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法律規定刑拘一般多少天
您好,刑事拘留一般為14天,最長期限是37日。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刑事拘留的期限是3日,可以延長1至4日,如果符合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三種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長至30日。
公安機關在拘留期間內,會作出選擇,主要有兩種選擇,一種是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這樣犯罪嫌疑人就不用被關押在看守所了,可以出來了。第二種是認為需要逮捕的,公安機關將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
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將此前的情形加上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7日,就是刑事拘留的期限,也就是說刑事拘留的期限最長是37日。
希望上述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參考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② 廣州一法拉利女司機追尾前車稱「要你的命」後續:行政拘留
現查明:8月13日17時許,陳某(女)駕駛轎車搭乘陳某某(男)在天河區龍口西路被馮某(女)駕駛租來的黑色轎車追尾(後交警認定馮某負全責),馮某當場使用語言對陳某某進行侮辱,後來還發送「要你的命」「那就等下我叫人去你家」等簡訊威脅陳某某人身安全。針對馮某上述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天河警方依法對違法人員馮某分別處以行政拘留和罰款的處罰。
廣州天河警方表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警方始終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案件辦理、每一個執法環節上感受到公平正義。
③ 刑拘是多少天
在中國的犯罪人員的刑事拘留一般為十四天,最長的為三十七天。相關的案件在審理時,應嚴格的按照國家的法律規定進行辦理,確保自身的合法權益,一旦超出這類時間進行關押的,應積極的說明這類拘留原因,辦理這類案件的審理。
【法律分析】
一般的刑事拘留期為十四天,一般從進到看守所算起。在十四天內機關要報檢察機關批准,其中檢察院核準的時間為七天,包含在十四天內,如核准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生自由的強制方法。如果犯罪嫌疑人是跨越市縣犯罪的,由於其流動性很強,給公安機關進行相關調查增加了不少難度,依據國家訴訟法相關規定,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七天。一旦案件辦理沒有結束的,還應積極地對這類人員進行相應的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期間還應積極地對這類人員進行相應的審理,確保自身的合法權益。按照國家的法律規定和案件審理進度,對這類人員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④ 肇事司機最少要拘留多長時間
一、 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及構成要件
新刑法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罪狀較為詳細的表述了交通肇事罪的客觀方面及其客體,僅憑此,還難以准確理解該罪,依據該條文分析可得出以下結論,其構成要件分為兩個方面:基本犯罪的構成要件和加重犯罪的構成要件。
(一)基本犯罪的構成要件,表現在本條文的前段,即: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體現的基本犯罪構成如下:
1.客體,本罪的客體表現為交通運輸管理秩序及重大的公私財產安全,及人民的生命安全。這些與交通運輸行為密切相關,統稱為公共安全,此處無爭議。
2.主體,為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從立法本意來看,為從事機動車輛交通運輸的人員,有學者認為,本罪主體可擴大至非機動車輛,如自行車、人力三輪車、畜力車等[1],其理由是這些進入公共道路上的非機動車輛的周圍同樣是眾多的行人和車輛,且相當多的交通事故都直接或間接地與非機動車輛有關。對此,筆者不敢苟同,本罪的立法原意是對違反交通法規的機動車輛駕駛員予以懲戒,而不是凡是危及安全的車輛皆由本罪調整,像
自行車、人力三輪車、畜力車等其本身的危險性,一是遠遠小於機動車輛,二是即使發生交通事故,仍可以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加以評價。完全沒有必要硬拉入交通肇事罪加以處理,此種理解有違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實不足取。
3.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致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重大公私財產遭受損失,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分析:
(1)行為人必須具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即規范違反性,應是本罪的前提條件,這里的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主要是指保證公路、水上交通運輸安全而制訂的各種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內河交通運輸安全管理條例》、《內河避撞條例》等。需要說明的是,由於新刑法規定了重大飛行事故罪和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故有關鐵路及航空的法規不會成為本罪成立的前提條件,應予注意。
(2)違規的行為還需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至於具體的標准在本罪的罪狀中未予明確,司法解釋中有詳細說明,在此不予贅述,有關問題下文逐步展開討論。
(3)行為的違規性與事故的重大性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此點直接關聯責任的承擔,而責任的承擔直接導致罪與非罪、罪輕罪重的直接相關因素,故在此有必要詳加說明。2000年出台的司法解釋將因果關系演繹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而此種認定與交通行政執法部門又具有重大關系,故應慎之又慎。現實中即有多起交警部門在認定責任時玩忽職守,致使冤枉無辜,輕罪重判、重罪輕判者不勝枚舉,故有必要在加強技術訓練的同時,嚴肅法紀,力求交警部門秉公執法,鐵面無私。
(4)主觀方面,雖然本罪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但主觀上為過失是無任何意義的,否則立即會轉化為故意殺人罪、故意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雖然對於違規本身是故意,但對結果的發生仍然是一種過失,目前已達成基本共識。
以上分析了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構成,凡是符合以上四點,毫無疑問,應定為交通肇事罪,但是引起較大爭議的,乃是筆者下文將要論述的加重犯罪構成。
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犯罪構成,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中段體現為情節加重構成,末段體現為結果加重構成,反映在條文中,即「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1.情節加重構成,表現在符合基本的犯罪構成的基礎上,符合本法規定的嚴重情節: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別惡劣情節的,反映在司法解釋上,即客觀方面起點上要求降低,致一人重傷為前提條件;法定刑升格,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主體的要求提高,具體見司法解釋第二條。
在此需注意的是逃逸行為之界定,司法解釋中明確解釋,逃逸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但構成逃逸,還需符合以下條件:(1)至少重傷一人以上,如未達到此項要求,則喪失犯罪化之前提;(2)還需具備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幾項內容。關於特別惡劣情節,司法解釋亦明確規定,但數額之問題,下文還將展開,此處不予贅述。
2.結果加重構成,表現在符合基本犯罪構成的基礎上,又發生刑法規定的加重結果,即因逃逸致人死亡,其法定刑為7——15年。在過失犯罪中,實屬罕見,因而有學者認為,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是否過高[2],需要將此條文區別於其它條文的是對於傷者死亡結果的主觀態度,如果說,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構成的主觀方面要求是過失的話,則逃逸致人死亡,所涉及的行為人的主觀方面至少應為間接故意,即對死亡結果持放任態度,因而有許多文章稱,因逃逸致人死亡,應定故意殺人罪[3],筆者不同意此種觀點,雖然說,逃逸致人死亡,此種行為完全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但要看刑法有無特別規定,如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完全符合故意殺人罪,但也無哪個人主張定故意殺人罪,諸如此類現象不勝枚舉,此處分析其特殊性。
如前所述,如按情節加重構成,交通肇事致人重傷以上,才進行結果加重評價,顯然無法解決下面這種情況:即交通肇事導致受害人輕傷,如骨折,就不符合基本犯罪構成,但由於天寒地凍,肇事者逃逸致受害人死亡,對於肇事者之行為如何評價,有文章指出,應單列「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罪」解決此類問題[4],筆者亦不同意此種觀點,逃逸致人死亡,作為一種結果加重構成要件,完全可以通過解釋刑法條文解決此類問題,即逃逸致人死亡,將其基本構成要件在降低,即致人輕傷以上。此種觀點肯定會招致諸多批判,但筆者強調先前行為之門檻,還有另外一個條件,即致人死亡,且其間不存在阻斷因素,是由於肇事行為致死亡結果發生,此種行為完全符合犯罪的根本特徵,用一個新罪名解決此類問題,實屬多餘。
⑤ 交通事故發生後對肇事司機拘留最長多少時間麻煩告訴我
這個要看是行政拘留還是刑事拘留,兩者時間不同。如行政拘留最長15天,刑事拘留最長可達37天。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行政拘留最長不超過15天,刑事拘留期限(提請逮捕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7日。(一般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如果被批准逮捕後的偵查期間,那麼,一般偵查羈押期限(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最長不超過7個月。(一般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對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前述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前述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⑥ 一般醉駕刑事拘留多少天
刑事拘留一般期限不超過14天,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最長不超過37天。醉酒駕駛涉嫌危險駕駛罪,案情一般比較簡單,拘留時間也相應較短,一般會在14天內。
醉酒駕駛,是指在醉酒狀態下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是否達到醉酒狀態是以法律規定的血液中酒精含量為判斷標准,而不是行為人自己的酒量確定,按規定,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就會構成危險駕駛罪。一旦被查處,就會被刑事拘留,也就是常說的「刑拘」。另外還有一種拘留,就是行政拘留,如果血液中酒精含量沒有達到醉酒標准,就不會構成犯罪,也就不會被刑拘,但可能會涉及行政違法而被行政拘留。
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期限包括以下三種情形:(1)一般情況下3日以內;(2)特殊情況下4-7日;(3)對於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最長不超過30日。公安機關在上述期限內需要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檢察院應當在7日以內作出決定。因此,加上檢察院的批准逮捕時間,拘留期限最長可達37日。醉駕構成危險駕駛罪,其量刑是處拘役、並處罰金,拘役最高6個月。據此,危險駕駛罪的責任是比較輕的,相應地刑事拘留的時間也不會長。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⑦ 女子無證駕駛3公里被查後拘留了嗎
杭州臨安一駕校的學員姑娘小張,為了駕考能夠順利過關,便開著朋友的車在省道上練手,結果被臨安交警當場查獲。讓交警哭笑不得的是,小張被查後竟嚎啕大哭。
7月12日下午4點26分,臨安交警昌北中隊在209省道糾違過程中攔下一輛白色小轎車,執勤交警循例要求女司機出示相關證件檢查時,對方的眼神故意閃躲,一直在忙著打電話,對執勤交警的詢問根本不去理會。
針對小張的無證駕駛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明確規定: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的處罰。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辦理中。
⑧ 刑拘一般多少天
刑事拘留最長的期限為三十七天,如果在刑事拘留超過三十七天後,認為需要繼續偵查的,就需要變更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