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離婚訴訟調解期多久
法律分析:離婚訴訟調解的期限並沒有一定的法律規定,不同地區均會有所不同,基本上一個月左右的時間。但如果在訴前當事人未能達成調解協議則案件將會轉移到審判庭,由審判法官來進行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⑵ 調解離婚需要多長時間
正常來說1個月內出判決書,但是6個月內都是合法的。收到判決書對方在15天內沒有上訴,判決就生效了。如果對方在判決書規定的時間里沒有履行你就可以立即申請強制執行。司法實踐中,仍需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所以,第一次起訴離婚不一定會判離婚的,在審判活動開始時會先進行調解,實踐中很多因調解就沒選擇離婚了。所以,起訴離婚不一定會判離婚,一方不存在重大過錯的情況下。
⑶ 一般離婚訴訟中必須進行調解調解要多久
離婚訴訟後調解一般半天至一天,人民法院對於離婚案件首先會組織當事人雙方調解和好,如果調解無效或者是雙方當事人始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⑷ 法院調解離婚需要多久
一般情況下,如果已經經過法院調解並且雙方已經就調解事實達成了共識,那麼離婚只需要一天的時間。如果沒有調解成功,需要訴訟。所需時間差別就更大了,少則三個月,多則一、二年,甚至更長。
【法律分析】
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自願離婚,必須雙方持相關資料證件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離婚協議書中除了寫明雙方的基本情況,如姓名、性別、年齡、住所和雙方結婚證的號碼外,還應當寫明:(1)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2)子女撫養,即離婚後孩子撫養權歸屬以及撫養費的負擔與給付方式;(3)共同財產分割,包括住房、家中物品、金錢、債權等財產的分割;(4)夫妻共同債務的負擔;(5)其他事宜,如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或者其他雙方認為有必要在協議書上明確的內容。另外,需要說明自願離婚即協議離婚方式,採取此種方式,必備要件是離婚協議書,且離婚協議書應當就自願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權歸屬等問題達成具體協議,否則不會得到婚姻登記機關的批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⑸ 離婚調解程序一般多久
法律分析:一般簡易程序三個月,普通程序六個月。
二、法院起訴離婚的調解程序是怎樣的
第一階段:訴前調解。
訴前調解,顧名思義就是起訴前的調解。具體而言,就是當你下定決心走進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法院並不立即立案,而是將你的起訴材料收下,開一個已收取材料的單子給你,在45天內會通知你能否成功立案。法院這邊的工作程序是將收取的立案材料直接分到承辦法官手中,由他先與被告聯系,確認被告地址和身份是否正確。然後,他會通知雙方當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訴前調解。整個訴前調解過程,類似於一場法院談話,法官會詢問雙方的基本情況、離婚的原因、夫妻財產的基本情況以及是否第一次訴訟等問題。如果法院能夠調解離婚,會當庭開出交訴訟費的單據,讓當事人補交訴訟費後,出具調解書來解除雙方婚姻關系。如果當庭調解和好,則將立案材料退回,無需繳納任何費用。如果調解失敗的話,法院也會開出交納訴訟費的單據給原告,讓原告預先繳納相關費用,案件算是立案成功。在北京,進行訴前調解較多的是海淀區人民法院。對於離婚的案件,原則上他們都會進行訴前調解,其他的法院進行庭前調解的可能性比較大。
第二階段:庭前調解。
庭前調解是指在立案成功後,正式開庭審理前,承辦法官一般會召集對方當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調解,。庭前調解是對《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離婚調解原則的貫徹實施,法院希望在開庭審理前,能夠通過法官耐心的說服工作來化解雙方的矛盾,和好或友好分手。大部分的法院對於庭前調解一般會徵求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如果一方明確表示不願意接受調解,那麼法官會省去這道環節,直接進入開庭審理程序。
第三階段:訴中調解。
對於第一次起訴離婚的案件,如果沒有法定離婚的理由,法院會著重於進行調解和好的工作。在被告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有可能一上來就給原告做工作,動員撤訴,再給對方一次機會。如果對方同意離婚,那麼法官就不會對感情部分繼續深究,而會直接進入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等實質性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⑹ 離婚訴訟的調解一般需要多長時間
法律上並沒有規定離婚訴訟中調解需要多長時間,實踐中一般是一天左右。在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並且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⑺ 訴訟離婚調解要多久
法律分析:離婚調解分為訴前調解和訴中調解。
訴前調解的期限並無法律規定,實踐中一般需要一個月的時間;訴中調解的時間應當在審限之內。
簡易程序審限三個月,普通程序審限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盡可能就地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⑻ 訴前調解一般幾天通知去調解
當事人選擇訴前調解的話,法院會安排訴前調解,由調解員主持調解,一般不超過20天。訴前調解包括兩種情形,一為不具有法院審理性質,即由在法院立案庭設立的人民調解工作室來調解;一為具有法院審理性質,即由法院立案庭的法官來調解或法官與人民陪審員、人民調解員共同來進行調解。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堅持不願調解的,應當及時裁判。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但不應久調不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適用的解釋》 第一百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堅持不願調解的,應當及時裁判。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但不應久調不決。
⑼ 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幾天內調解
離婚案件是一定要調調解的,因為各地區的法院案件量不同,訴前調解一般是30天。為增強訴訟服務中心多元解紛能力。充分尊重群眾到人民法院解決糾紛的意願,深化「分調裁審」機制改革,在訴訟服務中心設立調解速裁區,配備速裁團隊,建立類型化調解工作室或者綜合調解室,邀請調解組織或者調解員入駐人民法院,為人民群眾訴前調解提供更多選擇,方便在一個地方就能解決全部訴訟事項。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建設推動矛盾糾紛源頭化解的實施意見
對到訴訟服務大廳現場或者通過網上立案系統提交訴狀或者申請書的當事人,先行通過人工服務或者智能設備評估等方式,開展輔導分流、中立評估、解釋疏導等工作。能夠通過行政裁決解決的,在登記立案前指引通過行政裁決化解糾紛。適宜調解、和解的,告知訴前調解、刑事和解優勢特點,鼓勵當事人調解、和解;當事人同意訴前委派調解的,通過人民法院調解平台指派調解組織或者調解員,提供「菜單式」調解服務。案件不適宜調解、當事人已經調解但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的,依法登記立案,並告知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離婚訴訟代理】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