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北京公章有編碼嗎
如果這個企業的公章是2010年11月15日之前刻的就沒有 因為北京2010年11月15日才開始備案帶13位防偽編碼的公章
㈡ 公章編號哪一年啟用的
2000年4月25日,公安部發出關於貫徹執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標准>的通知以後。
㈢ 單位公章編號什麼時候開始的
這是各地規定,法律沒有要求公章編號,任何上級部門也沒有下發這樣的文件。
具體可以參看《印章管理辦法》。
第一條 目的
為保證公章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可靠性,杜絕違法行為,維護公司利益,特製訂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條 印章的刻制和啟用
一、印章的刻制
1、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須報公司主要負責人批准,由集團公司行政人資部或子公司綜合辦開具介紹信,到公安機關相關部門辦理刻制手續。
2、印章的形體和規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印章的啟用
1、新印章啟用前要做好戳記,並留樣保存,以便備查。
2、印章啟用應報公司主要負責人批准,並下發啟用通知,註明啟用日期、發放單位和使用范圍。
第四條 印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一、公司各類印章必須有專人保管
1、公司公章、合同專用公章由公司主要負責人指定專人保管,財務專用章、法人代表人私章、發票專用章由財務部門指定兩人分別保管,各部門印章由各部門指定專人專櫃保管。各印章保管人員名單須報集團公司行政人資部或子公司綜合辦備案。
2、印章保管須有記錄,註明公章名稱、頒發部門、枚數、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圖樣等信息。
3、嚴禁員工私自將公司印章帶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印章帶出使用的,由用印人填寫《印鑒使用簽批單》,徵得其部門主管同意,並經公司主要負責人批准,由印章保管人陪同前往辦理。如確因印章保管人不便陪同的,由借用人填寫借據,經公司主要負責人批准,方可帶離公司。印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印章用於申請事由,並對印章的使用後果承擔一切責任。
4、 印章保管人因事離崗時,須由部門主管指定人員暫時代管,以免貽誤工作。
二、印章保管必須安全可靠,加鎖保存,不可私自委託他人代管。
三、印章保管有異常現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及時匯報,配合查處。
四、印章移交須辦理手續,簽署移交證明,註明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移交時間、圖樣等信息。
五、有下列情況,相關印章須停用:
1、公司名稱變動;
2、印章使用損壞;
3、印章遺失或被竊,聲明作廢。
六、印章停用時須經公司主要負責人批准,及時將停用印章送集團公司行政人資部或子公司綜合辦封存或銷毀,建立印章上交、存檔、銷毀的登記檔案。
第五條 印章使用
一、使用范圍如下:
1、凡屬以公司名義對外發文、開具介紹信、報送報表等一律加蓋公司公章;
2、凡屬部門業務范圍內的加蓋部門章;
3、凡屬合同類的用合同專用章;
4、凡屬財務會計業務的用財務專用章。
二、使用程序
1、公司業務合同、項目協議、授權書、承諾書等用印都須先經部門主管審核、公司分管領導批准,填寫《印鑒使用簽批單》後方可用印,同時需將用印文件的復印件交印章保管部門備案。
2、印章使用必須建立用章登記制度,嚴格審批手續,不符合規定的和不經主管領導簽發的文件、合同等,印章管理人有權拒印。
3、嚴禁在空白合同、協議、證明及介紹信上用印。因工作特殊確需用印時,須經公司領導簽字同意方可;待工作結束後,必須及時向公司簽字用印的領導匯報用印空白文件的使用情況,未使用的必須立即收回作廢,已使用的合同協議類文件須報印章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條 銀行印鑒章管理
一、印鑒章保管要求
1、 二枚印鑒章必須分開保管,不可一人同時保管使用,一般情況,財務負責人和會計各保管一枚印鑒章。
2、 上班時間,印鑒章必須放在帶鎖的抽屜中,休息或離開位置時必須上鎖;下班時印鑒章必須放入櫃,不得隨意擺放。
二、印鑒章帶離財務部門,必須進行登記註明用途,財務負責人審核,同時報公司主要負責人審批。印鑒章帶離必須是公司內部2個人員,同時一定是財務部門和綜合辦各出一人。
三、印鑒章加蓋在非銀行票據的紙質文件,必須報財務負責人審核,公司主要負責人批准,並進行登記。
印鑒章加蓋在非銀行票據的紙質單據(如收據、優惠券等)上,必須有本公司相關文件的規定,財務負責人批准後予以蓋章。
四、刻制印鑒章,須經財務負責人書面申請,公司主要負責人審核,報集團公司審批後,予以刻制。
第七條 違紀處理
一、違反以上規定者,公司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者,公司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印章保管員應將《印章使用簽批單》保存好,每年年底底交相關行政部門匯總存檔。
第八條 附則
《印章使用簽批單》
《印章移交表》
《印章管理責任書》
㈣ 財務專用章有編號是什麼時候開始使用的
財務專用章編號是備案,是從2012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票專用章式樣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7號)精神,新式樣發票專用章2011年2月1日起啟用。現使用的舊式樣發票專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即:2011年2月1日前發票專用章只能是用舊式樣的;自2011年2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在這段時間區間范圍內,新式樣發票專用章與舊式樣發票專用章並存使用。但從2012年1月1日起舊式樣發票專用章就全部退出使用。
㈤ 公司公章都有編碼嗎
企業公章從05年開始實行企業公章編號,行政公章上就有編號,沒有編號的話基本可以認定假的,因為發生過因為公章沒編號被法院裁定簽訂的合同無效,編號是在公安機關備案的,因為牽涉到一系列法律問題!
㈥ 公章要求刻編碼是哪一年
法律分析:按照我國的相關法規規定《公章管理規定》,公章是由公安部門監制的,公章上有防偽編號的,沒有的則是假的或是不合法的。 這個公章下面的數字代碼是防偽編號,是2011年開始啟用的。仿偽碼,共13位。前四位是區號編碼,一般和營業執照前四位對應,第五,六,七位是具有刻公章資質的公司編號,每個公司的編號都不一樣的,後六位是刻公章的那家刻章公司的序列號。
法律依據:《印章管理辦法》
第十條 使用學校行政印章應當嚴格把關,保證每次用印的正確性和必要性。各二級部門應當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印章管理辦法及使用程序,用印時應當嚴格履行審批制度,實施用印登記管理制度,對用印事由、用印單位、批准人、經辦人、用印日期等進行詳細登記備查。
第十一條 所有印章均應當指定專人管理,非專管人員不得隨意動用印章。用印均需有批准權的領導審批,審批人不得管理印章,印章管理人員不得擅自用印。
第十二條 印章管理人員應當妥善保管印章,不能隨意亂放,不得借用,原則上不能攜帶出單位以外使用,確保印章安全。印章遺失的,應當及時報告校長辦公室。
第十三條 未經處級部門負責人批准,印章管理人員不得擅自將印章委託他人代管,確因故不在工作崗位時,由部門負責人指定人員代管,並辦好交接手續。印章管理人員有工作變動的,應當及時上交印章,部門負責人重新確定印章管理人員,做好交接手續。
㈦ 北京哪年啟用13位防偽碼公章
2011年所有新執照 都有防偽碼
㈧ 公章下面的數字代碼是什麼時間啟用的
按照我國的相關法規規定《公章管理規定》,公章是由公安部門監制的,公章上有防偽編號的,沒有的則是假的或是不合法的。 這個公章下面的數字代碼是防偽編號,是2011年開始啟用的。
㈨ 公章、財務章上附帶的數字防偽號是從那年開始推廣的,目前不帶數字防偽號的印鑒還在用嗎,何時退出流通使
以北京為例,數字章也就是近幾個月才開始的,以前的章是不可能通出的,因為以刻制過了,除非企業要求變更印章.
㈩ 為什麼有的公章上面有編號,有的沒有編號
有的公章上面有編號,有的沒有編號,這是很正常的,企業公章上的編號的實行時間是從2005年開始的,也就是說2005年以前的公章是沒有編號的,2005年之後的公章大部分是有編號的。
拓展資料
公司公章是公司處理內外部事務的印鑒,公司對外的正式信函、文件、報告使用公章,蓋了公章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公章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掌,法定代表人如果把法定代表人章與公章一同使用就代表公司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