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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道路管理怎么样

发布时间: 2022-10-30 12:21:05

1. 厦门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维护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促进货物运输市场的发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包括普通货物运输、零担货物运输、大件货物运输、冷藏保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第三条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从事道路货物运输,适用本办法。第四条道路货物运输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多家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第五条本市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道路货物运输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运政机关)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工商、税务、公安、物价等部门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对道路货物运输实施管理。第二章开业和歇业、停业管理第六条申请经营道路货物运输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条件,经运政机关批准,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方可经营。
驻厦各军(警)种所属单位要求参与地方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的,应按本办法办理开业手续,取得经营资格,其车辆应挂军企牌照并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方可参与营业性运输。第七条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中方合营者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和从事道路货物运输3年以上的经营经验,且拥有营运车20辆以上。外方投资者必须具有固定国籍和合法身份证明、公司注册证书和有效商业登记证以及所在国或地区的合法资信证明(包括以合法手段取得的银行贷款),其证明资产必须大于该项目的投资总额;同时与中方多家企业合营的,其证明资产必须大于各项目投资总额。第八条经营零担货物运输者,必须具有5辆以上的有防雨、防尘、防盗功能的封闭式专用车、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搬运装卸设备,以及有防火、防盗、防潮设施的仓储场地。第九条经营大件货物运输者,应有1名以上中级职称的汽车运用、路桥建设或其它与大件货物运输密切相关专业人员以及1辆能运载三级以上长大笨重货物的专用车和相应的装卸设备。驾驶员必须有5万公里安全行车里程的驾驶经历。第十条经营冷藏保温运输者,必须拥有冷藏、保温专用车辆。第十一条经营危险货物运输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10辆以上专用车;
(二)具有封闭型车库和有关部门批准允许停放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停车场地;
(三)具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或安全行车里程已达到5万公里以上的驾驶员和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第十二条申请经营道路货物运输者必须向运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填报有关项目筹建申请表:
(一)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资金信用证明或资产评估机构的验资证明;
(三)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期1年以上的租赁证明;
(四)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还须提交项目建议书、合营协议书、中方合营者营业执照、外方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公司注册证书和商业登记证以及拟成立企业名称的工商登记证明;
(五)国家规定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运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准予进行开业筹建工作。
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者应向运政机关申领许可证,符合条件的由运政机关发给许可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含临时性和非营业性),发给加盖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许可证。
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每年审验1次。第十三条申办四类大型物件运输以及跨地(市)、跨省市货运配载线路专营者,经市运政机关审核后,报省运政机关审批。
组建省际或中外合资、合作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及专营国际货运配载线路者,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报交通部审批,凭立项批准文件到市外资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向当地运政机关办理有关营运证件。第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须由经营者持下列材料向运政机关提出申请: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分支机构的办公场地产权证明或租期1年以上的租赁证明;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聘用证明、身份证明及经营分点的设立期限。
运政机关应当自接到全部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本办法实施前外地运输企业已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按本办法规定补办手续。经运政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发给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合格的,由运政机关予以取缔。
港、澳、台地区和外国的道路运输企业以及我国在境外与他国共同投资的合资道路运输企业在本市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厦门市公路局的待遇好还是铁路局的待遇好

1、厦门没有铁路局,厦门铁路归南昌铁路局管辖,包括福州铁路,都归南昌铁路局管理,即南局福段。
2,、厦门公路局或者公路管理局是政府机关单位,职工是公务员编制,在公路系统。
3、南昌铁路局厦门客运段或者下辖单位是国有企业单位,职工是国有企业编制,在铁路系统。
4、公路局挣的是死工资,撑不死也饿不着,晋升比较困难,本身是局级单位。
5、铁路局一线技术职工工资普遍比较高,比如调度员、值班站长、机车司机工资都在1万以上,而非技术职工工资比较低,比如乘务员、工务段职工,工资只有2000多,铁路系统内部收入分配存在着很大的悬殊。晋升方面,南昌铁路局是厅级单位,可能更容易些。
6、看你的专业更适合哪个单位,如果进入铁路非技术岗位,工资比较低,没有公务员高。进入公务员体质内,就是熬资历,找关系的,从厦门公路局、福州公路局、福建交通运输部厅、福建省委一步步往上走,很多人都熬不出来。

3.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经济特区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道路交通组织管理、道路交通容量、道路通行条件、道路交通出行结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适时进行综合评价,对大型建设项目、较大公共交通设施以及公共交通线网的调整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并作为有关审批与决策的依据。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建设、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市政园林、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第二章车辆第六条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行机动车累积记分制度,记分标准参照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执行。第七条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机动车所有人未按前款规定备案,应当承担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车辆管理相关信息无法及时通知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第八条申请机动车转入,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法定标准,并经本市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检测,方可办理登记手续。第九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证明后,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方可上道路行驶。每位残疾人只能申请登记一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并限于自用。第十条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号牌,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登记实行限量控制制度。第十一条在本市销售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准予登记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
禁止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外形尺寸、最高时速等参数。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十二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实行统一设计、统一验收。
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保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护栏、照明等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交通信号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调控。第十三条工程建设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施工作业应当尽量避开交通高峰时段,采取对道路交通影响较小的施工方式。需要占用车行道或者中断车行道通行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出现交通阻塞或者其他紧急、特殊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停止道路施工作业、恢复通行;拒不执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施工工具,排除妨碍。第十四条在已建成使用的道路开辟机动车出入口的,应当事先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施划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不得挤占人行道供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不得挤占非机动车道供机动车通行。第十六条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状况、交通流量、停车需求等情况施划,其他任何机关不得施划停车泊位。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上施划停车泊位不得影响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十七条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设或者设置保障公交车辆通行的专用车道、交通信号。第十八条隧道、桥梁、城市快速路等划设的应急专用车道,只准许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路政执法车、污染事故应急处理车等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通行。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流量或者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按车辆类型限制、禁止通行时段、路段、区域;
(二)按号牌尾数限制、禁止通行时段、路段、区域;
(三)按实际承载人数限制、禁止通行时段、路段、区域;
(四)按环保标识限制、禁止通行时段、路段、区域;
(五)按道路设计流量、路网情况等实行总量控制;
(六)其他限制、禁止通行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措施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告。

4. 厦门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管理,发挥交通安全设施的功能,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交通指挥信号系统,交通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交通通讯系统,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隔离物,交通护栏,导向柱以及交通指挥岗台、交通岗亭等与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及其管理有关的辅助设施。第三条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是本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并有权对损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对维护和保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条城市交通规划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照城市交通规划的需要,确保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城市道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峻工使用。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的会审须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峻工验收,应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第六条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部门应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养护、维修,保证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完好、有效地运行。第七条因挖掘城市道路或其它原因需移动或破损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外,须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交通安全设施,完成施工后应恢复原有交通安全设施,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擅自移动或破损交通安全设施造成交通事故的,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第八条禁止下列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行为:
(一)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广告牌、宣传栏;
(二)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路标、路牌或指路标志;
(三)在城市道路周围内使用可能与交通标志、标线相混淆的招牌、符号、图案;
(四)在城市道路周围内设置干扰驾驶员视觉的红、黄、绿三色灯源,或设置其他产生耀眼光源或反光效果的物体;
(五)在城市道路擅自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隔离设施;
(六)在交通安全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标语、宣传标识、宣传旗帜;
(七)在交通安全设施上凉晒衣被或其它杂物;
(八)其他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行为。第九条禁止下列破坏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拆除、动迁、遮挡、更改交通安全设施;
(二)剪挖交通隔离护栏;
(三)涂抹、破坏交通标志、标线;
(四)擅自挖掘交通安全设施附属的地下管线;
(五)其它破坏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第十条需设置活动交通隔离护栏(以下简称活动护栏)的单位,可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申请单位的车辆流量及道路条件决定是否设置活动护栏。
经批准设置活动护栏的单位,应有专人看管活动护栏。车辆进、出时,及时开启和关闭活动护栏,维护活动护栏周围的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第十一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树木与交通安全设施须保持必要距离。因自然生长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作用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园林部门协商后予以修剪。城市范围公路上的树木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作用时,报经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按规定进行修剪。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应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蓄意破坏交通安全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设专人看管活动护栏或不及时关闭活动护栏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活动护栏改设固定式护栏,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交通事故的,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5. 现在从外省回厦门道路畅通吗

现在从外省回厦门到鲁畅通吧,现在从外省回厦门,道路还是畅通的,虽然厦门也有一情,但是飞机,高铁都是通畅的。只不过都要做合川的做的报告

6. 厦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活动及其管理。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道路交通规划建设,优化道路交通运输结构,加大对道路交通科技、教育的投入,保障道路交通与我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相协调。
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对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综合治理。第四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机关,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规划、市政、建设、交通、公路、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做好交通安全知识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忠于职守、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热情服务,提高管理水平,并接受社会监督。第六条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加强对所属人员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各级各类学校应将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列入学习内容,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多种形式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司法行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旅游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采取各种形式,配合‘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第七条本市实行以减少交通违章、预防交通事故为目的的交通安全责任制。各运输企业、机动车所属单位应当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对所属驾驶人员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的管理工作。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该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
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在进行道路交通活动时,应当受到特殊的保护和扶助。第二章道路和道路交通设施第九条道路的规划、建设和道路交通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安全、畅通的原则。
新建、改建道路必须配建相应的道路交通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应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有关部门在审批道路和道路交通设施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毁、移动、涂改道路交通设施。道路交通设施损毁、缺失的,设置部门应当及时修复。第十一条养护、维修道路及其设施影响正常交通的,养护、维修部门应当设置引导交通的标志和安全设施,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恢复正常交通。
道路出现损毁、坍塌以及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其他情况,道路建设、养护部门应当及时修复;不能及时修复的,应当设置引导交通的标志和安全设施。第十二条除日常养护、维修道路作业外,因施工作业等特殊情况占用、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须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施工,有关单位应于5日内予以审批。占用、挖掘道路需中断交通的,批准部门应当提前5日发布通告。因抢修地下管线挖掘道路的,抢修单位应当同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主管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手续。
占用、挖掘道路时,须在现场周围设置围挡设施,并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50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警告标志和交通引导标志。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按规范标准修复路面和道路设施。第十三条树木、线杆、架空管线、广告牌、标志牌、井盖及其他设施出现倾斜、断裂、缺损或倒塌可能影响交通时,维护单位应及时整修排除。在紧急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道路主管部门可先行排除,所发生的费用,由维护单位承担。第十四条需开辟通道与城市道路连接的,审批部门应征求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五条在道路上禁止下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行为:
(一)挤占人行道;
(二)排水、堆放物品,倾倒垃圾和渣土;
(三)从事维修、擦洗车辆等经营活动;
(四)擅自设置停车场(点);
(五)随意停放机动车辆;
(六)擅自设置含有交通指示内容的标志、标线:
(七)在车行道兜售、发送物品;
(八)擅自在道路交通设施上张贴、悬挂广告、标语、旗帜;
(九)其它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行为。

7. 厦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考试严吗

严格。
90分合格,《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里的规定如下:
各科目考试的合格标准为:
(一)科目一考试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
(二)科目二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其他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80分的为合格;
(三)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满分分别为100分,成绩分别达到90分的为合格。


8. 城市交通拥堵治理建议

城市交通拥堵治理建议篇一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区的版图在迅速扩张,道路也越修越多,然而交通拥堵现象的发生却越来越频繁,特别是上下班高峰期和节假日期间,拥堵现象更为严重。公交优先发展的理念虽然一直在实施,但解决交通拥堵却并不能令老百姓满意。目前,我市公交线路重复较多,线路站点多,经过广场路、八一路南段、五一路、解放北路形成的环线的公交车线路占相当大比重,速度慢、站点多;而区间车太少,快速公交还是空白,给市中心的交通带来很大压力。三中路口、广雅路口、河南桥头、飞鹅路、红光立交桥与城站路交汇处、雅儒路与潭中中路路口交汇处等繁忙路段拥堵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建议:

一、设立适当的快速公交线路(一些免费的公交IC卡,如老年卡能适用),减少停车站点,让车辆和人流得到更好的分配,缓解上下班期间的交通压力。

二、实行错时上下班制度。对于窗口部门实行朝九晚五的工作制,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的其他部门尽量错开上下班时间。

三、对现有的道路、红绿灯、斑马线、地下通道等交通设施进行一次全面调查研究,并进行科学论证,对设置不合理的一律纠正,提高城市道路的通行能力。

四、科学规划,缓解拥堵。旧城(危旧房)改造、城区乃至城乡规划,做到:1.打破各职能部门各自为政的局面,由市委市政府组织规划、国土、交通、建设、环保、交警、消防等相关部门共同深入调查研究,多方面权衡论证,制定更加科学的规划建设方案;2.建立规划听证、公示制度,广泛吸纳各阶层、各行业人士的意见和建议;3. 强化城市规划、建设问责制。规划不能朝令夕改,对确实需要更改的一定要通过听证、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阶层群众的意见、建议,经过专家科学论证才能实施,对规划、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坚决执行问责。

城市交通拥堵治理建议篇二

交通作为城市功能中最活跃的因素,已成为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在城市交通拥堵问题越来越严重的今天,给城市带来不良影响,是每一个城市迫切解决的问题。本文主要通过对厦门市城区交通发展现状以及城区交通拥挤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从而提出厦门市城区交通拥堵治理的对策,使更有效地缓解厦门市城区交通拥堵问题,构建可持续发展的和谐交通。

关键词:厦门交通拥堵现状治理

一、引言

作为城市基本功能之一,交通在城市的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否具备完善合理的城市交通运输体系,是现代城市的重要标志之一。厦门市城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也面临着严重的交通拥堵问题。厦门城市的交通需求不断增加,原有的城市交通供需关系被打破,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日益突出。厦门市城区的交通拥堵不仅会影响厦门市的正常社会生活秩序,而且还会导致社会经济、政治与文化等功能的衰退。所以在这过程中,厦门市城区应该采取什么样的交通发展思路对厦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二、厦门市城区交通发展慨况

(一)城市道路建设状况

近几年来,随着厦门市经济的的快速发展,城区的交通发展状况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据统计,厦门市在1999年和2007年两个年度中,城市道路长度、城市道路总面积、人均道路总面积、公交车总量、万人拥有公交车辆数、公交线路长度等六组数据也有着惊人的变化:八年来这六个项目的涨幅分别达到:78.48%、167.57%、9.78%、194.67%、112.61%和798.19%,其中增长幅度最大的是最后一项公交线路长度,几乎翻了九番。① 从数据中可以看出厦门市道路供给水平较好,但随着城市机动车的增加,道路供给仍跟不上机动车发展的要求。

(二)交通出行的特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出行交通工具呈现多元化特征。目前,步行和自行车交通方式比例大大下降,公共汽车、出租车、单位班车等公交出行方式与私人小汽车出行比例有所提高。摩托车出行由于厦门市“禁摩令”的实施在岛内已经很少,大多出现在岛外城乡地区。

(三)厦门市城区的公共交通

随着厦门城市交通水平的不断提高,厦门市的公共交通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公共交通系统组织和集散功能规划布局了岛外不同方向的“P+R”(换乘枢纽),①蒋水良.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实践与探索[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人学出版,2008.

厦门BRT (快速公共交通系统)也于2008年8月31日正式投入使用。公交出行分担比率约25%,基本保障了城区公交车的有效运行。②厦门公交发展基础较好,处于国内领先地位,但相对于机动车的'快速增长,公交发展还是相对滞后,其公交出行分担比率与土地资源紧缺相似的香港、新加坡等城市的90%公交出行分担率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

(四)厦门市小汽车交通

由于近些年来厦门市城区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厦门市居民拥有机动车量及各种车型车辆拥有量不断增长。所以,在未来数年内厦门市机动车的拥有量将会有持续的增长。这必将对城市交通形成新一轮的冲击,给本来就拥挤不堪的城市交通网增加更多的负荷。

三.厦门市城区交通拥堵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 交通拥堵的现状

虽然在交通建设方面厦门市已经有了很大的成绩,但是厦门城区交通供需矛盾还是很严重,这种供求关系的不平衡,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会有根本改变。因此,目前的厦门城市交通总体状况不容乐观。

根据2008年厦门市交通改善办、交警支队开展的交通改善意见征集活动的调查,发现目前厦门市的城市交通拥挤主要集中在以下IO个交通路段:嘉禾路SM城市广场路段、思明南路段、厦禾路莲坂转盘至文灶路段、厦禾路与东坪山路交叉口、湖滨北路与湖滨中路交叉口、厦禾路与文曾路交叉口、公园南路公园南门至新华路路段、湖滨中路与湖滨南路交叉口、吕凌路莲花三村至龙山西路段、嘉禾路高崎至殿前路段等。③

厦门地域空间狭小,城市交通用地较少,交通拥堵形势十分严峻。所以,当务之急必须对厦门的交通做出合理的规划,不然将会影响到整个城市功能的正常发挥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二) 交通拥堵的原因分析

1.根本原因是城市交通供求矛盾导致

近几年来,随着厦门市城区经济的快速打造,城市机动车的增加,城市居民出行频率加大,导致厦门市交通流量大,城市交通需求扩大。然而,厦门市交通的供应能力与水平受到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城市资源的限制。因此,由于城市交通需求的变化与交通设施供应的相对性决定了城市道路交通供需矛盾的产生。

2.城市交通管理体制改革不彻底

厦门市是“一城一交”综合管理体制,即交通运输规划、道路和水路运输、城市公交、出租车的行业管理及与城市内的铁路、民航等其他交通方式的协调等

④统一由一个部门进行统一管理。但是实际工作职能中并没有实现交通综合全面

管理。所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利益主体多元化,这种体制改革还是不彻底,必须进一步深化。

3.公共停车场管理不善 王慧炯等.可持续发展与交通运输[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00. ③丁明.厦门城市交通发展形势与对策建议[J].厦门科技,2008,(2):6-7.

④李兰冰.我国城市交通拥挤的成因及其对策研究[J].理论学刊,2005,(6):33. ②

由于厦门市在交通规划、建设、管理中都存在重动态交通、忽视静态交通的通病,导致停车场地不够的问题。目前,在厦门停车难、停车乱是许多有车族的同感。同时,停车管理法规不尽健全,有关部门管理不到位,现有停车场利用率不高,许多地下停车库闲置,而大量机动车停车侵占人行道及有限的道路资源,乱停乱放影响了动态交通。在许多重要交叉口、路段,经常因违法停车造成交通通行困难甚至形成交通“瓶颈",导致道路通行能力降低,交通事故频发,影响了城市道路交通畅通。

4.交警队伍建设力度不够

厦门市交警警力不足,致使民警长年处于超负荷工作、疲于应付的状态,加上警队管理的还存在不正规之处。部分民警素质不高,特别是在对交通秩序的指挥与交通事故的处理方面,是目前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交通警察作为城市交通的主要管理者,肩负着整个城市道路交通秩序与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工作。因此,交通警察队伍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整个城市交通的畅通。

四.厦门市城区交通拥挤治理的对策

(一)实施有效的城市交通需求管理

优化厦门市城市空间发展模式,可以实现城市发展的有序化,使城市规模的扩展与城市交通发展相协调。防止交通吸引与发生过分集中造成拥挤,严格控制用地规模扩展,有序引导厦门市城区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完善城市交通出行结构,引导居民合理出行,大力支持公共交通的发展,运用经济、管制等多种手段控制机动车的拥有和无节制的使用等。

(二)加强静态交通建设

所谓静态交通是指车辆的停放,包括因乘客上下或货物装卸的短时间停放,以及在停车场的长时间停放,概括来说即是城市交通中的停车问题与城市公共停车场问题⑤。厦门市城区必须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着力解决好停车问题。理清城市停车场建设和停车管理的思路,厦门市停车场建设应以发展配建停车场为主,路外公共停车场为铺,路面停车场为补充,形成布局合理,比例适当,使用方便的停车设施和管理体系。同时应该加强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可以减少静态交通对动态交通的干扰,同时也可以增加公共停车场对停车需求的吸引,改善公共停车场的运营环境。

(三)深化城市交通一体化体制改革,加大交警队伍建设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厦门市实现交通资源的统一配置和高效利用,因此,社会对交警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现有的公安交通管理队伍和交管工作都还不适应这一形势发展要求。所以,为了顺应形势的发展和需要,应该加强城市交通一体化体制改革,尽快加强交通管理队伍建设。

为了实现厦门市畅通交通,我们要在处理好改革力度、发展速度和企业可承受程度之间关系的前提下,有重点、有步骤地深化交通企业经营体制、交通管理体制、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公路养护体制改革、交通企业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逐步理顺各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与经营主体的责、权、利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改革促发展,以发展促稳定,增强交通行业⑤王刚.实施有效交通需求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的发展后劲。

提高交警队伍办事效率,加强交警队伍建设。同时,加强交通管理“硬件”建设,建立现代化交通管理系统,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有效加强交通民警业务培训,提高交通民警的业务能力。

五、结语

厦门市城区交通拥挤问题错综复杂,原因是方方面面。因此,解决交通问题需要进行综合治理。交通拥堵的治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任重而道远,所以需要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更需要相关制度的革新与完善。

城市交通拥堵治理建议篇三

省人大代表崔太平在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关于治理城市道路交通拥堵的建议》(第474号)。该建议被列为今年省人大棠委会确定的6件事关民生、社会关注度高的进行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之一。

在7个多月的时间里,由省人大棠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少雄领导,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督办,成都市政府具体承办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多条缓堵新举措推出,给代表和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代表建议缓堵措施 人大关注重点督办

近年来,随着随着国内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城市规模不断扩大,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数量急剧增加,交通拥堵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民生和城市管理的重要问题。

成都是西南地区科技、金融、商贸中心和交通、通讯枢纽,是一座充满独特魅力的历史文化名城和现代化特大中心城市。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全市机动车呈迅猛增长态势,从2000年的65万辆增加到现有的268.3万辆、驾驶人总量达到338.6万人,再加上500余万辆非机动车、1200余万人口,形成了庞大的交通流,是人多、车多、机非混行、人车混行的复合型交通。城市道路交通系统也早已不堪重负,成为了名副其实的“堵城”。尽管近几年来,成都交通拥堵问题一直是政府关注的焦点,市民热议的话题,各界都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治理、缓解城市的交通拥堵状况,但一直得不到有效的解决,且有不断蔓延和加剧的趋势。因此,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解决交通拥堵问题仍然是关系民生的一项重大难题。

省人大代表崔太平针对以上问题,参照发达国家和地区成功经验,在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了关于“治理城市道路交通拥堵”的建议,崔太平代表建议,在城市按照不同时间内特定路段进行收费,越拥堵的地段、拥堵时间越长且越集中在上下班高峰期的时间段的收费标准越高,实行差额收费。在技术保障方面,崔太平建议在几个主要入城口安装电子眼,进行拍摄,采用事后缴费的方式。对于警务车辆、急救车辆、公交车、出租车等则免收通行费,但是对于政府和机关单位用车,一律征收道路通行费,且收费比例应相较于普通公民提高。

“并不是为了收费,而是为了疏通交通拥挤问题。”崔太平代表的建议中强调,收取的所有费用应全部补贴给城市公交车和地铁,以降低人们乘坐公共交通的费用,进一步缓解交通拥挤现象。

省人大棠委会一直高度关注成都市的交通缓堵情况,第五十二次主任会议决定,将崔太平代表的这项建议确定为2015年省人大棠委会重点督办建议之一。

省人大棠委会副主任王少雄对重点建议督办工作高度重视,亲自审定了督办建议和督办工作方案。省人大棠委会成立了以王少雄副主任为组长、省人大棠委会委员、省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谢昆为副组长的重点建议督办工作组,成都市政府成立了以副市长刘仆领办的省人大重点建议办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市交委、法制办、发改委等有关部门为具体承办单位,统筹协调部门的工作衔接,确保建议办理工作按期完成。

走上街头实地调研 研究落实办理意见

督办代表建议工作紧锣密鼓进行着。

5月4日,督办工作组召开座谈会。会上,成都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汇报了省人大重点督办建议办理的进展情况,督办工作组和崔太平代表充分肯定了成都市政府的建议办理工作,并就提高办理工作实效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5月17日,组织督办工作组成员、部分棠委会委员和省人大代表崔太平、阳运逵,对成都市城市道路交通情况、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治理交通拥堵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组视察了成都市公安交管局指挥中心,了解成都市中心城区交通组织和智能管理情况;深入跳伞塔路口、永丰立交桥和一环路、二环路西段等城市交通拥堵的“结点路段”,实地考察道路拥堵情况及其成因;听取了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和市交委、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规划局等建议承办部门关于办理重点建议和治理交通拥堵工作情况的汇报。

6月27日,督办工作组召开重点建议督办工作会议,听取成都市政府关于重点督办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征求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建议,督促办理单位有效治理交通拥堵,并完善对代表建议的答复意见,按时答复代表。

督办工作组对成都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办理情况给予充分肯定并提出了提出督办意见,要求办理单位认真研究代表意见,切实落实办理措施,在与成都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就缓解、根治城市道路交通拥堵问题认真交换意见后,调研组建议,成都市在治理交通拥堵方面应高标准、高起点,以发达国际城市的治理交通拥堵经验为借鉴,结合成都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缓解城市道路交通拥堵问题。应进一步加快地铁建设步伐,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加快论证高架铁路等快速交通项目;加强统筹规划和各部门的协调,注重城市规划和道路交通、地铁与地面交通等的对接;深入研究,进一步提高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加强对群众的宣传引导和对专业人员的教育管理等,切实提高办理实效。

省人大棠委会委员、省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谢昆指出,成都市政府对承办第474号《关于治理城市道路交通拥堵的建议》工作效果是明显的。他希望成都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继续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重视人大代表的建议意见,坚持不懈地抓好解决交通拥堵的问题,把这次办理工作中提出的解决措施和打算,实实在在地搞好落实,不断改进交通建设和管理工作,使成都市的交通拥堵状况在不长的时期内有一个明显改善。

省人大代表崔太平对成都市政府的办理工作表示满意。他还建议成都市在缓堵措施和细节上要加以完善,并呼吁加大宣传力度,让所有城市道路出行的参与者接受绿色出行理念。

缓解拥堵出台措施 群众出行更加便捷

在内司委的认真努力下,督办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成都市政府对成都市中心城区交通拥堵问题进一步重视。年初以来,市政府多次召集市级部门研究解决办法,落实治理拥堵的各项措施,其中部分工作已列为今年民生工程目标任务。成都市中心城区交通拥堵治理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提高文明交通素质,共建共享文明交通。深入开展文明交通教育活动,让广大群众自觉养成文明参与交通的良好习惯。

全面提速轨道交通建设、目前,地铁1号线已按期通车试运行、2号线正加快施工进度。

全面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两年来分别新增公交车约2200余台和出租车约2000余台,建成公交专用道约186公里,公交GPS智能系统、公交车移动式电子眼抓拍系统建成并投入使用,新增公交场站用地规划780亩,对公交线网进行了实时优化,

相继实施了错时上下班、扩大高污染车限行范围等交通政策。

加快推动城市道路及慢行系统建设改造。完成了城区道路节点立交化改造10余处,建成50余处人行天桥,打通断头路7条以上,5条城市主干道的整治、三环路路面改造等工程已经完成。实施了公交港湾站改造100余处,结合道路运行状况和路网改造,对城区道路交通组织进行了实时优化。

加快智能交通信息化项目建设。中心城区智能交通建设项目已启动开工,设施交通拥堵收费政策必须的电子监控系统也纳入其中。另外,相关部门已经从政策法规、技术手段、配套措施等多方面对收取交通拥堵费进行了研究论证,将加快完成政策实施前期准备工作,推进相关基础工作等等。

城市交通拥堵治理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代表建议重点督办工作,对成都市深入开展治理城市道路交通拥堵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使成都市的交通拥堵状况得到一定改善,市民出行更加便捷。


9. 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管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功能,促进城市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厦门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养护、维修、管理和使用市政工程设施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设施,为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及城市排水设施。第四条厦门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
各区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
公安、交通、公路、园林、环保、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行政职责范围内对市政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第五条鼓励外商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市政工程设施。第六条市政工程设施依照规定实行有偿使用。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市政工程设施,并有权对损害市政工程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第八条对建设、维护和保护市政工程设施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管理第九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各项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条旧城改造区、开发区内的市政工程设施必须纳入旧城改造区、开发区的综合开发计划,配套建设。第十一条市政工程设施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建设。
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涵、隧道的各类管线必须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和市政技术规范,与城市道路、桥涵、隧道同时设计,同步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设施,必须有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方案的会审和工程竣工验收。第十三条承担市政工程设施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担市政工程设施的设计或施工任务。第十四条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实行保修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1年为保修期。
各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在保修期内应确保道路质量,保证设施完好、排水畅通、路灯明亮。第三章城市道路管理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离带、路肩、路坡、路堤、边沟、挡土墙、堤岸、街巷、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建设预留地等。第十六条鼓浪屿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由鼓浪屿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其他各区内3.5米宽以下城市道路,由各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
居住小区内3.5米宽以下的自建道路,由居住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维护。
上述二款规定以外的城市道路,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第十七条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汽车;
(二)履带车、铁轮车及超重、超高、超长、超宽车辆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警部门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在非指定的道路上进行机动车试刹车;
(四)损坏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五)擅自拆除、动迁、遮挡、更改城市道路工程设施和设备;
(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须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公安交警部门会审同意后,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占道许可证。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并按照审批的面积、期限、用途占用。临时占用期满后,应立即拆离所占道路,清理场地;使用过程中造成道路损坏的,由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进行修复,修复费用由占用单位承担。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最长期限为1年。第十九条需临时封闭城市道路作集贸市场的,必须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警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封闭城市道路作集贸市场的,由市场管理单位按照城市道路的养护标准负责养护维修,并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市场管理单位可委托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进行养护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