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廣州市物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物業管理,維護業主、使用人及物業管理公司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使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廣州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區、縣級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轄區內的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對轄區內的物業管理進行指導、監督。第四條建設、規劃、公安、價格、工商、綜合執法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第二章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第五條業主依法享有對物業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務進行管理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業主是指:
(一)物業的所有權人。
(二)已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且所購房屋已入住使用的單位和個人。
(三)持有空置物業的建設單位。第六條業主的主要權利是:
(一)參加業主大會。
(二)享有業主委員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表決通過業主公約和業主委員會章程。
(四)決定有關業主利益的重大事項。
(五)監督業主委員會的管理工作。
業主的主要義務是:
(一)執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有關決議、決定。
(二)遵守業主公約。
(三)遵守有關物業管理的制度、規定。
(四)按時交付分攤的物業管理、維修等費用。第七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本辦法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一)物業已交付使用的建築面積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物業已交付使用的建築面積達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且使用超過一年的。
分期開發的大型住宅小區,經已交付使用的過半數投票權的業主申請,區、縣級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在分期開發期間成立臨時業主委員會。第八條首次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應在物業所在地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進行。第九條業主在300名(包括300名)以上的,應由業主推選業主代表,組成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代表大會。
業主人數在300名以下的,由業主組成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大會。第十條業主代表的產生應經其所代表的業主中擁有過半數以上投票權的業主通過。第十一條業主大會應當有過半數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出席。業主代表大會應當有持有過半數以上投票權的業主代表出席。
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作出的決定,應當經出席大會的過半數以上投票權的業主或業主代表通過。第十二條業主的投票權按每戶一票計算,物業建築面積每一平方米為投票權的計算份額,超出部分按四捨五入處理。第十三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應當成立一個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對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負責,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的決定。
(二)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三)草擬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修訂案並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通過。
(四)依法選聘、續聘物業管理公司,代表業主簽訂物業管理合同,經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同意後負責履行。
(五)聽取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的服務活動。
(六)監督共用設施、設備、場地的使用和維護。
(七)對業主、使用人違反業主公約的行為,依照公約規定進行處理。
(八)審議決定物業維修基金的使用及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重大事項。
業主委員會不得從事投資和經營活動。第十四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屬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責任心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必要工作時間。
(三)按時繳交物業管理服務費、物業維修基金,模範遵守物業管理制度。
(四)未發生不適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其它情形。第十五條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得少於5人。業主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由業主委員會委員選舉產生。
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兩年,業主委員會委員可以連選連任。
區、縣級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業主委員會實行年度工作檢查制度。
Ⅱ 廣州市物業管理暫行辦法的總則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業主通過選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業主通過自行管理等方式,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對配套設施不齊全、環境較差的舊住宅小區,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城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逐步改善舊住宅小區綜合環境。舊住宅小區的范圍由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確定。
未實施物業管理的舊住宅小區需要實施物業管理的,由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徵求相關業主意見後,合理確定物業管理區域,並指導和協助業主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辦法,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各區分局(以下簡稱區分局)、縣級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會同區分局、縣級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協助本轄區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工作,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日常活動,調解處理物業管理糾紛。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建立業主、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協調機制,協助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指導和監督社區內物業管理活動。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物業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業主實施自我管理的能力和意識。
區分局、縣級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相關工作人員以及業主委員會委員、業主監事會監事進行物業管理法律知識培訓,所需經費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社區物業服務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等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實施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物業管理備案、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處罰等物業管理信息進行共享。 房地產、價格、公安、城市管理、交通、工商、環保、質量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加強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安全、物業收費、治安消防、公共秩序、環境衛生、房屋和設施設備使用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建立違法行為投訴登記制度,依法處理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違法行為。
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專營服務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劃定或者確定物業管理區域,並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的規定向物業所在地的區分局、縣級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物業管理區域備案手續。報送資料齊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區分局、縣級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當場出具加蓋印章的書面回執。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劃定或者確定物業管理區域不合理的,區分局、縣級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在開始前期物業管理招標工作之前,應當提交下列資料辦理物業管理區域備案手續:
(一)物業管理區域備案申報表;
(二)建設單位營業執照;
(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
(四)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
(五)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的物業管理用房預測繪或者實測繪報告;
(六)地名批復文件。 已經實施物業管理但未辦理物業管理區域備案手續的建成居住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提交下列資料辦理:
(一)物業管理區域備案申報表;
(二)物業服務合同;
(三)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
(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
(五)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
(六)物業管理用房坐落位置、建築面積;
(七)地名批復文件。
物業服務企業因客觀原因無法提供前款第(四)項至第(七)項資料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書面報告已實施物業管理的區域四至范圍、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社區建設等情況。 沒有實施物業管理的建成居住區需要實施物業管理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在確定物業管理區域後,應當提交下列資料辦理物業管理區域備案手續:
(一)物業管理區域備案申報表;
(二)物業管理區域四至范圍說明及附圖;
(三)確定物業管理區域的理由和依據。
前款第(三)項規定的確定物業管理區域的理由和依據應當包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社區建設情況等。 已備案且已實施物業管理的一個物業管理區域需要劃分為若干物業管理區域的,應當對原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有道路、綠地和物業服務用房等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維護等形成分割方案,且分割方案應當經擬分割的各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依照前款規定分割後的若干物業管理區域,由物業服務企業提交以下資料辦理物業管理區域備案手續:
(一)物業管理區域備案申報表;
(二)分割後各物業管理區域四至范圍說明及附圖;
(三)分割方案;
(四)已分割各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分割方案的證明材料。 新建物業出售時,建設單位應當將經備案的物業管理區域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示。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將經備案的物業管理區域公告全體業主。
前兩款所規定明示或者公告的內容包括:
(一)物業管理區域的四至范圍說明及附圖;
(二)公共場所、公共綠地的面積和位置;
(三)公共車位數量和位置;
(四)地下室、底層架空層、天台的面積及其權屬;
(五)物業服務用房和業主委員會用房的面積和位置;
(六)共用設施設備名稱及權屬;
(七)其他需要明示的場所和設施設備。
Ⅲ 廣州海珠區的港藝商務大廈的物業管理超差,除了搬遷之外,怎樣可以更換寫字樓的物業管理呢
找業主方投訴。最快的方式還是你主動走人。
Ⅳ 廣州市外資公司地址變更(跨區),需要在工商辦理什麼手續
辦粵穗外資工商《華照公司》020 37601638天河路47號之一藍天大廈八樓
Ⅳ 廣州市物業管理暫行辦法(2018修改)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範本市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業主通過選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業主通過自行管理等方式,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三條對配套設施不齊全、環境較差的舊住宅小區,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城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逐步改善舊住宅小區綜合環境。舊住宅小區的范圍由區人民政府確定。
未實施物業管理的舊住宅小區需要實施物業管理的,由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徵求相關業主意見後,合理確定物業管理區域,並指導和協助業主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服務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社區建設和社區管理體系;建立和完善社會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機制,鼓勵採用新技術、新方法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第五條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辦法,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各區分局(以下簡稱區分局)負責本轄區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會同區分局指導、協助本轄區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工作,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日常活動,調解處理物業管理糾紛。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建立業主、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協調機制,協助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指導和監督社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第六條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物業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業主實施自我管理的能力和意識。
區分局應當定期組織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相關工作人員以及業主委員會委員、業主監事會監事進行物業管理法律知識培訓,所需經費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第七條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社區物業服務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實施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物業管理備案、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處罰等物業管理信息進行共享。第八條房地產、價格、公安、城市管理、交通、工商、環保、質量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加強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安全、物業收費、治安消防、公共秩序、環境衛生、房屋和設施設備使用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建立違法行為投訴登記制度,依法處理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違法行為。
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專營服務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第九條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加強物業服務企業從業人員培訓,協助政府有關部門調解處理物業管理糾紛,建立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從業人員誠信檔案,對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的行為給予公開批評,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第十條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大會及其籌備組、業主委員會、業主監事會或者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向全體業主公告、公布、通告或者公示的事項,可以通過書面通知、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業主決策電子投票系統發布或者管理規約、議事規則約定的其他方式告知全體業主;發布人應當選擇一種或者幾種便於業主查閱的告知方式。第二章物業管理區域第十一條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劃定或者確定物業管理區域,並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的規定向物業所在地的區分局申請辦理物業管理區域備案手續。報送資料齊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區分局應當當場出具加蓋印章的書面回執。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劃定或者確定物業管理區域不合理的,區分局應當自收到備案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
Ⅵ 廣州市物業管理行業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物業管理行業的管理,根據《廣州市新建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物業管理,是指對房屋及其設備、市政公用設施、園林綠化、環境衛生、交通、治安等設施及生活環境進行維護管理、修繕和整治。
本規定所稱物業管理企業是指接受業主、住戶委託,對住宅小區、住宅組團、高層住宅、綜合樓宇等的房屋建築及其設備、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容貌進行維護、修繕、整治和提供便民有償服務、社區服務的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包括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和兼營企業)。第三條廣州市建設委員會是全市物業管理行業的主管部門,對全市物業管理企業實行統一管理。其職責是:
1.負責對物業管理企業進行資質審查、登記、發證;
2.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經營活動;
3.協調解決物業管理業務涉及的有關問題。第四條對物業管理企業實行等級管理,按照物業管理企業具備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分為一級、二級、三級等三個等級。
一級物業管理要有10名以上經專業培訓的物業管理人員。
二級物業管理要有6名以上經專業培訓的物業管理人員。
三級物業管理要有3名以上經專業培訓的物業管理人員。第五條經專業培訓的物業管理人員是指具有建築、市政、園林綠化、水電、財務等專業初級以上職稱的人員,經國家、省、市建設主管部門認可的物業管理專業培訓合格的管理人員。第六條成立物業管理企業必須辦理資格審查手續,並實行年檢制度。物業公司辦理資格審查,需向市建委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1.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擬設立物業管理企業的名稱、所在地、注冊資本、業務范圍等;
2.市工商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3.經濟、技術管理人員的任命或聘用合同書、技術職稱證書、物業管理培訓證書;
4.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第七條物業管理企業經審核符合資質條件的,由市建委發給《廣州市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第八條本規定實施前已成立的物業管理企業,應在本規定實施之日起三個月內,按第五條規定補辦資質審查手續。第九條物業管理企業通過投標承接物業管理任務,也可以接受房地產開發公司、業主委員會或區建委(建設局)的委託進行物業管理。
物業管理企業按如下等級規定承接物業管理業務:
一級物業管理企業可承接管理的物業規模為合計建築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
二級物業管理企業可承接管理的物業規模為合計建築面積5萬~10萬平方米;
三級物業管理企業可承接管理的物業規模為合計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以下。第十條物業管理企業在承接物業管理業務時,必須與委託單位簽訂委託管理合同,方可進行物業管理。第十一條物業管理企業必須依照物業委託管理合同、市政府有關物業管理法規、技術規范等對物業實行統一管理,為業主及用戶提供優質服務,保持管理范圍內良好的生活、經營、生產條件和環境。第十二條物業管理企業通過收取維護管理費、經營用於物業管理的物業的收入,提供有償的服務,進行物業的維護管理和社區的服務。第十三條物業管理企業對物業管理的收支帳目需委託具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定期審查及向委託物業管理的單位、業主和用戶報告。第十四條物業管理企業未按委託管理合同及市政府有關物業管理法規、技術規范實施管理的,除按委託合同的規定承擔經濟責任外,由市建委在年度資格審查時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第十五條市建委對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水平及質量,實行定期考評制度。考評的標准、辦法由市建委另行制定。第十六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Ⅶ 廣州市物業管理暫行辦法(2015修改)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範本市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業主通過選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業主通過自行管理等方式,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服務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社區建設和社區管理體系;建立和完善社會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機制,鼓勵採用新技術、新方法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第五條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辦法,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各區分局(以下簡稱區分局)負責本轄區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會同區分局指導、協助本轄區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工作,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日常活動,調解處理物業管理糾紛。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建立業主、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協調機制,協助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指導和監督社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第六條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物業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業主實施自我管理的能力和意識。
區分局應當定期組織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相關工作人員以及業主委員會委員、業主監事會監事進行物業管理法律知識培訓,所需經費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第七條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社區物業服務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等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實施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物業管理備案、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處罰等物業管理信息進行共享。第九條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加強物業服務企業從業人員培訓,協助政府有關部門調解處理物業管理糾紛,建立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從業人員誠信檔案,對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的行為給予公開批評,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第十條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大會及其籌備組、業主委員會、業主監事會或者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向全體業主公告、公布、通告或者公示的事項,可以通過書面通知、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業主決策電子投票系統發布或者管理規約、議事規則約定的其他方式告知全體業主;發布人應當選擇一種或者幾種便於業主查閱的告知方式。第二章物業管理區域第十一條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劃定或者確定物業管理區域,並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的規定向物業所在地的區分局申請辦理物業管理區域備案手續。報送資料齊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區分局應當當場出具加蓋印章的書面回執。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劃定或者確定物業管理區域不合理的,區分局應當自收到備案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十二條建設單位在開始前期物業管理招標工作之前,應當提交下列資料辦理物業管理區域備案手續:
(一)物業管理區域備案申報表;
(二)建設單位營業執照;
(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
(四)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
(五)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的物業管理用房預測繪或者實測繪報告;
(六)地名批復文件。第十五條已備案且已實施物業管理的一個物業管理區域需要劃分為若干物業管理區域的,應當對原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有道路、綠地和物業服務用房等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維護等形成分割方案,且分割方案應當經擬分割的各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依照前款規定分割後的若干物業管理區域,由物業服務企業提交以下資料辦理物業管理區域備案手續:
(一)物業管理區域備案申報表;
(二)分割後各物業管理區域四至范圍說明及附圖;
(三)分割方案;
(四)已分割各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分割方案的證明材料。
Ⅷ 廣州市物業管理信息系統密碼忘記
可以找回的。
進入廣州市物業管理信息系統登錄頁面後,輸入密碼提示錯誤後,會出現忘記密碼、找回密碼的選項,按步驟操作就可以了。
廣州市物業管理信息系統還可以使用簡訊登錄,輸入電話號碼和簡訊驗證碼即可,這個操作比較便捷,也不用擔心記不住密碼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Ⅸ 廣州市物業管理暫行辦法的物業服務
業主大會成立後作出選聘或者續聘物業服務企業決定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或者續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簽訂合同時,業主委員會應當出具業主大會的決定和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出具的業主委員會備案回執。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於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提交以下資料向物業所在地的區分局、縣級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一)物業服務合同備案申報表;
(二)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
(三)物業服務合同。
報送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區分局、縣級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當場出具加蓋印章的書面回執。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下列信息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地點的顯著位置公開並及時更新:
(一)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物業項目負責人和各項服務主管人員的基本情況及聯系方式、服務投訴電話;
(二)物業服務內容、物業服務標准、收費項目、收費標准、計收方式;
(三)房地產、價格、城市管理、規劃、交通、工商、環保、質量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的投訴舉報電話。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支出屬於代管性質,為所交納的業主所有,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將其用於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支出。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酬金制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年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每季度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業主、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業主監事會對公布的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提出質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收到書面質詢之日起7日內答復。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酬金制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業主監事會可以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對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收支情況進行審計並將審計報告通報全體業主。審計期間物業服務企業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已獨立裝表計費的水泵、電梯以及大堂、走廊、樓梯、小區道路和場地等公共照明產生的用電量,供電企業應當按照本市居民用電收費標准和實際費用直接向業主收取分攤電費。
物業服務企業對共用場地、共用設施設備產生的水電用量執行分攤工作的,應當按水電收費周期及時公布公共水電用量、單價、金額等分攤情況,按照實際費用和約定的方式向全體業主合理分攤;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攤。
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對分攤情況提出異議時,供電企業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答復。 物業服務企業對服務期間因改造、維修、保養有關物業或者配置固定設施設備而形成的以下技術資料,應當建檔保存:
(一)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位、走廊通道、樓梯間、電梯井、物業服務用房、房屋外牆面等共用部位檔案及其維修、養護記錄;
(二)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給排水管道、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照明設施、供電線路、煤氣(天然氣)管道、消防設施、安防監控、溝渠、池、井、公益性文體設施等共用設施設備檔案及其運行、維修、養護記錄;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建設單位與相關公用事業單位簽訂的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網路、垃圾清運等書面協議;
(四)住宅裝飾裝修管理資料;
(五)物業服務活動中形成的與業主利益相關的其他重要資料。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3個月前,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選聘或者續聘物業服務企業。
業主、業主大會依法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新物業服務合同生效前10日內與業主、業主大會辦理移交手續並及時退出物業管理區域;新聘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原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管理區域後,與業主、業主大會辦理交接手續並進駐物業管理區域。
原物業服務企業未在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起15日內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業主委員會、新聘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通過區分局、縣級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司法途徑要求原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管理區域,辦理交接手續。 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管理區域時,應當向業主委員會移交下列資料和財物,並配合新的物業服務企業做好交接工作;沒有業主委員會的,應當移交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代管:
(一)建設單位按照本辦法第七十條第二款規定移交的資料;
(二)物業管理用房、業主共有的場地和設施設備;
(三)物業管理服務期間配置的固定設施設備;
(四)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本辦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建檔保存的資料;
(五)利用全體業主所有的共用部位經營的相關資料、預收的物業服務費用或者裝修押金等其他應當移交的財物;
(六)業主房屋產權清冊等相關資料;
(七)其他應當移交的資料和財物。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酬金制的物業管理區域,物業服務企業還應當移交管理期間主要財務資料的復印件。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專營服務單位委託代收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水電周轉金等額外費用,但可以根據雙方約定向專營服務單位收取勞務費。專營服務單位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企業代收費用,不得因物業服務企業拒絕代收有關費用而停止向最終用戶提供服務。沒有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政府明確規定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業主收取與水電費和其他專營服務費繳交相關的保證金(抵押金、風險金)等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用戶欠繳物業管理費用或者其他原因為由中斷用戶的正常用水、用電、用氣。
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管理區域時已代收費用但未向專營服務單位清繳的費用,專營服務單位應當按相關約定直接向物業服務企業追繳,不得以未清繳費用而停止向用戶提供服務。 業主、物業使用人、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服務活動中發生爭議的,可以申請物業所在地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
業主、物業使用人、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對有關物業服務收費有爭議的,可以申請物業所在地價格行政管理部門協調處理。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經業主委員會督促仍拒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業主、物業使用人、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可以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調查核實後予以處理;對署名舉報的,應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