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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拆遷什麼樣認定磚木

發布時間: 2022-05-01 03:15:38

㈠ 福州市房屋拆遷辦法是怎麼規定的

福州市日前印發了《農村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規定(試行)》。該規定適用於倉山區、晉安區、馬尾區范圍內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根據文件明確的拆遷補償方式,北園區與鼓山大橋如下:
一、北園周邊舊改(北園安置房)項目
1、貨幣補償方式
據初步概算,拆遷戶可獲得區位補償款12700元/m²、貨幣補償獎勵6268元/m² 、公攤補償1897元/m²,再加上舊屋補償、安家補貼、過渡費、搬家費、租房補貼、提前搬遷獎勵等費用,總補償款預計達到2.2萬/平以上
2、選擇購買安置型商品房或產權調換
現房(產權調換房):浦口新城,銷售均價13000元/㎡
期房(安置型商品房):就地安置,銷售均價15700元/㎡

二、鼓山大橋南連接線周邊舊改項目
1、貨幣補償方式
據初步概算,拆遷戶可獲得區位補償款11800元/m²、貨幣補償獎勵6405元/m² 、公攤補償1820元/m²,再加上舊屋補償、安家補貼、過渡費、搬家費、租房補貼、提前搬遷獎勵等費用,總補償款預計達到2.2萬/平以上(僅供參考,具體以實際為准)
2、選擇購買安置型商品房或產權調換
現房(產權調換房):雙湖新城,銷售均價14650元/㎡;聯建新苑,銷售均價15800元/㎡;黃山新城,銷售均價13600元/㎡;康寧佳園,銷售均價13000元/㎡;
期房(安置型商品房):就地就近安置,銷售均價14800元/㎡。

另外,更有消息稱鼓樓區某近期征遷舊改項目的征遷補償價格達到了3.4萬/平;台江區達到每平3.1萬,遠超周邊二手房價;晉安區前嶼、後浦、後嶼連片舊屋區征遷補償價格來算,該片區的補償價已經達到26500元/平,倉山區補償價更是翻倍漲,城南近2萬/平。

2016到2019年剛好是福州樓市價格的快速上升期,帶動補償價格也水漲船高,業內人士預測,未來福州各區域的貨幣補償價格,或將會與片區內的住宅網簽價格接近,拆遷戶將成為福州未來樓市變化的重要因素。再加上拆遷事件手續復雜,需要依實際情況而定,因此,倘若遇到拆遷事件,一定要審慎行事,最好是向專業律師尋求幫助。

㈡ 磚木結構和磚混結構的拆遷費柤差多少

對於辛辛苦苦建造的家園或者經營的企業,如果需要拆遷,肯定需要對他們進行補償。動遷是拆遷的一種,只是遷移到了別處。但是為了實現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統一,企業動遷需要補償,為此,國家新頒發了關於高速動遷企業補償標准。下面通過路永強律師來了解新的標准。

一、企業動遷補償包括哪些?

(一)是被徵收固定資產價值的補償費用,包括:無法搬遷的土地、房屋、廠房、辦公樓等建築物和地上附著物,以及確因搬遷而發生損失的機器設備而產生的補償等;

(二)是因徵收造成的搬遷和臨時安置補償費用,包括搬遷前期費用和搬遷過程中發生的停工費用、機器設備調試修復費用以及物資的拆卸、包裝和運輸、解聘員工補償費等費用;臨時安置費,是指動遷的和異地安置的,過度期間產生的費用。

(三)是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用,以實際情況而定,一般既包括實際經營損失,也可酌情包括預期經營損失;

(四)是基於拆遷政策發生的獎勵費用,包括速遷費、拆遷獎勵費等。

二、詳細說明各項費用的構成。

(一)被徵收資產補償費用

1、實踐中關於土地補償費用存在的問題。

企業的經營場地一般是通過租賃得來。租賃的土地分為租賃國有土地和租賃集體土地兩種。企業拆遷必然會導致這種租賃關系的終止,那麼企業在租賃合同中的期待利益如何保障?根據《條例》規定,拆遷補償對象是國有土地上的建築物及附屬物,對空地或凈地的補償,拆遷法規並沒有做出統一的規定。對集體土地上的建築物拆遷也沒用規定。

也有直接通過招拍掛或劃撥的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但土地管理法中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方面,僅規定給予適當補償,但沒有詳細的規定。

全國各地方的拆遷土地補償,往往與房屋、建築物補償計算在一起,不明晰、不透明的情況大量存在,使得權利人的權益無法獲得相應的合理補償。同時,這也是我們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在制訂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的時候,應當加以保護的地方,希望有關部門能夠引起重視。

《物權法》和《房地產法》對土地收回的補償都做了規定,本團隊認為,除補償資產費用,對空地應當單獨給予補償,如果不給或未計算,則是違法行為,可通過法律程序維權。

2、房屋、建築物補償費用確定問題。

對於房屋、建築物的補償,應當以相關房產證明登記的建築面積為計算標准。因為歷史原因無法辦理房產證明和土地證明的,可經實際丈量確定。房屋、建築物的價值一般應由被拆遷人制定評估公司,然後由拆遷人委託,評估公司根據相關評估技術標准,確定房屋、建築物的實際價值。

3、設備補充費用按照重置成新價計算

設備搬遷安裝費用應當按國家和當地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設備安裝價格計算。機器設備分為兩類:一是可搬遷設備;二是不可搬遷設備;可搬遷設備因拆遷而引起的損失費又可分為實物損失費和功能損失費。實物損失費包括拆卸費用、運輸費用、安裝費用、調試費用等。功能損失費用包括搬遷引起的機器精度下降、不合格產品的增多。對於不可搬遷設備,拆遷會導致該設備的廢棄,故應結合其成新和重置價,計算設備重置成新價,對所有人進行補償。

在拆遷的實際操作中,拆遷非住宅房屋,其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每個地方應當有確定的標准;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照設備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二)因徵收造成的搬遷和安置補償費用

1、設備搬遷安裝費

對於可搬遷的設備,應當本著繼續利用的原則,進行異地搬遷安裝,繼承投入使用。據此產生的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是拆遷引起的必然損失,拆遷人應當予以補償。

2、安置費用

如果是動遷的或者是異地安置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考慮動遷時至建成新廠一段時間內的安置費用。

3、解聘員工的安置補償費用。

因拆遷而解聘員工的安置補償費用,在法律法規政策性文件中並沒有詳細規定,屬於拆遷當事人相互協商爭取的項目。拆遷如果導致員工解聘,那麼,應當根據具體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結合勞動法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三)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該部分是法律實踐中出現爭執較大的部分,本團隊認為停產停業費用不僅應當包括原材料、半成品等物品的實際損失,還應當包括按照往年同一時期的實際銷售額或利潤額確定補償數額。這部分費用,往往是直接影響企業賠償總額的部分,因此,也是律師維權的重中之重。

從以上關於企業補償標準的內容來看,補償主要分為四個部分:固定資產價值,安置補償費用,停產停業損失補償以及政府獎勵費用。至於具體費用的確定,上文有大致的介紹,但是真正具體計算,就需要專業人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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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拆遷下來的材料(磚、木、鋼鐵)在正式文中咱們表述

建築拆除後可再利用舊料,或可簡稱拆遷後舊料。

㈣ 什麼樣的房屋屬於維修什麼樣的房屋屬於翻建標準是什麼有沒有國家標准

國家建委關於頒發《城市房產管理維修主要經濟技術指標試行標准》的通知
(79)建發城字205號
城市房產管理維修主要經濟技術指標試行標准

一、房屋完好率 55~60%

二、房屋維修工程量 150~200平米/人、年,房屋維修工作量達到或超

過本地區、本部門的先進水平。

三、工程質量合格率 100%

工程質量優良品率 50%以上

施工時,要做到安全生產,杜絕重大傷亡事故。

四、租金收繳率 98~99%

五、租金用於房屋維修比例 70%

六、流動資金佔用率 35%

七、降低維修成本率 5%

八、機械裝備完好率 80%

機械裝備利用率 60%

關於城市房產管理維修主要經濟技術指標試行標準的說明

二、房屋維修工程量:主要是指全年完成的綜合維修、大、中修工程量。

但房屋翻建和小修(零星、碎修、養護)不計入房屋維修工程量內,可另行考核。

綜合維修是指一間房或一幢房從室內到室外,大、中、小修項目一次應修

盡修。其中包括結構加固,屋面查補,拆、砌牆,室內外抹灰,地面、上下水

道、電路、門窗整修及必要的改善工程,大修工程一般指房屋挑頂、一間或一

幢房大面積地翻修。中修是指較大面積拆、砌牆,新做油氈屋面層,鋪地面和

翻作木地板等用工較多的工程。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批准房屋修繕范圍和標准(試行)>>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 1984年11月8日

2 修繕工程分類
2.1 按照房屋完損狀況,其修繕工程分類為:翻修、大修、中修、小修和綜合維修。
2.2 翻修工程。
2.2.1 凡需全部拆除、另行設計、重新建造的工程為翻修工程。
2.2.2 翻修工程應盡量利用舊料,其費用應低於該建築物同類結構的新建造價。
2.2.3 翻修後的房屋必須符合完好房屋標準的要求。
2.2.4 翻修工程主要適用於:
2.2.4.1 主體結構嚴重損壞,喪失正常使用功能,有倒塌危險的房屋。
2.2.4.2 因自然災害破壞嚴重,不能再繼續使用的房屋。
2.2.4.3 地處陡峭易滑坡地區的房屋,或地勢低窪長期積水無法排出地區的房屋。
2.2.4.4 無修繕價值的房屋。
2.2.4.5 基本建設規劃范圍內需要拆遷恢復的房屋。
2.3 大修工程。
2.3.1 凡需牽動或拆換部分主體構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為大修工程。
2.3.2 大修工程一次費用在該建築物同類結構新建造價的25%以上。
2.3.3 大修後的房屋必須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標準的要求。
2.3.4 大修工程主要適用於嚴重損壞房屋。
2.4 中修工程
2.4.1 凡需牽動或拆換少量主體構件,但保持原房的規模和結構的工程為中修工程。
2.4.2 中修工程一次費用在該建築物同類結構新建造價的20%以下。
2.4.3 中修後的房屋70%以上必須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的要求。
2.4.4 中修工程主要適用於一般損壞房屋。
2.5 小修工程
2.5.1 凡以及時修復小損小壞,保持房屋原來完損等級為目的的日常養護工程為小修工程。
2.5.2 小修工程的綜合年均費用為所管房屋時造價的1%以下。
2.6 綜合維修工程
2.6.1 凡成片多幢(大樓為單幢)大、中、小修一次性應修盡修的工程為綜合維修工程。
2.6.2 綜合維修工程一次費用應在該片(幢)建築物同類結構新建造價的20%以上。
2.6.3 綜合維修後的房屋必須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標準的要求。
2.6.4 綜合維修的竣工面積數量在統計時進入大修工程。
註:以上提及的「完好房屋」、「基本完好房屋」、「一般損壞房屋」、「嚴重損壞房」等,其概念區分,詳見《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准》。

3 修繕范圍
3.1 房屋的修繕,均應按照租賃法的規定或租賃合同的約定辦理。但是:
3.1.1 用戶因使用不當、超載或其它過失引起的損壞,應由用戶負責賠修;
3.1.2 用戶因特殊需要對房屋或它的裝修、設備進行增、搭、拆、擴、改時,必須報經營管理單位鑒定同意,除有單項協議專門規定者外,其費用由用戶自理;
3.1.3 因擅自在房基附近挖掘而引起的損壞,用戶應負責修復。
3.2 市政污水(雨水)管道及處理裝置、道路及橋涵、房屋進戶水電表之外的管道線路、燃氣管道及灶具、城牆、危崖、滑坡、堡坎、人防設施等的修繕,由各專業管理部門負責。
3.3 房屋修繕應注意做到:
3.3.1 與抗震設防相結合。在抗震設防地區,凡房屋進行翻修、大修時,應盡可能按抗震設計規范和抗震鑒定加固標准進行設計、施工,中修工程也要盡可能採取抗震加固構造措施。
3.3.2 與白蟻防治相結合。在白蟻危害地區,各類修繕工程均應貫徹「以防為主,修治結合」的原則,做到看跡象、查蟻情、先防治、後修換。
3.3.3 與預防火相結合。在大、中修時,對磚木結構以下的房屋應盡可能提高其關鍵部位的防火性能,在住戶密集的院落,要盡可能留出適當通道或間距。
3.3.4 與抗洪防風相結合。對經常受水淹的房屋,要採取根治措施;對經常發生山洪的地區,要採取防患措施;在易受暴、台風襲擊的地區,要提高房屋的抗風能力。
3.3.5 與防範雷擊相結合。在易受雷擊地區的房屋,要有避雷裝置、並定期檢查修理。
3.4 在確保居住安全及財力物力可能的條件下,應逐步改善居住條件。
3.4.1 室內無窗或通風採光面積不足的,如條件允許,可新開或擴大原窗;住人假樓檐高太低的,可適當提高;住人閣樓,如條件允許,可新做氣樓或新開窗子。
3.4.2 無廚房的舊式住宅,如條件允許,大修時可重新合理安排其布局,分設廚房;其他用途的房屋改作住房時,可按居住用房的標准加以改造。
3.4.3 三代同堂或大子女與父母同室居住的,可增設隔斷;在隔斷後,如影響採光通風的,可在適當部位增開窗子或天窗。
3.4.4 對於無水、電的房屋,應有計劃地逐步新裝;對原水、電表容量不足的,可分戶或增容;在條件允許時,可逐步做到供水到戶。
3.4.5 底層窗子或戶室門的玻璃窗,可增設鐵柵;原庭院無下水道的,如條件允許,可予增設。

4 修繕標准
4.1 按不同的結構、裝修、設備條件,把房屋劃分成一等和二等以下兩類。
4.1.1 符合下列條件的為一等房屋:
4.1.1.1 結構:包括磚木(含高級純木)、混合和鋼筋混凝土結構,其中,凡承重牆柱不得有用空心磚、半磚、亂磚和亂石砌築者。
4.1.1.2 樓地面:樓地面不得有用普通水泥或三合土面層者。
4.1.1.3 門窗:正規門窗,有紗門窗或雙層窗。
4.1.1.4 牆面:中級或中級以上的粉飾。
4.1.1.5 設備:獨廚,有水、電、衛設備,採暖地區有暖氣。
4.1.2 凡低於以上所列條件者為二等以下房屋。
4.2 本標准按主體工程、木門窗及裝修工程、樓地面工程、屋面工程、抹灰工程、油漆粉飾工程、水、電、衛、暖設備工程、金屬構件及其它等九個分項工程進行確定。如對一、二等房屋有不同修繕要求時,在有關款、項中單獨規定之。
4.3 凡修繕施工都必須按《房屋修繕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准》的規定執行。
4.4 主體工程
4.4.1 屋架、柱、梁、檁條、樓楞等在修繕時應查清隱患,損壞變形嚴重的,應加固、補強或拆換。不合理的舊結構、節點,若影響安全使用的,大修時應整修改做。損壞嚴重的木構件在修繕時要盡可能用磚石砌體或鋼筋混凝土構件代替。對鋼筋混凝土構件,如有輕微剝落,破損的,應及時修補。混凝土碳化、產生裂縫、剝落、鋼筋銹蝕較嚴重的,應通過檢測計算,鑒定構件承載力,採取加固或替代措施。
4.4.2 基礎不均勻沉降,影響上部結構的,砌體弓凸、傾斜、開裂、變形,應查清原因,有針對性地予以加固或拆砌。
4.5 木門窗及裝修工程。木門窗修繕應開關靈活,接縫嚴密,不松動;木裝修工程應牢固、平整、美觀,接縫嚴密。
4.5.1 木門窗開關不靈活、松動、脫榫、腐爛損壞的,應修理接換,小五金應修換配齊。大修時,內外玻璃應一次配齊,油灰嵌牢。木門窗損壞嚴重、無法修復的,應更換;一等房屋更換的門窗應盡量與原門窗一致。材料有困難的,可用鋼門窗或其它較好材料的門窗替代。
4.5.2 紗門窗、百葉門窗屬一般損壞的,均應修復。屬嚴重損壞的,一等房屋及幼兒園、托兒所、醫院等特殊用房可更換;二等以下房屋可拆除。原沒有的,一律不新裝。
4.5.3 木樓梯損壞的,應修復。樓梯基下部腐爛的,可改做磚砌踏步。扶手欄桿、樓梯基、平台閣柵應保證牢固安全。損壞嚴重、條件允許的,可改為磚混樓梯。
4.5.4 板條牆、薄板牆及其它輕質牆隔損壞的,應修復;損壞嚴重、條件允許的,可改砌磚牆。
4.5.5 木陽台、木曬台一般損壞的,應修復;損壞嚴重的,可拆除,但應盡量解決涼曬問題。
4.5.6 掛鏡線、窗簾盒、窗檯板、筒子板、壁櫥、壁爐等裝修,一般損壞的,應原樣修復。嚴重損壞的,一等房屋應原樣更新,或在不降低標准、不影響使用的條件下,用其它材料代用更新;二等以下房屋,可改換或拆除。
4.5.7 踢腳板局部損壞、殘缺、脫落的,應修復;大部損壞的,改做水泥踢腳板。
4.6 樓地面工程
4.6.1 普通木地板的損壞占自然間地面面積25%以下的,可修復;損壞超過25%以上或缺乏木材時,可改做水泥地坪或塊料地坪。一等房屋及幼兒園、托兒所、醫院等特殊用房的木地板、高級硬木地板及其它高級地坪損壞時,應盡量修復;實無法修復的,可改作相應標準的高級地坪。
4.6.2 木樓板損壞、松動、殘缺的,應修復;如磨損過薄、影響安全的,可局部拆換;條件允許的,可改做鋼筋混凝土樓板。一等房屋的高級硬木樓板及其它材料的高級樓板面層損壞時應盡量修復;實無法修復的,可改作相應標準的高級樓板面。夾沙樓板面損壞的,可夾接加固木基層、修補面層,也可改作鋼筋混凝土樓板面。木樓楞腐爛、扭曲、損壞、剛度不足的,應抽換、增添或採取其他補強措施。
註:「夾沙樓板面」指木基層、混凝土或三合土面層的樓板面。
4.6.3 普通水泥樓地面起砂、空鼓、開裂的,應修補或重做。一等房屋的水磨石或塊料樓地面損壞時,應盡量修復;實無法修復的,可改作相應標准樓地面。
4.6.4 磚地面損壞、破碎、高低不平的,應拆補、或重鋪。室內潮濕嚴重的,可增設防潮層或做水泥及塊料地面。
4.7 屋面工程
4.7.1 屋面結構有損壞的,應修復或拆換;不穩固的,應加固。如原結構過於簡陋,或流水過長、坡度小、冷攤瓦等造成滲水漏雨嚴重時,按原樣修繕仍不能排除屋漏的,應翻修改建。
4.7.2 屋面上的壓頂、出線、屋脊、泛水、天窗、天溝、檐溝、斜溝、水落、水管等損壞滲水的、應修復;損壞嚴重的,應翻做。大修時,原有水落、水管要修復配齊,二層以上房屋原無水落、水管的,條件允許可增做。
4.7.3 女兒牆、煙囪等屋面附屬構件損壞嚴重的,在不影響使用和市容條件下,可改修或拆除。
4.7.4 鋼筋混凝土平屋面滲漏,應找出原因,針對損壞情況採用防水材料嵌補或做防水層;結構損壞的,應加固或重做。
4.7.5 玻璃天柵、老虎窗損壞漏水的,應修復;損壞嚴重的,可翻做,但一般不新做。
4.7.6 屋面上原有隔熱保溫層損壞的,應修復。
4.8 抹灰工程
4.8.1 外牆抹灰起殼、剝落的,應修復;損壞面積過大的,可全部鏟除重抹,重抹時,如原抹灰材料太差,可提高用料標准。一等房屋和沿主要街道、廣場的房屋的外抹灰損壞,應原樣修復;復原有困難的,在不降低用料標准、不影響色澤協調的條件下,可用其它材料替代。
4.8.2 清水牆損壞,應修補嵌縫;整垛牆風化過多的,可做抹灰。外牆勒腳損壞的,應修復;原無勒腳抹灰的,可新做。
4.8.3 內牆抹灰起殼,剝落的,應修復;每面牆損壞超過一半以上的,可鏟除重抹。原無踢腳線的,結合外牆面抹灰應加做水泥踢腳線。各種牆裙損壞應根據保護牆身的需要予以修復或抹水泥牆裙。因室內外高差或溝渠等影響,引起牆面長期潮濕,影響居住使用的,可做防水層。
4.8.4 天棚抹灰損壞,要注意檢查內部結構,確保安全。抹灰層松動,有下墜危險的,須鏟除重抹。原線腳損壞的,按原樣修復。損壞嚴重的復雜線腳全部鏟除後,如系一等房屋應原樣修復,或適當簡略;二等以下房屋,可不修復。
4.9 油漆粉飾工程
4.9.1 木門窗、紗門窗、百葉門窗、封檐板裙板、木欄桿等油漆起殼、剝落、失去保護作用的,應周期性地進行保養;上述木構件整件或零件拆換,應油漆。
4.9.2 鋼門窗、鐵曬衣架、鐵皮水落水管、鐵皮層面、鋼層架及支撐、鑄鐵污水管或其它各類鐵構件(鐵柵、鐵欄桿、鐵門等),其油漆起殼、剝落或鐵件銹蝕,應除銹、刷防銹塗料或油漆。鋼門窗或各類鐵件油漆保養周期一般為3—5年。
4.9.3 木樓地板原油漆褪落的,一等房屋應重做;二等以下房屋,可視具體條件處理。
4.9.4 室內牆面、天柵修繕時可刷新。其用料,一等房屋可採取新型塗料、膠白等,二等以下房屋,刷石灰水。高級抹灰損壞,應原樣修復。
4.9.5 高層建築或沿主要街道、廣場的房屋的外牆原油漆損壞的,應修補,其色澤應盡量與原色一致。
4.10 水、電、衛、暖等設備工程
4.10.1 電氣線路的修理,應遵守供電部門的操作規程。原無分表的,除各地另有規定者外,一般可提供安裝勞務,但表及附件應由用戶自備;每一房間以一燈一插座為准,平時不予改裝。
4.10.2 上、下水及衛生設備的損壞、堵塞及零件殘缺,應修理配齊或疏通,但人為損壞的,其費用由住戶自理。原無衛生設備的,是否新裝由各地自定。
4.10.3 附屬於多層、高層住宅及其群體的壓力水箱、污水管道及泵房、水塔、水箱等損壞,除與供水部門有專門協議者外,均應負責修復;原設計有缺陷或不合理的,應改變設計,改道重裝。水箱應定期清洗。
4.10.4 電梯、暖氣、管道、鍋爐、通風等設備損壞時,應及時修理;零配件殘缺的,應配齊全;長期不用且今後仍無使用價值的,可拆除。
4.11 金屬構件
4.11.1 金屬構件銹爛損壞的,應修換加固。
4.11.2 鋼門窗損壞、開關不靈、零件殘缺的,應修復配齊;損壞嚴重的,應更換。
4.11.3 鐵門、鐵柵、鐵欄桿、鐵扶梯、鐵曬衣架等銹爛損壞的,應修理或更換;無保留價值的,可拆除。
4.12 其它工程
4.12.1 水泵、電動機、電梯等房屋正在使用的設備,應修理,保養。避雷設施損壞、失效的,應修復;高層房屋附近無避雷設施或超出防護范圍的,應新裝。
4.12.2 原有院牆、院牆大門、院落內道路、溝渠下水道、窨井損壞或堵塞的,應修復或疏通。原無下水系統,院內積水嚴重,影響居住使用和衛生的,條件允許的,應新做。院落里如有共用廁所,損壞時應修理。
4.12.3 暖炕、火牆損壞的,應修理。如需改變位置布局,平時一般不考慮,若房屋大修,可結合處理。

㈤ 福建福州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怎麼樣規定的

地區不同,補償標准也都不太一樣,具體如下:

福州市日前印發了《農村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規定(試行)》。該規定適用於倉山區、晉安區、馬尾區范圍內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根據文件明確的拆遷補償方式,北園區與鼓山大橋如下:

一、北園周邊舊改(北園安置房)項目

1、貨幣補償方式

據初步概算,拆遷戶可獲得區位補償款12700元/m²、貨幣補償獎勵6268元/m² 、公攤補償1897元/m²,再加上舊屋補償、安家補貼、過渡費、搬家費、租房補貼、提前搬遷獎勵等費用,總補償款預計達到2.2萬/平以上

2、選擇購買安置型商品房或產權調換

現房(產權調換房):浦口新城,銷售均價13000元/㎡

期房(安置型商品房):就地安置,銷售均價15700元/㎡

二、鼓山大橋南連接線周邊舊改項目

1、貨幣補償方式

據初步概算,拆遷戶可獲得區位補償款11800元/m²、貨幣補償獎勵6405元/m² 、公攤補償1820元/m²,再加上舊屋補償、安家補貼、過渡費、搬家費、租房補貼、提前搬遷獎勵等費用,總補償款預計達到2.2萬/平以上(僅供參考,具體以實際為准)

2、選擇購買安置型商品房或產權調換

現房(產權調換房):雙湖新城,銷售均價14650元/㎡;聯建新苑,銷售均價15800元/㎡;黃山新城,銷售均價13600元/㎡;康寧佳園,銷售均價13000元/㎡;

期房(安置型商品房):就地就近安置,銷售均價14800元/㎡。

另外,更有消息稱鼓樓區某近期征遷舊改項目的征遷補償價格達到了3.4萬/平;台江區達到每平3.1萬,遠超周邊二手房價;晉安區前嶼、後浦、後嶼連片舊屋區征遷補償價格來算,該片區的補償價已經達到26500元/平,倉山區補償價更是翻倍漲,城南近2萬/平。

2016到2019年剛好是福州樓市價格的快速上升期,帶動補償價格也水漲船高,業內人士預測,未來福州各區域的貨幣補償價格,或將會與片區內的住宅網簽價格接近,拆遷戶將成為福州未來樓市變化的重要因素。再加上拆遷事件手續復雜,需要依實際情況而定,因此,倘若遇到拆遷事件,一定要審慎行事,最好是向專業律師尋求幫助。

㈥ 磚木結構房屋徵收與補償標准

法律分析:各地對於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規定都不一樣,以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為准。一般不低於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㈦ 棚戶區改造拆遷中磚混結構和磚木架構賠償一樣合理嗎

一、不合理,但是拆遷的補償標准要按當地的政策來,每個地方都有區別,鋼結構的價格,理論上是高於磚混結構的拆遷價格的,補償協議是應該有明確的規定。

二,拆遷居住房屋補償:

征地拆遷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

(7)福州拆遷什麼樣認定磚木擴展閱讀:

拆遷的要求:

(依據:《土地管理法》)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條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

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第四十六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第四十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禁止侵佔、挪用被徵用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第五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從事開發經營,興辦企業。

第五十一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收土地的補償費標准和移民安置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五十二條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標准,對建設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

第五十三條 經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文件,向有批准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㈧ 拆遷評估中磚木結構2米2以下全算成隔熱層是否合理

拆遷評估評估的磚木2.2米以下的算全格的曾

㈨ 房屋徵收時的土木和磚木怎麼區別

關於房屋的結構問題,土木和磚木都是有嚴格的規定,也有相關的文件對此進行了區分
一般是由房屋評估部門進行確認,房屋評估部門都是有專門資質的評估機構,經過了政府行政機關的認定,一般對這個問題都是不會認定錯誤了,盡管可能會存在對房屋價值認定出現偏差的情況

㈩ 福建省民房拆遷賠償標准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漳州市區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標準的批復混15013011090 70
磚木 單層磚混70 60 50 40 30
二層磚混11090 70 50 35
三層及以上磚混14012010080 60
磚混 單層磚混60 50 40 30 15
二層磚混10080 60 40 30
三層及以上磚混13011090 70 50
註:如安置房為框架結構,補差標准在上述基礎上另加60元/平方米
若原拆遷房為框架結構,則按上等表中磚混對磚混的補償的差標准計算。
第四條拆除營業性店面,被拆人應提供該店面有效的工商證明、稅務證明,並到工商、稅務局(所)驗證。
對未經批准,非營業性用房改作營業性用房的,不予安置營業用房。
償還營業性用房等面積安置部分分兩種情況進行補償。
(一)屬於下列路段每平方米按房屋結構土木1600元,磚混1550元,框架1500元計算補差:
1、新華西路的圓圈至中山公園路段;
2、延安南北路;
3、勝利東西路;
4、新華南北路(大橋頭至三連冠);
5、香港路;
6、台灣路;
7、北京路(南昌路至台灣路);
8、南昌路;
9、元光路;
10、新華東;
11、新浦路;
12、江濱路;
13、馬灶路。
(二)其餘路段每平方米按房屋結構:土木1400元,磚混1350元,框架1300元計算補差。
償還面積超過原建築面積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價格結算。
第五條貨幣安置是指被拆遷人自願選擇將被拆遷房屋折算成貨幣,由被拆遷人自行安置的方式。
1、貨幣安置款的計算公式:
貨幣安置款=商品房平均價×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75%-被拆遷人應支付的差價款。
2、有下列情形的不適用貨幣安置
(1)被拆遷私有房屋的共有對安置方式的選擇達不成一致意見的;
(2)房屋產權有糾紛,權屬不清或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3)拆除有抵押權的房屋,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設立抵押權或抵押人未清償債務的。
3、貨幣安置協議簽訂後,拆遷應將部分貨幣安置款付給被拆遷人,餘款待騰房搬遷後10日內一次性付清。
第六條異地安置(即由城市區位好的地段向區位差的地段遷移安置),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分為四類標准,異地安置增加面積,以拆遷房屋原面積為基數,由高類區位向城市規劃外遷移的,隨離開市中心區方向,每增遠1公里遞增5%,最多超過30%;同區位遷移的不增加安置面積。
第七條拆遷出租的住宅房屋,在租賃合同內或合同中未約定遇拆遷解除租賃關系的,應當實行產權調換,繼續保持原有租賃關系(租賃合同有約定遇拆遷不保持原有租賃關系的除外)。
1、解除租賃關系所有權人要求產權調換的,須按《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依舊房建築面積繳交120元/平方米支持承租人購買安置房費,該費由所有權人交給拆遷單位;承租人自找住房的,該費由所有權人交給承租人自行處置。承租人購買安置房時,由拆遷人按照商品房售價的80%優惠給予支持購買。
2、對所有權不實行產權調換又不租住安置房的,對所有權人按原房建築面積的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對確屬無房的承租人按《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安置:
(1)承租人要求租住安置房,應支付分配費,標准為:租住的安置房與原房屋面積相等的部分支付150元/平方米分配費。超過原面積部分按250元/平方米支付分配費。
(2)承租人要求購買安置房,可按等面積建築安裝造價購房,因結構原因超面積部分,10平方米以內的按建築安裝造價的120%計價,10平方米~20平方米按成本價計價;超過20平方米以上的按商品價格計價。
第八條為保護歸僑、僑眷合法權益,凡徵用歸僑、僑眷產權范圍內的空閑地和天井,按照安置房磚混結構的建築安裝造價的30%付給補償費。
拆除租賃的華僑房屋,按照《福建省保護華僑房屋租賃權益的若干規定》執行。
第九條臨街騎樓的安置標准:
1、有柱支撐的騎樓,按全面積給予安置住宅;
2、對騎樓後有多戶住宅,按各戶建築面積比例分攤騎樓面積。(騎樓產權明晰的除外)
3、無柱支撐的檐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築面積。
第十條拆除城市規劃區內城鄉結合部集體土地上的私有房屋按城市拆遷辦法給予安置標准:
1、對擁有產權(含土地使用權證和房產所有權證)及1984年元月5日以前的建築在進行等面積安置補償(註:批建手續齊全的視同)。
2、對批建手續不齊全(含:①建設用地紅線圖;②建設用地使用證;③建設工程許可證),每戶建築面積250平方米以內的建築物,按以下辦法進行補償。
1984年元月5日至1995年7月1日前,能補辦批建手續的,在繳交各種稅費後,等面積安置補償;不能補辦的,屬舊域內的建築物按60%面積予以安置補償,屬舊村區域外佔用農用地的,按50%的面積予以安置補償。
建築面積超過250平方米的,人均建築面積超過40平方米,超出部分一律按結構以200-400元/平方米作價補償。
1995年7月1日後的,批建手續不完整的建築物,一律不予安置補償。
第十一條閣樓的補償標准,以閣樓的底層層不高低於2.4米為前提,當:
1、閣樓樓層層高在2.2米以上的部分,按樓地板投影面積計算安置面積;閣樓層層高在2.2米以下1.8米以上的部分按50%面積給予補償。
2、閣樓樓層怯同低於1.8米,按80元/平方米給予補償,不計安置面積。
註:閣樓樓層層高是指從閣樓樓地板面到檐木的垂直距離。
第十二條拆除1984年元月5日國務院《城市規劃條例》頒布實施前示經批准建築,在按現行標准補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後,可申請50%建築面積進行產權調換;1991年4月1日後建造的違章建築一律不予補償。
拆除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性建築物一律不予補償。
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性建築物,按照建材質量結合成新評估,每平方米給予20-50元補償。
第十三條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費)標准:凡是由拆遷人提供臨時周轉過渡安置用房的,不予發放安置補助費。
被拆遷人自找過渡房的,根據被拆遷人正式戶口簿常住戶口,每人每月發給安置補助費60元。
逾期未給予安置的,從逾期之日起,每月付給3倍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半年的,每月應付給6倍的臨時安置補助費,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過渡,逾期未給予安置的,根據拆遷協議,從逾期之月起拆遷人應按月標准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對於寄戶、掛戶、空戶無實際居住的不予發放過渡費;有實際居住但無常住戶口又需過渡的,經居委會及所在單位證明,拆遷單位認定後按25元/人。月發放。
第十四條搬遷費補貼標准:一次性定居安置的每戶發給一次搬遷費150元;由拆遷人給予安置臨時周轉過渡房的,發給兩次搬遷費,即300元;被拆遷人自行解決安置過渡的,除發給兩次搬遷費外,另發給每戶300元鼓勵金。
第十五條營業性店面搬遷一次性發給500元/間搬遷費,30元/平方米行業補貼費。
第十六條凡在拆遷公告公布之日起至拆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的每平方米獎勵10元,但獎金不得少於300元,如能在公布之日起10天內搬遷騰房的,每戶另加獎500元,15天內能搬遷騰房的每戶加獎300元。
第十七條在公告搬遷之日起15天內(含15天)搬遷騰房的私有房屋,因結構原因超面積10平方米內(含10平方米),根據產權證明書,按安置房的建築安裝造價的120%優惠購買;在公告搬遷之日起15天後搬遷騰房的私有房屋,因結構原因超面積10平方米內(含10平方米)按安置房的建築安裝造價的140%優惠購買。
第十八條附屬物補償標准
1、水井(深5-6米,口徑0.6-0.7米)砌石(磚)井300元/口、土井150元/口。
2、圍牆:
土圍牆:(牆面白灰粉刷)25元/立方米
磚牆:24牆20元/平方米,18牆15元/平方米,12牆10元/平方米。
3、普通民用灶:(帶煙囪)50元/口,每增加一口加補20元;
磁磚貼面灶:80元/口
4、液化氣灶:磁磚貼面120元/台,花崗岩板120元/台;
5、磚砌水池(0.15立方米)30元/個,磁磚貼面加5元,預制水磨水池30元/個,瓷製洗菜池20元/個,不銹鋼加5元/個,磁磚雙貼面洗滌池50元/個;
6、平鋪石板埕:20元/平方米;水泥埕12元/平方米;磚埕:12元/平方米。
7、曬台(帶欄桿)每平方米補貼10元。
8、裝飾補貼:
地面:花磚4元/平方米,佛山磚10元/平方米,水磨12元/平方米。
鋼磚(60×60及以上)40元/平方米(50×50以下及40×40)25元/平方(30×30以下)15元/平方米
花崗岩40元/平方米,木地板40元/平方米(無基架);木地板(有基架)50元/平方米;
天棚:纖維板泡塑2元/平方米,玻璃3元/平方米,膠合板杉板5元/平方米,塑料扣板10元/平方米,高級貼面板20元/平方米;
牆面:塑料扣板6元/平方米,膠合板5元/平方米,高級貼面板25元/平方米,磁磚15元/平方米,牆面貼壁紙:5元/平方米。
9、動力三相200元/千瓦
10、電話移機160元/部,公共電話移機500元/部
11、有線電視移機120元/台
12、防盜網:全封閉式:不銹鋼60元/平方米,普通鋼35元/平方米。
簡易式:普通鋼15元/平方米
鐵門:雙面鐵板防盜門只計算單向面積不計面積,200元/平方主(帶防盜鎖)
帶不銹鋼管防盜門100元/平方米(帶防盜鎖)
簡易鐵柵門30元/平方米
第十九條本補償標准每年根據上一年物價上升指數和房價指數逐年進行調整,由市建委公布實施。
第二十條本標准應用解釋權歸漳州市建設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本標准經報省政府審查批准後執行,原94年《標准》不再實施,本標准生效前已發布拆遷公告的拆遷安置補償仍按原標准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