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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上小学有什么规定

发布时间: 2022-02-16 07:18:35

⑴ 五区八县在福州读小学要准备什么

五区的要准备房产证,户口本,另外一般是就近读,如果你要去好的小学那就要看没有关系了。
八县要读市区小区,最起码要在市区有套房产,户口也迁上来,要不然只能是借读。

⑵ 外地小孩在福州上学要办什么手续吗

原籍的户口本,暂住证,身份证,原来每年要交960元钱,今年开始听说取消了, 具体情况没见到,不好说了,学校现在不爱收外地生了,原因这个你自己想想. 去找找关系吧,这个才最重要.有关系可省不少钱

⑶ 外地户口,小孩在福州可以读小学吗急!!!

现在教育政策改变了,你直接打电话去教育局,跟他们说明你的户口原籍和现在打算就读的小学,他们基本上都会告诉你,赞助费没有以前那么贵了,听说现在都不需要赞助费了,现在户口并不是问题,你最好直接打电话到教育局去问比较好,我以前也是这样

⑷ 其他省份的去福建就读小学一年级需要哪些手续

二,入学第三条所有适龄儿童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小学入学手续.一年级新生名册由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新生即取得学籍--------------------------------------------------------------------------------福建省教育厅文件闽教基〔2007〕77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福州实验小学,福建师大附小: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小学学籍管理,规范小学学行为,满足初等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最基础的常规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根据新形势的要求,规范学籍管理,加强检查监督,同时要在实施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以便进一步完善小学学籍管理法.各地执行本法的情况及实施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报我厅基础教育处.福建省教育厅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主题词:教育小学学籍管理通知福建省教育厅公室2007年12月27日印发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规范学校管理,保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现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法(试行)》(以下简称《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的全日制小学及特殊教育学校(含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本《法》按学校管理的隶属关系,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二,入学第三条所有适龄儿童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小学入学手续.一年级新生名册由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新生即取得学籍.小学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服务区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划定.认定学生实际常住户籍所在地应坚持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相统一的原则.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第四条适龄儿童需要免入学,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事处)出具免入学和缓入学证明,经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入学,缓入学的,应当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缓入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入学申请.第五条小学应创造条件接收视力,听力,智力等轻度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并努力为其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条件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第六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流动人口子女,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初等义务教育的,可以向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流出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流出学生保留学籍.流出学生需返回户籍地,要求回原学籍所在学校就学,学校不得拒收.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流动人口子女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条件,并建立专门学籍,列入事业统计.第七条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法》的有关规定.第八条小学入学分班应采取随机分配的法进行,不得通过任何面试,笔试等方式为学生分配班级,更不得举任何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每一个教学班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45人.三,考勤和素质发展测评第九条学生上课,参加社会实践等各项活动都实行考勤.学生上学期间应按规定时间到校和离校.因故不能按时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必须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班主任请假.对无故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班主任应及时了解情况并通知学生家长,共同做好教育工作.第十条寄宿制学校应加强对寄宿学生的管理,实行寄宿生在校考勤制度,确保寄宿生在校安全.寄宿制学校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寄宿生作息制度,确保学生足够的休息和睡眠时间.第十一条学校应按照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的要求,遵循导向性,全面性,发展性,有效性,可行性的原则,关注发现学生成长过程中的变化,进步,全面,准确,科学地评价学生,测评学生素质发展状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第十二条学生评价目标体系包括基础性发展目标和学科学习目标两个方面.在评价实施的过程中应尽量做到两者的有机融合,体现国家课程标准对不同学段学生的基本要求.评价采用等级制.基础性发展评价目标应综合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观,综合实践活动等方面.各地和中小学校应根据不同年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分年段提出具体的评价要素.学校要根据国家课程标准提出的教育目标和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各学科评价方案.学生在小学毕业时,学校应填写《毕业生综合素质与学业学习情况评定报告单》,反映学生整个小学学习阶段的发展情况.第十三条学生评价的过程包括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两个主要环节.形成性评价是在学生日常学习过程中进行的评价,要发挥其激励和目标导向功能,注重质性评价.成长记录是形成性评价的重要方式,要建立每个学生的成长记录档案.成长记录要关注学生个性的发展,体现学生的优势领域.终结性评价是指在学期,学年末或学段学习结束时对学生进行的全面评价,由学校组织实施.学期,学年终结性评价的结果以报告单(册)的形式向学生和家长反馈.内容包括基础性发展评定,学业成绩评定,兴趣和特长以及老师评语.评语包括对学生素质发展的综合性评价和学生学科学习过程的质性评价.评语应在对搜集到的学生资料进行分析,并与学生,家长交流,沟通的基础上产生.评语应多采用激励性语言,客观描述学生的进步,潜能及不足,提出明确,简要的改进意见.第十四条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实行等级制,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或A,B,C,D)四个等级评定.语文,数学为考试学科,其他学科为考查科目.学业成绩被评为不及格等级(或D等级)的学生,应在下一学期开学时补考相应科目,并按补考后的成绩确定等级,作为测评成绩.学校要严格控制考试次数,不得将学生的考试成绩排名次或张榜公布.少数学业成绩优异的学生,经任课教师提名,学校批准,可以免予参加一门或几门课程的考试(考查).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事先向学校教导处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四,转学第十五条学生因家长工作异地调动,住房搬迁或其他原因,户籍迁离原学校服务区,且路途远不能在原校学习的,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持以下证明材料,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经转入学校同意,并经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再到转出地学校和转出地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手续.1,常住地户籍册(经核查后留复印件);2,转学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4);3,转学证明(附件5);4,学生学籍卡片(附件12)和学生素质发展报告册;5,学生就学期间留级,休学证明(针对有留级,休学的学生);学生转学应认真填写转学申请表,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查有关材料,凡涂改,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者应追究责任.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证明的学生入学.第十六条转入学生原则上由户籍所在地片区内小学接收,学校对符合转学条件并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入的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如果转入学校该年级班生数确已满额,难以再容纳转学生时,应向家长说明情况,并及时报告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到该年级班生数有余额的学校入学.学校接收转学生后,应及时将转学证明的回执寄回转出学校存档.第十七条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学期中途一般不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转学.第十八条转入学校应把转学生安排在与就读学校相应的年级,不得留级.学生转学,应由转出学校将学生个人学籍档案送交,邮寄转入学校,或根据本人申请经密封后由学生自带送达转入学校.学校接收转学学生时不得进行入学考试.第十九条学校对转入学生的转学证明和转出学生的转学证明存根,以及转学申请表,应在学年初学校基层报表上报时一并整理成册,归档保存.所整理的证明材料中转入与转出的学生人数,应与学校基层报表上报的转入与转出人数相一致.五,休学,复学,退学第二十条凡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申请休学,填写休学申请表(附件6).因病申请休学者应出具县级以上的医院证明,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学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在经班主任同意,学校审核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休学.六年级下学期原则上不休学手续.第二十一条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下一学年初始日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因病休学的应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因其他特殊情况休学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继续休学手续,在经学校审核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学.第二十二条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请求复学者(因病者需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以复学,并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就学,也可根据学生本人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要求及学生的实际学力,编入原年级就读.在休学期间,其学籍予以保留,但不得转学.第二十三条学校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学生辍学.学生中途辍学,学校应及时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事处)及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协同当地政府依法动员,组织其返校就学;对借读的学生辍学的,学校也应及时书面通知学生户籍所在学校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其户籍所在学校应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事处)报告,并协同做好动员入学工作.第二十四条对小学在籍生,除因病或因故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允许学生退学.丧失学习能力必须退学的,需按学校隶属关系报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批准,其退学手续一律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第二十五条出国定居并就读者,凭学生本人护照和户口簿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六,借读第二十六条借读系指学生到非本人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学习.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借读:1,边防,海岛驻守部队的子女;2,在省内兴企业的港,澳,台胞及华侨,外籍人员的适龄子女;3,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4,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籍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生活的学生;5,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第二十七条尚未入学的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因上述原因需在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学生家长可向工作和暂住地片内小学提出书面入学申请,并出具户口簿,父母工作或经商证明,暂住地证明等有效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经借读地学校同意,名单报经借读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有关借读手续.接收借读新生的学校必须为他们建立本校学籍,编列本校学籍号,并纳入本校小学基层报表的小基3-1分年级,分年龄学生数统计范围.第二十八条已在小学就读的学生因上述原因需在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学生家长可向工作和暂住地片内小学提出书面借读申请(附件7),并出具户口簿,原学校提供的学籍证明或借读证明,父母工作或经商证明,暂住地证明等有效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经借读地学校同意,并经借读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再到原学籍所在地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手续.学生借读,应由借出学校将学生个人学籍档案送交,邮寄借入学校,或根据本人申请经密封后由学生自带送达借入学校.借读接收学校在上报本校基层报表的小基3-2学生变动人数统计表时,应把此类借读生作为转入学生人数统计,加入表格中增加学生数的"转入"栏内上报,纳入本校小学基层报表的小基3-1分年级,分年龄学生数统计范围.第二十九条适龄儿童在新居住地借读入学后,借读学校应将原学校提供的借读证明单(附件8)中的借读回执部分填好并裁下(一年级新生由接收学校提供入学证明),由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时交(或由接收学校函寄)该生原户籍所在学校作为已入学凭证.同时借读学校应将借读学生花名册(附件3)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借读学生人数限额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借读学生在借读校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规定年限教育的,应由借读学校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七,升级,留级第三十一条小学生每学年修完课程计划规定的课程,逐年升级.第三十二条小学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少数学生确因学习困难,可由学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留级.第三十三条升级,留级一般在学年末.八,毕业,结业,肆业第三十四条学生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学业成绩评定和基础性发展评定合格(含补考),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小学生毕业证号编排方式与学籍号编排方式相同,只是从左到右头两位数表示毕业年度.第三十五条对修完小学规定课程,但成绩不符合毕业要求的,予以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第三十六条对虽未修完小学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初等义务教育年限(六年)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九,奖励和处分第三十七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应给予奖励.奖励等级可分班级奖,学校奖和上级主管部门奖.学生受到校级以上奖励,需由学生民主评议推选,经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综合评定,在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上讨论通过,并在学校张榜公示.对学生的奖励,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入学校档案和学生个人学籍档案.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学生严重违反《小学生守则》或治安管理处罚法,且经多次教育未改者,应给予处分.处分学生需由班主任提出,经校务会议审查通过,校长批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种.学校不得开除或劝退学生.对学生处分要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处分适当.要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并允许学生申辩.对学生的处分不得张榜公布,不得召开学生大会宣布.学校应将处分决定通知学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学生对处分不服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内容给予处理并答复.学生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表现并有明显进步者,学校应及时撤销处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处分撤销后,应及时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撤出.十,管理职能第三十九条学生学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配备软件平台,形成学籍电子化管理网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确定专人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管理工作,学籍档案资料应做到齐全,规范,准确.第四十条学籍档案实行全省统一表式,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一年级新生注册后由教导处编列学号,设立学籍卡片(附件12),永久保存.学生学籍号用十位数编列:从左到右头两位数表示入学年度;第三,四位表示学校校址所在地的县(市,区)编号(附件13);第五,六位表示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所确定的学校代号;最后四位数表示由学校所确定的学生顺序代号.教导处所编列的本校一年级新生学号必须连续,中间不能出现断码.小学生学号应前冠"X"字母.其中户口不在本县(市,区)的学生,在其学籍号后加上字母"LD"识别.乡镇中心小学所属的村完小必须把一年级新生档案上报中心校,再由中心校统一编列全乡镇一年级新生学号,从而保证全乡镇一年级新生学号的连续性.学校不得违反上述规定,自行编列学号.学生升级,留级,转学,休学,复学,借读学号均保持不变,直至毕业.若转入或借读的学生来自外省学校,且未曾在本省建立过学籍号,则必须按本校编列学号法为其编排新的学号,顺序应放在已排学号之后,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籍卡上应注明学生的身份证号.学生姓名不得任意更改.确需更名,须持盖有公安部门户籍专用章的证明,到学校所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更名手续.第四十一条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学校学籍档案应包括:1,小学新生花名册;2,学生学籍卡片;3,在校生分班名册;4,小学毕业生花名册;5,小学学生学籍变动情况登记;6,转学,学历证明存根及相关凭证资料;7,学生奖励处分材料.第四十二条学校新生名册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留级,借读等学籍变动情况登记表(附件2,附件3),应在新学年,新学期开学后15天内汇总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电子学籍档案应及时更新.学生入学情况学年统计应与教育年度统计基层报表要求一致,同步进行.第四十三条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无法继续学习的,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注明并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四十四条民小学要按照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使用本《法》规定的统一表式.第四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要加强管理,建立符合本县(市,区)实际情况的学籍备案制度,并及时纠正和处理学籍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第四十六条学籍管理必须实事求是,学籍档案必须妥善保存,不得弄虚作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学生学籍信息,对休学,转学,借读,毕(结)业和表彰奖励等弄虚作假的,涂改学籍档案的,统计虚假瞒报的,无正当理由拒收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行政部门将视情节对学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四十七条学生或其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不按本《法》有关手续,一经发现由有关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立即纠正处置.第四十八条民学校违反本《法》,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十一,附则第四十九条本《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已下发的学籍管理文件与本《法》不符的,以本《法》为准.第五十条本《法》由福建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⑸ 福建小学一年级入学考试有何要求(急)

1.入学年龄:六周岁(即2002年8月31日以前出生)。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中关于小学入学年龄为六周岁的规定,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

没有丧失学习能力和自理能力的残疾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其入学年龄可针对具体情况放宽到7周岁或8周岁,学校不得拒收。

2.适龄儿童入学应具有所在施教区家庭正式常住户口,其户口原则上应随父母(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实际常住地(产权证)一致。

属下面三种情况之一的适龄儿童,并持有相应的证明,按正常入学办理:

(1)儿童随父母一方在施教区常住,父母中的另一方是不在南京地区工作的现役军人(含武警)、或在外地工作、务工(农)或出国定居;父母离异,儿童户口随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常住的。

(2)儿童随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在施教区常住的,其父母双方都是不在南京地区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及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

适龄儿童随父母户口在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处落户的,其父母双方均未购买或未分配住房,并实际常住且户口从未迁移过的。

(3)儿童户口单立,其父母是不在南京地区的现役军人(含武警),且户口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

二、报名时间和入学办法

1.各学校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报名时间、报名条件以及报名要求,但必须在八月中下旬及时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确保9月1日能正常入学。

2.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教育局划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口簿、产权证等有关证明。办理手续时,学校可了解儿童有关情况,但不得通过任何书面考试或测试等形式以及进行智商测试选拔学生。

3.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各学校应将查验预防接种工作纳入入学的报名程序,认真依法落实该项工作,切实做好学校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

4.新生入学后,学校要按省教育厅《关于统一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用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电子档案,按时、准确填写学生数据,并报教育局普教科备案。

5.学生在非施教区公办学校入学作为借读处理,凡是因故要到施教区外借读的新生,也应先在户口所在地小学办理报名手续,取得学籍后才能办理借读手续,到借读学校就读,并注明借读年限。

6.凡是小学新生报名工作结束后出现适龄儿童家庭住房、户籍变更的,由学校登记情况并报教育局,由教育局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学校就读。

三、发榜时间

各小学按照教育局规定的时间完成小学新生报名工作后,在新生开学前向监护人发《义务入学通知书》或将新生名单张榜公布。任何学校不得让学生提前或推迟入学。

四、具体要求

1.坚持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结合布局调整和新生入学的实际情况,各小学要严格按施教区招生,切实保证本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全部按时入学。

2.学校办学规模与办学条件要符合规定的标准,适应教育教学的需要,要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新生分班要均衡,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快慢班、实验班等。有条件的学校可实施“小班化”教学的试验。班级学额要严格控制,便于管理,要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省级实验小学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格控制非施教区学生数量,严格控制班级学额,班级学生数不得突破48人;实施小班化教学的班级,学生数不超过28人;其他学校,按照《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的要求,小学每班学生不超过50人。

3.拆迁和购买二手房的家庭,其子女一年级入学问题按市教育局宁教初[2006]9号文《南京市小学学籍管理补充规定》办理。

4.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入学,根据市教育局有关精神,监护人需提出申请,凭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务工证、暂住证、计划生育证明等有关证件,东山地区到教育局指定的农民工子女定点学校报名就读,其他在各街道所在小学就近报名就读。

5.要认真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意见》,积极做好残疾儿童入学的宣传、调查和动员工作。残疾儿童到施教区学校随班就读或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应尊重家长的选择,任何学校不得拒收施教区内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入学。普通小学接受残疾儿童入学及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意见》执行。

6.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按照国家、省和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民办学校招生的规定进行。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招生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

7.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面广量大,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今年恰逢改革开放30周年和举办奥运会二件大事,各学校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精心组织和安排,认真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各学校要从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高度,认真宣传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学籍管理、招生工作的法规和政策,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入学情况咨询答复和家长来访接待工作,凡属本施教区内发生的有关招生矛盾和入学问题,要立足于自我消化,主动及时妥善

处理,严禁推诿和上交矛盾,切实保证每一个适龄儿童都能按时入学,切实维护教育的形象和社会的稳定。

8.各小学在招生过程中要严格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要严格招生纪律,凡违反招生政策的行为要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⑹ 外地孩子在福州上学有没有条件限制

有的,大概是父母在福州工作满几年。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办法

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小学一年级统一实行电脑派位招生。各县(市)区要确保电脑派位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并保证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都能安排入学。

1.入学条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具备“三证”( 原籍户口簿和父母身份证、父母一方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父母双方半年以上的暂住证)即符合报名条件。

“父母双方半年以上的暂住证”是指当年3月1日之前办理的有效暂住证,如换新证,应提供旧证(新旧证的间隔时间不宜超过1个月)。在辖区内已购房者无需提供暂住证。

⑺ 福建省关于小学一年级入学的年龄限制

二, 入 学
第三条 所有适龄儿童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小学办理入学手续.一年级新生名册由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新生即取得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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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文件
闽教基〔2007〕77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福州实验小学,福建师大附小: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小学学籍管理,规范小学办学行为,满足初等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最基础的常规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根据新形势的要求,规范学籍管理,加强检查监督,同时要在实施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以便进一步完善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各地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及实施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报我厅基础教育处.
福建省教育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教育 小学 学籍 管理 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7年12月27日印发
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规范学校管理,保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现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及特殊教育学校(含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
本《办法》按学校管理的隶属关系,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二, 入 学
第三条 所有适龄儿童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小学办理入学手续.一年级新生名册由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新生即取得学籍.
小学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服务区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划定.认定学生实际常住户籍所在地应坚持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相统一的原则.
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四条 适龄儿童需要免入学,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免入学和缓入学证明,经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入学,缓入学的,应当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缓入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入学申请.
第五条 小学应创造条件接收视力,听力,智力等轻度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并努力为其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条件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流动人口子女,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初等义务教育的,可以向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流出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流出学生保留学籍.流出学生需返回户籍地,要求回原学籍所在学校就学,学校不得拒收.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流动人口子女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条件,并建立专门学籍,列入事业统计.
第七条 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小学入学分班应采取随机分配的办法进行,不得通过任何面试,笔试等方式为学生分配班级,更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每一个教学班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45人.
三,考勤和素质发展测评
第九条 学生上课,参加社会实践等各项活动都实行考勤.学生上学期间应按规定时间到校和离校.因故不能按时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必须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班主任请假.对无故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班主任应及时了解情况并通知学生家长,共同做好教育工作.
第十条 寄宿制学校应加强对寄宿学生的管理,实行寄宿生在校考勤制度,确保寄宿生在校安全.寄宿制学校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寄宿生作息制度,确保学生足够的休息和睡眠时间.
第十一条 学校应按照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的要求,遵循导向性,全面性,发展性,有效性,可行性的原则,关注发现学生成长过程中的变化,进步,全面,准确,科学地评价学生,测评学生素质发展状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二条 学生评价目标体系包括基础性发展目标和学科学习目标两个方面.在评价实施的过程中应尽量做到两者的有机融合,体现国家课程标准对不同学段学生的基本要求.评价采用等级制.
基础性发展评价目标应综合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观,综合实践活动等方面.各地和中小学校应根据不同年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分年段提出具体的评价要素.
学校要根据国家课程标准提出的教育目标和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各学科评价方案.
学生在小学毕业时,学校应填写《毕业生综合素质与学业学习情况评定报告单》,反映学生整个小学学习阶段的发展情况.
第十三条 学生评价的过程包括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两个主要环节.
形成性评价是在学生日常学习过程中进行的评价,要发挥其激励和目标导向功能,注重质性评价.成长记录是形成性评价的重要方式,要建立每个学生的成长记录档案.成长记录要关注学生个性的发展,体现学生的优势领域.
终结性评价是指在学期,学年末或学段学习结束时对学生进行的全面评价,由学校组织实施.学期,学年终结性评价的结果以报告单(册)的形式向学生和家长反馈.内容包括基础性发展评定,学业成绩评定,兴趣和特长以及老师评语.
评语包括对学生素质发展的综合性评价和学生学科学习过程的质性评价.评语应在对搜集到的学生资料进行分析,并与学生,家长交流,沟通的基础上产生.评语应多采用激励性语言,客观描述学生的进步,潜能及不足,提出明确,简要的改进意见.
第十四条 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实行等级制,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或A,B,C,D)四个等级评定.语文,数学为考试学科,其他学科为考查科目.学业成绩被评为不及格等级(或D等级)的学生,应在下一学期开学时补考相应科目,并按补考后的成绩确定等级,作为测评成绩.
学校要严格控制考试次数,不得将学生的考试成绩排名次或张榜公布.
少数学业成绩优异的学生,经任课教师提名,学校批准,可以免予参加一门或几门课程的考试(考查).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事先向学校教导处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
四,转 学
第十五条 学生因家长工作异地调动,住房搬迁或其他原因,户籍迁离原学校服务区,且路途远不能在原校学习的,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持以下证明材料,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经转入学校同意,并经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再到转出地学校和转出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1,常住地户籍册(经核查后留复印件);
2,转学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4);
3,转学证明(附件5);
4,学生学籍卡片(附件12)和学生素质发展报告册;
5,学生就学期间留级,休学证明(针对有留级,休学的学生);
学生转学应认真填写转学申请表,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查有关材料,凡涂改,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者应追究责任.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证明的学生入学.
第十六条 转入学生原则上由户籍所在地片区内小学接收,学校对符合转学条件并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入的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如果转入学校该年级班生数确已满额,难以再容纳转学生时,应向家长说明情况,并及时报告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到该年级班生数有余额的学校入学.学校接收转学生后,应及时将转学证明的回执寄回转出学校存档.
第十七条 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学期中途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转学.
第十八条 转入学校应把转学生安排在与就读学校相应的年级,不得留级.学生转学,应由转出学校将学生个人学籍档案送交,邮寄转入学校,或根据本人申请经密封后由学生自带送达转入学校.学校接收转学学生时不得进行入学考试.
第十九条 学校对转入学生的转学证明和转出学生的转学证明存根,以及转学申请表,应在学年初学校基层报表上报时一并整理成册,归档保存.所整理的证明材料中转入与转出的学生人数,应与学校基层报表上报的转入与转出人数相一致.
五,休学,复学,退学
第二十条 凡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申请休学,填写休学申请表(附件6).因病申请休学者应出具县级以上的医院证明,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学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在经班主任同意,学校审核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六年级下学期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下一学年初始日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因病休学的应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因其他特殊情况休学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办理继续休学手续,在经学校审核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学.
第二十二条 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请求复学者(因病者需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以复学,并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就学,也可根据学生本人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要求及学生的实际学力,编入原年级就读.在休学期间,其学籍予以保留,但不得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学生辍学.学生中途辍学,学校应及时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协同当地政府依法动员,组织其返校就学;对借读的学生辍学的,学校也应及时书面通知学生户籍所在学校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其户籍所在学校应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协同做好动员入学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小学在籍生,除因病或因故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允许学生退学.丧失学习能力必须退学的,需按学校隶属关系报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批准,其退学手续一律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五条 出国定居并就读者,凭学生本人护照和户口簿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六,借 读
第二十六条 借读系指学生到非本人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学习.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借读:
1,边防,海岛驻守部队的子女;
2,在省内兴办企业的港,澳,台胞及华侨,外籍人员的适龄子女;
3,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4,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籍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生活的学生;
5,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第二十七条 尚未入学的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因上述原因需在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学生家长可向工作和暂住地片内小学提出书面入学申请,并出具户口簿,父母工作或经商证明,暂住地证明等有效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经借读地学校同意,名单报经借读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办理有关借读手续.接收借读新生的学校必须为他们建立本校学籍,编列本校学籍号,并纳入本校小学基层报表的小基3-1分年级,分年龄学生数统计范围.
第二十八条 已在小学就读的学生因上述原因需在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学生家长可向工作和暂住地片内小学提出书面借读申请(附件7),并出具户口簿,原学校提供的学籍证明或借读证明,父母工作或经商证明,暂住地证明等有效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经借读地学校同意,并经借读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再到原学籍所在地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学生借读,应由借出学校将学生个人学籍档案送交,邮寄借入学校,或根据本人申请经密封后由学生自带送达借入学校.借读接收学校在上报本校基层报表的小基 3-2 学生变动人数统计表时,应把此类借读生作为转入学生人数统计,加入表格中增加学生数的"转入"栏内上报,纳入本校小学基层报表的小基3-1分年级,分年龄学生数统计范围.
第二十九条 适龄儿童在新居住地借读入学后,借读学校应将原学校提供的借读证明单(附件8)中的借读回执部分填好并裁下(一年级新生由接收学校提供入学证明),由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时交(或由接收学校函寄)该生原户籍所在学校作为已入学凭证.同时借读学校应将借读学生花名册(附件3)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借读学生人数限额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借读学生在借读校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规定年限教育的,应由借读学校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肄业证书).
七,升级,留级
第三十一条 小学生每学年修完课程计划规定的课程,逐年升级.
第三十二条 小学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少数学生确因学习困难,可由学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留级.
第三十三条 升级,留级一般在学年末办理.
八,毕业,结业,肆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学业成绩评定和基础性发展评定合格(含补考),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小学生毕业证号编排方式与学籍号编排方式相同,只是从左到右头两位数表示毕业年度.
第三十五条 对修完小学规定课程,但成绩不符合毕业要求的,予以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对虽未修完小学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初等义务教育年限(六年)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九, 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应给予奖励.奖励等级可分班级奖,学校奖和上级主管部门奖.学生受到校级以上奖励,需由学生民主评议推选,经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综合评定,在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上讨论通过,并在学校张榜公示.对学生的奖励,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入学校档案和学生个人学籍档案.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学生严重违反《小学生守则》或治安管理处罚法,且经多次教育未改者,应给予处分.处分学生需由班主任提出,经校务会议审查通过,校长批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种.学校不得开除或劝退学生.对学生处分要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处分适当.要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并允许学生申辩.对学生的处分不得张榜公布,不得召开学生大会宣布.学校应将处分决定通知学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学生对处分不服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内容给予处理并答复.
学生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表现并有明显进步者,学校应及时撤销处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处分撤销后,应及时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撤出.
十,管理职能
第三十九条 学生学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配备软件平台,形成学籍电子化管理网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确定专人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管理工作,学籍档案资料应做到齐全,规范,准确.
第四十条 学籍档案实行全省统一表式,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一年级新生注册后由教导处编列学号,设立学籍卡片(附件12),永久保存.学生学籍号用十位数编列:从左到右头两位数表示入学年度;第三,四位表示学校校址所在地的县(市,区)编号(附件13);第五,六位表示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所确定的学校代号;最后四位数表示由学校所确定的学生顺序代号.教导处所编列的本校一年级新生学号必须连续,中间不能出现断码.小学生学号应前冠"X"字母.其中户口不在本县(市,区)的学生,在其学籍号后加上字母"LD"识别.乡镇中心小学所属的村完小必须把一年级新生档案上报中心校,再由中心校统一编列全乡镇一年级新生学号,从而保证全乡镇一年级新生学号的连续性.学校不得违反上述规定,自行编列学号.学生升级,留级,转学,休学,复学,借读学号均保持不变,直至毕业.若转入或借读的学生来自外省学校,且未曾在本省建立过学籍号,则必须按本校编列学号办法为其编排新的学号,顺序应放在已排学号之后,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籍卡上应注明学生的身份证号.
学生姓名不得任意更改.确需更名,须持盖有公安部门户籍专用章的证明,到学校所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更名手续.
第四十一条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学校学籍档案应包括:
1,小学新生花名册;
2,学生学籍卡片;
3,在校生分班名册;
4,小学毕业生花名册;
5,小学学生学籍变动情况登记;
6,转学,学历证明存根及相关凭证资料;
7,学生奖励处分材料.
第四十二条 学校新生名册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留级,借读等学籍变动情况登记表(附件2,附件3),应在新学年,新学期开学后15天内汇总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电子学籍档案应及时更新.学生入学情况学年统计应与教育年度统计基层报表要求一致,同步进行.
第四十三条 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无法继续学习的,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注明并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民办小学要按照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使用本《办法》规定的统一表式.
第四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要加强管理,建立符合本县(市,区)实际情况的学籍备案制度,并及时纠正和处理学籍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十六条 学籍管理必须实事求是,学籍档案必须妥善保存,不得弄虚作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学生学籍信息,对休学,转学,借读,毕(结)业和表彰奖励等弄虚作假的,涂改学籍档案的,统计虚假瞒报的,无正当理由拒收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行政部门将视情节对学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学生或其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不按本《办法》办理有关手续,一经发现由有关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立即纠正处置.
第四十八条 民办学校违反本《办法》,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十一,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已下发的学籍管理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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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外来人口小孩在福州上小学要办什么证件

打110询问。。。

⑼ 福州市八县的小孩在福州市上小学;都要有什么条件

六种情况作为片内生安排入学 根据今年的政策,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均作为片内学生安排入学:父母及子女户籍关系同在招生片内,并确实以户籍所在地为日常生活居住地的,即“两证统一”(户籍证、住房证);父母一方在外地工作或父母离婚,其子女户口在片内,且与片内一方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是农村户口,另一方属于片内...居民且在片内居住,子女户口与片内一方在一起并确实在片内居住的;父母双方确因实际困难,父母户口及子女户口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一起,并确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的;确因国家需要,原居住住房被拆迁,持正式有效的拆迁证明由异地被正式安置在片内且已把片内作为经常居住地的;确因国家需要,在片内的居住房被拆迁,并具正式有效证明属原拆原迁,现在片外暂时寄居的。 因为农林大附小2007年停止招收一年级新生,福建农林大学的教职员工子女及该片区适龄儿童划入仓山区淮安小学就读。 照顾对象就近安排入学 户籍关系在本地区的学龄儿童,原则上应随父母到常住地安排入学,但因父母双方均在边远部队,子女随军有困难或孤儿、烈士子女的情况,又长期寄养在亲属家中的,可经当地教育局审批后就近安排入学,不收取借读费。 没有我市户籍、寄养在国内亲属家的台、港、澳胞子女及外籍子女需要在暂居地附近小学就读的,可向其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相对就近入学原则予以安排。但学生应按学年交纳借读费。同时,申请人要出具夫妻双方及子女的护照、福州暂居证、国内监护人证明材料。 属国家、省、市特殊照顾对象的,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予以照顾安排。 拆迁户子女不收借读费 因国家建设需要的拆迁户,必须持有正式有效的拆迁部门的拆迁协议安置证明。属原拆原迁者,可先在过渡地安排入学,待回迁后再转回原居住地小学;已在异地安置住房的,可在安置地安排入学;属货币安置且尚未购房者,可在过渡地就近入学,由过渡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生源情况统筹安排。拆迁户子女入学均不得收取借读费。 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因故在非户籍所在地(县、区)申请就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借读:边防、海岛驻守部队的子女;在境内兴办企业的港、澳、台胞子女;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籍地工作,确需随父母居住生活的学生;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进城务工农民的子女。 农民工子女8月15日起登记 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工子女的入学登记时间为8月15日~30日。农民工子女入学应办理以下手续:申请者持有关证件到暂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或县(市)区教育局登记,符合入学条件的由县(市)区教育局发给入学卡,申请人持入学卡到指定的学校办理注册手续。接收学校不得拒收,不得收取借读费。 农民工子女申请入学需提供以下证件:夫妻双方身份证,原籍户口簿,暂住证以及夫妻一方的劳动合同或工资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