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上海辭退員工補償標准怎麼計算
法律主觀:
一、用人單位辭退員工補償標准如何計算
(一)用人單位提出辭退,並和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這里要注意,由員工主動提出辭職的不包括在內
(二)有以下情形,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的
(1)勞動者慶配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員的
(四)勞動合同期屆滿
(五)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
(六)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七)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二、離職補償金如何計算
離職經濟補償後計算公式:離譽州指職補償金=本人工資*在該單位的工作跡橋年限(滿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補償)
1、未到合同期公司方面辭退員工且無正當理由(公司經營困難不是正當理由),應賠付等於員工合同年限的月工資,即:已有兩年合同,則賠付2個月薪資,如未滿半年的按0.5個月計算;
2、辭退當月工資正常結算;
3、如公司要求立刻辦理離職(一般都如此),則要賠付相當於一個月薪資的代通知費用;
4、按相關法規,當簽署離職證明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協議之時,公司就應支付賠償金,但鑒於實際執行中的情況,雙方可協商,但如果公司要求延期一個月(很多公司都會這么提而且這么干),則是違規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介入(很多公司的做法是,一個月後支付,給現金,不走稅。如果盡快結算,就走銀行正常扣稅,看個人的想法了);
5、關於扣稅問題,按照年限賠付的部分,如果沒有超過當地年平均工資的3倍,不扣稅(北京地區的3倍數字是1x萬一年);工資部分,正常扣稅。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② 上海裁員賠償標准2022
辭退員工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最多補償的年限不能多於十二年。用人單位一般是不能隨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必須要解除要提前通知勞動者,協商同意後才能解除,並支付經濟補償金。一、上海勞動法新規定辭退員工怎麼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違法辭退是否有代通知金?
汪鉛激所謂代通知金,也叫提前通知金,是指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解除勞動關系的,除了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以外,還應當支付勞動者代通知金(提前通知金),標準是本人一個月工資,計算基數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一樣。一般是指勞動關系解除前勞動者最近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但也有的地方性法規規定是勞動關系解除前最近三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是否有代通知金,主要是看企業有沒有提前一個月進行告知。
三、合同期滿辭退有補償嗎?
合同期滿辭退有補償,因為在這種情況之下,如果說是用人單位這個方面堅持不去簽勞動合同的困襪話,那麼就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一般情況下經濟補償金的話都是本人的工資水平來決定的,如果是勞動者自己不願意續簽的話,那麼就另當別論。
勞動合同期限內被辭退可以向有關的勞動主管部門來提出仲裁或者是投訴舉報都是可以的,當然這不行的話,也可以到當地的法院來提起相關的訴訟,一般情況下,建議勞動者激滑和用人單位之間私底下進行一個協商的解決。
勞動者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將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與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等嚴重行為並列,表明法律對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試用期這一磨合期內,對雙方的約束不如正常的勞動合同履行期,在磨合期內,對於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之解除勞動合同,從而避免在合同正常履行期內才發現該勞動者不適應本企業;
對用人單位提供的工資、工作環境等條件不滿意的勞動者,同樣有優於進入正常勞動合同履行期的條件即可以提前3天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從而可使勞動者提前從不滿意的環境中解脫出來,可以說,試用期對雙方了解對方都有益處,並非是一個用人單位使用廉價勞動力的場所,也並非勞動者惡意規避法律尋求利益的好期間。試用期的規定對雙方是公平合理的。
用人單位在於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後,在勞動合同未到期的情況下是不能解除的,如果用人單位執意要解除的,必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後才能解除,並且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來計算經濟補償的數額,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