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職級補貼是什麼意思
根據你現有的職級進行的薪資上的補貼的意思。職級補貼是對市直國有、集體企業及部分事業單位改制前的退休幹部、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發放職級補貼,符合職級補貼發放條件的對象,從其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之月起發放職級補貼。
『貳』 退職定補是什麼意思
根據相關資料查詢顯示:辭職後定期補補助。退職定補是指職工因病殘基本喪失勞動能力,但在年齡、工齡或個人繳費年限方面又不具備退休條件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組織批准後退出生產或工作崗位,並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的物質幫助和被補償,進行休養。退職人員是職工因特定原因失去勞動能力,國家按規定給予補助。根據國家各項法律以及各地區規定進行物質和經濟幫助。
『叄』 退休補貼是什麼意思
退休補貼:是退休了,除了社保的養老金之外,還可以得到一部分收入,稱之為退休補貼。
一次性退休補貼標准=本人退休時職務(崗位、技術等級)、級別(薪級、崗位)對應2014年9月的基本工資標准×按國家和省政策規定可提高的計發比例×240個月。
一、退休
退休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勞動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工作崗位。
二、一次性退休補貼政策解讀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獲得省部級及以上勞動模範、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並符合國家和省原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條件,且在2014年10月1日及以後退休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符合原有加發退休費情況的其他人員,可參照處理。
對於2014年10月1日及以後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發放一次性退休補貼。
按照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在2015年底前只生育一個子女並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工作人員,可在退休時發放一次性退休補貼。符合條件的工作人員退休時,其一次性退休補貼由所在單位申報、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社部門核准。
一次性退休補貼標准=本人退休時職務(崗位、技術等級)、級別(薪級、崗位)對應2014年9月的基本工資標准×按國家和省政策規定可提高的計發比例×240個月。
舉例來說,假設張某在2014年9月30日前獲得省勞模榮譽稱號,在2019年時從正處級崗位退休,那麼他退休時的一次性退休補貼=2014年9月張某所在單位正處級基本工資標准×按國家和省政策規定可提高的計發比例×240個月。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肆』 退休補貼是什麼
【法律分析】:按照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在2015年底前只生育一個子女並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工作人員,可在退休時發放一次性退休補貼。符合條件的工作人員退休時,其一次性退休補貼由所在單位申報、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社部門核准。機關事業單位2014年9月30日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和已達到離退休年齡的人員從2014年10月1日起增加離退休費,具體如下:(一)離退人員每月按下列標准增加離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正職及以上1400元,省部級副職1140元,廳局級正職900元,廳局級副職730元,縣處級正職570元,縣處級副職480元,鄉科級及以下40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82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540元,講師(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400元。(二)退休人員每月按下列標准增加退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及以上1100元,廳局級700元,縣處級460元,鄉科級350元,科員及辦事員26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70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460元,講師及相當職務350元,助教(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260元;工人,高級技師和技師350元,高級工以下(含高級工)及普通工260元。(三)按國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職生活費。(四)在按以上標准增加離退休費的基礎上,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離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間出生的離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