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北京超過80歲喪葬費
喪葬撫恤金
靈活就業人員,正常退休後死亡,有沒有喪葬撫恤金?喪葬撫恤金標準是怎樣的?
作為靈活就業人員正常退休,其實他在享受喪葬撫恤金的待遇和在職員工退休之後享受到喪葬撫恤金的待遇是完全一致的,因為靈活就業人員也是屬於職工養老保險的參保范圍。
全國各地喪葬補助金大漲
有的上漲一半多
以北京人員為例
如果60歲退休
80歲自然亡故
遺屬能領到
喪葬補助金+撫恤金
共計69300元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出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暫行辦法》,對遺屬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進行了明確規定。
從2021年9月1日起,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的計發標准按照新規定執行。
在職人員含靈活就業等
以個人身份參保人員,
如何計算喪葬補助金具體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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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是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包括在職人員和退休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遺屬待遇為一次性待遇,所需資金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列支。
喪葬補助金的標准,按照參保人員死亡時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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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恤金標准辦法的確定
撫恤金標准按以下辦法確定:
(1)在職人員(含靈活就業等以個人身份參保人員),以死亡時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根據本人的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確定發放月數。繳費年限不滿5年的,發放月數為3個月;繳費年限滿5年不滿10年的,發放月數為6個月;繳費年限滿10年不超過15年(含15年)的,發放月數為9個月;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繳費1年,發放月數增加1個月。繳費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計算,發放月數最高為24個月。
(2)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以死亡時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根據本人在職時的繳費年限確定最高發放月數(計算方法與在職人員相同),每領取1年基本養老金減少1個月,發放月數最低為9個月本條所述繳費年限和領取基本養老金時間計算到月。
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計繳費年限不足5年的,其遺屬待遇標准不得超過其個人繳費之和(靈活就業等以個人身份參保人員以記入個人賬戶部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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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屬待遇領取地
相關流程為:
在職參保人員死亡的遺屬待遇領取地為其最後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含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所在地),由最後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核定參保人員繳費年限等相關信息,並支付遺屬待遇。
退休人員死亡的遺屬待遇領取地為其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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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妥善予以處理
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同時符合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條件的,由其遺屬選擇其中一種領取。已辦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並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後死亡的,其遺屬不再享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
對在社會保險法實施後至本辦法施行前死亡參保人員的遺屬尚未享受遺屬待遇的,由各省妥善予以處理。
這筆錢發放的標准終於統一
而且翻了一倍還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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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國人福利的重要舉措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暫行辦法》開始實施,這是國家解決喪葬費省際差距,提升國人福利的一項重要舉措。
以北京為例,新規施行之前,北京市企業職工死亡喪葬補助金是5000元;9月1日,新規施行之後,北京市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喪葬補助金高達12600元。
光是喪葬補助金一項,就足足提升了7600元,翻了一倍還不止!
如果60歲企業退休,80歲自然亡故,遺屬能領到喪葬補助金+撫恤金,共計69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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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葬補助金的標准:在職人員、退休人員各不相同
按照參保人員死亡時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計算。
第一類:在職人員
含靈活就業等以個人身份參保人員
*繳費年限不滿5年的,發放月數為3個月;
*繳費年限滿5年不滿10年的,發放月數為6個月;
*繳費年限滿10年不超過15年(含15年)的,發放月數為9個月;
*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繳費1年,發放月數增加1個月;繳費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計算,發放月數最高為24個月。
第二類:退休人員
含退職人員
*根據本人在職時的繳費年限確定最高發放月數,計算方法與在職人員相同;
*每領取1年基本養老金減少1個月;
*發放月數最低為9個月;
*本條所述繳費年限和領取基本養老金時間計算到月。
第三類:特殊情況需注意
若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計繳費年限不足5年的,其遺屬待遇標准不得超過其個人繳費之和(靈活就業等以個人身份參保人員以記入個人賬戶部分計算)。
也就是,若繳費不足5年,個人賬戶總額低於3個月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標准,那麼就以個人實際賬戶總額為限。
注意:
針對用人單位沒為企業職工繳納社會保險,那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第五款和第六款規定,勞動者在職或退休,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17條規定的情形,由於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承擔遺屬待遇。
全國31省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
及最新企業職工喪葬費
撫恤金計算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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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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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所在省份進行計算
下圖為全國31省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及最新企業職工喪葬費、撫恤金計算基數,可根據所在省份進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