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青島科技大學去福州路坐什麼公交車
375路 → 314路
全程約66分鍾 /12公里/ 19站 / 換乘1次
起點青島科技大學
乘坐375路,經8站,到深圳路下車
步行約 213 米到金家嶺小區
乘坐314路,經11站,到天福苑小區下車
步行約 823 米到福州路小區
終點福州路小區
② 青島的親,急問從青島科技大學(嶗山校區)如何坐公交車分別到到青島三十七中和育才中學
到三十七中:375或606路到遼陽東站下車,轉119路車到北仲路站下,步行到三十七中。或375(606)路到汽車東站下,轉19路北仲路站下車。一個半小時左右。
到育才中學:321到大學路下車,步行到育才中學。或者375(606)到銀川東路下車,轉乘312(501)到大學路下車。
③ 四方汽車站到青島科技大學嶗山校區怎麼走
在長途站坐607到汽車東站 然後在汽車東站轉610路 在科技大學下 就到了
打車大概35元
④ 青島機場大巴最晚幾點
營運時間及班次:7:30-21:00 每半小時一班(21:00之後根據航班發車,直到航班結束)青島機場到市區單程票價:20元
⑤ 洪山坡到青島國際會展中心坐什麼車,幾點走八點半能到
以下資料可以參考:
起點:洪山坡小區 終點:青島國際會展中心
打車費用: 20元(按駕車的最短路程計算) 全程 約9.0公里/21分鍾
【】19路環線 → 610路 全程約1小時 / 10.3公里
洪山坡小區10米步行至 洪山坡小區站 11站乘坐 19路環線, 在 汽車東站 下車 7站乘坐 610路(或 606路, 375路, 380路), 在 會展中心站 下車10米步行至 青島國際會展中心
【】28路環線 → 610路 全程約1小時 / 8.2公里
洪山坡小區340米步行至 洪山坡站 10站乘坐 28路環線(或 370路), 在 汽車東站 下車10米步行至 尚東區站 6站乘坐 610路(或 606路), 在 會展中心站 下車10米步行至 青島國際會展中心
【】126路定點延長 → 375路 全程約1小時 / 8.3公里
洪山坡小區420米步行至 洪山坡站 9站乘坐 126路定點延長, 在 汽車東站北門站 下車 6站乘坐 375路(或 606路), 在 會展中心站 下車10米步行至 青島國際會展中心
【】28路環線 → 375路 全程約1小時 / 8.3公里
洪山坡小區340米步行至 洪山坡站 10站乘坐 28路環線(或 370路), 在 汽車東站 下車80米步行至 汽車東站 5站乘坐 375路(或 380路), 在 會展中心站 下車10米步行至 青島國際會展中心
【】19路環線 → 703路 全程約1小時 / 9.9公里
洪山坡小區10米步行至 洪山坡小區站 9站乘坐 19路環線, 在 北村站 下車80米步行至 北村站 3站乘坐 703路, 在 遠洋大酒店(會展中心)站 下車230米步行至 青島國際會展中心
⑥ 青島流亭機場晚上1點半有機場巴士嗎
從流亭機場到市區有3條機場大巴專線,3條巴士的發車時間有所不同。分別為:
1.機場1號線(701路):末班車時間為19:00,19:00之後根據航班發車,直到航班結束。(19:00之後按照航班班次,只要大巴車坐滿人了就會發車。)
2.機場2號線(702路):末班車時間為23:45
3.機場3號線(703路):末班車時間為18:20
可以看到,最晚的機場大巴車是1號線和2號線,下面為您介紹這兩條路的一些相關情況:
1.機場1號線(701路)
1號線路線運行站點:①流亭機場——②汽車東站(遼陽東路、青建尚東區)——③小埠東(高科園裝飾城、香邑暖山)——④卜蜂蓮花(阜新醫院、陽光山色)——⑤洪山坡小區-福州路(婦女兒童醫院、遼陽路家樂福)——⑥廣電大廈(天山小區、天台小區)——⑦福州南路(海洋地質所)——⑧浮山所(民航大廈、家樂福超市、市政府)——⑨最後到達海航萬邦中心(湛山、香格里拉酒店、世貿中心)
以下是機場1號線的線路圖,乘客們可參考線路圖選擇適合自己的下車站點:
⑦ 福州尚東區熙悅花園為70年產權商品房,但是地下室車位卻是40年的產權,這樣不配套銷售是怎麼理解
您的這個問題,在我看來,是由於您的錯誤理解和錯誤的引用了一些無關的法律法規。
我看了一下本問題的其他幾個回答,答案是對的,但是不見得能解決您的思維方式和理解問題。
因此,您需要建立一個正確的思維方向,以及學習和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
第一,首先說說所有權(產權)的問題。目前在社會上和網路上任何「XX年產權」的表述,都是錯誤的,因為產權即所有權,所有權是沒有期限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對所有權有明確的表述,無論是國家、集體、個人的財產,所有權是沒有期限的,除非財產(物產)滅失,否則其所有權永遠存在。
第二,土地使用權的問題。土地使用權和所有權並不是一回事,土地的使用權可以通過劃撥和出讓以及租賃等方式獲得,在商品房住宅小區,土地使用權的獲得,首先是開發建設單位通過出讓方式從國家(政府)獲得的,之後再由開發商通過轉讓方式將小區地表和地上的土地使用權逐漸過渡給購房業主。
第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問題。根據1990年5月19日開始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住宅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商品房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
工業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工廠、工業區):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性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請注意,這個問題涉及土地的性質問題,因為土地的性質決定了土地使用權的期限。另,土地使用年限是從開發商取得該地塊的土地使用證之日開始計算,即國家首次出讓該地塊的時間。比如開發商從政府取得一塊土地的使用權,使用期限是70年,經過規劃、建設、竣工驗收等必備程序環節,可能已經過去了幾年,因此業主在拿到產權證(不動產登記證書)時,會發現土地使用權的期限已經不是70年了,這是正常現象。
第四,同一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設立問題。這個問題是關鍵,如果這個問題能理解了,您的思維方向也就正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新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 也就是說,開發商在拿下一塊空白的土地使用權時,該土地沒有地下和地上的建築物,只有地表,因此在這個時期開發商只有一個地表的土地使用權,也就是我們房地產行業通常說的「土地大證」。在合法取得這個土地大證之後,開發商才能去辦理規劃設計審批、建設審批等後續程序,同時開發商要給小區規劃設計地上建築物和地下建築物,地下建築物除了地下車庫還有人防工程、供水供電供暖消防監控等設施設備和用房,地下建築是不可以分攤(老百姓俗稱的「公攤」)給地上建築的,也不計入可以銷售的商品房面積中。在這個規劃和建設的過程中,開發商可以分別給地上建築物設立土地使用權和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書,同時也要給地下建築物設立土地使用權和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書,在這個時候,小區的土地使用權變成了2個部分,即地上土地使用權和地下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土地使用權,其性質是住宅建設用地(居住用途),使用年限為70年;地下土地使用權,其性質又分為住宅建設用地(非居住)、其他性質(非居住),它的使用年限,要看當地的政策法規如何進行細分,以及當地的行政主管部門如何進行規定和判定。這個問題說了這么多,其實就是要表達一點,即同一塊土地可以分別設立地上和地下的土地使用權,並非社會上和網路上傳揚的「小區土地是業主共同所有的,不管是地上還是地下都是業主共有的」。
第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權力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依據該條法律規定,開發商在取得建築用地的地下土地使用權之後,是可以建造地下車庫、設施設備用房的,而且可以依法取得這些建築物的所有權,同時還擁有對地下土地和相關建築物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因此,開發商才能給地下車庫辦理產權證,可以將地下車庫和車位通過出售、出租等方式使用和收益。
第六,地下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之後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這是國家對物權和土地使用權的上位法,已經非常清楚和明確規定了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之後自動續期,換言之就是您什麼都不用管也不用做,土地使用權期限會自動繼續延續的。 但是該條法律規定並沒有明確規定自動續期是否會繼續收費,因此自從2007年頒布物權法之後引起了比較廣泛的社會輿論關注,在2007年至今(2019年)期間,全國已經有部分城市的住宅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到期,這些城市都沒有向業主再次收取土地使用費,全部都是免費續期。2017年國務院工作會議上李克強總理也表示,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之後繼續延續,不收費,時任國土資源部副部長也向新聞媒體強調了這一點。
第七,地下車庫(車位)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到期之後開發商是否會向業主收費的問題。此問題也略有些復雜,需要進行分析。首先要把主體弄清楚,即該地下車庫(車位)的土地使用權人和所有權人是誰。1、如果是開發商,那麼即使是土地使用權期滿要向國家交納土地使用費了,也是開發商向國家交納,與業主無關,業主只是從開發商手裡租賃了地下車庫的車位進行停車,且業主與開發商並沒有對地下車庫車位土地使用權到期之後交費主體的問題進行了明確的約定,那麼就不存在業主交費的問題。2、業主已經從開發商手裡將地下車庫(車位)買下來,並且辦理了土地使用權和所有權的轉移登記,那麼業主已經是該地下車庫(車位)的土地使用權人和車位的所有權人,而且該地下車庫(車位)的土地使用權性質是住宅建設用地(非居住),依然可以按照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自動續期。
綜上所述,您的疑惑和擔心,其實是多餘的,希望我上面解答能讓您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