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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環評排污許可證機構有哪些

發布時間: 2022-07-01 14:22:05

Ⅰ 環保局裡主要有哪些部門呢

根據級別、管轄以及各地的情況等不同,內設機構也會有所不同。

一般有: 辦公室、人事處、 綜合處、規劃財務處(審計處)、 水環境管理處、 大氣環境管理處、土壤環境管理處、 自然生態保護處、 行政審批處、 科技標准監測處、 宣教處、 法制處(執法監督處)、研究室、 紀檢監察室、 機關黨委(局工會) 、檔案處等。

Ⅱ 浙江省環境保護廳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環境保護廳設11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承辦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督查、政務信息、政務公開等工作;組織起草重要綜合性材料;負責建議、提案、重要批示件督辦工作;負責部門工作責任制目標考核;組織指導全省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機關行政後勤、財務和安全保衛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承擔環境保護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的具體起草工作;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負責環境保護政策調研和制度體系建設;承辦環境行政處罰、復議案件;組織應對行政訴訟案件;推進環境保護依法行政工作;負責環境保護行政執法監督;負責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教育培訓;提供環境保護法律咨詢。
(三)規劃財務處
組織制定並監督實施省環境保護規劃和環境功能區劃;參與制定本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主體功能區規劃;審核各類規劃中涉及環境保護的內容;參與宏觀經濟形勢分析;提出環境保護政府財政性資金安排初步意見,參與管理省級環保專項資金;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預算、決算、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管理、財務監督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
(四)自然生態保護處
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和生態功能區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協調農村環境保護工作;提出新建的各類省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指導、協調、監督自然保護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生物多樣性、野生動植物和濕地保護工作;指導生態示範創建與生態農業建設。
(五)污染防治處
負責水體、大氣、雜訊、光、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土壤、固體廢物、化學品以及海洋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組織擬訂污染防治制度規范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組織創建國家環保模範城市;組織實施跨行政區域河流交接斷面水質考核管理等環境管理制度。
(六)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處
承擔落實國家和省減排目標責任。擬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和環境統計制度及規范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並實施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組織實施污染減排責任制考核;組織管理相關排污許可證發放;組織指導排污權交易;負責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組織編制並發布環境統計年報和統計報告。
(七)建設項目管理處
組織擬訂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制度和規范並監督實施;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和管理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負責區域限批制度的執行;監督管理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環評工作。
(八)環境監測與信息處
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擬訂環境監測、環境質量信息制度和規范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環境監測規劃;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組織編制全省環境質量報告書,組織編制和發布環境狀況公報。
(九)科技與合作處
負責環境保護科技進步和國際合作。擬訂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和計劃並監督實施;組織環境保護科技攻關和技術工程示範;監督實施國家環境保護標准,組織制定地方環境保護標准並監督實施;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開展環境保護國際合作和交流;組織開展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出國管理。
(十)輻射環境管理處
(核應急辦公室與其合署)
監督管理核技術應用、電磁電離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擬訂輻射環境保護規劃、制度和規范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輻射環境質量監測;負責輻射項目審批和竣工驗收;核發輻射安全許可證;承擔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負責對從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生產、使用、銷售單位放射性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核電廠核事故場外、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組織制訂和實施核電廠場外應急計劃及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承擔輻射環境和核應急監測體系建設工作;指導、協調、督查核應急各專業組的應急工作;承擔省核應急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承擔環保系統領導幹部雙重管理有關工作;指導環保系統人才隊伍建設;負責環保系統領導幹部環保教育培訓;組織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管理機關離退休人員;負責機關、直屬單位人員出國政審。
直屬機關黨委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Ⅲ 辦理排污許可證怎麼辦

排污許可證辦理有關規定

2006

一、法律依據
排放污染物許可證審批管理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

二、受理范圍

全市所有排放廢水、廢氣的合法單位。

三、需提供的材料

1、有關環保合法的手續。新建企業和有新建項目的企業需提供環評報告和「三同時」驗收材料;2000年以前建成的企業需提供「一控雙達標」驗收報告。

2、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一式2—4份。我市列入省163家重點污染企業的19家企業需填寫申請表4份(名單見附件1);市屬企業填寫2份;市屬以下企業填寫3份(填表的具體要求及格式見範本)。

3、企業有關情況說明。包括生產情況(產品、產量、水耗、能耗、排污情況等),生產工藝及示意圖,各產品的生產周期、排污節點及排放規律,清潔生產水平,企業上年環保工作情況、存在問題及下年工作計劃。

4、有效的排污許可證監測報告1份。重點行業及重點企業需提供當年的監測報告,其他企業可提供上年的監測報告。排污許可證監測須由企業向污控處或縣、區環保局申請,由污控處或縣、區環保局委託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監測;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經現場踏勘後制定監測方案,經市局污控處審核同意後,監測部門按照監測方案進行監測。

5、有效的排污申報登記表1份。排污單位須如實填寫《排污申報登記表》向當地環保部門進行排污申報。排污單位提交的申報數據經市環保局監察支隊審核認可後,方合法有效。

四、企業提出申請

市屬以下企業報送當地環保局初審,市屬及市屬以上企業直接報市環保局污控處審核。
五、環保部門審核、發證
對於市屬以下企業,縣(市、區)環保局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有效的監測報告、《排污申報登記表》及該企業的環保表現,簽署初審意見,核定污染物排放量,並將初審意見及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一式3份報送市環保局;對於市及市屬以上企業,市環保局直接審核監測數據、申報數據,必要時現場核查的方式對市屬及以下企業審核、發證;對於省重點污染企業,市環保局簽署審核意見後,由企業報送省局審批。

六、審批原則

對於長期認真遵守環保法律法規,治理設施完善,各項污染物排放能夠穩定達標,近年來沒有發生重大污染事故和群眾舉報的企業,年審時換領正式排污許可證。
對排污單位的污水、廢氣不能穩定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標准(或總量指標)的,提出治理要求,治理期間發給臨時排污許可證。
沒有辦理環保手續的項目、未執行「三同時」的項目、國家嚴禁建設和明令取締的項目一律不予辦理排污許可證。國家和省有淘汰期限和其它要求的項目,按期限要求辦理。

七、排污許可證的變更
1、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有重大變化,或改變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時,必須在變更前15日內向市、縣環境保護局申請更改許可證內容。
2、排污單位因破產、關停等終止排放污染物,必須在7日內交回排污許可證。
八、審批時限

市環保局收到申請後,對符合辦理條件的單位出具申請受理憑證(格式見附件2),並在15個工作日內依法做出發放正式(臨時)排污許可證、重新核定排污狀況或上報省局的決定(因企業原因造成未能按要求到現場核查耽誤的時間扣除)。對不符辦理條件的單位出具不予受理憑證(格式見附件3),並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及其享有的聽證權利。在排污許可證審批過程中實行辦事公開制,確保審批公平、公正、公開;實行「A、B」角負責制,做到工作無缺位。

Ⅳ 排污許可證的辦理

排污許可證辦理流程

1、申報材料:

a、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b、與目前生產狀況相符的環評報告及批復文件

c、三同時驗收材料

d、接管協議

f、限期治理驗收材料

g、清潔生產驗收資料

e、舊排污許可證正副本原件(換證時需要)

2、辦事流程:

Ⅳ 在進行環評時哪些部門的行政許可是前置條件

一般而言,環境評估是職能部門審批某單位(企業)設立某事項的前置條件。如果某單位在該事項地域已經有合法的機構,進行環境評估時就沒有職能部門的行政許可是前置條件,可以直接以單位名義,向有資質的環境評估機構提交申請就好。如果某單位在該事項地域還沒有成立合法的機構,那就有職能部門的行政審批是前置條件。以企業為例:一是在當地工商管理局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這項是行政許可;二是當地公安局辦理公章刻制手續,這項不屬於行政許可。

Ⅵ 排污水證到哪個部門辦理

法律分析: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或者排污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審批部門應當受理。對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審查,按照下列情形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許可證申請的決定:1、依照《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不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告知排污單位不需要辦理;2、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排污單位向有核發許可權的部門申請;3、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告知排污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可以當場更正的,允許排污單位當場更正;4、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或者排污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作出受理決定;5、未在收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收到一次性告知不正材料的,從收件之日起視為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 第四十七條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長江流域城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建設,並保障其正常運行,提高城鄉污水收集處理能力。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本行政區域的江河、湖泊排污口開展排查整治,明確責任主體,實施分類管理。在長江流域江河、湖泊新設、改設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長江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機構同意。對未達到水質目標的水功能區,除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污口外,應當嚴格控制新設、改設或者擴大排污口。

Ⅶ 蕭山的工廠排污許可證到哪裡辦.

環衛局窗口。

Ⅷ 排放污染物許可證在什麼部門辦理

在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辦理。以廣州市為例,辦理單位為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辦理材料的受理:

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或者排污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審批部門應當受理。對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審查,按照下列情形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許可證申請的決定:

1、依照《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不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告知排污單位不需要辦理;

2、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排污單位向有核發許可權的部門申請;

3、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告知排污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可以當場更正的,允許排污單位當場更正;

4、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或者排污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作出受理決定;

5、未在收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收到一次性告知不正材料的,從收件之日起視為受理。

提交材料: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還應當提交相應材料:

1、屬於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在提出申請前已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公開單位基本信息、擬申請許可事項的說明材料;

2、屬於城鎮和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排污單位的納污范圍、管網布置、最終排放去向等說明材料;

3、屬於排放重點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以及實施技術改造項目的,排污單位通過污染物排放量削減替代獲得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說明材料。

以上內容參考廣東政務服務網-排污許可證核發(新申請/重新申請)

以上內容參考中央人民政府-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Ⅸ 杭州排污許可證的變更手續和要准備的材料有哪些

在網上下載 杭州市的《排污許可證變更申請表》,需要准備的材料和程序裡面都有了。

因各地方政策的差異,最好是直接電話聯絡當地環保部門咨詢。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許可管理條例
(2008年1月8日杭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08年4月1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污染物排放的監督管理,規范污染物排放許可行為,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實行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度。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有下列直接或者間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行為的單位(以下稱排污者),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申領污染物排放許可證:

(一)向環境排放國家規定種類大氣污染物的;

(二)向環境排放國家規定種類水污染物的。

種植業和非集約化養殖業排放污染物、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污染物非集中向環境排放的,以及機動車、火車、飛機、船舶等移動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許可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取得污染物排放許可的,應當按照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核定的污染物種類、控制指標和規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

第四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污染物排放許可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蕭山區、餘杭區及各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的污染物排放許可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規劃、國土、工商、衛生、城管執法、水利、公安及市政設施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五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環境保護目標,結合本市環境質量狀況和變化趨勢以及社會、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分期分批實施污染物排放許可計劃,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條 本市對重點排污者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發布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配額實施方案,確定重點排污者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對其他排污者實行主要污染物濃度控制。

重點排污者名單,由市、區、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許可權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本市根據區域環境容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在保障環境質量達到功能區要求的前提下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許可的實施

第八條 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由建設項目所在地區、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頒發,其中,市直管排污者的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頒發。

市直管排污者的名單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並公布。

第九條 排污者申領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取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或者重新審核同意;

(二)已通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試生產項目除外);

(三)重點排污者有污染事故應急預案,並配備相應的設施和器材;

(四)工業生產型排污者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規范化的排污口;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排污者申領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應當按照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證明前款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第十條 排污者應當在建設項目投入生產前申領污染物排放許可證。

第十一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污染物排放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書面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作出准予污染物排放許可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污染物排放許可證。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作出不予污染物排放許可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二條 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有效期最長不超過五年。

位於環境敏感區的排污者,其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有效期最長不超過一年;處於試生產期間或者被依法責令限期治理的排污者,其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有效期與試生產期限或者限期治理期限相同,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三條 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應當載明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數量、排放地點、排放方式、排放時間和排放去向等內容。重點排污者的污染物排放許可證還應當載明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削減數量和時限等內容。

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格式和應載明事項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第十四條 排污者要求變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載明事項的,應當自事項變化之日起五日內,向原發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因污染物排放執行的國家或者地方標准、總量控制標准、環境功能區劃等發生變化的,需要對許可事項進行調整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對污染物排放許可證載明的事項進行變更。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應當重新申領污染物排放許可證:

(一)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動的;

(二)改變排污口位置或者數量的;

(三)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強度、速率發生重大變動的;

(四)改變污染物排放方式、去向,或者改變排放時段、季節規定的;

(五)被依法責令限期治理的。

第十六條 排污者需要延續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排污者的申請,在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符合條件的,予以延續,換發污染物排放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排污者並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不予延續:

(一)生產能力、工藝、設備、產品被列入淘汰目錄,屬於強制淘汰范圍的;

(二)污染物排放超過許可證規定的濃度或總量控制指標,經限期整改,逾期不能達標排放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污染物排放許可證遺失、毀損的,排污者應當向發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補領。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排污者應當將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正本懸掛於主要生產經營場所或辦公場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條 禁止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污染物排放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重點排污者應當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並保證其正常運行。

第二十二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

區、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本行政區內上一年度污染物排放許可監督管理情況。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區、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污染物排放許可、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標分配管理工作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注銷污染物排放許可證:

(一)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污染物排放許可證被依法撤銷、撤回,或者依法被吊銷的;

(三)排污者終止生產經營的;

(四)按照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重新申領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變更、注銷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應及時通報工商、市政設施、城管執法、水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污染物排放申報、實際排放等情況對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實施定期檢查,定期檢查情況載入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副本,並記入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檔案。

第二十六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核查、現場檢查及自動監控等方式,加強對排污者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監督檢查,並記錄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並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

排污者應當自覺接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說明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守排污者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七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定期檢查或現場檢查時,發現排污者未按照污染物排放許可證載明的內容排放污染物的,有權採取證據保全措施,查封、扣押產生污染物的生產設備、物品,或者查封相關場所。

實施現場檢查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頒發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檢查情況。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調查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機關、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排污者頒發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

(二)發現或者接到舉報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未調查處理的;

(三)未經法定程序撤銷或者吊銷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

(四)在污染物排放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行政管理相對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照本條例規定公開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實施情況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瀆職行為。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違法頒發、撤銷或者吊銷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給排污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許可排放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可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請有許可權的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二)不按照污染物排放許可證載明的內容排放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對違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銷污染物排放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排污者未按規定辦理污染物排放許可證變更手續的,由發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排污者未按規定辦理污染物排放許可證重新申領手續的,按照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許可排放污染物進行處罰。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未按要求懸掛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重點排污者不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或者自動監控設備不正常運行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有關行政處罰涉及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行使的,按照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排污者在本條例施行前取得的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繼續有效,並按本條例的規定實施管理。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發布部門:杭州市人大(含常委會) 發布日期:2008年04月01日 實施日期:2008年06月01日 (地方法規)

Ⅹ 哪些單位屬於必辦排污許可證

酒店需要辦理的。一般在酒店成立之前會要做一個環評報告表,按照環評報告表中對環境影響的評價及環保局的批復,應該上環保處理設施。酒店的處理設施一般應該上食堂的油煙凈化器,如果污水接入市政管網後沒有進入污水處理廠,就要上污水處理設施。上完環保處理設施,應該辦理試生產許可,然後申請環保驗收監測。驗收監測通過後,辦理行政驗收手續。行政驗收手續完成後才可以辦理排污許可證。報告表和試生產在環保局建設項目科(股)辦理,環保驗收監測在環保監測站辦理,行政驗收和排污許可在污控科(股)辦理。排放口規范化在環保監察部門辦理。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