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是怎麼做的
城市綜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建造的管線公共隧道,將電力、通信、燃氣、給水、熱力、排水等兩種以上市政管線集中敷設在該隧道內,實施統一規劃、設計、施工和維護。綜合管廊在日本被稱為「共同溝」,在我國亦被稱為「共同管道、綜合管溝」。
B. 綜合管廊是什麼為什麼要建設綜合管廊
綜合管廊,就是地下城市管道綜合走廊。即在城市地下建造一個隧道空間,將電力、通訊,燃氣、供熱、給排水等各種工程管線集於一體,設有專門的檢修口、吊裝口和監測系統,實施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和管理,是保障城市運行的重要基礎設施和「生命線」。它是實施統一規劃、設計、施工和維護,建於城市地下用於敷設市政公用管線的市政公用設施。
作用:
地下綜合管廊對滿足民生基本需求和提高城市綜合承載力發揮著重要作用。
共同溝建設避免由於敷設和維修地下管線頻繁挖掘道路而對交通和居民出行造成影響和干擾,保持路容完整和美觀。
降低了路面多次翻修的費用和工程管線的維修費用。保持了路面的完整性和各類管線的耐久性。
便於各種管線的敷設、增減、維修和日常管理。
由於共同溝內管線布置緊湊合理,有效利用了道路下的空間,節約了城市用地。
由於減少了道路的桿柱及各種管線的檢查井、室等,優美了城市的景觀。
由於架空管線一起入地,減少架空線與綠化的矛盾。
C. 地下綜合管廊建設是什麼意思
綜合管廊(日本稱"共同溝"、台灣稱"共同管道"),就是地下城市管道綜合走廊。即在城市地下建造一個隧道空間,將電力、通信,燃氣、供熱、給排水等各種工程管線集於一體,設有專門的檢修口、吊裝口和監測系統,實施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和管理,是保障城市運行的重要基礎設施和"生命線"。
D. 地下綜合管廊項目PPP模式詳解
地下綜合管廊項目PPP模式詳解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中文直譯為“公私合夥制”,即公共部門與私人企業合作模式,是公共工程項目融資的一種模式。下面我為大家搜集的一篇“地下綜合管廊項目PPP模式詳解”,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地下綜合管廊,又稱“共同溝”,即在城市地下建設一個隧道空間,將水、電、氣、熱、通信等各類市政管線有機綜合集約化地鋪設在同一條隧道內,並進行集中管理的大型綜合性市政基礎設施。
2015年,國務院及各部委多次出台政策推進地下綜合管廊建設,並強調在綜合管廊建設中,應優先考慮引入社會資本,採取PPP模式。同年4月,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布了10個地下綜合管廊試點城市,對採取PPP模式建設的管廊項目,給予額外資金獎勵。同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6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部署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工作,到2020年計劃建成一批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地下綜合管廊並投入運營。
從部分試點城市開展PPP咨詢服務情況和率先實現具體項目落地的實踐經驗來看,地下綜合管廊項目要運用好PPP模式,必須根據項目特點考慮如下因素:
① 實現經濟社會效益的周期較長
地下綜合管廊建成後,可以避免傳統直埋方式下因管線擴容、維修等反復開挖道路的額外施工浪費,減少環境污染;同時,綜合管廊避免了管線直接與土壤和地下水接觸,延長了管線使用的壽命,降低成本。但這種“節約”是在管廊整個的設計使用年限(一般都在100年左右)中逐漸實現的,有一個漫長的過程,而地下綜合管廊的建設卻需要短期內一次性投入。因此,其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需要在很長一段時間中才能逐漸顯現出來。
② 建設費用高
物業管理及運營維護費用低。地下綜合管廊往往需要在前期投入大量的建設資金,同步配套完善的消防設施及監控設施。而建成後的物業管理則相對簡便,通常情況下通過配套的監控設施即可完成對整體地下綜合管廊的監控管理,與高昂的建設費用相比,運營維護費用之低幾乎可以忽略不計。而日常運營維護的頻度和強度相較於傳統直埋方式也大大降低。
③ 管線單位入廊協調難度大
地下綜合管廊集中修建,裡面鋪設各種市政管線,包括水、電、氣、熱、通信等,各管線分別屬於不同的使用單位和所有人,其中有國企也有私企,有央企也有地方企業,協調難度很大。對管線建設單位而言,入廊的短期效益並不明顯,減少管線重置等長期效益在未來才能顯現出來,這也是管線單位的積極性不高的原因之一。
那麼,圍繞地下綜合管廊的上述3個主要特點,在此類項目中PPP模式需如何設計呢?
一 合作期限的設置要合理
地下綜合管廊經濟社會效益的實現往往需要一個非常漫長的周期,相應的PPP合作期限也應適當增長。相較於道路等其他基礎設施PPP項目,地下綜合管廊項目的.合作期限一般建議不低於25年,可設置為28~30年(特許經營項目通常約定的期限不超過30年),如果社會資本、金融機構可以接受,長於30年的安排也未嘗不可。
二 付費模式設計要注重可操作性
根據財政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財金〔2014〕113號)的要求,PPP項目回報機制主要包括使用者付費、可行性缺口補助和政府付費等支付方式。地下綜合管廊可向各入廊管線單位收取相關費用,屬於准經營類的項目,一般可採取可行性缺口補助方式來設計項目的回報機制。考慮到國內地下綜合管廊實際運營經驗較少,未來入廊管線單位收費情況並不明確,也可以考慮採取政府付費方式向項目公司購買地下綜合管廊服務,保證項目公司合理收益,提高社會資本參與的積極性。
三 費用標的設置要科學
地下綜合管廊收費主要包括管廊租賃費用及物業服務費用兩部分。其中,管廊租賃費用主要滿足前期建設回報要求,這部分主要通過可用性服務費方式支付;物業服務費用主要滿足管廊運營維護回報要求,這部分主要通過運營績效服務費方式支付。結合地下綜合管廊項目前期建設費用高、後期運營費用低的特點,在選取社會資本時,投報費用標的設計重點應考慮可用性服務費。
四 入廊收費依據和保障要明確
根據國務院《指導意見》的要求,入廊管線單位應向地下綜合管廊建設運營單位交納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其中入廊費主要根據地下綜合管廊本體及附屬設施建設成本以及各入廊管線單獨敷設和更新改造成本確定,用以彌補地下綜合管廊項目的建設成本;日常維護費主要根據地下綜合管廊本體及附屬設施維修、更新等維護成本以及管線佔用地下綜合管廊空間比例、對附屬設施使用強度等因素合理確定,用以彌補地下綜合管廊項目的運營維護成本。同時,應出台強制入廊政策,保證各入廊管線單位只能使用地下綜合管廊,使得地下綜合管廊項目的需求得到保證。
綜上所述,地下綜合管廊雖然投資大、回報周期長,但如果項目整體設計合理,在國家法律政策等多方支持下也能成為收益長期穩定的好項目。從貴州六盤水等地下綜合管廊試點城市的PPP模式成功實踐經驗來看,大量社會資本對此類項目表現出了濃厚的興趣,筆者相信隨著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在全國鋪開,將會涌現出更多的成功案例。
;E. 綜合管廊造價5個億需要什麼監理資質
需達到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及以上資質。
一級資質可承擔各類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地下綜合管廊屬於城市地下基礎設施建設和空間治理的先進模式,可以集成城市供氣、供熱、管水、燃氣、污水回收處理、通信、電視、專用線路等一系列城市基礎設施。
地下綜合管廊最早出現在1833年的法國。之後,英國、德國、日本、俄羅斯、西班牙都相繼開始了地下綜合管廊的建設。地下綜合管廊為建築業提供了巨大的機遇。建築企業需要多關注自己所在的省市地區關於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的市政規劃和項目招投標。
綜合管廊資質的介紹:
地下綜合管廊涉及到的主要工程包括綜合管廊的規劃、設計、施工、維護,以及入廊管線的使用和運營維護等。綜合管廊工程規劃包括平面布局、斷面、位置、近期建設計劃等內容;設計包括空間、結構、斷面、節點等設計,以及附屬設施的設計。
其中,附屬設施包括消防系統、通風系統、供電系統、照明系統、監控與報警系統、排水系統、標識系統等。納入綜合管廊的管線應進行專項管線設計,包括給水、再生水管道,排水管道,天然氣管道,熱力管道。
F.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的造價為什麼這么高
上海浦凱作為這一行業的的資深企業認為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統籌各類市政管線規劃、建設和管理,解決反復開挖路面、架空線網密集、管線事故頻發等問題,有利於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景觀、促進城市集約高效和轉型發展,有利於提高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城鎮化發展質量,有利於增加公共產品有效投資、拉動社會資本投入、打造經濟發展新動力。
G.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的成本多少,如何收費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制定的《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投資估算指標(試行)》中綜合管廊建設成本約0.5-1.7億元。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5]2754號),凡具備協商定價條件的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有償使用費標准原則上應由管廊建設運營單位與入廊管線單位協商確定。對暫不具備供需雙方協商定價條件的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有償使用費標准可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其中入廊費與運營維護費用的計算方式主要根據:
(1)直埋成本法:是指按直埋方式敷設管線的直接成本加上道路佔用賠補費和挖掘修復費用等間接成本從而形成的管線一次性攤銷成本,作為管線入廊費用標准。直埋成本法可以很明確測算出當前管廊不入廊狀態下的直埋成本,以此作為測算綜合管廊入廊費的依據。
(2)空間比例法:將納入管廊的管線在管廊中所佔的空間比例計算出來,公共空間也按管線的空間比例進行分攤,兩者相加,即為管線在成本分攤中所佔的比例。
H. 編制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工程規劃方案需要達到什麼資質
需達到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及以上資質
10.4.1 一級資質
可承擔各類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0.4.2 二級資質
可承擔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各類城市道路;單跨 45 米以下的城市橋梁;
(2)15 萬噸/日以下的供水工程;10 萬噸/日以下的污水處理工程;25 萬噸/日以下的給水泵站、15 萬噸/日以下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各類給排水及中水管道工程;
(3)中壓以下燃氣管道、調壓站;供熱面積 150萬平方米以下熱力工程和各類熱力管道工程;
(4)各類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程;
(5)斷面 25 平方米以下隧道工程和地下交通工程;
(6)各類城市廣場、地面停車場硬質鋪裝;
(7)單項合同額 4000 萬元以下的市政綜合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