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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醫保能買哪些葯

發布時間: 2022-09-19 13:55:10

⑴ 北京醫保可以買葯嗎

北京市社會保障卡能買葯,也能報銷。
北京市社會保障卡功能作用:
1:持卡人可以憑卡到醫院就醫,進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結算,也可到葯店買葯。
2:可以憑卡辦理醫療、失業、養老、工傷和生育等社保事務。
3:可以憑卡到相關部門辦理求職登記和失業登記手續,申領失業保險金,申請參加就業培訓。
4:可以憑卡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和申領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是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一規劃,由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面向社會發行,用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各項業務領域的集成電路(IC)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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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醫保卡可以買什麼葯

醫保卡能買什麼葯

醫保卡能買的葯如下:

醫保可以在定點葯店買葯(非處方葯物),醫療器械,體溫計和血壓儀等這些輔助檢查設備。

同時職工醫保一般分為個人賬戶和統籌賬戶:

(一)個人賬戶可支付以下費用:

1、定點零售葯店購葯費用,門診、急診醫療費用;

2、用於本人購買商業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

3、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准以下的醫療費;

4、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准,按照比例承擔個人應付費用;

5、個人賬戶不足支付部分時由本人支付。

(二)統籌賬戶主要支付以下費用:

1、住院治療的醫療費;

2、惡性腫瘤放射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後服抗排異葯的門診醫療費;

3、急診搶救後收入住院治療的病人,其住院前留觀七日內的醫療費用。

⑶ 北京醫保 自費葯品

1、在醫保目錄中不是甲類、乙類等醫保認可的葯品,都是自費葯。
2、自費葯用醫保卡在醫保葯店可以商量著買到,在醫保醫院是不行的。
3、醫保有規定,醫保卡上的個人賬戶余額只能用於基本醫療費用支付,不能支付自費部分。
所以,自費葯是不能報銷的。
甲類葯全報銷,乙類葯報銷70-80%。
甲類葯品是指,由國家統一制定、臨床應用廣泛的葯品,按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規定支付費用。
乙類葯品是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有能力部分支付費用的葯品,使用這類葯品產生的費用先由職工自付一定比例的費用後,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給付范圍,並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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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醫保卡可以買什麼葯

法律分析:醫保卡能買的葯是有限制的,必須是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給付范圍內的葯品才可以購買。基本醫療保險的葯品分甲、乙類。其中,甲類葯物(目前西葯部分甲類品種有315個,中成葯部分的甲類品種有135個)是比較基本的,這類葯物是可以使用醫保卡支付的;乙類葯物(西葯部分甲類品種有818個,中成葯部分的乙類品種有792個)可以用醫保支付一部分費用的。如果不知道需要購買的葯是否是醫保卡可以購買的,也可以咨詢葯師和醫生。社會醫療保險卡,簡稱醫療保險卡或醫保卡,是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專用卡,以個人身份證為識別碼,儲存記載著個人身份證號碼、姓名、性別以及帳戶金的撥付、消費情況等詳細資料信息。醫保卡由當地指定代理銀行承辦,是銀行多功能借計卡的一種。參保單位繳費後,地方醫療保險事業部門在月底將個人帳戶金部分委託銀行撥付到參保職工個人醫保卡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⑸ 北京醫保卡可以在葯店買葯嗎

北京醫保卡可以在葯店買葯。
只需要在結算時出具醫保卡即可。職工醫保一般分為個人賬戶和統籌賬戶,具體如下:
一、個人賬戶可支付以下費用:
1、定點零售葯店購葯費用,門診、急診醫療費用;
2、用於本人購買商業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
3、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准以下的醫療費;
4、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准,按照比例承擔個人應付費用
5、個人賬戶不足支付部分時由本人支付。
二、統籌賬戶主要支付以下費用:
1、住院治療的醫療費;
2、惡性腫瘤放射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後服抗排異葯的門診醫療費;
3、急診搶救後收入住院治療的病人,其住院前留觀七日內的醫療費用。
醫保卡由當地指定代理銀行承辦,是銀行多功能借計卡的一種。參保單位繳費後,地方醫療保險事業部門在月底將個人帳戶金部分委託銀行撥付到參保職工個人醫保卡上。醫保資金管理部門應做好醫保政策宣傳,積極宣傳醫保賬戶的功能與意義,引導廣大參保群眾正確使用醫保卡,幫助老百姓樹立正確的理念,不可亂用「救命錢」。應加強零售葯品准入制度,規范醫保服務機構經營行為,發現經營過程中違反執業規范行為的應移送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建立誠信制度,對違背誠信的行為取消資格,甚至打入黑名單並向社會公布,讓違規者不可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可以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范醫療服務行為。
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第三十二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