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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注射死刑在什麼地方

發布時間: 2023-01-06 21:37:06

A. 死刑打哪個部位

法律分析:頸部喉管外側

注射死刑的注射部位可以選擇在頸部喉管外側,這樣利於葯水的快速注入,減輕受刑人痛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條 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條 死緩變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第五十一條 死緩期間及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計算,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B. 杭州死刑犯在哪裡執行

法律分析:死刑犯執行的一般在指定的刑場或者羈押場所內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 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C. 杭州死刑犯 在哪裡被槍決

浙江省內現在應該都是注射執行死刑了。

D. 死刑犯都在哪裡槍斃

死刑犯都在看守所內進行槍斃。死刑可在刑場或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刑場不得設在繁華地區、交通要道和旅遊景點附近。
死刑採用槍決或注射等方法執行。對採用槍決方法執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條件執行的,應交付司法警察執行;沒有條件執行的;可交武裝警察執行。執行死刑時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機關負責。採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在指定的刑場或者羈押場所內執行。採用槍決、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事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一般來說設置專門的「刑場」的人民法院比較少,所以在「指定的羈押場所」執行死刑立即執行的比較多。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罪犯由公安機關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兩年內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有重大立功的,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E. 杭州保姆槍斃還是注射

注射。

北京時間2017年6月22日凌晨5點左右,在浙江杭州藍色錢江小區2幢1單元1802室發生縱火案,該事件造成4人死亡(一位母親和三個未成年孩子)。

2017年7月1日,根據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決定,杭州市公安局對涉嫌放火罪、盜竊罪的犯罪嫌疑人莫煥晶依法執行逮捕。2017年8月21日,杭州市檢察院依法對被告人莫煥晶提起公訴。

2017年12月21日上午9時許,杭州「藍色錢江放火案」在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法庭宣布延期審理。

2017年12月25日,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再次收到受害人家屬林某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在法定期限內做出答復。

2018年2月9日,案件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莫煥晶被判死刑。 2月24日,從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莫煥晶已向該院提起上訴。 5月17日9時,莫煥晶上訴開庭審理;下午17時20分許,庭審結束,審判長宣布擇期宣判。6月4日,案件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8年9月21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莫煥晶被執行死刑。2019年3月,"藍色錢江保姆縱火案"等惡性案件寫入最高法報告。 2021年8月3日,杭州市聯合調查組通報:「藍色錢江放火案」經依法偵查、起訴、審判,並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證據確鑿。案犯莫煥晶被判處死刑,並已經執行。

公安機關嚴格按照相關法律程序,對案件開展了全面、細致的調查取證工作,未發現林某斌參與策劃、實施該案的事實。



F. 死刑的刑場一般在哪裡

法律分析:1、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刑場不得設在繁華地區、交通要道和旅遊景點附近。2、對於採用槍決方法執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條件執行的,應交付司法警察執行;沒有條件執行的;可交付武裝警察執行。執行死刑時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機關負責。採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在指定的刑場或者羈押場所內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G. 莫煥晶是注射死刑還是槍決的

槍決。2017年6月22日5時07分,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鯤鵬路藍色錢江小區2幢1單元1802室發生火災,造成4人死亡。公安機關通過外圍調查,發現該戶保姆莫煥晶(女,34歲,廣東東莞人)存在可疑情況。經過審查,莫煥晶初步交代了其於22日5時許,使用打火機點燃客廳內物品實施放火的犯罪事實。同日,莫煥晶因涉嫌放火罪,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莫煥晶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莫煥晶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莫煥晶經預謀在高層住宅內放火,致四人死亡和他人財產重大損失,犯罪動機卑劣,情節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
雖然莫煥晶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放火罪行,但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所犯放火罪依法不足以從輕處罰。對莫煥晶所犯數罪,應依法並罰。
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准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據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莫煥晶判處死刑的刑事裁定。
作案動機:
在縱火的頭天晚上,莫煥晶一直在玩一種叫「百家樂」的網上賭博游戲。玩了大半夜,賬戶里的錢都輸光了,莫煥晶想找林家人借錢翻本,但此前她已經以老家蓋房的名義,向林家借債10餘萬元,連她自己都覺得,這已經大大超出了一個保姆能向僱主開口的極限,所以她想放一把火,滅火立功後,再向林家人開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