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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退還宅基地如何補償

發布時間: 2022-08-12 07:31:08

① 北京宅基地拆遷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房屋拆遷補償價=(基準地價×K+基準房價)×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法律依據:《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遷,可以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另行審批宅基地。

第十四條 拆遷宅基地上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補償款。補償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和宅基地的區位補償價確定。房屋重置成新價的評估規則和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的計算辦法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並公布。按照前款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的,不再進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審批宅基地。

第十五條 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國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拆遷補償款,並與安置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款結算差價;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以經濟適用住房安置被拆遷人的除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拆遷人實施拆遷,以本集體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安置被拆遷人的,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並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安置,也可以結合被拆遷人家庭人口情況安置。其他拆遷人委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安置被拆遷人的,可以參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② 鄉村宅基地退回補償費用怎麼算

宅基地退出補償費用以宅基地使用權證書或國土部門測繪數據為基礎計算,補償包括基地補償費、房屋補償費及裝修費、安置費和搬遷費、困難補助和獎勵、房屋內各項家電移機補償、非住宅房屋營運損失補償等。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③ 退出宅基地補償多少錢

法律分析:根據目前有些地區試驗,宅基地有償退出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分期式,每月領取;而另一種是一次性補貼,如果家裡有500平米的宅基地,最高可獲30萬的補貼(具體地區補貼金不同)。對進城鎮定居或在城鎮具有穩定住所而自願退出宅基地的農民,政府與村集體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和創業就業、社會保障等相應政策優惠;對其退出的宅基地(含地上建築物、附著物)根據評估價值給予補償,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轉讓、抵押,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規定辦理權屬登記。

第六十二條 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因處分抵押房地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應當依照本章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一、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④ 國家收回老宅基地的補償

法律分析:國家收回老宅基地的補償,按照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徵用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⑤ 北京將積極探索建立宅基地有償退出機制

鳳凰網房產訊 據北京市人民政府網站8月11日消息,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關於落實戶有所居加強農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意見指出將積極探索建立有償退出和轉讓機制。各相關區可多渠道籌集資金,探索通過多種方式鼓勵進城落戶及因繼承、贈與或購買房屋形成「一戶多宅」的村民,自願有償退出閑置宅基地,具體房屋補償標准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民主決策確定。

全文如下:

一、堅持規劃引領管控,落實村民戶有所居

(一)依法編制村莊規劃。各相關區要依據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指導鄉鎮編制村莊規劃,為宅基地及房屋建設管理提供依據。在編制村莊規劃時,應當本著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和保護耕地的原則,統籌考慮生態控制線、城市開發邊界和城鄉建設用地總量(分區)控制目標,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嚴格控制新增宅基地佔用農用地,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村莊規劃應當對村民住宅建設布局,建築風貌,房屋間距、層數和高度以及基底面積和高度等作出規范。

(二)嚴格執行村莊規劃。村民建設住宅應當符合村莊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建設用地,要按程序申報,獲得批准後方可建設。宅基地涉及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及其他各類建設控制地帶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報相關部門審批。宅基地上建房應當本著安全、適用、經濟、綠色、美觀的原則,遵守村規民約,方便村民生活,體現當地歷史文化、地區特色和鄉村風貌。

(三)分區分類落實村民戶有所居。各相關區可結合本區實際,在尊重村民意願的基礎上,通過以下四種途徑並重點通過前三種途徑落實村民戶有所居。

1.對已經在城鎮穩定就業並納入城鎮職工社會保障體系的村民,可通過納入本區居民住房保障體系實現戶有所居。沒有宅基地但已享受保障性住房的村民,村集體不得再為其提供宅基地;已有宅基地再申請保障性住房的村民,應按有關要求處置地上房屋並退出原有宅基地,不退出的不得為其提供保障性住房。

2.對具備條件且村民有積極性的鄉鎮、村,相關區可統一規劃,鼓勵鄉鎮、村通過集中建設村民公寓、村民住宅小區等方式,引導村民集中居住,實現戶有所居。各相關區要結合本區實際制定具體申請政策,申請集中居住的應當是無宅基地的村民或自願退出原有宅基地的村民。

3.對已依法、合理取得宅基地的村民,引導其在符合村莊規劃的前提下,經鄉鎮政府審批,通過在原有宅基地上適當增加建築面積緩解村民住房緊張,實現戶有所居。

4.對無法通過上述三種途徑落實村民戶有所居的,可通過合理安排建設用地指標、村莊整治、廢舊宅基地騰退等多種方式提供宅基地空間,緩解村民住房緊張問題,並嚴格按照申請條件進行審批。

二、依法確定宅基地申請條件,規范履行審批手續

(四)明確宅基地用地相關標准。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每戶宅基地用地標准,人多地少的地區最高不得超過167平方米,其他地區最高不得超過200平方米,具體標准由各相關區根據本區實際情況確定。村民應嚴格按照批准面積和建房標准建設住宅,禁止未批先建和超面積、超高度建房。對按照統一規劃批准易地建設住宅或集中居住的,應嚴格按照「建新拆舊」的要求,依據相關規定退出原有宅基地。

(五)明確宅基地申請資格和條件。宅基地申請主體應當是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或符合有關政策規定的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將原住宅出賣、出租、贈與或改作生產經營用途的,可申請宅基地:一是本戶內有兩個(含)以上子女,除一名和父母共同居住的子女外,其他子女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無房分居且現有宅基地按照所在區規定用地標准無法分戶擴建的;二是因地質災害搬遷、新村建設等按照統一規劃批准使用宅基地的;三是經村委會同意,確因交通不便、飲水困難等原因申請村內易地搬遷的;四是國家工程等公益性建設佔用原宅基地未進行住房安置的;五是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六)依法規范履行宅基地審批手續。村民申請宅基地應向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會議或村民會議授權的村民代表會議審議且公示無異議後,報所在鄉鎮政府。鄉鎮政府要嚴格依據村莊規劃及有關規定,到場審查合格後進行審批。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村委會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布。鄉鎮政府下達宅基地批復後,要及時組織有關人員到實地釘樁放線。

三、嚴格履行宅基地建房審批手續,加強建設管理

(七)加強建房設計管控。依法、合理取得宅基地的村民申請在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擴建、翻建房屋(以下簡稱村民建房,包括住房和附屬用房)的,要嚴格依據村莊規劃對房屋間距、層數和高度,基底面積和高度等規范的標准執行;村莊規劃尚未編制完成或雖已編制完成但對上述相關標准未作出規范的,由鄉鎮政府按照實際情況報區政府審批後確定。村民建房基底面積占宅基地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75%,房屋檐口高度(以房屋基底上平面起計算)原則上不得超過7.2米。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下落投影、台階均應控制在自家宅基地范圍內。要加強村民建房風貌管控,村莊內建築風貌應相互協調,鼓勵引導村民選用有關部門無償提供的通用標准圖集進行建設,也可委託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國家注冊專業人員進行設計。

(八)嚴格履行建房審批手續。村民建房應當征詢相鄰土地使用權人意見,並攜帶選定的通用標准圖集中相應戶型圖或滿足基本質量標准且具有基本結構設計的施工圖,向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村委會審議且公示無異議後(四鄰意見不一致的由村委會形成是否同意其建房的決議),報所在鄉鎮政府。鄉鎮政府要嚴格依據村莊規劃及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出具建房批復。

(九)切實加強施工管理和服務。村民建房要嚴格按照建房批復進行,可自行施工,也可選擇施工單位、國家注冊專業人員及其組織的施工隊伍或者經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培訓合格的建築工匠承接施工並簽訂施工協議。施工過程中,要遵守國家和本市建築安全、消防安全、環境保護、抗震設防和綠色發展等有關要求,便於消防取水和消防車輛通行,形成施工記錄。村民對建設房屋的質量安全負全責,承擔建設主體責任;村民房屋的設計、施工、材料供應單位或個人分別承擔相應的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責任。鄉鎮政府和村委會要加強施工全過程監管和服務,督促落實抗震設防和綠色發展等措施。

(十)依法加強建房後續管理。房屋建成後,鄉鎮政府要組織相關人員到現場對房屋位置、面積、層數、高度以及抗震設防和綠色發展措施落實情況等進行驗收。公安機關應按照《北京市門樓牌管理辦法》規定,根據建房批復等受理編制門牌,並為不動產登記部門出具《北京市門樓牌編號證明信》。經合法審批建設且符合建設要求的村民住宅,可依據本市有關規定申請辦理確權登記手續。鄉鎮政府對管理過程中形成的文書、照片、影音等資料應及時歸檔,實行「一戶一檔」管理並建立台賬。

四、穩慎處理歷史問題,積極探索有償退出和轉讓機制

(十一)穩慎處理因歷史原因超標准佔用宅基地等問題。對於1982年以前劃定的或因轉讓及房屋繼承、贈與等原因形成的超出現行規定面積標准佔用的宅基地,超占面積達到現行規定標准且戶內具備分戶條件的,允許其家庭內部分戶後優先使用,但應嚴格履行宅基地審批手續;超占面積未達到現行規定標准或戶內不具備分戶條件的,仍由其繼續使用,並按照村莊規劃或待轉讓及房屋繼承、贈與時逐步調整。對於村民非法佔用農用地建房等歷史遺留問題,要依法逐步進行整治。

(十二)積極探索建立有償退出和轉讓機制。各相關區可多渠道籌集資金,探索通過多種方式鼓勵進城落戶及因繼承、贈與或購買房屋形成「一戶多宅」的村民,自願有償退出閑置宅基地,具體房屋補償標准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民主決策確定。鼓勵和引導村民在徵得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的前提下,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村民轉讓宅基地,各區要探索通過制定示範合同等方式,規范引導轉讓行為,轉讓合同生效後應及時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變更手續。嚴禁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戶籍政策,除法律法規規定情形外,嚴禁城鎮居民戶籍向農村遷移,嚴格管理農村間的戶籍異地遷移。

五、切實加強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盤活利用管理

(十三)依法規范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盤活利用。在落實戶有所居、保障本村村民居住需求的前提下,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可依法通過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發展鄉村旅遊、餐飲民宿和文化體驗等產業。盤活利用的閑置住宅應當是在合法宅基地上已經閑置且預期繼續閑置2年以上的住宅,原則上應以現有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使用權證及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鄉鎮政府核發的住宅建設手續作為權利證明依據,沒有依據的可由村委會出具證明。在確保村民合法權益的前提下,要兼顧集體與個人利益,規范引導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通過自營、合作、出租等方式盤活利用。出租用於居住或經營的,要嚴格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履行出租登記手續,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20年,嚴禁出租不符合條件的房屋,嚴禁違法群租。

(十四)充分發揮村集體的組織引導作用。鼓勵和支持村集體通過自營、合作或統一組織對外出租等方式開展經營;對成員經村集體同意後開展經營的,村集體要切實加強管理。村集體可通過統一組織、提供公共設施和服務等方式,獲取合理的經營收益和管理費用,並嚴格納入集體資產進行管理、分配和使用。在尊重農民意願並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鼓勵村集體積極穩妥開展閑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優先用於滿足農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莊建設和產業發展。閑置宅基地盤活利用產生的土地增值收益應惠及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村民易地搬遷節省出的宅基地指標應優先用於村集體發展產業。

(十五)嚴格防止各類違法建設。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要嚴格按照村莊規劃和村莊建築風貌管控要求進行。地質災害易發區等存在安全隱患的村莊以及已列入搬遷計劃、擬拆遷騰退和已納入城市開發邊界內的村莊不得開展盤活利用工作。享受過政策性搬遷的舊村址,要嚴格執行調整後的規劃,已經調整為非集體建設用地的,必須復墾復綠;仍規劃為集體建設用地的,在消除安全隱患前不得開展盤活利用工作。嚴禁社會資本利用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嚴禁借租賃、盤活利用之名違法違規圈佔、買賣或變相買賣宅基地。

(十六)切實加強安全監管。盤活利用的閑置住宅應當符合本市抗震設防和綠色發展要求。開展經營活動過程中要嚴防火災,存在消防安全隱患的,必須依據相關標准進行整改。村委會和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加強安全監管,杜絕治安、消防、衛生等安全隱患。

六、加強組織保障

(十七)全面加強黨建引領。各級黨組織要加強對黨員、公職人員、村幹部的監督管理,帶動廣大群眾嚴格遵守國家和本市宅基地及房屋建設管理相關規定。嚴禁黨員、公職人員、村幹部違法違規佔用土地或超占、多佔宅基地建房。對違法違規建房的當事人以及相關責任人,堅決依法依規依紀嚴肅查處;對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八)建立健全管理機制。加快建立市級指導、區級主導、鄉鎮主責、村級主體的宅基地及房屋建設管理體制機制,各級各部門要依法履行職責,加強監督管理。加快建立宅基地統計調查制度,組織開展宅基地和農房利用現狀調查,全面摸清宅基地規模、布局和利用情況。逐步建立宅基地及房屋建設基礎數據和管理信息系統,推進宅基地及房屋建設規范化、信息化管理。

(十九)明確市級部門職責。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指導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盤活利用以及責令退還村民建住宅非法佔用的土地等。市規劃自然資源委負責指導村莊規劃編制及宅基地合理布局、宅基地建房審核報批、房地一體確權登記頒證、標准建築圖集編制發放以及違法建設認定等。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宅基地上房屋建設的指導和技術服務等。其他相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宅基地及房屋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二十)強化區級主導職責。各相關區政府對本區內宅基地及房屋建設管理工作負總責,履行統一監督管理職責,指導鄉鎮編制村莊規劃,負責村莊規劃審批、宅基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申報、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盤活利用的組織統籌以及村民建房的指導和技術服務等;要強化組織領導,切實加強宅基地及房屋建設管理體系建設,加大支持力度,充實力量,落實經費,改善條件,確保工作有人干、責任有人負。

(二十一)壓實鄉鎮屬地責任。鄉鎮政府對本轄區內宅基地及房屋建設管理工作負主責,負責組織村莊規劃編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盤活利用管理,宅基地及建房審批,建房施工監管、指導和服務,違法違規建房的制止和查處等。探索建立宅基地及建房統一管理機制,建立聯審聯辦制度。開展宅基地及建房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和處置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對於未經批准使用宅基地進行村民住宅建設的,符合村莊規劃的,責令其補辦審批手續;不符合村莊規劃的,責令限期拆除;有租金收入的,沒收租金收入,並處租金收入一倍的罰款。

(二十二)發揮村級主體作用。村委會要依法完善宅基地村民自治管理程序,強化村規民約的監督約束作用,具體負責本村宅基地及建房的申請核實、施工管理、宅基地用地調整、超占面積處置、退出處置、糾紛調解以及宅基地違法用地的勸阻和報告等;配合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盤活利用等工作。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配合村委會做好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等工作,對本村以外的個人或單位使用本集體宅基地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取相關費用。

各相關區政府要根據本指導意見制定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31日

⑥ 舊宅基地騰退補償標准

舊宅基地騰退補償標准:1、草房補償標准1900元/平方米;2、磚瓦房補償標准2400元/平方米;3、搗制或預制磚砼結構房屋補償標准2800元/平方米;4、樓房(二層以上補償3300元/平方米;5、地上(下)附著物使用等價補償標准;6、異地安置補助費(包括宅地、租房費等)每戶2萬元。

不願意實行貨幣補償的,政府也會給被拆遷的人按照份額分配房子。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⑦ 宅基地退還國家有多少補償

法律分析:宅基地退出補償新包括基地補償費、房屋補償費、房屋裝修費、安置費和搬遷費、困難補助和獎勵、房屋內各項家電移機補償、非住宅房屋營運損失補償等。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