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厦门资讯 » 厦门行为管理怎么样
扩展阅读
北京五日游报团多少钱 2025-07-18 11:29:01
上海浏河墓地多少价格 2025-07-18 11:06:32
广州有什么车厂 2025-07-18 10:58:01

厦门行为管理怎么样

发布时间: 2023-01-14 02:05:21

❶ 厦门:不得擅自起降民用小型航空器,对违反者将如何处罚

首先是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起降小型民用航空器,起降、释放漂浮物。因第22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因应急救援、气象探测、人工影响天气和宣传等原因,确需起降小型民用航空器、吊放漂浮物的,应当向民航部门报告。厦门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及时处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审批。

要知道的是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吊放无人机等低速、小型航空器的,有关职能部门将依法采取应急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鼓励社会公众发现、劝导和举报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对举报线索的,按规定给予奖励。根据社会需要和安全条件,设置一定范围的可飞行空域,及时发布,简化航空爱好者发射无人机的申报程序。

❷ 厦门商品房预售管理新规

1月26日,澎湃新闻从福建省厦门市政府获悉,为了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厦门市政府近日印发《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简称《规定》),新规将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对于此次《规定》的修改背景,厦门市政府解读指出,2001年9月,厦门市政府出台了《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00号),2013年12月市政府第一次修改,以市政府令第155号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施行以来,在规范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发展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为进一步推动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高效、科学、规范开展,有必要结合实际,以问题为导向,在预售条件、预售行为管理和预售资金监管等方面对该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同时,2014年1月1日施行的《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废止。

此次《规定》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部门职责、预售管理、预售资金监管问题等方面,

具体而言,为了理顺机构改革后的商品房预售监管职责,《规定》一是明确厦门市住房管理部门作为预售主管部门,负责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二是将承担预售管理具体事务的“登记机构”修改为“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既为目前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接相关事务性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也为下一步机构改革预留制度空间。

预售管理方面,为了进一步增强厦门市商品房预售政策的灵活性,《规定》授权预售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装配式建筑业发展、安置型商品房建设以及特殊时期预售政策调整的需要,对作为预售条件之一的项目工程形象进度做更大幅度的调整,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预购人知情权,《规定》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售信息公开制度:一是明确预售项目容积率或者户型、结构、楼层、用途依法改变的,预售人应当书面通知有利害关系的预购人;二是明确预售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预售现场公开的具体规定,并建立和完善预售项目信息系统,提供预售信息查询服务。

此外,为了更好地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定》删除了原规定中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例如预售人与预购人应当通过登记机构网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带抵押的商品房转让合同备案应当取得抵押权人出具的放行证明或抵押权注销证明等,并以完善备案制度为着力点,进一步加强预售合同的管理:一是明确预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二是明确预售人和预购人应当签订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30日内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办理备案,合同解除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注销备案;三是为增强备案制度的约束力,新增了对预售人未备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预售资金监管方面,进一步加强预售资金监管是确保预售项目能够顺利竣工的重要管理措施,是此次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原有的预售资金监管采用以工程造价的120%设定监管额度,并根据工程形象进度确定可使用监管额度的“先用后留”模式。为了更好地促进开发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和推盘销售,也更加便于监管,《规定》修改为“先留后用”的监管模式:一是明确预购人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均为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纳入监管;二是明确在项目竣工前,预售资金应当优先支付项目建设所必要的费用;三是明确根据预售项目工程造价及风险金核定预售资金监管的初始留存资金额度,并根据预售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确定后续留存资金额度;四是为增强监管政策的灵活性,授权预售主管部门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具体办法,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五是为了增强预售资金监管的刚性约束,新增了对违反规定未将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行为的行政处罚。

此外,为了进一步规范预售人的预售行为,《规定》还新增了对违反本规定禁止性行为的处罚条款。预售人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向预购人公开规定事项的,由预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记入信用档案。

❸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度,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是指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和本规定的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对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本规定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大力宣传城市管理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增强服务意识,秉公执法,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二章职权与职责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流动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非机动车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以及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其他行政处罚权。第六条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本规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违法案件。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本规定管辖跨区域、专业性强以及有重大影响的城市管理违法案件。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具体职责划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法规、规章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权,必要时,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委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管辖。第三章行政处罚程序第八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第九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予以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第十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管理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第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和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二)因办案需要有权依法进入现场进行勘验,并制作现场笔录或者勘验笔录;
(三)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与检查事项有关资料;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第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检查或者查处违法行为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❹ 上网行为管理国内一线品牌

我建议您可以下载电脑监控专家试试。

它不但可以对员工电脑的屏幕、上网、聊天、邮件和文件操作进行全面的监控、记录和管理,而且还可以防止员工盗窃公司机密资料,并对员工的工作进行一个客观的评价。它可以大幅度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帮助企事业管理人员培养企事业优良风气。

❺ 有没有像深信服上网行为管理一样的软件产品

有一款由“厦门诚创科技”研发团队开发的一款“LaneCat网猫”上网行为管理软件。在网络上搜索“网猫”就能找到。LaneCat网猫上网行为管理软件功能有:聊天管理、网页管理、邮件管理、流量监控。包括一些桌面行为管理功能:程序封堵、屏幕抓拍、U盘授权。着都是市场上目前必备的功能。可到官网上下载免费使用。

❻ 我对行为管理的认识

我认为行为管理就是一个将策略设置简化的防火墙。

现在的行为管理,主要有两个品牌:网康与深信服

这两家,在设置和策略逻辑方向相差的不是很大。

一般使用行为管理,主要是用来设定,指定用户或者IP的网速、可看网页、可使用网络资源、vpn设置。

不过如果资金比较充裕且有专门的运维人员,还是建议使用防火墙。

❼ 厦门市预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安全,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及其管理。
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出卖人)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由买受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或预售款,出卖人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 预售商品房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土地房产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同安区房产管理部门在市预售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市土地房产行政部门和同安区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统称预售主管部门)。
房地产交易机构受预售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办理商品房预售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商品房预售项目管理
第五条 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生效,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确定;
(四)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
(五)三层以下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基础和结构工程;四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首层结构工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四层结构工程;
(六)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六条 出卖人向预售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本规定第五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三)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经核准免除监管的除外);
(四)商品房预售方案;
(五)白蚁预防合同;
(六)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前款第(四)项的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幢号、房号的统一编排方案、经审核批准的总平面图和分层平面图、建筑面积分户计算书、项目开工和计划竣工时间、房屋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事项、预售方式。
出卖人可以分期或者分单项向预售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登记。
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已设定抵押权的,必须提供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书面证明。
第七条 预售主管部门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同意预售的,应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同意预售的,应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载明:出卖人的名称,许可证编号,许可证的有效期,预售商品房的名称、建筑面积、用途,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或商品房预售款帐户等内容。
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有效。其有效期限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计划竣工时间加上一年。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时失效。出卖人应在失效之日起15日内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缴预售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不能及时竣工验收,出卖人可在预售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预售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延期手续。
建设项目已竣工验收的,出卖人应按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手续。
第九条 商品房建设项目变更用途、增容以及转让的,当事人应向预售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可销售。
第十条 出卖人应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方可发布预售广告。预售广告必须真实、合法、准确,不得有误导、欺诈和不符合预售商品房实际情况的内容,并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和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 预售主管部门对新批、变更、延期以及失效的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实行定期公告制度。
第十二条 预售主管部门应对已核发的预售许可证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发现问题,应立即责令出卖人限期改正。预售主管部门应设立和公布商品房预售的查询和投诉电话,对受理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予答复。
第三章 商品房预售行为管理
第十三条 出卖人应根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准的用途和范围等内容进行预售。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进行预售,不得签订预售合同,不得收取定金等任何费用。

❽ 新政|厦门修订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

11月17日,财经网从厦门市政府官网获悉,厦门市司法局近日就《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增加内容包括,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建设的商品房、安置型商品房预售的,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要求由预售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商品房预售方案中除预售项目容积率及商品房户型、结构、楼层、用途之外的其他内容依法发生变更的,预售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预售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预售现场的显着位置予以公开。

预售人或者预购人应当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预售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纳入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内初始留存资金额度按照预售项目工程造价及风险金(工程造价的20%)核定,后续留存资金额度按照预售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确定,以保证项目竣工。

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取得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出具的未欠工程款证明,预售人可以向受托机构申请撤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以下是全文:

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给预购人,由预购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预售人是指依法成立的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预售原则 商品房预售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主管部门】 市住房管理部门(以下称预售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房的预售管理工作。

预售主管部门委托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称受托机构)承担商品房预售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二章预售项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条件 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房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已生效,房屋交付使用日期已经确定;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该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其中,申请预售商品房项目工程形象进度应达到的标准为:7层以下(含7层)的,已完成主体建筑封顶工程;8层以上(含8层)的,已完成主体结构工程的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得少于7层;

五已取得预售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确需对前款第四项规定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进行调整的,由预售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建设的商品房、安置型商品房预售的,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要求由预售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的申请 预售人向预售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品房预售申请表;

二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证明材料;

三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四商品房预售方案。

第七条商品房预售方案内容 商品房预售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的名称、坐落、土地用途、规模、容积率等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周期、工程建设计划及分期工程建设计划等建设情况;

三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等公建配套的权属归属、位置、面积和套数(间数)等具体情况及其平面示意图;

四项目预售计划,本次预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幢数、套数、面积,以及每套房屋的房号、面积、销售单价和总价、用途等内容;

五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的预售商品房项目总平面图和分层平面图;

六本次申请预售商品房的预测面积报告书;

七车位(库)出售或者出租的方案;

八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九商品房装修标准;

十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预售许可范围 预售商品房项目可以分期、分幢申请预售许可,但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

第九条预售申请受理意见 预售主管部门自受理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预售的书面决定。同意预售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预售人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同意预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预售许可证内容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预售人的名称;

二许可证编号;

三预售商品房的名称(包括销售广告名称)、幢号、建筑面积、用途;

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五国家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预售许可变更 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容积率或者户型、结构、楼层、用途依法改变的,预售人应当委托原测绘机构对预售面积进行重新测算,并向预售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手续。

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容积率或者户型、结构、楼层、用途依法改变的,预售人应当及时将变更内容书面通知有利害关系的已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购人。

第十二条预售方案的变更备案 商品房预售方案中除预售项目容积率及商品房户型、结构、楼层、用途之外的其他内容依法发生变更的,预售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预售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预售现场的显着位置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预售项目转让 预售商品房项目依法转让给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受让方应当持以下材料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手续:

一商品房项目的转让合同;

二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受让方的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四重新签订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预售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受让方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手续完毕后,方可预售商品房。

第十四条商品房现售备案 预售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后,预售人应当向预售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商品房项目,预售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后,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三章预售行为管理

第十预售行为 预售人应当根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内容进行预售。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预售人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预售房源及每套的价格。

预售人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的,应当在商品房预售广告中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

第十预售人违法行为 预售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

二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等方式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费用;

三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方式预售商品房;

四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商品房价款外,向预购人收取其他款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预售公开内容 预售人应当在商品房预售现场的显着位置公开下列事项: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预售人的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土地出让合同、土地房屋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商品房预售方案,其中项目总平面图、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公建配套的平面示意图、商品房的预测面积报告书以及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应当单独公开;

四项目开发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五商品房预售情况表,内容包括:商品房户型、面积、公摊面积、预售状态、权利限制状况等;

六明码标价的情况和市场监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七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八商品房的结构类型、户型、装修标准;

九商品房交付使用时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收费标准;

十不利因素的提示;

(十一)国家、省、市有关商品房预售的规定。

商品房预售现场公示的具体规定由预售主管部门制定。

预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预售项目信息系统,提供预购人查询预售项目信息的服务。

第十代理预售 预售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商品房预售时,不得向预购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代理预售公开内容 代理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商品房预售现场的显着位置向预购人公开下列事项:

一本规定第十七条要求公开的事项;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营业执照;

三预售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的委托书;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第四章 预售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 商品房预售实行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

预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预售人和预购人应当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有认购、预订商品房的,预售人应当在3日内将认购、预订信息录入房屋网签备案系统。

第二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预售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统一编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人和预购人经协商达成一致后,可以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和补充。

预购人要求将预售人发布的商品房预售广告和印发的宣传资料所明示、承诺的事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的,预售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三条【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预售人或者预购人应当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预售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预售人和预购人约定办理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的,预售人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可以同时合并申请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

第二十四条【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备案 预售人与预购人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自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备案。预售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第二十合同备案条件 预售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预售人应当在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并向预购人提示交易风险后,方可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第二十六条抵押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 抵押预售商品房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办理抵押合同备案。预售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第二十七条预售商品房抵押合同解除 解除预售商品房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自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办理抵押合同解除备案。预售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第五章预售资金管理

第二十预售资金 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购人向预售人支付的全部购房款。

商品房预售资金在商品房竣工前,优先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

预售资金的监管 受托机构承担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

十条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每个预售项目应当在银行设立独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预售人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与预售主管部门、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预售项目因开发规模、按揭额度等原因,需增加开户银行的,可以增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十二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及初始留存额度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纳入监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内初始留存资金额度按照预售项目工程造价及风险金(工程造价的20%)核定,后续留存资金额度按照预售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确定,以保证项目竣工。

十三条【后续留存资金额度的确定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内后续留存资金额度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完成主体结构工程二分之一以上的,留存资金额度为初始留存资金额度的50%;

二主体结构封顶的,留存资金额度为初始留存资金额度的25%;

三完成外立面施工的,留存资金额度为初始留存资金额度的15%;

四项目竣工的,留存资金额度为初始留存资金额度的5%。

预售人信用档案 预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预售人信用档案,根据预售人的信用情况,降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内的留存资金额度。具体办法由预售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变更预售资金监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签订后,因下列事由,预售人可以变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一变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

二变更预售项目工程造价的;

三变更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

第三十交付预售款 预购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将商品房预售款直接交入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凭银行出具的付款凭证向预售人换取售房发票。

预售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应当同时附银行出具给预购人的商品房预售款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的凭证。

第三十申请调整留存资金额度 预售人向受托机构申请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内留存资金额度的,应当提供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出具的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书面证明材料。

受托机构收到预售人的申请后,应当根据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在5日内出具核准意见。予以核准的,及时将核准意见通知开户银行;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预售资金的核查 预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推进与银行信息系统建立联系。受托机构应当定期核查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资金收存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撤销预售资金监管 预售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预售人可以向受托机构申请撤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一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

二取得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出具的未欠工程款证明。

受托机构收到预售人的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予以撤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不予撤销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预售投诉处理制度预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商品房预售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涉及商品房预售的投诉。

预售行为监督检查的措施 预售主管部门依法对商品房预售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预售人、房地产经纪机构就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检查;

二制止和纠正正在发生的商品房预售违法行为;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被检查的单位及其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监督检查活动。

暂停网签 预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依照国家、福建省有关规定暂停该项目的网上签约,并根据情况向公众提示预购风险:

一未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内容进行预售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未办理预售许可变更手续预售商品房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方式预售商品房,以及向预购人收取约定的商品房价款外的其他款项的;

四未按规定收存、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预售人及时改正的,预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恢复该项目的网上签约。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 预售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预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记入预售人信用档案: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预售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预售房源及每套价格的;

二预售人未按规定收存和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第四十四条 预售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预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每套商品房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一未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二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三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四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五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六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七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商品房价款外,向预购人收取其他款项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预售人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向预购人公开规定事项的,由预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记入信用档案,并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 预售主管部门和受托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预售资金监管模式的调整 预售主管部门可以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模式。监管模式调整的具体办法由预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福建省的有关规定适时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十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13年11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