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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入伍优待金什么时候发放

发布时间: 2025-08-15 02:02:35

Ⅰ 厦门市思明区大学生征兵入伍具体优待措施

一、征集在校大学生入伍的意义。征集在校大学生入伍,是新形势下提高部队兵员素质、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举措。它不仅有利于加速和加快部队现代化建设,又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在校大学生的爱心和爱护,实现大学生携笔从戎、报效祖国、献身国防的夙愿,履行法律赋予的光荣义务。大学生到部队后,能够得到全面的锻炼和提高,有利于自身全面成长。同时,对学校的校风校纪建设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征集的范围和对象。征集的对象为本人自愿入伍的男性学生。为便于征兵政治审查,以征集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与就读学校同在同一省的学生为宜主,外省为辅导,按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
三、征集的范围和标准。征集在校学生的年龄为年满18至22岁;征集的政治条件,按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体格条件,按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四、征集的程序和办法。征集在校学生的工作,按照本人报名,学校推荐,体检政审,批准入伍的程序进行。
五、保留学籍、复学和优待安置等政策规定。
(一)关于学籍。对高等学校自愿应征入伍的在校生,可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一年内。退伍后复学的大学生,如本人自愿,且符合相关条件,在学校学习期间应优先选拔为国防生和部队招干。
(二)关于学业安排。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学校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以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三)关于减免学费。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退出现役后复学,其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在服现役期间因工伤残的,有学习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复学后免交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四)关于退役后的复学。退出现役后一般应回原学校原专业复学。对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三等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学校应准其复学。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部队保卫部门负责通报其就读学校,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民[1988]安字18号)执行。
(五)优待安置政策。对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每年优抚金800元,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并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大学生,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受,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他们的安置工作。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出现役后丧失处理能力不能复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Ⅱ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废止下列厦门市政府规章:
(一)《厦门经济特区保税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0号发布)
(二)《厦门市商品质量售前报验管理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2号发布)二、对下列厦门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厦门市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号发布)
1、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境外企业必须在所在国或地区合法注册”。
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境外企业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境外企业必须提供真实可靠的申报材料”。
2、第七条修改为:“境外企业申请设立代表处,应由市外商投资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咨询公司承办。经核准的咨询公司的名单每年公告一次”。
3、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外商投资行政管理部门应分别于二个工作日和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及复审的审批意见”。
4、本规定中“市外资委“修改为“市外商投资行政管理部门”。
(二)《厦门市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7号发布)
1、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航运企业从境外购进的二手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所购船舶船龄必须符合交通部有关规定”。
2、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交通部批准,国外船公司的船舶、国内航运企业悬挂方便旗的船舶及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船舶可从事厦门港国际班轮运输和非班轮运输”。
删除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3、本规定中“市交通局”修改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三)《厦门市酒类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44号发布)
1、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厦门市酒类管理机构、区贸易主管部门委托的酒类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酒类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定对酒类产品的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2、增加一款作为第七条第二款:“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方可从事酒类生产”。
3、删除第八条。
4、删除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5、删除第二十条中“《进口酒类零售许可证》”的规定。
6、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从事酒类展销活动,须报酒类管理机构备案”。
7、删除第二十五条中“《进口酒类零售许可证》每二年审验一次”的规定。
8、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无《酒类批发许可证》从事酒类批发的,由酒类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数额不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9、本规定中“厦门市酒类专卖局”相应修改为“酒类管理机构”。
(四)《厦门市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47号发布)
1、第五条中“市鱼场管理处”修改为“鱼市场开办者”。
2、第六条中“各市鱼市场管理机构”修改为“鱼市场开办者设立的市场服务机构”。
3、第七条修改为:“鱼市场各项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4、删除第十一条。
5、删除第十九条。
6、删除第二十条中“情节严重的,吊销采购许可证”。
7、本规定中“水产局”修改为“水产行政管理部门”。
(五)《厦门市测绘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8号发布)
1、第六条第(五)项修改为:“任务完成后提交委托单位使用时,应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一份完整的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技术总结和薄膜二底图,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归档。”
2、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成图,未经审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对境外提供;确需向境外提供时,应将有关文件、资料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处理后向保密部门办理出境审批手续。”
(六)《厦门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6号发布)
1、第十条修改为牶“使用活动护栏的单位,应有专人看管活动护栏。车辆进、出时,及时开启和关闭活动护栏,维护活动护栏周围的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
2、第十四条修改为牶“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设专人看管活动护栏或不及时关闭活动护栏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活动护栏改设固定式护栏,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交通事故的,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厦门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8号发布)
1、第七条修改为:“外商投资道路货物运输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第十二条第(四)项修改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还须提交国家规定的有关材料。”
3、删除第十三条第二款。
(八)《厦门市拥军优属办法》(市政府令第74号发布)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实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和义务兵立功奖励金制度。
城镇户籍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不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生活费收入的30%
标准发放;农村户籍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不低于上年度农村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5%的标准发放。
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含优待奖励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含优待奖励金)的资金渠道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异地入伍的义务兵不享有户籍地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本市公民因工作单位跨户籍地入伍,其优待金(奖励金)由征集地发放。”
(九)《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75号发布)
1、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三条第二款:“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市民政部门可适时对城镇道路、人工建筑物的通名进行调整,在征求有关部门、地名委员和专家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2、删除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工程开工后,开发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向所在区民政部门申报命名。其名称经区、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3、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居民住宅区的地名命名、更名,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在工程开工后,向所在区民政部门申报,经区、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4、原第二十条调整为第二十一条,并修改为:“新建居民住宅区、商住楼、综合性办公楼等建筑物的名称,立项部门应将该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抄送同级民政部门;不需办理建设项目立项的,规划部门应将规划批复文件抄送同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建筑物名称,民政部门应在收到立项部门和规划部门的批复文件之日起三日内回函,说明更名的理由,同时将回函抄送开发单位。立项审批部门和规划部门应及时通知开发单位更改建筑物名称。开发单位应在接到立项审批部门或规划审批部门的更名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立项审批部门和规划审批部门办理更名。立项审批部门和规划审批部门应将建筑物更名或注销的相关批复文件再次抄送同级民政部门。
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的建筑物名称作为该建筑物的标准名称。因建设项目规模调整等原因进行更名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5、第四十条调整为第四十一条,并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对地名命名、更名的,由同级民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或送有关主管部门责成下级人民政府或部门改正。”
6、第四十一条调整为第四十二条,并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期限变更不符合规定的建筑物名称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7、第四十三条调整为第四十四条,并修改为:“违反本规定,使用非标准地名,使用非标准建筑物名称,或不按规定书写地名标志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厦门市公园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76号发布)
1、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园内的绿化及园林建筑小品的建设方案,由市公园主管部门审批”。
2、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园现有土地和纳入城市规划的公园用地,公园管理单位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须由规划部门和土地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区管辖公园土地改变使用性质的,在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前还需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3、第二十条修改为:“公园内设立商业、服务设施,应当服从公园规划布局要求,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4、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在公园内举办展览、表演、游乐等活动,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举办的活动应坚持健康、文明的原则,不得有损公园绿化和景观环境。”
5、删除第二十四条。
(十一)《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77号发布)
1、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但直接向租赁主管部门租用的直管公房和单位分配给职工本人居住的住宅用房除外。”
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人应在15日内到租赁主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2、第九条修改为:“租赁主管部门在收到出租人提交租赁登记备案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审核,符合本规定的,给予登记备案;不符合本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出租人。”
3、删除第十条。
4、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租赁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出租人应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后15日内到租赁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删除第十一条第二款。
5、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房屋转租应当签订转租合同,并按本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6、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的规定,不按期申请登记备案的,由租赁主管部门根据《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其予以处理。”
7、删除第三十九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规章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二00二年四月十六日

Ⅲ 我是在校大专生,请问入伍需要什么条件和有什么优待

年龄条件:男青年的年龄要求为18至20岁,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者可放宽至21岁,大专及以上学历者可放宽至22岁。女青年则需年满18至19岁,仅限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一些部队的特殊专业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招收17周岁的女青年。

文化程度要求:农村户口的青年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的文化程度;少数民族地区、海岛及任务艰巨的偏远农村,文化程度可放宽至小学毕业;非农业户口青年则需具备高中毕业(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以上的文化程度。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高考落榜生、适龄的大中专毕业生,尤其是尚未分配工作的毕业生、企事业青工、管理人员,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大学在校生和各类高考补习班的青年均属于应征对象。

身高和视力要求:今年征兵标准要求普通高中毕业生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右眼视力需达到4.8,左眼需达到4.6,其余人员则为右眼4.9,左眼4.8。男青年身高要求为1.62米以上,女青年则需1.6米以上。

应征手续:本市户籍的适龄公民通常在户籍所在地进行征兵。非本市户籍或持本市蓝印户口的适龄公民应回原籍所在地进行征兵。本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适龄公民,应根据所在区的民兵工作管辖范围进行征兵,跨区单位需按当地兵役机关指定的区域进行征兵。厦门岛内的适龄公民可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兵役机关进行征兵,而岛外工作单位在岛内的适龄公民,在户籍性质不变的原则下也可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兵役机关进行征兵。

今年新规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在户口迁入不满一年后可以在迁入地参加征兵。这些人员包括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政府确定移民、城市发展统一规划调整户籍、父母工作调动允许随迁、家庭住址变动全家迁移以及用工单位按规定录用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和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读的大学生自愿参军者。

在校大学生如何参军:新的征兵条例首次明确高等院校在校生可以征集入伍。集美大学是今年厦门市唯一一所征集在校大学生的试点高校,其他非试点院校不在此次征集范围内。符合征集条件的福建本省户籍男性学生需自愿报名,经学校推荐、体检政审后批准入伍。在校大学生可以享受保留学籍、退伍后复学的待遇,并享受当地同年度城镇义务兵的优待。

优抚安置措施:对于党政机关干部,服役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和奖金,退役后一般回原单位复职或根据组织需要安排工作,提升为军官的可在转业时优先安排工作。待分配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毕业生,服役期间优待金按待业青年优待形式和标准发放,退役后由人事部门负责安排工作并直接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此外,继续为应征入伍青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农村籍义务兵办理社会养老保险。

张榜公布名单:符合体检条件的青年名单、合格青年名单、预定新兵名单和批准入伍新兵名单必须张榜公布。

Ⅳ 厦门大学生当兵2年给多少钱

1.优待金:2019年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06万元,共6.12万元。(此为全市最低标准,有的区在此基础上有所提高)
2.学费资助: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3.自主就业经济补助: 2019年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标准为7.32万元。(每年按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定期增长。)
4.服役津贴和退役金:部队累计发放或转移支付4.8万余元。列兵津贴10200元,上等兵津贴11400元,退役时发放退役金9000元、退役补助2000元,离队下月津贴、伙食费1500余元,转移支付医疗保险840元、养老保险13731元,差旅费、邮寄费等按照实际路途计算。
两年义务兵期间,本科学生不低于21.4万元,专科学生不低于20.6万元,且每年定期增长。非京籍还有机会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