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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施工現場多少人配一個安全員

發布時間: 2022-11-04 01:38:25

1. 專職安全員配備人數要求

勞務分包單位施工人員在5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1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50人-200人的,應當配備2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200人及以上的,應當配備3名及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總承包單位配備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建築工程、裝修工程按照建築面積配備:

1、1萬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於1人;

2、1萬~5萬平方米的工程不少於2人;

3、5萬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於3人,且按專業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土木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按照工程合同價配備:

1、5000萬元以下的工程不少於1人;

2、5000萬~1億元的工程不少於2人;

3、1億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於3人,且按專業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分包單位配備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專業承包單位應當配置至少1人,並根據所承擔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險程度增加。

(二)勞務分包單位施工人員在5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1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50人-200人的,應當配備2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200人及以上的,應當配備3名及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並根據所承擔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危險實際情況增加,不得少於工程施工人員總人數的5‰。

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業難度大的工程項目,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數量應當根據施工實際情況,在上述規定的配備標准上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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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北京市建築施工安全管理人員配備要求,是根據什幺規范要求的

建築工程安全員按照建築面積配備,應滿足1萬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於1人
建築工程安全員按照建築面積配備,應滿足1萬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於1人;1萬~5萬平方米的工程不少於2人;5萬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於3人,且按專業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建築施工安全管理人員職責:負責監督環境管理體系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運行;負責編制公司年度安全生產規劃並監督實施;對大中型工程項目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的編制、審查和實施過程進行監督。並對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的實施過程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負責公司總體施工生產環境管理方案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的制定並對其實施過程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審核大型或綜合性項目環境管理方案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案。

3. 建築工地人員配備標准

法律分析:建築工地人員配備要求:

1、面積小於2000平方米的工程,崗位人員總人數可減少至3人,即項目負責人1人、施工員1人、安全員1人,其它崗位職責可兼任。

2、1萬平方米築面積≤5萬平方米,項目負責人1人、項目技術負責人1人、施工員2人、安全員2人、質量員1人、標准員1人、機械員1人、材料員1人、資料員1人。

3、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項目負責人1人、項目技術負責人1人、施工員3人、安全員3人、質量員2人、標准員1人、機械員2人、材料員1人、資料員1人。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時,每增加5萬平方米,施工員、安全員、質量員應各增加1人。

4、土木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工程合同價≤5000萬元,項目負責人1人、項目技術負責人1人、施工員1人、安全員1人、質量員1人。其它崗位職責可以兼任。

5、造價低於100萬元的工程,崗位人員總人數可減少至3人,即項目負責人1人、施工員1人、安全員1人,其它崗位職責可兼任。

6、工程合同價>1億元,項目負責人1人、項目技術負責人1人、施工員3人、安全員3人、質量員2人、標准員1人、機械員2人、材料員1人、資料員1人。

建築施工企業關鍵技術崗位八大員: 施工員(測量員)、質量員、安全員、標准員、材料員、機械員、勞務員(預算員)、資料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四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 施工現場多少工人需要一個安全員

施工現場是按平米要求安全員人數的,一萬平米以下需要一個安全員,超過一萬平米需要兩個安全員

5. 施工現場安全員配備數量規范

一、裝修工程按照建築面積數量設置相應的安全員:
1、建築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下的工程項目不少於1名;
2、建築面積在1萬到5萬平方米的工程項目不少於2名;
3、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項目不少於3名,且按專業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線路管道工程按照工程的合同價配備相應數量的安全員:
1、工程造價500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不少於1名;
2、工程造價5000萬到1億元的工程項目不少於2名;
3、工程造價1億元及以上的工程項目不少於3名,按專業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勞務承包資質專職安全員不少於2人;建築施工勞務分包單位施工人員在5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1名專職安全員;50~200人的,應當配備2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200人及以上的,應當配備3名及以上專職安全員。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
拓展資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築活動,實施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6. 多少人的施工隊伍需要配安全員

按照標準是每50人應該有一名專職安全員。

7. 建築工地人員配備標准

建築工地人員配備要求:
1、面積小於2000平方米的工程,崗位人員總人數可減少至3人,即項目負責人1人、施工員1人、安全員1人,其它崗位職責可兼任。
2、1萬平方米築面積≤5萬平方米,項目負責人1人、項目技術負責人1人、施工員2人、安全員2人、質量員1人、標准員1人、機械員1人、材料員1人、資料員1人。
3、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項目負責人1人、項目技術負責人1人、施工員3人、安全員3人、質量員2人、標准員1人、機械員2人、材料員1人、資料員1人。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時,每增加5萬平方米,施工員、安全員、質量員應各增加1人。
4、土木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工程合同價≤5000萬元,項目負責人1人、項目技術負責人1人、施工員1人、安全員1人、質量員1人。其它崗位職責可以兼任。
5、造價低於100萬元的工程,崗位人員總人數可減少至3人,即項目負責人1人、施工員1人、安全員1人,其它崗位職責可兼任。
6、工程合同價>1億元,項目負責人1人、項目技術負責人1人、施工員3人、安全員3人、質量員2人、標准員1人、機械員2人、材料員1人、資料員1人。
建築施工企業關鍵技術崗位八大員:施工員(測量員)、質量員、安全員、標准員、材料員、機械員、勞務員(預算員)、資料員。

8. 建築施工現場管理人員配備標准

建築施工現場安全員標准:

(一)建築工程、裝修工程按照建築面積配備:

1、1萬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於1人。

2、1萬~5萬平方米的工程不少於2人。

3、5萬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於3人,且按專業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土木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按照工程合同價配備:

1、5000萬元以下的工程不少於1人。

2、5000萬~1億元的工程不少於2人。

3、1億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於3人,且按專業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分包單位配備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專業承包單位應當配置至少1人,並根據所承擔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險程度增加。

2、勞務分包單位施工人員在5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1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50人-200人的,應當配備2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200人及以上的,應當配備3名及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並根據所承擔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危險實際情況增加,不得少於工程施工人員總人數的5‰。

施工部署

1、項目的質量、進度、成本及安全目標。

2、擬投人的最高人數和平均人數。

3、分包計劃,勞動力使用計劃,材料供應計劃,機械設備供應計劃。

4、施工程序。

5、項目管理總體安排。

9. 企業安全員配置比例

每50人至少配備1名專職安全員。

建築勞務分包企業每50人至少配備1名專職安全員,在京施工的外省市勞務分包企業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後方可上崗。施工企業應加強對相關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按規定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並將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

三類人員同時兼任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中兩個及兩個以上崗位的,必須取得另一崗位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9)北京施工現場多少人配一個安全員擴展閱讀:

安全員設置要求規定:

1、三類人員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符合《北京市建築業企業資質及人員資格動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處理條件的,市建委依法收回其《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6個月後方可重新申領證書。

2、三類人員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施工現場發生一般事故的,市建委暫扣有關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6個月,6個月後重新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3、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的,收回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3年內不予安全生產考核,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由有關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