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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裡能找到杭州道路管理條例

發布時間: 2023-05-16 08:25:47

Ⅰ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2017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包括高速公路)的公路路政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公路路政管理,是指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依法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管理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的行政行為。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領導。
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所屬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各級公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水利、工商、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公路沿線鄉鎮人民政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四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做好公路保護工作,逐步完善公路服務設施,提高公路服務和管理水平,保證公路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公路的建設和養護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准和公路養護技術規范。第五條公路路政管理經費應當列入政府財政預算。第二章管理職責及執法監督第六條公路管理機構依法行使下列公路路政管理職責:
(一)許可挖掘、佔用、利用公路的申請事項,制止和查處破壞、損壞或者非法佔用公路的行為;
(二)許可超限運輸申請事項,制止和查處違法超限運輸行為;
(三)管理公路附屬設施的設置和維護;
(四)管理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
(五)管理公路施工秩序;
(六)參與公路工程中涉及路政管理事項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
(七)實施公路路政巡查;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第八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路政管理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信箱。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收到舉報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對檢舉屬實的舉報單位和個人可予獎勵。第九條公路路政管理人員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人員參加,佩戴標志,持證上崗。
公路路政管理專用車輛應當設置統一的標志和搭納判示警燈。
公路路政管理專用車輛執行職務進入本轄區內收費公路的,免費通行。第十條公路路政管理人員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資料。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公路路政管理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說明情況。第三章公路保護管理第一節一般規定第十一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公路路產登記制度,按規定對公路路產調查核實,並登記造冊。第十二條非收費公路的公路養護應當逐步推行市場化,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養護單位。第十三條鼓勵使用廂式、多軸、大型、專業貨物運輸車輛從事公路貨物運輸。第十四條因工程建設需要佔用、挖掘公路,或者跨越、穿越公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的,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公路管理機構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並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採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公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公路管茄培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後,及時恢復通行。
對未中斷交通的施工作業公路,公安知改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監督檢查,維護公路交通秩序。第十五條公路出現坍塌、坑漕、水毀、隆起等損毀或者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標線等交通設施損毀、滅失的,公路管理機構、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設置警示標志並及時修復。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設置警示標志的,應當及時採取安全措施,疏導交通,並通知公路管理機構或者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第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時,涉及路產損壞、公路污染的,應當及時通知公路管理機構或者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第二節公路及公路用地保護管理

Ⅱ 杭州車子限行規定是哪個部門制定的

杭州市市區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1995年9月21日杭州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1995年11月3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根據1997年6月25日杭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7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批準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杭州市環境雜訊管理條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規個別條款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3年12月19日杭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者握議通過2004年1月16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準的《凱納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杭州市市區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個別條款的決定》第二次修正)首孫慶

Ⅲ 杭州市市區道路交通管理條例(2004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暢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在杭州市市區道路上通行的車輛、行人、乘車人以及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外地貨運機動車輛過境道路以內(含過境道路)的道路為市區道路。第三條杭州市公安局是管理市區道路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具體負責對市區道路交通實行統一管理。規劃、市政、市容、交通、環保、工商行政等部門,應當協助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第四條交通警察應模範遵守本條例,忠於職守,嚴整警容,文明執勤,秉公執法,提高道路交通的管理水平。第五條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可視交通管理的需要,在特定的范圍劃定交通管制區、徒步區和單行線、禁行線,採取限制和禁止車輛通行等交通管理措施。第六條每個公民均應服從和支持交通警察依法管理交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交通警察依法執行公務。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可根據交通管理的需要,組建交通糾察隊伍,協助交通警察維護交通秩序。第七條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駐杭部隊應教育所屬人員遵守交通法規,支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做好維護交通秩序工作。第二章車輛和駕駛人員第八條單位和個人向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申領機動車輛牌證,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車輛來歷原始憑證;
(二)停車泊位證明;
(三)按規定需要提供的其它證明。第九條個人購置的機動車輛,不得以單位名義申領牌證;單位購置的機動車輛,不得以個人名義申領牌證。地方機動車輛,不得使用軍隊、武警部隊、公安機關牌照,本市單位和個人購置的車輛不得使用外地牌照。第十條嚴禁使用已達到國家規定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輛。禁止買賣或者變相買賣報廢機動車輛。第十一條機動車過戶、轉籍時,車主應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辦理過戶、轉籍手續。嚴禁特種車、專用車過戶給使用性質不對口的車主。第十二條機動車維修單位承接機動車改型、改色、總成變更以及因交通事故損壞的機動車輛維修業務時,須向車主查驗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對沒有證明的,維修單位不得承接。承接機動車維修業務的單位,須接受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安全監督管理。第十三條在機動車車體上製作、安裝、噴刷、張貼廣告的,須先經市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審核,符合交通安全的要求,並經有關部門批准。第十四條開辦機動車輛租賃企業(公司)、從事經營機動車輛租賃業務的,須向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備案,並接受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安全監督管理。第十五條已領取正式牌證的機動車,須按規定分別參加定期檢驗和臨時檢驗;不能按期參加定期檢驗的機動車,必須到當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辦理報停手續。報停車輛重新啟用時,應辦理復駛手續。機動車的雜訊和排放的廢氣,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安全設備不全、機件失靈或排放廢氣嚴重污染環境的車輛,不得在道路上行駛。第十六條外地駐杭單位帶入或本市單位借用的掛有外地牌照的機動車,須經市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審核登記並辦理機動車委託代管手續。第十七條機動車駕駛員駕車時,不準戴耳機或使用行動電話。市區駕駛員駕車時,除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外,還必須攜帶杭州市機動車駕駛員管理信息卡。第十八條外地駐杭單位或市區單位(個人)聘用外地駕駛員的,應到市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辦理駕駛員代管手續。市區營運車輛單位(個人)借用、聘用駕駛員的,須到市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辦理借聘核准手續。第十九條持外國或台灣、香港、澳門地區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需在本市駕駛機動車的,應經體檢合格和考核交通法規及安全常識合格,換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後,方可在市區駕駛車輛。市區人員在外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須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考試合格核發本市的駕駛證後,方可在市區駕駛車輛。非軍隊、武警部隊駕駛員,不得駕駛軍隊、武警部隊的車輛;軍隊、武警部隊的駕駛員,不得駕駛地方車輛。第二十條非機動車輛(包括自行車、三輪車、殘疾人專用車、助動自動車),須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檢驗合格,領取牌證後,方准行駛。新購自行車應在一個月內持購車發票及本人身份證申領牌證。購置三輪車、助動自行車和殘疾人專用車,應先向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方可購置並領取牌證。自行車、三輪車、無動力裝置的殘疾人專用車每四年、助動自行車和有動力裝置的殘疾人專用車每兩年檢驗換證一次。非機動車輛過戶或轉籍,須憑合法的交易憑證,到市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辦理過戶或轉籍手續。

Ⅳ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2017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以下簡稱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及本條例。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隱患治理、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及道路智能交通建設、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納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所需經費財政應當按照規定予以保障。第四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及相當於縣一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建設、城鄉規劃、交通運輸、環境保護、城市管理、教育、農業(農業機械)、市場監管、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監管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做好相應的道路交通工作。
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負責依法籌集、使用、管理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第五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同級志願服務管理機構的統一組織下,進行道路交通安全志願服務,協助交通警察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第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報刊、互聯網、廣播電視等媒體發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公告、道路交通啟雀衫安全違法信息,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詢和其他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第七條報刊、互聯網、廣播電視等媒體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宣傳,播發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進行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傳。第二章車輛和駕駛人第八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發展規模、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和道路交通狀況,對一定區域的機動車實行總量調控。實行總量調控前,應當以聽證會等適當方式廣泛徵求公眾意見。
除國家機關用於執行公務的以外,在本市上城區、下城區、江干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行政區域內,摩托車不予登記。第九條機動車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機動車污染物排放限值標准;經檢測不符合機動車污染物排放限值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核發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和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需要,對機動車採取限制區域、限制時間行駛的交通管理措施。具體辦法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十條公路客運車輛、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和專門為工程建設服務的車輛應當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行駛記錄儀、車載衛星定位終端和符合規定的轉向可視系統。機動車駕駛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保持設備的正常運行。
前款所稱專門為工程建設服務的車輛,包括為工程建設服務的中、重型自卸貨車,中、重型罐式貨車中的散裝水泥運輸車,中、重型特殊結構貨車中的混凝土攪拌運輸車,以及重型專歲衫項作業車中的混凝土泵車等。第十一條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後,原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辦理機動車登記的,可以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
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辦理轉移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已處理完畢;
(四)符合本市機動車登記的其他條件。第十二條單位和個人使用非本市登記的機動車從事道路營運的,應當自使用之日起五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道路運輸悄腔企業應當定期將聘用的機動車駕駛人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並督促駕駛人及時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通事故和參加機動車駕駛證審驗。第十三條在本市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國家、地方安全技術標准,並依法取得生產許可證。本市禁止生產、銷售燃油助力車。
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具有動力裝置的三輪車輛、四輪車輛,不得以機動車或者非機動車名義銷售。

Ⅳ 杭州市貸款建設的城市道路車輛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優化投資環境,改善道路交通狀況,規范貸款建設的城市道路(以下簡稱城市道路)車輛通行費的徵收管理行為,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杭州市市區的機動車輛以及進入市區城市道路行駛的外地機動車輛,均應當按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城市道路車輛通行費。第三條杭州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道路車輛通行費(以下簡稱車輛通行費)徵收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城市道路綜合收費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市道路收費管理機構)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具體負責車輛通行費的徵收管理工作。
交通、公安、物價、財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車輛通行費的徵收管理工作。第四條車輛通行費分為車輛統繳通行費和車輛通行次(年)費。本市市區的機動車輛應當按車輛的年檢周期繳納車輛統繳通行費。車輛統繳通行費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徵收,或由其委託有關部門代為徵收。
外地機動車輛進入市區道路時,應當按規定繳納車輛通行次費。有特殊情形的車輛,按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可以選擇繳納車輛通行年費。車輛通行次(年)費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依法批准設立的收費站(點)徵收,或者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有關公路收費站(點)代為徵收。
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准,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五條屬於以下范圍的機動車輛減繳或免繳車輛通行費:
(一)外國領事館自用的車輛予以免繳;
(二)軍隊、武警部隊掛有軍車號牌、武警號牌的車輛予以免繳;
(三)公安、國家安全、法院、檢察、司法行政機關懸掛「警」字型大小牌或者特別通行標志的車輛予以免繳;
(四)法律、法規規定或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特種車輛可予以減繳或免繳。第六條本辦法施行後新購的本市市區的機動車輛和外地機動車輛車籍轉入本市市區的,應當自辦理登記上牌手續後的次月起繳納剩餘期限的閉仔車輛統繳通行費。
已繳納車輛統繳通行費的車輛改裝、換牌的,車主應當自改裝、換牌之日起30日內到市道路收費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已繳納車輛統繳通行費的機動車輛報停、報廢以橘基及過戶到外地的,車主可憑報停、報廢或過戶憑證以及繳費憑證到市道路收費管理機構辦理有關手續,退回次月起剩餘期限的車輛統繳通行費。第七條車輛通行次費實行單向按次徵收,進入市區一次徵收一次。第八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機動車輛年檢、新車入戶、車輛報廢和外地機動車輛轉入等手續時,應當核實車輛統繳通行費的繳納情況。未繳納車輛統繳通行費的機動車輛應當及時辦理補繳手續。第九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徵收車輛通行費,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專用票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冒用和偽造。第十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繳納車輛統繳通行費的車輛,應當發給車主與車牌號碼、類別相一致的車輛通行費統繳卡。車主應將車輛通行費統繳卡隨車攜帶,憑卡通過,以備查驗。第十一條車輛通行費統繳卡和通行次(年)費繳費憑證應當妥善保管,不圓態謹得轉借、冒用、塗改、偽造。
車輛通行費統繳卡發生遺失或者損毀的,車主必須持《機動車行駛證》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補辦。第十二條徵收的車輛通行費全額納入市級財政專戶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
除由市財政部門核定用於徵收管理經費外,車輛通行費全部用於償還城市道路建設的貸款本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擠占或者截留。第十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申領車輛通行費收費許可證,並在車輛通行費收費站(點)醒目位置懸掛《收費許可證》,向社會公開批准文號、收費單位、收費標准、收費用途、監督電話,接受社會監督。第十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車輛通行費的徵收、管理、使用及貸款償還情況。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審計、統計、票據管理等制度,做好車輛通行費的徵收和管理工作。第十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車輛通行費代征單位應當簽訂代征協議,代征單位應當嚴格按照代征協議足額徵收車輛通行費。第十六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市區范圍內出入收費站以及停放在停車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的機動車輛繳納車輛通行費情況的監督檢查,被檢查機動車輛的駕駛員應當予以配合。

Ⅵ 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運輸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和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道路運輸經營,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以汽車為他人提供道路旅客運輸或者道路貨物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包括班車客運、包車客運、公共汽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等道路旅客運輸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本條例所稱的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包括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和營運車輛維修質量檢驗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和汽車租賃經營。第三條道路運輸發展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引導、安全便捷、節能環保的原則,並按照綜合高效、優勢互補的要求,與軌道、水路、航空和管道等其他運輸方式合理銜接、協調發展。舉塵鬧道路運輸管理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便民和保障安全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道路運輸工作的領導,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道路運輸發展規劃,構建社會化、專業化、信息化、智能化的現代道路運輸服務體系,提高道路運輸公共服務能力。
道路運輸管理和應急運輸保障所需經費納入部門預算,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道路運輸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道路運輸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為服務對象提供安全、便捷、優質的服務。鼓勵成立道路運輸相關行業協會,發揮行業協會在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和促進道路運輸業發展等方面的作用。第二章道路運輸經營第一節班車客運、包車客運第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發展規劃,結合客運市場供求狀況和普遍服務、方便群眾等要求,確定班車客運(包括定線旅遊客運,下同)線路的擬開通計劃,並將擬開通計劃在省、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信息服務網站定期集中公告。班車客運線路營運權應當採取服務質量招標方式授予經營者;投標人僅有一個的,由道路運兄老輸管理機構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第八條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核定的班車客運線路從事客運經營活動,提供的服務質量應當符合承諾標准。
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在核定的經營期限內向公眾提供連續的運輸服務,不得轉讓客運班線營運權,不得擅自暫停或者終止班線營運;需要暫停或者終止班線營運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報經原許可機關同意。原許可機關同意暫停或者終止班線營運的,應當依法安排其他經營者從事班線營運或者提前向公眾公告終止班線營運。
班車客運經營者不得途中甩客、站外攬客。第九條包車客運(包括非定線旅遊客運,下同)經營者應當持正罩包車合同或者其他有效憑證,按照約定的車輛、時間、起訖地和線路營運,不得招攬包車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車。第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許可班車客運、包車客運後,應當對經營者已取得車輛營運證的車輛配發規定的客運標志牌。第十一條車輛因客觀原因無法行駛的,班車客運、包車客運經營者應當安排旅客改乘或者退票,不得加收費用;因經營者及其駕駛人員、乘務人員的過錯造成旅客漏乘、誤乘的,經營者應當根據旅客要求安排改乘或者退票,並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二節公共汽車客運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政策、用地保障、設施建設、道路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公共汽車客運發展,合理設置公共汽車專用道、港灣式停靠站和優先通行信號系統,鼓勵社會公眾選擇公共交通方式出行。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提高鄉村班車公交化水平,為農村居民出行提供安全、便捷、經濟的客運服務。第十三條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營運權應當採取招標等公平方式授予經營者。
取得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營運權的經營者在投入營運前,應當取得市、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經營許可證。
申請經營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符合規定標準的公共汽(電)車和場站等設施;
(三)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以及與營運業務相適應的其他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服務質量保障制度以及相應的責任承擔能力;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Ⅶ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決定(2017)

一、刪去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二、刪去第六十四條。三、刪去第源差七十條第二款,將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駕駛燃油助力車、正三輪摩托車、營運人力三輪車以及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車輛在禁止其通行的道路上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處二十元派裂彎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對機動車駕駛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塵悶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Ⅷ 杭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公路路政管理,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為保護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屬設施(以下簡稱公路路產),保障公路完好暢通,控制公路兩側建設所實施的行政管理行為。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杭州市行政區域內的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專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按技術等級分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三級公路、四級公路。第四條市、縣(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公路管理工作。
各級公路路政管理機構依法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職責。第五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領導、監督。
各級城建、土地、公安、工商、規劃、林業等有關部門以及公路沿線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做好公路路政的管理工作。第六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公路路產,對侵佔、損壞公路路產以及不依法進行路政管理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或檢舉。
各級人民政府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愛路護路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人員和單位,應當予以表彰或獎勵。第二章公路路政管理機構的職責第八條各級公路路政管理機構行使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實施有關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負責管理和保護公路路產;
(三)依法實施公路路政檢查,制止和查處各種違反路政管理的行為;
(四)依法對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實施管理;
(五)維護公路養護和施工作業現場的正常秩序;
(六)審批公路超限運輸,並對其進行監督檢查;
(七)審批有關地下、地面及上空穿(跨)越公路的各種設施的建設事項;
(八)負責公路標志、標線管理;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九條公路路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統一著裝,並持有公路路政檢查證。
用於公路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第三章公路路產管理第十條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置棚屋、攤點、市場、維修場、停車場、洗車場、加油站及其他類似設施;
(二)采礦、取土、挖砂、漚肥、燒窯、制坯、燒荒、挖溝引水、曬物、種植農作物及其他類似作業;
(三)排放污水、傾倒垃圾、廢土、堆放物品;
(四)填塞、損壞排水溝,利用公路橋涵、排水溝築壩蓄水、設置閘門;
(五)車輛裝載貨物觸地行駛或者拋、撒、滴、漏;
(六)擅自設置路障;
(七)其他侵佔、毀壞和污染公路路產的行為。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挖掘公路。確因工程建設需要佔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線的,應當事先經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批准,對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造成損害的,按規定繳納賠(補)償費。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徵得公安機關的同意。第十二條修建脊鄭消穿(跨)越公路的各種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范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事先經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批准,所修建、架設或者埋設的設施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徵得公安機關的同意。第十三條在公路上不得任意增設交叉道口、接道接坡。確需增櫻知設交叉道口、接道接坡的,須經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批准,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准和公路規劃的要求設計、修建,並保證公路排水暢通。對不按要求施工的,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應責令其停工。第十四條超過公路和公路橋梁、隧道、渡船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有限定標準的公路、橋梁或者隧道內行駛,不得使用汽車渡船。確需行駛的,必須經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批准,並按要求採取有效防護措施,領取《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在指定路線、時間行駛,懸掛明顯標志。影響交通安全叢皮的,還應當經同級公安機關批准。
單位和個人超限運輸,需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採取技術保護措施的,應承擔相應的費用;對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造成損害的,應按規定繳納賠(補)償費。

Ⅸ 杭州市道路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政設施管理,充分發揮其使用功能,改善城市環境,促進經濟發展,為生產和人民生活服務,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杭州市區內的市政設施管理。??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市政設施系指城市道路設施、城市橋涵設施、城市排水設施、城市河道設施。??
第四條 杭州市人民政府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杭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機構受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具體負責市政設施的管理工作。 ?各區的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地區的市政設施管理工褲櫻作。 ?城市規劃、公安、水利、工商行政、環保、綠化、市容環衛管理等部門應按各自的職能,協同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實施本條例。 ?
第五條 市政設施的建設單位應按批準的項目實施。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按規定及時與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工程交接。 ?
第六條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市政設施經常觀測,定期檢查,及時養護、維修,並建立健全完整的檔案管理制度。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設施的權利和保護市政設施的義務,對違反本條例、損害市政設施的行為有權舉報。 ?對保護市政設施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給予表彰、獎勵。 ?
第二章 城市道路設施管理 ?
第八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道路設施包括車行道(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隔離帶、公用停車場及其附屬設施。城市道路設施管理范圍以已實施的規劃道路紅線為准;規劃道路紅線尚未實施的,以城市沿道路兩側合法建築物外緣之間的車行道、人行道為准。 ?在舊城改造中,按有關規定已完成拆遷的城市道路用地統一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待道路施工時,無償提供建設單位使用。 ?
第九條 城市道路應保持平整完好。 ?城市道路上各種地下管線蓋板的設置應與路面標高一致,發生沉降、缺損,產權單位或專業管理部門應及時修復。 ?城市道路各種地下管線如發生爆裂、損壞、滲漏等情況時,產權單位或專業管理部門應及時修復。 ?
第十條 城市道路與鐵路平交道口的銜接應當平順。最外股鐵軌以外二米以內路面由鐵路部門負責養護管理。 ?
第十一條 在城市道路設施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批准佔用、挖掘道路; ??(二)擅自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三)沖洗機動車輛,車輛裝載物沾污路面; ??(四)擅自在人行道、非機動車專用道上行駛、停放機動車; ??(五)在禁止試車的路段上試車; ??(六)在路面焚燒垃圾及其他物品; ??(七)未經批准設置廣告、燈箱等設施; ??(八)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惡臭、粉塵飛揚的物品; ??(九)擅自闢建市場或固定設攤營業; ??(十)直接在車行道、人行道上攪拌水泥沙漿、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 ??(十一)擅自修築道路出入口; ??(十二)未經批准通行履帶車和其他對道路有直接損害的車輛; ??(十三)其他損害城市道路設施的行絕雀為。 ?第十二條 因特殊情況確需在人行道上臨時停放機動車或在非機動車道臨時行駛、停放機動車的,應持書面申請,經公安機關和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
第十三條 需要臨時佔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單位的個人,應按規定提出書面申請,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後,按規定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審批;批准後,由批准部門聯合簽發臨時佔用許可證、挖掘胡宏叢道路許可證。 ?
第十四條 經批准臨時佔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批準的時間、范圍和有關要求佔用、挖掘,不準擅自變更; ??(二)應在佔用、挖掘現場醒目處懸掛許可證,設置交通安全護欄和標志; ??(三)需要對部分車輛限制行駛或臨時交通管制的,應報請公安機關事先登報通告; ??(四)挖掘道路時應精心組織、文明施工,在主要道路上進行橫穿道路施工的,應在夜間進行,白天應恢復交通; ??(五)挖掘道路不得壓占檢查井、消防栓、雨水口和邊溝,挖掘水泥混凝土路面,應按規定的技術要求進行施工; ??(六)挖掘道路遇到測量標志、地下管線、文物保護標志等設施時,應立即採取保護措施,不得移位、損壞; ??(七)挖掘道路有關工程完成後,應及時按有關技術要求回填夯實; ??(八)佔用、挖掘結束後應及時清理現場,拆除臨時設施,並及時報告批准單位驗收; ??(九)因特殊情況批准部門需提前中止佔用道路時,佔用單位和個人應在規定期限內無條件騰退。 ?
第十五條 電力、電訊、給排水、煤氣等地下管線突然發生故障,急需挖掘道路搶修的,可先行施工,但必須及時向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情況,並在二十四小時內補辦審批手續。逾期不辦者,按違法挖掘道路處理。 ?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後五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後三年內不得開挖。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必須按道路管理分工范圍經市或區人民政府批准。 ? ?
第三章 城市橋涵設施管理 ?
第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橋涵設施包括橋梁(含立體交叉橋、人行天橋)、過街地道、涵洞、隧道及其附屬設施。上述構築物的主體及其附屬設施和橋梁、涵洞的凈空為城市橋涵設施管理范圍。 ?
第十八條 城市橋涵應當保持牢固、整潔、完好,確保安全。 ?附設於橋梁的各種管線,應由各專業管理部門負責養護、維修,保證橋梁的結構穩定和安全使用。 ?
第十九條 與橋涵相聯接的通道,建成後應交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
第二十條 在城市橋涵設施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挖坑取土、傾倒廢土垃圾等廢棄物; ??(二)未經批准依附橋涵設置管線; ??(三)擅自堆放物品、施工作業、停放車輛和停泊船隻; ??(四)未經批准設置廣告、燈箱等設施; ??(五)設攤經營、搭建建築物和構築物; ??(六)未經批准通行履帶車和其他對橋涵有直接損害的車輛; ??(七)故意撞擊損壞橋梁; ??(八)其他損害橋涵設施的行為。 ?
第二十一條 車輛、船隻通過橋涵,必須嚴格遵守限載、限高、限寬、限速的規定。 ?
第二十二條 車輛、船隻通過橋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船所有者或經營者必須持書面申請,經公安機關和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按批准部門指定的時間、方式通過: ??(一)車輛總重量超過橋涵限載規定; ??(二)車、船裝載不可分割的大型物件超過橋涵限高、限寬規定。 ?
第二十三條 需要依附橋涵設置管線設施的,必須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
第二十四條 需要臨時佔用橋孔堆放物品、施工作業、停放車輛和停泊船隻的,必須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
第四章 城市排水設施管理 ?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排水設施包括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排水溝、排水泵站、污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外壁兩側各二點五米至五米,路邊排水溝及其護坡兩側各一至三米,為城市排水設施管理范圍。 ?排水泵站、污水處理廠的管理范圍以征地紅線為准。 ?
第二十六條 城市排水設施應保持完好、暢通,機電設備運轉安全正常。 ?城市排水設施堵塞或損壞的,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在發現或接到報告後,及時疏通或搶修。 ?污水處理廠應按設計要求進行污水處理和達標排放。 ?
第二十七條 城市排水應實行排水許可證制度,按照城市建設規劃,實行雨水、污水分流。 ?
第二十八條 在城市排水設施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在排水管、溝上鑿洞接管排水; ??(二)將垃圾、糞便、廢土等污水廢物倒入、掃入雨水口、檢查井內; ??(三)損壞、移動井蓋、井座; ??(四)搭建建築物和堆放物品; ??(五)將泥沙、水泥漿和含有易燃易爆及強腐蝕等物質的液體排入雨水、污水管、溝內; ??(六)阻塞排水管、溝及出水口; ??(七)其他損害排水設施的行為。 ?
第二十九條 凡需使用城市雨水管道排放雨水或使用城市污水管道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應持有關批准文件和圖紙資料,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屬建成項目的可按照批準的圖紙施工;屬於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需按有關規定辦理開工手續。竣工後,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並發放排水許可證。 ?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城市污水管道排放的污水,應達到國家制定的水質排放標准。 ?
第三十一條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按規定的職責對各接管排污單位和個人實施水質監測,並將有關情況向環保部門通報。 ?被監測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不得阻撓、妨礙、逃避監測。 ?
第三十二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遷移或影響排水設施使用時,必須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臨時措施,保證排水暢通。工程竣工後應立即恢復原排水設施的使用。 ? ?第五章 城市河道設施管理 ?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河道設施系指城市內由市政部門管理的河道、堤坎、排澇泵站、引水渠、溢洪道及其附屬設施。城市河道設施的管理范圍,以河道設施規劃用地為准;規劃尚未實施的,以現有河道設施用地為准。 ?
第三十四條 城市河道設施應當保持完好、暢通、整潔、有效。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科學實施河道配水方案,協同環保部門進行河道水質監測並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
第三十五條 在城市河道設施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批准佔用、挖掘河道設施; ??(二)傾倒垃圾、廢料等廢棄物; ??(三)擅自從河道取生產經營用水; ??(四)擅自向河道排放污水或設置和擴大雨水污水排放口; ??(五)傾倒有害有毒物品; ??(六)損毀水工程設施和防訊設施以及水文監測設施; ??(七)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八)其他損害河道設施的行為。 ?
第三十六條 臨時佔用、挖掘河道設施的,需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和領取許可證。臨時佔用、施工完畢後,應按期恢復河道原狀。 ?
第三十七條 需向河道內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不論直接或間接排入河道,應經環保部門批准並領取許可證。排放的污水應達到國家制定的水質排放標准。設置和擴大污水排放口,在向環保部門申報前,應徵得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
第三十八條 對其他部門在城市河道上已修建的涵閘、泵站和埋設的穿堤管道、纜線等構築物及其設施,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檢查,對不符合工程安全的應通知有關部門限期整改。 ?
第三十九條 對於壅水嚴重的原有橋涵、過河管道,有關部門要有計劃地進行改建、擴建;未改建、擴建的,有關部門在汛前應採取緊急措施,確保安全度汛。 ?對於城市河道內的各種阻水設施,各有關單位在汛期前應採取遷移和拆除等緊急措施。 ?
第四十條 在汛期,城市河道閘壩啟閉應按市防汛預案規定實施,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的職責調度管理。 ?
第四十一條 城市河道應定期清淤,河道整治需臨時佔用的土地,如超出岸線以外,有關部門應予協助解決。 ??第六章 市政設施經費管理 ?
第四十二條 市政設施的養護、維修經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標准列入地方財政預算。 ?
第四十三條 經批准臨時佔用、挖掘道路的,應向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繳納佔道費、挖掘修復費。 ?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規定的市政設施費用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按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收取的費用,應全部用於市政設施的建設、養護、維修,不得挪作他用。 ?市政設施管理中確需收取的其他費用,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按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報經批准。 ?
第四十五條 經批准臨時佔用城市道路的,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減免佔道費: ??(一)市政建設和養護項目; ??(二)非營業性的社會服務活動; ??(三)維修非營業房屋在施工期間佔用房屋毗鄰路面。 ? ?
第七章 罰則 ?
第四十六條 未經批准佔用、挖掘城市道路設施、城市河道設施的,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補交佔用、挖掘道路費用,並可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佔用、挖掘城市道路不按規定設置交通安全護欄和標志,挖掘道路有關工程完成後不按規定回填夯實,或佔用、挖掘道路結束後不及時清理現場、拆除臨時設施的,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糾正,並可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他人傷害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
第四十七條 擅自在排水管、溝上鑿洞排水以及擅自將雨水 污水管混接排水,嚴重影響城市排水管道安全運行和污染河道的,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 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賠償經濟損失,限期封堵排水口。逾期不封堵的,採取強制封堵 措施。 ?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賠償損失,並視情節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道路上沖洗機動車輛,車輛裝載物沾污路面; ??(二)在路面焚燒垃圾及其他物品; ??(三)在橋涵設施管理范圍內挖坑取土,傾倒廢土、垃圾等廢棄物; ??(四)擅自佔用橋涵設施堆放物品、施工作業、停放車輛和停泊船隻; ??(五)將垃圾、糞便、廢土等污水廢物倒入、掃入雨水口、檢查井內。 ?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賠償損失,並視情節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道路上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惡臭、粉塵飛揚的物品; ??(二)擅自在道路上固定設攤經營; ??(三)在橋樑上和過街地道內設攤經營; ??(四)損壞、移動井蓋、井座; ??(五)在城市排水設施管理范圍內搭建建築物和堆放物品; ??(六)擅自在人行道、非機動車專用道上行駛、停放機動車; ??(七)在河道內傾倒垃圾、廢料等廢棄物。 ?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賠償損失,並視情節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直接在車行道、人行道上攪拌水泥沙漿、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 ??(二)未經批准依附橋涵設置管線; ??(三)將泥沙、水泥漿排入雨水污水管、溝內; ??(四)阻塞排水管、溝及出水口。 ?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賠償損失,並視情節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造成危害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在道路、橋涵上通行履帶車和其他對道路、橋涵有直接損害的車輛; ??(二)擅自在道路上闢建市場; ??(三)故意撞擊損壞橋梁; ??(四)將含有易燃易爆及強腐蝕等物質的液體排入雨水污水管、溝內; ??(五)向河道內傾倒有害有毒物品; ??(六)損毀水工程設施和防汛設施以及水文監測設施。 ?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經勸阻不停止、不改正違法行為,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可暫扣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車輛、工具和物品,直至當事人改正為止。 ?
第五十三條 在汛期,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河道設施管理范圍內的阻水設施,可強制清除。 ?
第五十四條 阻撓市政設施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
第五十五條 對破壞、盜竊市政設施,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五十六條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對市政設施管理、養護、維護因失職造成他人傷害或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
第五十七條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主動接受群眾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市政設施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向有關機關舉報,有關機關應及時調查處理。 ?市政設施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第八章 附 則 ?
第五十八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
第五十九條 杭州市市屬縣(市)城鎮市政設施管理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9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杭州市市政設施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Ⅹ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設和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杭州市城市河道的建設和管理,改善城市河道環境,保障城市河道功能完好,發揮城市河道綜合效益,發掘和保護城市歷史文化,促進城市生態文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浙江省河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市區范圍內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河道及其附屬設施(以下統稱城市河道)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市河道包括水域、河槽、堤防、護堤地、沿河綠地、防汛配水泵站、船閘水閘和連接上下遊河道的管涵等。
城市河道的具體名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協商提出,報市人民政府確定後公布。
京杭運河、錢塘江、西湖水域、西溪濕地水域、杭甬運河、東苕溪、浦陽江等的建設和管理按照國家和省、市其他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條例。
城市河道中的航道和通航水域的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守水上交通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城市河道沿河綠化工程的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守城市綠化法規的規定。第三條城市河道的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拿敗、綜合保護、科學管理、生態優先、合理利用、空岩共享開放的原則。
城市河道的建設和管理應當保障河道防汛排澇的功能,保護水體水面、景觀綠化、野生動植物、植被土壤、地形地貌等自然生態環境和特色建築、文物、歷史遺跡等人文歷史風貌,以及沿岸民風民俗、民間藝術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符合杭州歷史文化名城風貌。第四條城市河道的建設和管理應當由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統一規劃、統一標准,根據河道等級,按照規定職責,實行市、區人民政府分級籌資、分級建設、分級管理。
城市河道分級建設和分級管理的范圍及資金配比,分別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河道的建設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所需資金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多渠道籌集城市河道建設和管理資金,鼓勵社會各界捐贈城市河道的建設和管理資金。第六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河道的主管部門,負責防汛統一調度和水資源的統一管理。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分別負責本市城市河道的建設、保護管理工作。
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本轄區內區管城市河道的建設、保護管理工作。
市城市河道建設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具體負責城市河道的建設管理工作。市、區城市河道監管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具體負責城市河道的保護管理工作。第七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城市河道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統一實施監督管理。
市水上交通管理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做好城市河道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城市綠化、文化、文物、國土資源、工商、漁業、公安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第八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河道長效管理機制,定期對城市河道的建設和管理工作進行檢查考核。第二章規劃第九條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為城市河道規劃編制的主管部門。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等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杭州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分別編制城市河道建設規劃、城市河道保護管理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控制性詳細規消虧顫劃及城市河道建設規劃、城市河道保護管理規劃是城市河道建設和管理的依據。第十條編制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有關城市河道規劃應當保障城市河道的防汛排澇、蓄水調配水、通航、水體通暢等基本功能,滿足優化生態環境、保護文化景觀、水環境生態綜合整治的需要,實現城市河道流暢、水清、岸綠、景美、宜居、繁榮的目標。第十一條與城市河道有關的各類專業規劃應當與城市河道建設規劃、城市河道保護管理規劃相銜接。有關部門在編制或者修改專業規劃前,應當徵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有關部門編制或者修改與城市河道有關的各類專業規劃,不得擅自減少規劃范圍內城市河道水域面積,不得擅自調整城市河道規劃控制線、城市河道底標高、常水位標高等規劃指標。
確需調整有關城市河道規劃的,應當進行科學論證,徵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並按照法定程序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