弘扬法院队伍的良好风气。

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省委、最高人民法院“实施意见”,制定“实施方案”,把反腐倡廉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龙头,重点抓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突出抓好对审判权和执行权的监督。坚持每周廉政例会制度,完善向当事人及律师发监督卡制度,出台廉政承诺制度、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等。开展反腐倡廉书画展等廉政文化建设活动。着力建立健全符合司法审判规律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大对队伍中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全省法院共立案查处29起31人,已结案处理13人。

五、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全省法院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坚持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改革措施、重要工作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的决策部署,以高度的党性观念和坚定的政治立场,确保司法权在党的领导下正确行使。毫不动摇地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认真贯彻监督法,严格执行法院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法官任免等制度,自觉接受人大及其会的监督。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后,省法院专门梳理汇总出6大项33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制定办理方案,逐条分解落实。先后就加强诉讼调解、办理人大代表意见建议等向省人大会作了专项报告,并按会审议意见认真抓好整改与落实。不断完善办理人大代表意见、建议的工作机制,省法院办复省人大代表建议8件、来信33件;全省法院办复各级人大代表建议129件、来信216件。继续加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主动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法院工作、旁听案件审理、参与调解案件,通过走访代表、发放征求意见函、寄送工作简报等,接受监督,改进工作。及时把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作为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的依据,省法院根据省人大代表建议,专门发文要求全省法院在裁判文书后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全省法院还十分重视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向政协通报工作情况,按期办复政协委员提案45件,其中省法院办复4件,促进了公正司法。

2008年全省法院工作取得的成绩,得益于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打下的坚实基础,得益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重视和理解支持。在此,我代表全省法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面对党和人民的新要求,法院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法院的改革、建设和发展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有差距,司法观念、能力素质、体制机制、基层基础等与日益繁重的司法审判任务、日益增长的群众司法需求还不完全适应。二是审判质量效率效果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有差距,有的法院工作人员司法水平不高,执法方式简单,不注意化解与案件相关的矛盾,不善于做群众工作,影响执法效果。三是解决长期困扰法院的执行难、涉诉信访等难题与人民群众的期待和要求有差距,一些胜诉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及时有效保障,化解涉诉信访问题难度较大。四是队伍整体素质与严格公正文明廉洁司法的要求有差距,有的干警宗旨意识薄弱、作风不正,个别人员违法违纪、贪赃受贿,损害了法院队伍形象。对此,我们将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2009年的主要任务

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是全面推进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的重要一年。全省法院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八届三次、五次全会、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三个至上”、“四求先行”、“四个重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更好地实现人民法院自身科学发展。

(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全省法院学习实践活动,巩固扩大活动成果,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的思想观念,全面提高各级法院和全体干警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和水平,夯实服务科学发展和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基础。

(二)全力服务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紧紧围绕省委关于保持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的决策部署开展审判执行工作,为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保民生创造良好法治环境。加强涉农案件审判工作,保障农村改革发展。强化涉台、涉侨、知识产权、林业、少年审判和海事海商等特色审判工作,增创具有海西特色的司法品牌。坚决惩治各类严重犯罪,推进平安建设,确保国家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

(三)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形象,充分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切实解决好法院工作中涉及群众利益的难点 热点 问题。扎实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构建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完善“理诉疏访”工作机制,努力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坚持调解优先,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加强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建设,有效落实司法便民利民措施。

(四)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按照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部署,积极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加强司法经费保障等方面深化改革。坚持公平正义的目标要求,进一步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坚持依法依规持续运作,不断健全完善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司法求先行”等服务海西先行的体制机制。

(五)进一步加大队伍建设力度。继续抓好思想政治、领导班子、司法能力、纪律作风和反腐倡廉建设,全面提升队伍整体素质和形象。加强理想信念、法治理念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做到“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在心中、正义在心中”。以提高把握全局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化解矛盾纠纷能力为重点,提升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水平。加大重点部位反腐败力度和权力制约监督,推进全省法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提升司法公信力。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决心在省委领导、省人大及其会监督下,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振奋精神,依法履职,勇于先行,扎实完成本次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为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服务保障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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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首例马拉松替跑者猝死案开庭后情况如何

2016年厦门海沧国际半程马拉松比赛中发生“替跑者”猝死事件,死者家属将赛事运营方和转让号码布者告上法庭,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7日公开开庭审理这一国内首例马拉松“替跑者”猝死索赔案件。

被告李某某认为,其与尤某某系情谊关系,与吴某某素未谋面,将自己参赛名额转让给尤某某是好意施惠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不具有故意和重大过失,不存在过错,且与吴某某猝死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相应的分担损失或补偿的责任。赛事运营方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三人尤某某认为,其与吴某某是同事,且同为马拉松运动爱好者,能体会吴某某渴望参赛的心情,主观上出于同事之谊、朋友间的帮忙,没有转让号码布获利的动机和行为。赛事运营方对比赛现场疏于监管,或有默许行为,管理存在重大疏忽,应承担责任。

由于本案系国内首例马拉松“替跑者”猝死索赔案件,本案裁判将为此类事件的责任认定提供可参考的裁判标准,以进一步明确马拉松等体育赛事各方主体义务和责任,规范各方行为,减少乃至杜绝事故的发生,将对我国体育赛事组织产生深远影响。因此,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适用由三位法官加四位人民陪审员的“大合议庭模式”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