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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户籍包含哪些

发布时间: 2022-05-09 06:59:19

A. 闽侯县算不算福州市户口

当然算,闽侯是福州市下属的一个县,属于福州管辖范围,闽侯县的户口就算福州市户口,只是不算市区户口

B. 福州放宽落户限制 在福州落户需要哪些条件

符合落户的群体有以下:
(一)全面放开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落户限制。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取得就业地认证的初级工以上《岗位技能资质等级证书》的人员、职业院校毕业生、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者高等教育文凭且经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留学归国人员,可以按照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就业单位集体户、就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的顺序,将本人户口迁入就业地落户。
(二)实行高校录取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和职业院校录取的学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往院校学生集体户落户,毕业后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或者迁入就(创)业地。
(三)在福州市辖区内连续居住满 3 年,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与居住地就业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 3 年并在居住地参加社会保险满 3 年(或依法持有居住地注册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满 3 年)的年龄 45 周岁以下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和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连续居住时间以连续办理《居住证》时间为依据,《居住证》颁发前已连续办理《暂住证》的时间,计入连续居住时间。
(四)在福州市辖区居住就业且被福州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评为劳动模范(享受或相当于福州市级及以上劳模待遇亦可)、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福州市荣誉市民,已办理《居住证》,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在居住地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可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和未达法定婚龄子女户口迁入居住地。按照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就业单位集体户、就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的顺序,将户口迁入就业地落户。
(五)在福州市辖区之外的县(市)城区和建制镇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和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就业单位设立的集体户,视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C. 福州城区的户口所在地有哪些

第一步: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步: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第三步;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第四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第五步: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
第六步:户政科签发《准迁证》
第七步: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
第八步;到迁入地辖区居委会办理人口变动证明
第九步;持迁移证、身份证、居委会人口变动证明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D. 现在福州户口是什么政策

福州市政府最近决定,对福州市现行的户口政策进行重大调整,吸引人才,吸引投资,并方便市民生活。
根据最新规定,本科以上毕业生不论是否落实就业单位,均可在榕自由落户。其中,对福州市急需、紧缺专业的国家重点高校本科以上学历往届生、具有硕士学位或拥有发明专利者和3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者,可以凭本人申请和学历(学位)证书或任职资格证书直接办理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对具有博士学位或获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高级人才,可以凭学位证书(任职资格证书)直接办理落户手续,其直系亲属可以随迁。
吸引投资方面,凡在福州市市区投资达到5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业主,可以为其亲友在投资地办理1个常住户口,每增加50万美元投资增加1个户口,但最多不能超过5个户口;凡在市区投资达100万元的民营、个体企业,可以为其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投资者和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投资地申请办理1个常住户口,每增加100万元投资可以增加1个户口,但最多不能超过5个户口;凡在市区投资达100万元的内联企业可为其高层管理人员申办1个常住户口,每增加100万元投资可以增加1个户口,但最多不能超过7个户口。此外,年上交税额在80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内联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体企业可为其在职骨干员工和从事苦、累、脏、险工作的工人申办1~5个户口。

E. 福州市本市户口(不含八县)有多少人

运用人口估算方法对福建省2004年末各市人口估算如下:
福州市 面积 2003年户籍人口 2004年末估计人口
鼓楼区 37 49 70
台江区 18 31 50
仓山区 139 37 60
马尾区 254 15 50
晋安区567 25 70
福清市1932 120 180
长乐市 718 67 100
闽候县(甘蔗镇) 2133 61 70
连江县(凤城镇) 1191 62 80
罗源县(凤山镇) 1081 25 30
闽清县(梅城镇) 1469 30 30
永泰县(樟城镇) 2243 36 40
平潭县(潭城镇) 371 39 50
小计 12153 597 880
福州地区人口再估算(通过卫星图像分析):2005-06-29
福州市 面积 2003年户籍人口 2004年末估计人口
鼓楼区 37 49 75
台江区 18 31 35
仓山区 139 37 70
马尾区 254 15 50
晋安区 567 25 60
福清市 1932 120 150
长乐市 718 67 100
闽候县(甘蔗镇) 2133 61 60
连江县(凤城镇) 1191 62 70
罗源县(凤山镇) 1081 25 30
闽清县(梅城镇) 1469 30 30
永泰县(樟城镇) 2243 36 40
平潭县(潭城镇) 371 39 40
小计 12153 597 810

F. 福州落户口新政策2021

福州落户口新政策如下:
一、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实现落户“零门槛”,不设学历、年龄、就业创业限制,外省市人员均可申请落户,六县(市)、长乐区人员均可申请在五城区落户;
二、全面放开近亲属投靠条件,实现投靠“零门槛”,除院校学生集体户外,凡具有福州户籍的人员,其近亲属均可申请投靠落户;
三、提供落户地址多样化选择,落户人员可根据提供的材料类型选择落户地址,在六县(市)、长乐区和仓山区三江口区域租赁私有住房的,允许落户,但房屋租赁必须经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四、降低集体户设立条件:
1、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从业人数满5人的可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
2、各人才公寓可申请设立集体户;
3、商住楼可以楼座为单位申请设立集体户。
福州落户办理流程如下:
1、六县(市)、长乐区户口迁入五城区的,申请人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当场办结;
2、福建省内外地市户口迁入福州的,申请人向迁入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窗口或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当场出具《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两个工作日后,申请人持《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3、福建省外户口迁入福州的,申请人向迁入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窗口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当场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向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后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G. 福州户口政策

是啊。没有婚龄限制了。
只要一方是福州户口,就可以根据“夫妻投靠”政策迁入,不要什么证得。

H. 为了落户福州的户口,在马尾算不算是福州户

马尾区(古属福州府闽县)位于东经119°37′,北纬25°29′,地处我国东南沿海、闽江下游北岸,距闽江口17海里,是福建省的军商要港,福州的水上门户。这一带正是乌龙江、白龙江与琴江三江交汇的地方,三江自闽安镇、长门流入东海。东南临江与长乐区隔江相望,东北毗邻连江县琯头镇,西与晋安区宦溪镇接壤,地势西北高东南低。地质构造处在中国东南沿海华厦系第二复式隆起带东缘福州盆地东侧,属江口溺谷海湾型游沙堆积,区内第四系厚度一般为30-40米,自山边沿江增厚,基岩为变质火山岩和花岗岩。马尾属南亚热带海洋季风气候,全年冬短夏长,温暖湿润,温和多雨,四季如春,年平均气温19℃,是夏日避暑休闲的好去处,境内主导风向为东北风,年降雨量约1382毫米。地表水资源丰富,闽江年过境径流量611.35亿立方米。土壤有红壤、潮土、风沙土、盐土和水稻土等5种。植被属南亚热带季雨林和亚热带常绿阔叶林交接处,种类繁多,主要为常绿阔叶林,主要树种有马尾松、杉木、榕树、相思树等。

2018年10月,马尾区入选2018年全国科技创新百强区和2018年全国新型城镇化质量百强区。
由此可见马尾区算福州户口。

I. 福州行政区域户籍包括八县吗

从行政区划上讲八县包括在福州的区域内,从户籍和实际管理角度上讲,福州市区一般指市区的五个区:鼓楼,台江,晋安,仓山,马尾。一般这五个区的政策是相互延伸的。其他八县各个县级市和县的政策会有所不同,如中小学的就学安排,低保水平,最低工资标准等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会有所差别。

J. 外地户口要想取得福州市户口有什么条件

如果你不给我加他
那你就真不厚道了...

呵呵

夫妻投靠,凭夫妻双方《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结婚证书》(福州市区结婚登记须满三年)、产权证或有效住房证明。

福州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
有关权限、时限和程序的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具体实际,对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有关手续、权限、时限作出规定如下:
一、办理户口
(一)出生登记
1.婚生婴儿随母亲或父亲落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2.1998年7月22日前出生的婚生婴儿,随父亲落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母亲户口在市、县(市)外,需提供母亲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婴儿未落户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3.父母户口迁往本市前出生的婴儿,随母亲或父亲落户,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父母原籍地派出所出具的婴儿未落户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4.父母办理结婚登记前出生的婴儿随母亲或父亲落户,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亲《结婚证》、《户口簿》、父母申请报告,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5.国外出生的婴儿回国随母亲或父亲落户,凭婴儿《出生证》(译为中文)、《中国护照》、《结婚证》、《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6.非婚生婴儿随母落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生母书面申请报告、社区(责任区)民警调查情况报告、《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局户政科科长审批。
7.非婚生婴儿随父亲落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亲申请报告、《户口簿》、法院判决或DNA鉴定或《公证书》,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局户政科科长审批。
8.父母在国外,出生的婴儿要求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其它亲属落户,凭婴儿《出生证》(国外出生的,需附《中国护照》及译为中文的《出生证》)、父母《中国护照》或《中国护照》复印件、父母《结婚证》、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被投靠人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局户政科科长审批。
(二)注销户口
1.公民正常死亡申报注销户口,凭《死亡医学证明》或火葬证明或村、居委会证明或死者单位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2.公民非正常死亡,凭死亡地公安机关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3.公民出境、出国定居凭出境、出国批准通知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身份证丢失的,本人写出报告),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4.公民出境、出国定居后,户口未注销,现要求注销的,凭
出境出国人员的《护照》或《护照》复印件或《委托书》、直系亲属申请报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身份证丢失的,需在市级以上报纸刊登声明本人公民身份号码作废,凭“声明作废”的当日报纸),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5.公民应征入伍,凭《入伍通知书》、《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6.内部注销户口,公民下落不明贰年以上,凭法院失踪或死亡判决或直系亲属申请报告、《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经社区(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报所长审批。
(三)市、县(市)外迁入
1.原户口在本辖区的复员退伍军人落户,凭复员、退伍军人申报户口介绍信、《户口簿》(与注销户口时住址有变动的,经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无信息的,需提供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入伍时注销户口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2.原户口不在本市区、县(市)的复员退伍军人投靠本市区、县(市)直系亲属落户,凭市、县(市)公安局签章的复员、退伍军人申报户口介绍信、《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3.原户口在本市区、县(市)的解除劳教、释放、刑满释放、假释人员落户,凭《解除劳教通知书》(副本)、《释放证》(副本)、《户口簿》(与注销户口时住址有变动的,经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无信息的,需提供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注销户口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4. 原户口在市、县(市)外的解除劳教、释放、刑满释放、假释人员投靠本市、县(市)直系亲属落户,凭解教通知书(副本)或释放证(副本)、本人申请报告、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注销户口证明、被投靠人单位或村、居委会亲属关系及情况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科长审批。
5.境外、国外人员回境内、国内定居的,台湾同胞凭省公安厅批准的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港澳同胞凭省侨务办公室定居批复文件、华侨凭省公安厅出入境部门签发回国定居证,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6.原户口在本市、县(市)的自费留学生、劳务、应聘等人员回国落户,凭《中国护照》或有效入境证明、《户口簿》(与迁出时住址变动的,经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无信息的,需提供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迁出时户口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7.原户籍在本辖区的退学学生户口落户原籍,凭学校退学批文或退学证明、《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与迁出时住址变动的,经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无信息的,需提供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迁出时户口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8.原户籍在本辖区的肄业、结业学生户口落户原籍,凭《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与迁出时住址变动的,经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无信息的,需提供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迁出时户口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9.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在本市、县(市)已落实就业单位户口落户,凭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或教育部门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和《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10.原户籍在本市、县(市)的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未落实就业单位户口落户,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与迁出时住址变动的,经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无信息的,需提供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迁出时户口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11.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离校未落实工作单位,户口迁回生源所在地,后落实就业单位,跨县(市)迁移,凭市、县(市)公安局签发的《户口准迁证》、《迁移证》,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12.由人才储备中心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落户,凭市、县(市)公安局签发的《户口准迁证》或人才储备中心落户通知书、《毕业证》、《户口迁移证》,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13.干部、工人调动、退休干部落户,凭市局、分局、县(市)区公安局签发的《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市区准入条件确认通知书》〔县(市)不需提供《市区户口准入条件确认通知书》下同〕,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14.转业干部落户,凭市局、分局、县(市)区公安局签章的军队转业干部户口迁入审批表、住房证明、《户口簿》、《市区准入条件确认通知书》,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15.引资引智落户,凭市局、分局、县(市)区公安局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市区准入条件确认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16.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改派,凭市、县(市)公安局签章的报到证、《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17.普通大中专录取学生(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需要迁移户口的,凭市、县(市)公安局签发的新生落户通知书,省、市教委招生花名册、《户口迁移证》,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18.学生转学,凭市、县(市)公安局签章的《户口迁移证》、集体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19. 成立集体户(员工20人以上可成立),需提供企业房屋所有权证或有效的生产经营场所(含营业用房)租赁合同,企业法人签名的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本单位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部门、人员名单,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所长审批。
20.对引资引智类别人员要求挂靠亲属家庭户内的,凭本人申请报告、挂靠户主《户口簿》、双方到场,户主签字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注: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因贷款未还清,无法取得毕业证书的,可凭学校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凡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迁移,需交身份证标准相片两张,并办理身份证换证手续。
(四)市内、县(市)内移入
1.住房搬迁,凭《房产证》或有效住房证明、《户口簿》。
2.夫妻投靠,凭《结婚证》、夫妻双方《户口簿》。
3.投靠直系亲属,凭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民警调查证明、双方《户口簿》。
4.分居立户。家庭成员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立为一户;子女或兄弟姐妹结婚后虽住在一起,但已分开生活的,可以分户;独身居民可自立一户。办理立户凭《户口簿》。
以上均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凡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户口变动的,需交身份证标准照片一张。
(五)市、县(市)迁出
1.干部、工人调动、离退休、居民婚嫁、投亲、购房等户口迁出市外,凭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原籍地《户口簿》。
2.普通大中专录取学生(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凭《录取通知书》、《户口簿》。
3.退学学生户口迁回原籍地,凭学校教务处退学批文、集体《户口簿》。
4.肄业、结业学生户口迁回原籍地,凭《肄业证书》、《结业证书》、学校证明、集体《户口簿》。
5.普通大中专毕业分配(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集体办理凭学校花名册、集体《户口簿》,个人办理凭《毕业证》、《报到证》、集体户口簿活页。
以上均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六)户口项目更正更改
1.未满18周岁公民要求更改民族,凭父母申请报告,区、县(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2.年满18周岁公民要求更改民族,凭区、县(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证明、本人申请报告、《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3.公民要求更改籍贯,按申请人祖父的籍贯更改(提供祖父籍贯证明,更改台湾省籍贯需提供对台办证明,按统发〔2001〕32号文件规定)、《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4.公民要求更改出生地,凭原籍地派出所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本人申请报告(未满18周岁由父母书面申请报告)、《户口簿》,申请出生地改为国外的归侨,需提供县(市)、区以上的侨办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5.学龄前儿童改名,需提供父母申请报告,父母《结婚证》、《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6.16周岁以下公民更改名字,需提供父母申请报告、学校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所长审批。
7.公民要求更改性别。凭本人申请报告和国家指定医院为其成功实施变性手术的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科长审批。
8.16周岁以上改名或增加别名,凭本人申请报告、一贯学历证明或单位查阅一贯人事档案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科长审批。(未满18周岁人员由父母申请报告,并提供父母《结婚证》)。
9.更改姓氏,凭本人申请报告、父母《结婚证》或《离婚证》、《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市公安局户政处户籍科长或县(市)公安局户政科长审批。(未满18周岁人员由父母提出申请报告,并签字盖章)。
10.更正出生年月日,凭本人申请报告、单位人事部门查阅一贯档案证明、招工(入伍)登记表及调资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学籍卡或记载出生日期的一贯有效历史证件、《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市局户政处处长或县(市)局分管领导审批。(未满18周岁人员由父母申请报告,并提供父母《结婚证》)。
11.出生年月日属电脑录入差错的,凭:原始户口底册,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签注属电脑录入差错,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科长审批。
12.公民要求更正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服务处所、职业等项目自然变更,需提供毕业证书、结婚证或离婚证、单位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13.属公安内部工作出错(除出生年月外),有依据可查、复印出错依据(底册、户口簿),应给予更正,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七)户口证件丢失
1.1995年(含95年)后《户口迁移证》丢失,凭本人书面申请报告,经派出所查询人口信息或《常住人口登记表》,出具未落户证明,由迁出地派出所补填《户口迁移证》后,参照迁入类型条款,给予办理落户手续,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2.1995年前《户口迁移证》丢失,凭本人申请报告、迁出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其它手续参照迁入类型条款,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科科长审批。
3.自费、劳务人员回国护照丢失,凭登报声明作废的当日报纸或入境口岸证明、本人申请报告、注销地派出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所长审批。
4.释放证丢失,凭释放机关证明、本人申请报告、注销地派出所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所长审批。
5.复员、退伍军人申报户口介绍信丢失,凭区、县(市)复退办证明、本人书面申请报告、《退伍证》、注销地派出所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所长审批。
6.出生证丢失,凭原接生单位《出生医学证明书》或《出生证》存根复印件并经接生单位签章认可或接生单位出具的证明(无法提供出生证明,由社区民警调查笔录),其它手续参照出生婴儿随母或父落户条款,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科科长审批。
7.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丢失,凭户主申请补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报告,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八)市、县(市)外迁入,由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科窗口办理或签发《户口准迁证》
1.购买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房改房),产权所有人系本人所有或直系亲属共有的,可按人均25平方米面积准予迁入夫妻、父母、未婚子女等直系亲属,已婚子女按人均面积可以整户迁入,不允许拆户迁入后再申请“三投靠”。办理手续,凭《房产证》原件或《产权备案证明》、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籍地派出所出具与产权人关系证明、《结婚证》(注:若产权证属两人以上共有,情况特殊的,需通知产权人到市、县(市)公安局户籍窗口办理)。
2.购买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房改房),产权所有人系非直系亲属共有的,只允许其中1人及该人直系亲属享受购房迁入户口政策,其他人必须声明放弃。办理手续,凭放弃声明书、《房产证》原件或《产权备案证明》、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籍地派出所出具与产权人关系证明、《结婚证》。
3.购买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房改房),产权人离婚要求随迁子女户口,子女必须判归迁入方方可迁入。办理手续,凭《房产证》原件或《产权备案证明》、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籍地派出所出具与产权人关系证明、《离婚证》。
4.购买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房改房),产权人离婚后,另一方死亡,要求办理随迁子女户口(含原判给另一方的子女)手续,凭《房产证》原件或《产权备案证明》、原籍地《户口簿》、原籍地派出所出具与产权人关系证明、《离婚证》、派出所出具另一方死亡证明。
5.继承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房改房),可按人均25平方米面积准予迁入夫妻、父母、未婚子女等直系亲属,已婚子女按人均面积可以整户迁入,不允许拆户迁入后再申请三投靠。办理手续,凭《房产证》原件或《产权备案证明》、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籍地派出所出具与产权人关系证明、《结婚证》,但原产权人户口仍在原址未搬出的,新产权人不得迁入。(注:若产权证属两人以上共有,有特殊情况通知产权人到市、县(市)公安局户籍窗口办理)。
一套商品房只可享受一次,二手房原产权人虽未享受,但户口仍在原址未搬出的,新产权人不得迁入。
6.父母投靠子女,凭双方《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或子女所在单位出具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产权证》或有效住房证明。(父满60周岁、母满55周岁,父母有退休证的不受年龄限制)。
7.夫妻投靠,凭夫妻双方《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结婚证书》(福州市区结婚登记须满三年)、产权证或有效住房证明。
8.子女投靠父母,凭父母结婚证、未成年子女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已超过18周岁的普通中专、技工、职高、高中在校学生需出具学校在学证明和有效学生证),父母《户口簿》、当地派出所或单位出具的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产权证》或有效住房证明。(投靠继父或继母需提供生父或生母《离婚证》或生父母死亡证明,由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科科长审批)。
9.凡已在我市、县(市)落实接收单位的40周岁以下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教育大专以上毕业生,凭市人控办《市区户口准入条件确认通知书》、《毕业证书》、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10.凡在我市、县(市)投资达80万元人民币,年上交税额达到30万元人民币,在市、县(市)注册、年生产总值达到500万元人民币的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的人员,办理户口凭:市人控办《市区户口准入条件确认通知书》、企业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县(市)投资金额可按县(市)政府规定执行〕。
11.工作调动,凭《调令》复印件、《调动(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住房证明、省人事厅或市人事局《市区户口准入条件确认通知书》。
12.引进人才,凭《调令》、《职称证》、《调动(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住房证明。
13.拆迁户口冻结,凭《福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拆迁通知书》、通知派出所冻结户口。
14.榕籍知青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要求回原籍的,凭市劳动局《市区户口准入条件确认通知书》、榕籍知青有效证明、住房证明等、本人申请报告、身边无子女的证明(申请随迁一个已成年子女)、户口所在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15.易地干部离休要求到市、县(市)安置的,凭市人控办《市区户口准入条件确认通知书》、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离休证》、住房证明。
16.录取公务员,凭《调动(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
17.转业干部,凭省、市军转业安置办或组织部门《市区户口准入条件确认通知书》、《军队转业干部户口迁入审批表》、《转业证》、投靠人《户口簿》、《结婚证》。
(九)由市局或县(市)公安局户籍窗口审核办理或签发《户口准迁证》
1.凡已在我市落实接收单位的40周岁以下国家承认学历的高中毕业生(含高职、技校),凭我市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用人单位执照、社保手续、劳动合同和《毕业证书》、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2.随军家属,凭《干部家属随军报告表》、《结婚证书》、《任命书》、市公安局要求协商函、《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3.国际船员,凭主管单位证明、《海员证》、《结婚证书》、投靠人《户口簿》。
4.市、县(市)外普遍大中专毕业生(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改派,凭《报到证》、改派审批表、《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
5.普遍大中专(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录取学生,凭学校介绍信、高招办花名册。
6. 普遍大中专(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学生转学,凭省、市教委批复文件、《户口迁移证》。
7.驻榕办,凭市人控办《市区户口准入条件确认通知书》、住房证明、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驻榕单位申请常住户口人员审批表。
8.成批成建制,凭市人控办《市区户口准入条件确认通知书》、住房证明、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9.市人才储备中心接收的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落户,凭市人才储备中心落户通知书、《毕业证》、《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
10.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离校未落实工作单位户口迁回生源所在地,后又落实就业单位的,凭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或教育部门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和《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
11.原籍在本市、县(市)外的,因父母双方户口已迁入市、县(市)的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未落实就业单位户口落户,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父母亲《户口簿》。
12.留学人员落户,凭留学人员来闽工作通知书、省、市人事部门审核认定留学人员证明、接收单位证明、《中国护照》、住房证明。
13、出国定居未满1年要求回国落户,凭《中国护照》、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住房证明。
(十)其它
1.1992年4月1日之前抱养子女,办理落户需提供养父母申请报告、弃婴发现地派出所证明、村、居委会证明、养父母《户口簿》、《结婚证》,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经社区(责任区)民警调查笔录,逐级呈报,市公安局户政处处长或县(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批。
2.1992年4月1日之后抱养子女,办理落户需提供养父母申请报告、区县级民政局签发的《收养证》、养父母《户口簿》、《结婚证》,由派出所窗口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市公安局户政处处长或县(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批(户口已落在福利院的儿童须提供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3. 易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由市公安局户政处户籍科长审批。
4. 按榕公境〔2003〕058号文件规定的福清市、长乐市、连江县部分村、居委会户口迁出,由市局户政处户籍科长审批。
5.因退休、退职、辞职、下岗职工要求回原籍落户的,凭本人申请报告、《退休证》或退职或辞职或下岗有效证明、原籍地派出所出具的何时何地迁出户口证明、《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随迁人员关系证明、《结婚证》、《产权证》,由派出所窗口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市公安局户政处处长、县(市)公安局局长审批。
6.未成年子女因父母出国、服刑、死亡,投靠本市、县(市)祖父母、外祖父母或亲属生活,需提供父母注销户口证明或法院判决书、父母《结婚证》、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市公安局户政处处长或县(市)公安局局长审批。
(十一)办理户口时限
1.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或市局、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籍窗口直接办理,经审核,手续齐备的,当场办理。
2.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所长审批的,时限为5个工作日(包括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及社区民警调查)。
3.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科长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县(市)13个工作日〕,其中:派出所5个工作日→分局5个工作日或县(市)公安局8个工作日。
4.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市局、县(市)公安局户政处户籍科长、户政科科长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县(市)13个工作日〕,其中:派出所5个工作日→分局5个工作日→市局5个工作日〔派出所5个工作日→县(市)公安局8个工作日〕。
5.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市局户政处处长审批的,时限为30个工作日,其中:派出所6个工作日→分局6个工作日→市局户政处经办6个工作日→市局户政处户籍科科长〔县(市)公安局户政科长〕6个工作日→市局户政处处长〔县(市)公安局局长〕6个工作日。
二、办理居民身份证
(一)受理
1.初到龄申领,本人凭户口簿、本人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受理。对申领人出具的证明,应按年月日的顺序装订留存备查。
2.丢证重新申领和到期换领证件的,本人凭户口簿、本人相片,并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受理。但启用无底卡居民身份证制作系统后,已扫描过符合制证标准相片的,不需再提供相片(到期限换领和自领证十年后群众要求换照片的除外)。未扫描过符合制证标准相片的,由本人提?/ca>
参考资料:http://www.fzgahzxx.gov.cn/newsmanage/shownews.asp?id=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