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杭州許國利殺妻案判決是死行嗎
2021年7月26日14時30分,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許國利故意殺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許國利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決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人民幣20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許國利與被害人來某某系夫妻,因感情、經濟等方面的家庭生活矛盾,許國利對來某某心生怨恨,陸續購買安眠葯及切割機等工具,預謀殺害來某某。2020年7月4日晚,許國利在家中向來某某睡前飲用的牛奶內投入安眠葯,待來某某飲用後在卧室床上昏睡之際,採用膠帶紙封口、枕頭捂壓口鼻的方式致來某某死亡。之後,許國利將來某某屍體搬至衛生間進行肢解,後分散拋棄。作案後,被告人許國利編造虛假信息,對外謊稱來某某失蹤,逃避偵查。同年7月22日,公安機關篩查小區化糞池發現來某某的部分人體組織,於次日將許國利抓獲歸案。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許國利因婚姻家庭矛盾對妻子來某某心生怨恨,有預謀地將來某某殺害,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該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許國利平時表現正常,表達清楚、邏輯清晰,有現實的殺人動機,有計劃地實施犯罪行為,為逃避偵查在作案後編造虛假信息,沒有任何患精神病的跡象。許國利有預謀地故意殺人,又碎屍滅跡、編造虛假信息,掩蓋罪行,主觀惡性極深,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其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應予賠償。法院遂作出以上判決。
二審中,許國利作無罪辯護,其辯護人提出許國利在偵查、起訴和一審階段的有罪供述內容真實性存疑。對此,法庭在庭前會議中聽取了雙方意見,庭審中檢辯雙方進行了舉證、質證與辯論。法庭認為,許國利在偵查、審查起訴、一審庭前會議、一審庭審等訴訟環節,面對不同的辦案人員,特別是在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明確告知其訴訟權利和法律後果的情況下,仍自願做出穩定有罪供述,應予採信。上訴人許國利和辯護人提出原判據以定案的證據未能達到確實、充分的認定有罪標准。對此,法庭認為,許國利關於作案經過的供述均有客觀性證據相印證,原判認定許國利有罪的證據均已查證屬實,證據之間相互印證,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證明過程符合邏輯與經驗。許國利歸案後多次供認其系預謀殺人,其檢舉揭發經有關機關核實均不能構成立功,原判量刑符合刑法規定。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⑵ 杭州殺妻碎屍案兇手二審維持死刑,這起案件的原委始末是怎樣的
來女士和許某是二婚家庭,許某想將來女士名下的一套房產送給自己跟前妻生育的兒子,可是來女士並不同意這個想法,於是夫妻二人產生了很深的矛盾,許某因此而將妻子殺害。
警方認為許某的作案嫌疑非常大,所以就將他抓捕起來進行訊問。除此以外,警方還對小區的化糞池進行了多次檢驗,在裡面找到了被害者來女士的一部分身體組織,警方由此判斷來女士已經被殺害。許某面對鐵的證據也不得不承認了自己殺人的事實,可是許某說自己還有一個女兒需要撫養,所以他希望法院可以網開一面。但是由於許某殺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而且手段非常殘忍,所以法院在一審和二審的時候都判處了許某死刑。
⑶ 杭州許國利殺妻碎屍,在二審維持死刑原判後仍不懺悔,他為何要殺害妻子
相信已經有不少人都聽說了杭州許國利案,在了解了這起案件之後,很多人都對許國利的殘忍狠毒有了十分深刻的印象,然而這樣一個罪大惡極的兇手,卻在二審維持死刑原判後,仍沒有任何懺悔之意。要說許國利為什麼會以殘忍手段殺害自己的妻子,我認為主要是由於許國利的妻子嫌棄丈夫是一個外地人,並且家中的地位,許國利也遠遠不如自己的妻子,再加上妻子獨攬經濟大權,所以才導致許國利最後對妻子動了殺念。
總結
婚姻必須要懂得經營,很多夫妻就是因為不懂得如何經營婚姻,才導致婚姻最終以失敗告終。而許國利之所以會產生殺害妻子的念頭,就是因為許國利和妻子都屬於婚姻當中的失敗者,正是由於婚姻當中的失敗,才釀成了這起人間悲劇。
⑷ 浙江杭州許國利殺妻案二審維持死刑原判,法院判決的依據是什麼
法院的判決依據為許國立用殘忍的手段故意殺害妻子,事後為了掩蓋事實,還將死者進行分屍,然後通過謊言欺騙警務人員,給警務人員辦案帶來了諸多不便。其行為給社會帶來了惡劣影響,經浙江省對高人民法院裁定,決定對許國立維持一審判決,也就是判處死刑。
今年4月8日,最終判決終於下來了,提起上訴只是讓他多活了一段時間,結果永遠不會變。如此惡毒之人,判死刑已經便宜他了,如果在古代,肯定讓他受盡千般折磨,才有權利選擇死。
⑸ 杭州殺妻分屍案罪犯會被如何定罪
這個案例: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沒有多大的商量餘地。
據杭州警方通報:許某某初步交代,其因家庭生活矛盾對來某某產生不滿,於7月5日凌晨在家中趁來某某熟睡之際,將其殺害並分屍並分散拋棄。這種預謀殺人、殺人分屍行為,手段太殘忍,性質太惡劣,會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估計還緩期執行的餘地也沒有,但也不是絕對的!
一、對許某判決結果的分析:也有一絲活命的希望!分析杭州這起殺人分屍案來看,預謀殺人、殺人分屍這些情節足以判決她的丈夫許某某死刑。因家庭矛盾引發的殺人案,如果來某某存在過錯導致許某某殺人,這是可以考慮從輕處罰的情節,但這些不足以給許某留下一條命。關鍵還在於來某某的父母、子女,特別是她們共同生育的未成年女兒。如果她們對許某某進行諒解,懇請法院留下一條活命,許某某最終被判決死緩還是有希望的,畢竟許某某的殺人行為導致的 社會 矛盾僅在家庭內部。我們不知道來某的父母,是否會念及他們的11歲外孫女,放許某某一條生路!
二、同樣是殺人,為何判決結果截然不同?我國目前的死刑政策是少殺、慎殺,但對手段極其殘忍、性質極其惡劣的殺人犯,還是不會手軟的。我們來分析幾起案例,對比一下:
1、三門峽女子以刀示愛,扎死男友獲刑十二年:
河南省三門峽的王姓女子喝了點小酒去找男友,不斷因為一些小事兩人發生爭執。惱怒之下的王某拿起餐桌上的25厘米長水果刀,說要扎一下男友來檢驗一下對方是否愛自己。爭奪之下,王某一刀刺入男友左胸。見男友胸部出血,王某慌了,趕快撥打120急救電話,由於那一刀扎得太准、太狠,沒等急救人員趕至現場時,死了!法院審理後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2年。
2、湖南女護士196刀刺死女閨蜜被判死緩:
兇手方某與死者王某是認識十多年的閨蜜,法院通報稱兩人是同性情侶。因方某沉迷於賭博後,多次找王某借錢,甚至架刀威脅,導致兩人密友關系破裂。2018年1月29日晚,二人相約到永州市零陵區某酒店房間見面,再次因經濟問題發生爭執,方某持刀追趕並朝王某頭頸部等處捅刺。王某全身被刺戳、劃割196刀,當場死亡。經法院審理,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方某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3、11·13浙大女生被害案兇手熊志城被處死刑:
熊志城參與網路賭博從而欠下大額債務,因無力償還感到生活無望,進而產生厭世情緒。竄至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欲在自殺前殺人墊背。他進入飛來峰景區後遇見獨自遊玩的譚某某,即持隨身攜帶的尖刀連續捅刺譚某某胸腹部數刀,並將譚某某推下附近的陡坡。後不顧譚某某的哀求,持尖刀切割譚某某頸部等部位數刀,致譚某某死亡。
根據刑法規定,對犯罪分子的量刑,不但要考慮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 社會 危害程度,還要考慮有沒有從重、從輕或者或者減輕處罰情節。
1、犯罪事實:都造成一人死亡的後果。
2、犯罪性質:女護士殺閨蜜、熊志城殺害大學生,這兩起案例屬於故意殺人罪,而河南女子捅死男友則屬於故意傷害罪。捅傷男友就看他疼不疼,捅傷是故意,捅死是個意外,致使男友死亡是故意傷害行為的結果。前兩者的想法就是想殺死被害人,後者的想法只是想捅傷沒想到捅死了,這就是區別。
3、犯罪情節:女護士殺閨蜜,刺戳、劃割196刀,致命被害人當場死亡;熊志城在大學生身負重傷的情況下,不顧對方苦苦哀求,持尖刀切割被害人頸部,致其死亡。這兩起案件犯罪情節之惡劣,手段之殘忍是顯而易見的。而河南女子發現男友身處危險時,及時撥打120呼救,犯罪情節要輕得多。
4、 社會 危害程度:
女護士殺閨蜜、河南女子殺男友,殺害的都是特定人,也就是誰與他們有矛盾,她們可能傷害誰,與她們沒有矛盾的人則沒有危險。而殺害大學生的熊志城則是因為自己生活無助,報復 社會 的行為,殺害的是不特定人。那天碰到的是譚余敏,殺害了譚余敏,如果碰到李余敏、王余敏他一樣會殺。比較來說,後者的 社會 危害性要大得多,如果給他機會再回到 社會 上,他那變態人可能還會殺人,所以法律不給他再回到 社會 的機會,直接處死!
5、刑事政策方面:
在國際 社會 呼籲廢除死刑的當今,多數國家已全面廢除了死刑,我國隨著 社會 進步法制完善也逐步減少了死刑的適用。少殺、慎殺,因民間糾紛、感情糾葛引起的殺人案,兇手一般不處死刑。女護士因感情糾葛殺了閨蜜,這么殘忍的手段還能留下一條小命,也正是當前少殺慎殺刑事政策的體現。河南女子捅傷男友後及時呼救,並留存現場等待警方調查,被認定為投案自首,也是從輕量刑的法定情節。熊志城在對方苦苦哀求下仍下毒手,不槍斃才怪!
結束語:在這起案件發生時,我們從內心裡寧可相信來某某出軌跟他人私奔,也不願意相信她讓共同生活十多年的丈夫殺害。事與願違,這起案件牽動了公眾的心,觸痛了公眾的神經,挑戰了公眾的認知。我們等待法律對許某的正義審判吧!
犯罪人手段殘忍沒有人性, 社會 影響及其惡劣,事實清楚罪不容恕,應從重從快懲處,此次為終審判決,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該案犯作案手段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嚴重危害 社會 人們對親戚,夫妻認知本質。虎毒不食子。罪不可赦。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⑹ 杭州殺妻案最終會怎麼判
個人認為,杭州殺妻案最後可能會維持一審判決,判決被告許國利死刑。因為在一審階段,許國利已經認罪,這樣一件事實清楚、證據充足的案件,維持原判的幾率比改判要大很多,而且法院在審判的過程中也會關注社會的輿論導向,雖然輿論導向並不是判決的決定性因素,但也為最後的判決提供了方向。但是還有一種很小的可能性,就是可能會判許國利死緩,但可能性並不大,因為考慮到案件的事實清晰度和證據充分程度,以及社會的輿論。
⑺ 浙江殺妻碎屍案怎麼判的
法律分析:被害人親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許國利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合計271萬余元。許國利表示認罪認罰,無論判決結果如何,決不上訴,該案將擇期宣判。2021年7月26日14時30分,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許國利故意殺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許國利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決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人民幣20萬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違背本人生前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⑻ 「杭州殺妻碎屍案」兇手早已被抓,為什麼案發10個月才審理
「杭州殺妻碎屍案」兇手早已被抓,為什麼案發10個月才審理?
一般看來,像杭州殺妻案這樣比較明顯的殺人案,應當審理起來非常簡單,而且,判決也比較簡單,情節這么嚴重,槍斃就完了。
理論上講,確實如此。但是,實際操作不應當如此。因為,法律講的是證據,必須在證據完全確鑿,全面,正確的情況下,才能做出審判。即便依靠某一方面的事實,也可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責任,但是,對案件的審理和犯罪嫌疑人的審判,決不是有一條證據就行,而必須把所有證據都找出來,從而更加准確、有力地打擊犯罪。
很顯然,從杭州殺妻案來看,由於犯罪嫌疑人 採用的手段極其惡劣,且有許多細節需要認真調查才能拿出來。譬如碎屍的手段、為什麼要殺妻、採用了哪些偽裝手段,等等,都需要調查,以便於法庭宣判時,能夠更加准確有力。同時,也能為其他案件的偵破、審判等積累經驗。
一、案件涉及的時間節點
根據公開資料顯示,「杭州殺妻碎屍案」發生於2020年7月5日凌晨,7月6日被害人家屬報警,7月24日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7月30日杭州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殺人罪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許國利,8月6日犯罪嫌疑人被檢察院批准逮捕,2021年1月5日該案移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21年5月14日本案一審開庭審理。
二、案件涉及的三個期限本案中,主要涉及公安機關的偵查羈押期限和檢察院的審查起訴期限。從案件的時間節點來看,在本案中,無論是公安機關的偵查羈押期限,還是檢察院的審查起訴期限,雖然都在法律的框架之內,但都明顯超出了「常規」,也從另一個側面印證了案情的復雜、辦案的困難。
01 關於公安機關的偵查羈押期限一般情況下不得超過2個月。對於案情復雜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可延長1個月。對於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如果3個月內仍然無法偵查終結的,經省人民檢察院批准可再延長1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如果經過5個月仍然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長2個月。
簡單地說,公安機關自逮捕犯罪嫌疑人後,偵查羈押的期限一般是2個月,常規延長是1個月,特殊延長是兩個2個月,也就是一共只有7個月的時間。從本案辦理的時間節點來看,犯罪嫌疑人2020年8月6日被逮捕,2021年1月5日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歷時近6個月,基本上將法律規定的期限用到了極致。
當然,法律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還有一種例外,叫羈押期限重新計算,這在本案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後,也出現了這種情況,下文中再做介紹。
02 關於檢察院的審查起訴期限一般情況下不得超過1個月,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也就是說,檢察院在接到公關機關的移送審查起訴後,常規情況下,最多在45天以內,就必須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由於在本案中,檢察院是在2021年1月5日接到公安機關移動審查起訴的,他們在常規情況下,最遲就應該在2月19日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當然,關於審查起訴期限和偵查羈押期限,也還有兩個另外,本案可能涉及其中一個,即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當中,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經公安機關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又移送人民檢察院要求起訴的,人民檢察院可以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根據此次法院開庭的時間推測,本案很可能有一次退回補充偵查。這里還需要補充的是,從公安機關7月24日對許利國採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到檢察院8月6日批准逮捕的時間來看,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時間和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時間,也是非常接近法律常規的最高期限。
03 關於法院的審理期限關於審判階段的審理期限,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從本案來看,如果以檢察院2月19日提起公訴計算,一般情況下法院就應該在4月19日宣判,至遲不得超過5月19日。
但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沒有查清,或者發現了犯罪嫌疑人其他的罪行),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從目前法院的發布會來看,法院在4月7日召開了一次庭前合議,那麼,檢察院大概率是在3月下旬或4月初提起的公訴,法院至遲會在6月宣判。
三、本案的困難如果簡單地從輿論報道來看,杭州殺妻碎屍案早已是板上釘釘,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犯罪嫌疑人也因為手段殘忍、情節惡劣、罪大惡極,早就應該判處死刑。
但法律從來需要證據說話,尤其是這樣一起舉國關注的惡性刑事案件,要想經得起法律的檢驗、人民的檢察、 歷史 的經驗,需要對案件的許多細節進行還原,並還要有強有力地證據支撐。
從案發當時來看,在受害人遇害的第二天,受害人家屬就到犯罪現場進行了查看,緊接著報警後,公安機關不僅到現場進行了查看,甚至還出動了警犬協助破案,但在案件偵破的前期,辦案明顯遇到了很大困難,辦案進程停滯不前,甚至可以說毫無頭緒、毫無進展。
一個活生生的人近百斤,如何在短短的幾個小時內,完成從殺害到碎屍,還能夠經得起普通人甚至辦案人員對現場的檢驗。且不說碎屍是個沉重的體力活,又要分解屍體,又要通過馬桶沖掉,還要不驚動樓上樓下,就已超出了人類的想像極限。單就人類極其濃重的血腥味來說,怎麼可能同時在幾個小時內清理干凈,甚至連警犬都聞不到味道?
還有碎屍後的骨骼,也需要大量地查找、鑒定,盡量地拼接還原。從理論上來說,如果只是找到了受害人的部分器官,只要不是特別地要害器官,並不能強有力地證明受害人已經被殺害。
綜上,這起全國關注的案件,才在兇手被抓10個月後才開庭審理,這也是政法機關審慎、負責任的表現。
⑼ 杭州碎屍殺妻案最後怎麼判了
法律分析: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當庭未宣判,選擇擇期宣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⑽ 杭州殺妻碎屍案兇手二審維持死刑,兇手會在何時被執行死刑
杭州殺妻碎屍案兇手許國利二審維持原判,依舊被判死刑!常理來講,兇手被判死刑,執行死刑前還需要履行一些程序,不會當天就執行死刑!執行死刑的命令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下達,一般會在七個工作日之內,如此這般,許國利被執行死刑還需要一段時間!
許國利殘忍的殺害妻子,這個案件影響很大,至今大眾對於此案都印象深刻!因此,許國利被判死刑,從嚴判決,才能以儆效尤!許國利一審結束之後,如果他心有愧疚,心有悔意,應該接受審判結果,接受死刑判決!但是,許國利一審之後竟然選擇了上訴,並且想要申請無罪和輕判,許國利絲毫沒有悔意讓人瞠目結舌!讓人憤怒!所幸,許國利想以精神狀態為由翻案的陰謀並沒有得逞,他有預謀的殺人這一點事實清楚,他狡辯也無用!可以說許國利被抓的那一天就應該想到自己的下場,畢竟,殺人犯法,殺人償命大家都非常清楚!許國利已經苟活了這么長時間,他已經“賺”到了!
杭州殺妻碎屍案兇手二審維持死刑,兇手離執行死刑已經不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