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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東違章建築有哪些

發布時間: 2022-08-10 21:39:02

⑴ 我想擴建一下自己的房子,請問在上海浦東的法律法規中,哪些建築屬於違章建築呢

建築是特種工業生產行業,因為它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環境。凡是沒有發改委批文、規劃部門許可、建管部門施工許可和歸檔備案的建築物,就不能取得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沒有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的建築物都是違章建築,全國一樣。最終後果是政府有權強行拆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⑵ 上海市違章搭建和違章建築的認定

法律分析:上海市違章搭建和違章建築的認定可以根據《上海市整治違章搭建和違章建築的若干規定》來進行規定。

法律依據:《上海市整治違章搭建和違章建築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下列未經公房產權所有人同意的搭建,屬違反《公房條例》的搭建(以下簡稱違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門處理:

(一)在陽台上搭設的封閉性或局部封閉性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在天井中搭設的封閉性或局部封閉性的建築物、構築物。

第三條 下列未經規劃管理部門許可的建築物、構築物,屬《規劃條例》所稱的違章建築,由規劃管理部門處理:

(一)房屋加層、屋面升高的建築物;

(二)庭園住宅和公寓的庭院內的建築物、構築物;

(三)街坊、里弄、新村等地區建造的依附於房屋外牆的建築物、構築物;

(四)逾期未拆除的未佔用道路的施工臨時建築物、構築物。

⑶ 上海浦東違章建築為什麼都沒事呢

上海浦東違章建築,都沒事是因為沒人舉報,所以都眼開眼閑,舉報可以打12345。

⑷ 上海違建的認定標准

法律分析:違法建築的認定標准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建築或者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房屋。

法律依據:《上海市拆除違法建築若干規定》 第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負責所轄區域內拆除違法建築工作,建立健全拆除違法建築工作機制,完善、落實拆除違法建築責任制,對拆除違法建築實施部門進行考核。

市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具體負責所轄區域內拆除違法建築工作的綜合協調。

市和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房屋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統稱「拆違實施部門」)按照規劃管理、物業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分別負責違法建築的拆除,其具體職責分工,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拆違實施部門做好違法建築的拆除工作。

公安、工商等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拆除違法建築的相關工作。

⑸ 上海市浦東新區周浦鎮川周公路4387六樓違章建築而且開了無營業執照公寓難道就沒有人來查嗎

上頭有人,後台夠硬。

⑹ 上海市違章建築認定

法律分析:違章建築的類型主要有:

(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雖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批准范圍、內容施工的;

(2)自建房,即在現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頂、陽台自建建築物;

(3)未經批准在包括承包地、宅基地在內的集體土地上新建、修建和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且該集體土地使用權系通過農民私自轉讓取得;

(4)佔有國有土地和在農村非法佔有集體土地新建、修建和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

(5)未經批准佔用過道、馬路邊、公共綠地內、過道、人行道等搭建的固定亭棚、房屋等;

(6)在拆遷徵收范圍確定後實施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物、構築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八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

第八十九條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⑺ 上海市浦東新區違章建築舉報電話

上海浦東新區,周家渡街道恆大星級公寓,42號903室違建3點:
1、九樓西屋是露天平台,經房主加高四面牆,蓋上房蓋成為卧室25平方。
2、把陽光房拆出,然後加高棚蓋0.7米,在屋內加出一層,變為第十一層,45平方米大廳。
3.把十一層房堵頭開出門嚴重的改變房子結構。

⑻ 違章建築包括哪些

違章建築,從嚴格意義上講,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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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即是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強制性規定建造的房屋。
國家沒有統一的定義,各地方政府則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相關內容建設的建築。違章建築主要包括:(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4)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
有一種觀點認為,所謂違章建築,是指未經主管部門的許可而擅自動工興建的各種建築物和構築物。然而這種觀點雖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並不盡科學,其並沒有指明違章建築中所謂違章的本質,只是一個籠統表面的定義,容易在指導實務中出現差錯。這個將在後面論及,這里暫不做具體討論!
違章建築依其違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種不同的情況。從表面上看違章建築建築人有無土地使用權上說,違章建築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一是建築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因而也無法取得建築許可證;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建築物,即雖有利用該建築物佔有范圍內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築物的權利,但未經取得建築許可證而擅自建設的建築
違章建築,主要包括: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
(4)擅自將臨時建築設成為永久性建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39條和4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