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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拆遷怎麼分配

發布時間: 2022-11-27 06:27:11

『壹』 上海拆遷房補償款如何分配

法律分析:具體分配方案不同地區會有差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貳』 上海市拆遷補償標准

法律分析:1.拆除居住房屋價格補貼系數為30%2.套型面積補貼標准為每戶15平方米(建築面積)。

法律依據:《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政府關於確定本區房屋拆遷套型面積補貼標准及價格補貼系數標準的通知》

第一條 套型面積補貼標准被拆除房屋屬於舊式里弄房屋、簡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獨用居住房屋的,適用套型面積補貼。套型面積補貼按照滿足被拆除房屋基本使用功能的原則,以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產權證、租用公房憑證計戶。本區套型面積補貼標准為每戶15平方米(建築面積)。

第二條 價格補貼系數本區拆除居住房屋價格補貼系數為30%。

『叄』 上海拆遷補償標准2022

上海拆遷補償標准如下:
1、房屋補償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於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願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准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4、拆遷補償是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給予的補償。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還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肆』 上海市最新拆遷補償辦法

根據近期 城市房屋拆遷 情況,現就調整本市城市 房屋拆遷補償 辦法作如下規定:一、將拆遷人對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使用人的補償計算公式調整為:補償款拆遷補償價格×原建築面積+ 經濟適用住房 均價×拆遷補貼面積其中,拆遷補貼面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拆遷補貼面積原建築面積×拆遷補償系數拆遷補償價格由各區縣政府參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區屆時普通住宅商品房價確定,並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後執行。經市政府批准,納入本市計劃的道路交通、供水、供氣、供熱、環境保護、污水管道和處理城市河湖、電力、郵政、電信等城市市政建設工程的房屋拆遷,拆遷補償價格由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項目范圍內屆時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水平確定;城區和近郊區的經濟適用住房均價,由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市場供應價格確定;遠郊區、縣的經濟適用住房均價,由區、縣政府根據本地經濟適用住房的市場供應價格確定。拆遷補償系數一般為0.7,本市近郊區和遠郊、縣的房屋拆遷,當地區、縣政府可以根據拆遷項目實際情況降低拆遷補償系數;按市政府有關文件規定經認定的特困戶的房屋拆遷,當地區、縣政府可以決定增加拆遷補償系數0.1至0.2。根據前款規定計算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拆遷補貼面積仍不足15平方米的,並且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按照15平方米計算拆遷補貼面積:在拆遷范圍外別無正式住房;在拆遷范圍內有本市常住戶口並且長期居住人口在2人以上(含2人);不屬於拆遷公告發布之日以前三年以內通過辦理房屋租賃分戶、析產、交換、贈與等手續新增的戶;不屬於原農民宅基地上房屋。二、拆除原劃撥土地上的成套住宅房屋,對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補償款中不含 土地出讓金 。具體標准參照已購公有住房上市有關規定執行。三、拆遷人以回遷房及其在1992年6月以前取得的劃撥土地上自行開發建設或者作為出地方與有關單位聯建、合建項目中分成的房屋補償被拆遷人的,補償房屋參照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管理。四、拆遷人提供的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在依法補辦建設立項、規劃、用地等手續後,方可用於拆遷補償。五、拆除住宅樓房,其廚房、衛生間齊全的,一律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給予補償。拆除有廚房而衛生間公用或者有衛生間而廚房公用的住宅樓房,對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加上其分攤的公用衛生間或者公用廚房的建築面積後,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給予補償。拆除成套住宅房屋,其廚房、衛生間等由兩戶以上合用的,對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給予補償,其原建築面積按照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單獨使用的房間的建築面積加上其分攤的該套房屋合用的附屬建築面積後計算。

『伍』 上海拆遷補償標准2022

上海宅基地動遷新規定

市政府近日發布《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面積標准房屋調換應安置人口認定辦法規定動拆遷安置的人口必須在被拆遷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連續滿一年,且在本市無其他住房等符合《辦法》規定的標准認定。

1、應安置人口的認定對象:截至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連續滿一年,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且居住在被拆遷房屋的人員,可以認定為被拆遷居住房屋的應安置人口。

2、符合特殊情形七種人:拆遷范圍內應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因工作需要調回本市的幹部、職工及其隨遷家屬,在拆遷范圍內直系親屬處落戶的;因離休、退休、退職從市外遷回拆遷范圍內家中的;海員、船員、野外勘探人員、就學等人員遷回拆遷范圍家中的;本市居民因應征入伍、出國(境)而注銷拆遷范圍內的戶口,後又恢復戶口的;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勞動教養、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銷拆遷范圍內的戶口,後又恢復戶口的;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以上七種人可認定為應安置人口。

3、無其他住房的六種人:有本市常住戶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屬於拆遷范圍內的應安置人口;戶口從被拆遷房屋內遷出,且拆遷時仍處於遷出狀態的海員、船員、野外勘探人員、就學等人員(不包括已在外地結婚的);因應征入伍而注銷戶口的人員;因服刑或者被勞動教養而注銷戶口的人員;戶口不在本市的人員,因結婚實際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至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滿兩年,且其配偶屬於拆遷范圍內的應安置人口;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以上六種人可以認定為應安置人口。

4、主要適用政策

(1)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號《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

(2)市房地資源局滬房地資拆[2001]673號《關於貫徹執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若干意見的通知》

(3)市房地資源局滬房地資拆[2005]260號《關於實施房屋拆遷面積標准調換指導意見》的通知

『陸』 上海動遷款怎麼分配

法律分析: 一般情況下,全體被安置人就徵收利益分配所達成的協議是全體被安置人一致同意的真實意思表示,經由全體被安置人簽名確認之後才具有法律效力。徵收過程中的選房單是為了確定產權調換房屋訂購人的書面材料,根據其格式顯示,並不要求所有被安置人簽名。

選房單上僅有部分被安置人簽名,而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全體被安置人已就分割已經達成一致,此時的選房行為不能視為全體被安置人就相關徵收補償利益分割達成了協議。

在徵收中不可能每戶家庭或者家庭內的每個成員都能選購安置房,在選房單上簽名選房,並不表示該房屋就歸簽名的人所有。對於補償利益的分割,應當是所有補償利益包括安置房和貨幣補償作為一個整體進行分割,其中安置房屋按照選購價格折算成貨幣

如果選房單是全體人員一致認定,則可以視具體情況予以認定。

法律依據:《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 第五條(徵收主體與徵收部門)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為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事務所,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事務所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事務所在委託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柒』 上海動遷新政策 補償細則詳細解讀

《上海市市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下稱《集體辦法》)
補償方式:
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
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同樣有兩種補償方式: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可供被拆遷人選擇。(僅做參考,具體以地方政策為准)
■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築面積小於或等於230㎡的,按實確認安置面積;合法建築面積大於230㎡的,按230㎡確認安置面積。每戶在確認的安置面積基礎上可以向上靠戶型增加10㎡,跨戶型可以增加20—40㎡。被拆遷房屋的合法建築面積超過230㎡的部分,不安置住房,按照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2.5—3倍的范圍內給予補償。
其中,重置價格是根據目前房屋的估價,按照年限、成新推算出過去的價格,乘以2.5-3倍。據相關負責人解釋,一般集體土地房屋重置價格後約為650元/平方米,再乘以2.5-3倍。這樣算下來,這部分的補償約為2000元/平方米。
■選擇貨幣補償的,需要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同意後,給予貨幣補償。補償金額,原合法住宅房屋面積在230㎡以內的,貨幣補償安置款為安置房價格減去安置房重置價格與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的差價,乘以被拆遷合法房屋的建築面積。被拆遷人原合法房屋面積超過230㎡的,超出部分按照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2.5—3倍的范圍內給予補償。
鼓勵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對住宅房屋全部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貨幣補償的金額增加20%的補償款。
同樣規定「55平方米」保障房標准
《集體辦法》同樣規定了「55平方米」的保障住房標准。即被拆遷人僅有一處住宅,拆遷面積小於安置房最小戶型55㎡,且又無力支付購房款的,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同意後,由拆遷人提供一套建築面積不小於55㎡的拆遷安置房給予安置,但不得跨戶型安置,55㎡以內不結算差價。
另外,拆遷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搬家費和固定設施移裝費。對固定設施確實不可以移裝的,應按現行價格支付給被拆遷人初裝費。拆遷非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搬遷費用和固定設備移裝費用。因拆遷造成非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停業、停產等損失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房屋拆遷補償總額10%—20%的范圍,向被拆遷人支付停業、停產一次性補助費。
5類情況不予補償
新辦法規定,以下5種情況不予補償安置:
1.違章建築;
2.逾期的臨時建築或者臨時建築在建築規劃許可證中載明因城市建設需要時無條件拆除的;
3.已建新房應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
4.《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批准通知書》公告後被拆遷人進行房屋及其附屬物新建、改建、擴建或者突擊裝修裝飾部分;
5.拆遷租賃(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
提醒
正在拆遷的不適用新辦法
兩個新拆遷管理辦法於11月15日實施,那麼正在實施的拆遷項目是否使用新辦法呢?對此,有關負責人稱,不適用。
本辦法自2009年11月15日起施行,11月15日前已實施的拆遷項目,按原政策執行。」也就是說,新拆遷管理辦法適用於2009年11月15日後新批准、實施的拆遷項目,另外,自從新辦法實施,原《上海市市區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及補充意見同時廢止。

『捌』 上海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怎麼樣規定的

一、上海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怎麼樣規定的? 不同房屋結構相應的 賠償標准 為: (一)磚混結構一級房屋每平方米400元,二級每平方米380元,三級每平方米360元; (二)磚木結構一級房屋每平方米260元,二級每平方米240元; (三)磚土木結構一級房屋每平方米200元,二級每平方米180元; (四)簡易結構一級房屋每平方米50元,二級每平方米30元。 各結構房屋折舊率按以下標准扣減: (一)5年以內(含5年)房屋折舊率為0%; (二)5年以上(不含5年)至10年(含10年)房屋折舊率為5%; (三)10年以上(不含10年)房屋折舊率為10%。 二、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1)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 征地 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3)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首先房屋的 拆遷補償 ,他根據房屋採用的材料來進行一 定金 額的補償,在這個金額補償的基礎之上,還需要扣除一些的費用,因為房屋使用年限的關系可能會存在著一定,折舊的情況,要將這個部分來予以扣除。

『玖』 上海拆遷補償按戶口還是人頭

上海拆遷補償既不按照戶口也不按人頭,拆遷補償是按房子的面積。拆遷房屋補償標准如下:
1、產權調換的補償標准。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計算。償還面積與原面積相等的部分,按重置價格計算結構差價;償還面積超過原面積部分,按商品房價格結算;償還面積不足原面積部分,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度結算;
2、貨幣補償標准。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度計算。
房屋拆遷需要拆遷人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按房屋拆遷許可證內容向社會發布公告;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向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確定拆遷補償標准和安置方案;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裁決拆遷,強制拆遷。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有就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處申請辦理證據保全的義務。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